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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监狱出版物研究

    时间:2023-02-25 17:50:0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杨木高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 江苏南京市 210036)

    1930年12月,国民政府颁布《出版法》,该法对“出版品”的定义是“本法称出版品者谓用机械或化学之方法所印制而供出售或散布之文书图画”,出版品包括“新闻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品”〔1〕。1935年,国民政府会议通过《监狱法草案》,在第6章“教诲及教育”中规定:“监狱得设置图书室,制备与教诲、教育有关之书籍杂志,并得发行出版物。前项出版物得记载重要新闻。”〔2〕1946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的《监狱行刑法》第6章“教化”中规定:“监狱应置备有益图书,并得发行出版物,选载时事,使受刑人阅读。”〔3〕可见,民国时期监狱发行的出版物是对罪犯实施教诲教育的一种载体。本文所研究的监狱出版物,是指民国时期由监狱编辑出版,以在押罪犯为主要阅读对象的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杂志,不包括以监狱理论研究为主的监狱学术刊物。监狱出版物以罪犯教化为目的,旨在促进罪犯悔罪改过,增长知识。民国时期,在监狱改良过程中,逐步开始出现监狱出版物,但数量较少。本文就目前可以查阅到的民国时期监狱出版物情况作初步的研究。

    民国时期的监狱出版物包括报纸和杂志2种,从目前有关数据库和图书馆可以查到的资料来看,民国时期的监狱出版物不到10种,现将有关出版物概述如下:

    (一)《京师第一监狱旬刊》

    京师第一监狱始建于1910年4月,1912年11月10日投入使用。从1909年至1949年1月,该监狱先后称京师模范监狱、北京监狱、京师第一监狱、北平第一监狱、河北第一监狱、北平河北第一监狱、华北第一监狱〔4〕。1921年7月31日,京师第一监狱出版《京师第一监狱旬刊》,出版的目的在于“感化教育之辅助”,凡“嘉言懿行属于宗教者,不拘何派,均可选入”,其“编辑印刷由在监人担任”。第一期仿小报格式,设有本监纪事、镜鉴、讲演、格言等栏目,售铜元一枚。从第二期起,订成小册,定价一分,对在监人仍售铜元一枚。“因在监人对日用知识非常缺乏,而实业上普通学术尤属茫然,故于第四期起增加常识、实业谈两门,以后每期内容大致相同。总观旬刊材料,通俗浅近,适合囚犯程度为主,且多用故事以申‘感化’之义。如本监纪事,因每次录重要事实及重要文件,使囚犯了解监狱一切情形,使犯人了解何者为合法,何者为犯法之行为,述保释与假释条例,鼓励囚犯,勉使自新,并刊载其他使囚犯受感触而反省的事实,如保释与假释、囚犯减刑及保护出监人之详情,及勤勉囚犯以所得之赏与金,拨助家属、其惩罚犯过囚犯等事实,囚徒们无意中已不知得了多少暗示,对于感化的成效,自然很有影响。”〔5〕“镜鉴”栏内多刊载罪犯入歧途而受苦的故事,“讲演”登载名人来监的讲演录,及犯人自己的忏悔录。在犯人练习演讲的时候,“常识”栏内便特别刊登“演讲须知”以辅助之。当时狱内教育教诲相对较为发达,编辑旬刊的在监罪犯同时亦帮助教育,分班教授旬刊。因当时尚无平民千字课,监内用的是国民学校或通俗教育的课本,连罪犯自己亦感觉不适用,但其对旬刊的感想与受教诲教育的益处,不时可在旬刊上发表。可见,《京师第一监狱旬刊》的出版的确是对罪犯感化有明显帮助〔6〕。《京师第一监狱旬刊》编辑出版了3年时间,出版了109期,1924年7月30日停刊。停刊的主要原因是主持编辑的犯人都相继假释出狱,没有人再能续掌编辑;
    监狱经费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7〕。据1941年出版的《北京第一监狱工作报告》介绍,1940年春,监狱又编辑出版了《新生周刊》:“本监原有旬刊出版,嗣因经费无着,复行停刊。民国二十九年春间,又改办新生周刊。在使监犯以互相观摩为宗旨,每周刊行一次。由本监教务所主编,内分小言、论说、杂俎、文艺、转载各栏,其文体不外文言白话两种,就监犯性之所近及其学识之程度,俾其择而阅之,以收感化之效果。”〔8〕至于1940年的《新生周刊》出版了多少期,目前尚无资料介绍。

    (二)《江苏第一监狱月刊》(也称《囚民》)

    《江苏第一监狱月刊》于1927年6月创刊,江苏第一监狱编辑,典狱长胡逸民题写刊名,具体停刊时间及原因不详。胡逸民在创刊号上发表了其治狱理念:“实行三民主义,厉行党化教育,实行经济公开,改善囚民生活,促进最新狱制,革除一切弊政,团结合作精神,增加囚民工资。”该刊主要栏目有:论文、转载、诗歌、囚民之声、提案、讲演、党务消息、杂录等。《江苏第一监狱月刊》主要记载江苏第一监狱基本情况、制度建设以及囚民撰写的文章。“论文”栏目刊登与时政相关的论文,如劳克明的《三民主义与囚民》,通过阐释三民主义和分析国际形势,向囚民传播政治理念。“诗歌”栏目刊登囚民的诗词作品,给予囚民生活的动力与改造的希望,如《赠囚民诞生后的一些礼物》《错认了光明之路》等。“囚民之声”栏目刊登囚民撰写的抒发他们内心的感怀,如《我的苦》等。“提案”栏目刊登典狱长胡逸民呈给上级的提案及政务会议内容,包括增加囚民工资、采用露天工作、采用不定期刑等。“讲演”栏目刊登典狱长给囚民作的讲演词,希望囚民认真改造。

    (三)《安徽第一监狱月刊》

    1936年3月,安徽第一监狱创办《安徽第一监狱月刊》。该刊设有论坛、专载、棠阴说理、文艺、教育园地、狱政要闻等栏目。到1937年6月,一共编辑出版了16期,具体停刊时间不详。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4期刊物来看,该刊内容丰富,向监狱内外公开发行。如第16期,刊发了《高等法院陈院长训词》《朱首席训词》《妇女解放与女犯教育之漫谈》《唯生宇宙观的概说》《吴典狱长训词》《圆净大法师佛法导论》《古今狱中名人》《国民教育应如何普及全监试申言之》《狱政要闻》等〔9〕。从内容上看,以教育教诲罪犯为主基调。该刊每期均刊有“编辑内容”和“投稿简章”。“编辑内容”主要介绍各栏目主要刊载的内容要求,共有8个方面的内容:“教育园地”的来稿要求为“凡在监人受教育之国文成绩,择优发表此栏,以资激扬”;
    “投稿简章”一共10条,明确刊物除“教育园地”“狱政要闻”2个栏目外,均欢迎外界投稿;
    每篇稿件字数不限,对论文稿,以五六千字为宜;
    稿酬从优奉给;
    对外来稿件,刊物有权增删,是否采用,以不退稿为原则;
    来稿须注明作者通讯地址,投稿信封上须注明投稿字样;
    等等。应该说该刊编辑十分规范〔10〕。

    (四)《广东第一监狱(广州监狱)月刊》

    《广东第一监狱(广州监狱)月刊》,1947年8月创办于广州,典狱长尹屏东题写刊名,由广东第一监狱教务所编辑出版,教务所主任教诲师郑鹄志任主编。1948年1月,广东第一监狱改称广州监狱,刊物更名为《广州监狱月刊》。到1949年1月,共出版18期,具体停刊时间不详。创刊号,刊发了典狱长尹屏东撰写的《发刊词》、主编郑鹄志的《广东第一监狱发行月刊经过》、教诲师刘桂生的《发行月刊之我见》、教诲师李灼棠的《月刊发行感言》。刊物主要栏目有命令、法规、专载、圣道讲习、教诲词选载、本监纪事、文艺和法律问题问答等。该刊刊载广州监狱的内部消息,如《排球篮球比赛记:监狱职员队对作业混合队》《基督教青年会监狱服务团到本监演讲及放映德育有声电影纪事》等。刊载广州监狱教诲教育工作报告,有《广东广州监狱三十八年一月份教诲教育工作状况报吿》。此外,该刊中还刊载一些训词,主要的内容就是宣扬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例如“知耻近乎勇”“孝顺为齐家之本”“修道之要”等。刊登研究性的论文,如主编郑鹄志撰写的《刑法概论》、黄元基的《肥皂制作法概要》等。刊载文艺作品,以诗歌为主,例如第12期刊登了怡绿的《胜感谢》、禹功的《送除夕》等。此外,该刊中还刊载一些翻译的论文,例如第13期刊登了《世界上比原子弹更利害的武器》《法国俘虏还乡记》等。该刊编辑室对投稿的要求是:“本刊‘论著’‘文艺’‘译丛’‘读者之声’等各栏,希望读者踊跃投稿,译丛投稿请将原文作者姓名及该文出处注明;
    各月月刊稿件,请在每月十日之前,交到本室,以便登载;
    投稿稿件,须加标点;
    订阅本刊者,请来函,广州市北教场广州监狱。”〔11〕

    (五)浙江第二监狱《自新周报》

    浙江第二监狱于1948年2月28日创办了《自新周报》,报头由浙江高等法院院长孙鸿霖题写,每期4版,对外发行。第一版为时政版,主要刊登国内外重大新闻;
    第二版以议论文为主, 如主编王步前撰写的《如何提高监狱的社会地位》一文,写得入情入理,相当精辟。第三、四版均以在押人员所写文章为主,但风格有别。第三版以抒情类散文和诗歌组成,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不光有美的享受,并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人生的启迪。如署名文渊撰写的《深夜的旋律》,不仅文字优美、富有诗意,且入木三分、触及灵魂。文中写道:“我觉得经过这次烘炉的锻炼,应懂得一点人生的哲学,可是鲁钝成性,仍旧像皮球一样的一拍即跳。”另有省内一些看守所在押人员写的短文或小诗。第四版主要以心灵忏悔和如何面对未来这一类文章为主,文风质朴无华。如一名叫姚杰的在押人员在《悔悟》一文中写道:“……同时我们感觉这次的犯罪,虽然影响到将来的出路,障碍到将来的事业,我认为只要在重做新民以后,先找一个暂时栖身的职业,慢慢解决一切困难,遇着了好的机会,不难脱颖而出,依然是有光明的。不过我们踏上了自新之路,切不要忘记这自新路的伟大,务须去努力地奋斗着我们的前途!”《自新周报》版面活泼灵动、错落有致,在缝隙处插上简讯、启事之类,不仅显得丰满,且传播了一些有效的信息。该报内容丰富,耐人寻味,句句诤言掷地有声,少有口号式、程式化的套话、空话和刻板语言,易引起读者的共鸣〔12〕。

    除了上述5份监狱出版物以外,还有部分新式监狱编辑、出版监狱出版物,如察哈尔少年监狱于1948年创办了《少监通讯》月刊,由察哈尔高等法院院长王璥题写刊名,到1948年10月,共出刊7期,主要刊载狱务会记录、监狱法规法令及制度,还介绍在押少年犯的狱中生活情况等〔13〕。山东省第一监狱于1948年元旦创刊《新监半月刊》,其宗旨是“使犯人陶熔精神,研究学术,培养道德,并明了时事及社会生活”,同时制定了“投稿规约”〔14〕。1948年9月30日,苏州监狱发行一份《苏监刊闻》半月刊,四开型,登载新闻摘要、监狱消息及监犯的作品等,被当时的有关媒体称为“我国第一张监狱报纸”〔15〕。

    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民国时期监狱出版物情况来看,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 大多是省会新式监狱编辑、出版出版物

    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能够编辑、出版监狱出版物的新式监狱寥寥无几,而且大多数是地处省会的新式监狱。如京师第一监狱、安徽第一监狱、江苏第一监狱、山东省第一监狱、广州监狱(该监狱是1930年建成的广东第一监狱,1948年改称广州监狱)、察哈尔少年监狱(1928年建立察哈尔省,该少年监狱的前身是察哈尔第一监狱,1922年建成,1923年改称直隶第二监狱)。省会的新式监狱大多设施先进,是一个省的模范监狱,治狱理念一般也较为先进,因此具备创办监狱出版物的条件。创办《自新周报》的浙江第二监狱(地处浙江宁波市)和创办《苏监刊闻》的苏州监狱(地处江苏省苏州市,苏州曾经是江苏省的省会),虽然不在省城,但也是经济十分发达的城市。监狱的发展与所在地的人文和地理环境密切相关。

    (二) 监狱出版物由监狱教务所(教化课)编辑,罪犯参与

    1946年之前,新式监狱的教务所是从事罪犯教育教诲的职能部门,除少年监狱以外,大多数新式监狱教务所只配备一名教诲师,从事教育教诲工作。1946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监狱条例》将教务所改为教化课,并明确教化课掌理事项之一是“关于新闻杂志及书籍阅读事项”,在人员配备上,明确“监狱置主任教诲师一人,教诲师一人至五人,掌理教化事宜”,而实际上教诲师的配备很难达到要求。监狱出版物一般由教务所长(教化课长)担任主编,监狱中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罪犯可从事编辑工作。如《京师第一监狱旬刊》其“编辑印刷由在监人担任”;
    《安徽第一监狱月刊》中刊载的很多文章由罪犯编辑完成,如第15期刊载的《吴典狱长训词》以及第16期刊载的《高等法院陈院长对选赴刑事农场在监人训词》等均由在押人员石友文记录整理。《广东第一监狱月刊》的主编由教化课长、主任教诲师郑鹄志担任。

    (三) 监狱出版物的印刷由本监狱承担

    编辑出版物的新式监狱都有印刷工场,出版物编好后,通过审查,即开始排版印刷。民国时期,绝大多数新式监狱都办有印刷工场,承印各类印刷品。如京师第一监狱“印刷科分为石印铅印两种,自民国元年十二月开办后,复增设装订铸字刷印三项,铅印系承揽官署及团体之文件书报,石印则以司法部状面为大宗”〔16〕。江苏第一监狱“印刷科分铅印、石印、木板、刷印、各种装订五种,石印、木板、刷印均于四年八月开办,铅印于六年六月开办,铸字于七年四月开办,承印书籍表册杂志等”〔17〕。《安徽第一监狱月刊》第3期的版权页上注明“印刷者为安徽第一监狱”,《广东第一监狱月刊》创刊号的版权页上注明“印刷者为广东第一监狱第三科印刷工场”。

    (四) 发行范围不限于狱内,而且收取费用

    监狱出版物除了供本监罪犯阅读外,也向狱外发行,而且收取费用。如《京师第一监狱旬刊》定价一分,在监人售价铜元一枚。《安徽第一监狱月刊》向监内外公开发行,零售每本一角;
    预定半年,五角五分;
    预定全年,一元。对在监犯人订阅还有优惠,“各地监狱在监人及看守所在押人,订购本刊者,一律照定价表八折计算”〔18〕。

    浙江第二监狱编辑的《自新周报》则“大张旗鼓地对外销售”〔19〕。《广东第一监狱月刊》在其创刊号上注明“月刊价目暂定每期收回工本壹仟元(国币),此后视纸价增减随时改订”。《广州监狱月刊》第4期版权页上注明“(刊物)发售处为广东广州监狱第三科,价目三万元”。

    (五) 监狱出版物还可以刊登广告

    如《安徽第一监狱月刊》在其封底发布《广告刊例》,并标明广告价目:(1)凡广告估本刊一页者,每期四元,半页者二元,四分之一者一元;
    (2)凡广告欲登于封面、低面及底页外面者,加倍;
    (3)特别字体及花边、插图、五彩标戳者,另议;
    (4)继续登满半年者,八折;
    全年者,七折;
    (5)刊费须先缴纳;
    (6)凡刊登之广告,须先经本监审定。由此可见,安徽第一监狱具有相当丰富的经济理念和经营思想,想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筹集办刊经费。《安徽第一监狱月刊》也是可以查阅到的监狱出版物中出版期数较多的刊物之一。

    (一)编印监狱出版物是近代中国监狱改良的产物

    清末,监狱改良被提上议事日程,清政府开始派员到国外考察监狱,之后开始筹办罪犯习艺所和模范监狱。1908年,清政府聘请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起草了第一部监狱法典《大清监狱律草案》,开启了监狱立法的先河。在监狱改良过程中,引进西方的监狱管理思想,按照监狱图式建设监狱设施,设立监狱工场,建立教育教诲制度,开设监狱学校培养监狱管理人才。在监狱改良的过程中,教育教诲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教育的主旨是“感化恶念(劝讲道德,使其悔悟),造成善人(教以学术,令有趋向)”〔20〕。新式监狱普遍设立教务所,配置教诲师,负责罪犯的教育教诲,明确“在监者一律施以教育”“教育每星期二十四小时以内,依小学程度,教以读书、习字、算学、作文及其他必要学科”“在监者许其阅读书籍 ”〔21〕。出版物作为教育教诲的一种载体,随着监狱改良的推进,被提上议事日程。民国时期监狱学家孙雄认为:“教育为监狱之要图,以其能培植犯人之自重心与其人格也。兹又有进者,则请为报纸之组设,指派专员,办理其事。每星期出版一次,专供在监人阅读之用,盖不问何人,苟与社会隔绝至若干年之久,则其一切智慧,未有不日就锢蔽者,欲其不受天然之淘汰难矣,且久锢之后,一旦被释,则其对于社会一切情形,必属茫然,关于谋生等事,尤为困难,是以必须有此种设备以救济之。”〔22〕刘蕃滋在《行刑感化问题的检讨》一文中认为:“编印刊物,指导行状善良,较有智识之囚犯组织之,定期刊印读物;
    关于训诲资料,名人格言故事,人生处世实鉴,国内外之主要新闻,并监狱一切规律,以及囚犯个人之受奖赏。若保释假释,及各种恩典,必编入各栏,以鼓励囚犯悔过自新,而增进其见识。”〔23〕

    1935年9月,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在《监狱法草案起草要旨案》一文说:“执行刑罚之目的,在使人犯复为社会之良民,对于社会情形不可不令其明了,故本草案增加监狱得发行出版物并得记载重要新闻。”〔24〕1946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的《监狱行刑法》继续强调“(监狱)得发行出版物”。

    (二)监狱出版物受到严格审查和管控

    监狱是一个特殊场所,对罪犯阅读的书籍和报刊,自应给予严格审查。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件如果不加控制,让罪犯了解,对监狱秩序会造成很大影响。为此,司法部对新闻的管控很严。1920年11月27日,司法部以846号训令各厅处:“近查各监作业间有包印日报情事,深宵赶印,既于秩序有妨,且日报中记载议论涉及时局社会者,一经输入,尤与监狱严重执行之旨大相违背,为此令仰各厅处长转饬所属各监狱,对于日报一项务须禁止印刷,以昭严重而杜流弊,此令。”〔25〕但监狱出版物是否应予刊载社会新闻,在当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京师第一监狱旬刊》采取的态度是“概不登载”,原因在于“有许多社会新闻,比如记述犯罪事实的新闻以及本地军政危急的消息对监犯有损无益,以不让其看阅和知晓为佳,恐其利用外面纠纷而有暴动之举。客观而论,这些负面信息对监狱感化及管理确属不利,然而“其他社会新闻决无禁止理由”,“因为监犯在监内虽可与社会不发生关系,但是一旦出狱,就不能不发生关系。倘若在监内一点不知道社会的实况与变迁,他日复入社会的时候,必如推孩子入暗室,使之不知所措,无以适应,而生活因之困难”〔26〕。虽然司法部采取措施对新闻进行了管控,《京师第一监狱旬刊》也不刊载新闻,但罪犯中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闻事件还是知道了不少。民国时期犯罪学家严景耀在京师第一监狱调研时,就有罪犯悄悄地向严景耀核实有关消息:“十八年二月间,囚犯有许多问我:‘大赦令下来了没有? ’并且告诉我许多谣言,关于大赦令及张宗昌在山东的事迹。后来我很奇怪,问他们别的新闻,他们也知道得很多,不过有的一知半解,有的是非颠倒,这大概是看守们传进去的消息,那么何苦不直接告以真相,以免乱其听闻。”〔27〕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加强了对出版的管理,除了由内政部负责出版机构的注册、登记等工作外,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还负责对出版物的审查。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出版法》第6条规定:“出版品由官署发行者应以二份送中央党部宣传部及内政部。”〔28〕第7条规定:“为新闻纸或杂志之发行者应予首次发行期十五日前以书面陈明下列各款事项,呈由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隶属于行政院之市政府转内政部申请登记:(1)新闻纸或杂志之名称;
    (2)有无关于党义党务或政治事项之登载;
    (3)刊期;
    (4)首次发行之年月日;
    (5)发行所及印刷所之名称及所在地;
    (6)发行人及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其各版之编辑人互异者并各该版编辑人之姓名年龄及住所。”〔29〕可见,国民政府对出版物的管理十分严格。监狱出版物由于是政府机关主办的刊物,对其审查相对宽松,但也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办法。例如,1929年6月,担任浙江第一监狱典狱长的陶礽在《浙江第一监狱呈送实施教诲状况并改进计划办法由》提出10条改进意见,其中第4条意见就是“编印旬刊”,具体设想是:“择在监人行状优良文理通畅者编撰旬刊,凡关于教诲、教育、实业及人生日用必需之常识随时选择编辑,由第三科作业股印刷发售。在监人得按期购阅增长学识。”〔30〕浙江高等法院收到呈送的报告后,发出第2453号指令,认为“所拟计划十条尚属周详,仰于已办者积极进行,未办者次第举办以期早收感化之实效”。不久浙江高等法院又发出第3306号训令,对编辑旬刊一事,提出“应将原稿呈由监狱长官审定后再行印刷”的要求〔31〕。1935年《监狱法草案》提出的监狱出版物刊载新闻的要求,与北京政府时期相比,有明显的改进,旨在让罪犯了解变化了的社会,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一定的支撑,反映了国民政府治狱理念的变化。安徽第一监狱1936年3月份开始编辑出版《安徽第一监狱月刊》,专门设立“国内外一月大事记”栏目,让罪犯了解时事新闻。“监狱出版物不光是为了促进囚犯相互间的感化,更重要是为监犯适应狱后生活提供一定的支撑。这种立足于监狱出版物登载社会新闻基础上的行刑社会化趋向,已迥然相异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一度禁止印刷日报,以恐社会时论传入监狱的做法,体现了监狱行刑理念的深入发展。”〔32〕

    (三)监狱出版物的发行与王元增的治狱理念密切相关

    王元增从1912年开始担任京师第一监狱的典狱长,他重视罪犯的教育教诲,但实践中,很难找到适合的教育教材。“这一时期的北京监狱在对罪犯实施教化的过程中,多采用宗教典籍、国学经典为读本。不仅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而且这类著作大多晦涩难懂,监狱管理者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罪犯的知识水平。王元增先生曾对此表示过担心,认为若以孔孟之道为教育重点,未必会达到教化效果;
    若以佛学典籍为重点,其中的消极观念可能会对罪犯产生不良影响。”〔33〕为此,他从1921年开始尝试编印监狱出版物《京师第一监狱旬刊》。该旬刊深受罪犯欢迎,有个罪犯写道:“旬刊哪!旬刊哪!你真是我的好友!你能治去我的短处,引导我的正路。你能从失败里救我复起,你能从零的地位教我进步。”〔34〕严景耀在京师第一监狱调研时,对出版旬刊也做出了较高的评价:“那时王典狱长新之先生办理监狱之热忱,亦于旬刊上很透彻的表现着。”〔35〕

    1927年5月,民国江苏省政府成立,下设司法厅。经厅长陈和铣邀请,王元增辞去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一职,南下江苏,被委任为江苏司法厅监狱科科长。江苏司法厅成立后不久,就起草了《江苏司法厅施政方针草案》,该草案提出:“除将现行教诲及教育整顿扩充外,并添设电影音乐、发行监狱旬刊,以为德育智育上之补助。”〔36〕在此种情形下,1927年6月,江苏第一监狱创办了《江苏第一监狱月刊》。1927年11月江苏司法厅裁撤后不久,王元增出任司法部监狱司科长,1932年3月19日出任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主管全国的监狱管理工作。在担任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期间,王元增考察了各地许多监狱,亲自执笔或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不少监狱方面的法规,如《监狱法草案》(16章195条)。这一草案明确提出“(监狱)得发行出版物”“出版物得记载重要新闻”。

    1929年6月,担任浙江第一监狱典狱长的陶礽向浙江高等法院呈送的《浙江第一监狱呈送实施教诲状况并改进计划办法由》一文中提出“编印旬刊”。陶礽之所以提出编印旬刊,主要受京师第一监狱编印旬刊的启发,陶礽的治狱理念深受王元增的影响,“其在监狱管理尤其是对犯人的教诲教育和犯人作业等方面均有自己独到之见解”〔37〕。1915年,陶礽向京师第一监狱典狱长王元增毛遂自荐从事监狱管理,后任该监第三科科长,主管罪犯作业,1924年调任京师地方厅看守所所长。期间,京师第一监狱办有《京师第一监狱旬刊》。浙江高等法院对陶礽的呈文作出“该新监所拟教诲办法尚属可行,应准照办”的批复,但最后浙江第一监狱是否创办了旬刊,目前尚无资料佐证。1944年,“王元增伤寒病愈,他草拟了《监狱行刑法》(16章98条)和《行刑累进处遇条例》(12章77条)。这年冬天,年过65岁的王元增从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的职位上退下,改任专员(薪水照旧),次年他脱离司法行政部”〔38〕。1946年《监狱行刑法》明确了监狱“得发行出版物”之后,全国也仅有几个监狱发行监狱出版物,如广东第一监狱编辑出版了《广东第一监狱月刊》(1947年8月),山东第一监狱出版了《新监半月刊》(1948年1月),浙江第二监狱出版了《自新周报》(1948年2月),察哈尔少年监狱出版了《少监通讯》(1948年4月)。由此可见,无论是北京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狱出版物的发行都是在王元增的治狱理念指导下实现的。

    (四)理论与实践脱节,发行监狱出版物未能实现预期

    在1935年之前,监狱主管机关并没有要求新式监狱发行出版物,京师第一监狱创办的旬刊是监狱的自发行为。1935年5月,司法行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监狱参照执行《监狱待遇犯人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该规则提及:“监狱行政,须供给犯人阅读世界之重要新闻。此种施行,对于长刑期之犯人,尤须特别注意。”〔39〕在1935年9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上,司法行政部部长王用宾提议起草《监狱法》,并附草案原文,《监狱法草案》第一次提及监狱发行出版物。“此《草案》于民国二十四年由国民政府会议通过,但此件仅仅作为草案,在立法体制上还没有完成必要的程序,因此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还不能算是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40〕据国民政府行政院1947年8月印行的《监狱改良》披露,截至1947年6月,全国设置的新式监狱共有121处〔41〕。但是,发行监狱出版物的新式监狱不多。究其原因,大多数新式监狱不具备发行出版物的条件。首先,编辑发行出版物要有精通编辑出版物的人才。在1947年11月5日召开的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上,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司长叶在畴提出“凡任教诲师人员必须为师范或教育专科毕业并对教育学、心理学富有研究而于监狱实务具有经验及对教化工作饶有兴趣者方为合格”〔42〕,而具备这样条件的教诲师十分稀少,所以承担编辑发行监狱出版物的人才十分稀缺。其次,稿源也有问题。监狱出版物的读者对象主要为在押犯人,在押犯人应是主要的作者群,而犯人中文化程度高的凤毛麟角,能够写稿的寥寥无几。再次,发行出版物,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保障,没有经费,发行出版物就成为一纸空文。因战争耗费大量财力,国民政府财政经费捉襟见肘,甚至许多监狱连犯人的囚粮都无法保证供应,谈何有经费来发行出版物?与此同时,新监恢复也需大量投入,因而编辑、出版、发行监狱出版物,只能是“纸上谈兵”。这也是国民政府执政期间监狱出版物不能扩充的根本原因。结果便是作为监狱教育教诲辅助手段的监狱出版物的功能十分有限,未能实现预期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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