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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警察如何维权 怎么投诉警察

    时间:2020-02-06 07:48:1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不论社会如何发展,警察都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公安工作任务的日益繁重,越发体现了警察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可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警察权益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警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可是“保护神”也是人,也需要被保护。所以,保护人民警察的权益刻不容缓。
          一、警察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
        虽然人民警察的维权工作在社会各界已经引起了相关的重视,可是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当前形势下,基层所队和基层民警是警察权益是否得到保护的最敏感的末梢神经,在他们身上反映出来的问题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当前警察权益所处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警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基层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受得最多的委屈就是无端被不知情的或对公安机关有成见的人员谩骂、殴打以及不法分子使用暴力攻击、恐吓威胁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派出所民警没有不挨过骂和挨过打的。他们已经对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习以为常。后勤保障不到位也是造成民警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因素,在执法办案中警用装备未能得到保障,加大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二)民警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如今的老百姓见了我们的值勤民警稍有不顺就冒出一句:“我投诉你!”投诉电话拿起就拨,群众只要有投诉就要调查,对民警的日常工作影响极大,而且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以至于因为怕被投诉而不想管或不敢管。过多的无理投诉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日常工作,而且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因为怕被投诉对于一些小问题视而不见,使得某些不文明行为滋生蔓延。这主要体现在个别“专业”上访户、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一些人,或是对公安机关不满的人,进行诬告、捏造事实、造谣中伤,或是抓住民警一点执法上的漏洞或程序上的错误纠缠不休,无理上访或投诉,恶意侵犯警察的名誉权。

         (三)民警的执法权受到侵害。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公安机关进行的一些诸如征用土地、强迁、阻工事件等非警务活动。另一方面是民警在执行公务,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事件,却被错误纪律处分甚至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或者执法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义务和纪律问题,依法理应予以纪律处分,却被定罪判刑、赔偿经济损失。

         (四)民警的健康和休息权受到侵害。由于警力不足和工作时间的不确定性,民警经常超负荷运转,经常熬夜、加班加点,没有正常的休息时间,生物钟遭到破坏,使得民警的处于亚健康状态,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由于各种原因,民警的压力非常大,这就容易引发焦虑、紧张,时间一长,可能导致身体、心理和行为的消极变化,严重的还会导致自残、自杀,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二、造成人民警察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

          人民警察处在对敌斗争的第一线,饱受酸甜苦辣,不惜流血牺牲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什么他们自己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呢?针对人民警察的权益在现实工作中受到的各种侵害,分析原因如下:

         (一)执法水平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极易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一些民警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法治意识不高,执法态度粗暴,以管理者自居,工作上缺乏灵活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与当事人关系的激化。还有一些民警执勤行为不规范,对巡逻、盘查、搜查、讯问和押解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造成袭警情况的发生。大多数民警都认为群众妨碍公务司空见惯,问题不严重的话,应付过去就算了,不知道应当向维权部门求助,而是自行解决,导致问题恶化。有些民警还存在乱罚款、乱收费、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武器警械等严重问题,破坏了公安队伍的形象,造成老百姓不信任警察,以致于发生各种袭警以及对民警的恶意投诉事件,致使民警的人身安全和名誉权受到侵害。

         (二)法律机制较薄弱,操作性不强。法律对民警执法权益的维护力度不够是执法权威遭遇挑战的又一重要原因。在《刑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警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从《刑法》上看,对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主要依照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但该罪对侵害对象的规定十分严格,而且只是把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考虑到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而给予特别保护。另外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看,对违法者的处罚也偏轻,震慑、保障功能不强。从《人民警察法》上看,虽然第33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但是,由于缺乏具体配套相应的法律保障规定,只能是立法者的一个良好愿望和长远目标了。

         (三)宣传导向的偏颇。如今的新闻媒体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了所谓的卖点、看点,捕风捉影、歪曲事实,甚至胡编乱造。虽然媒体并未直接伤害到民警,可是其危害性远比一般性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大得多。这种负面宣传,其潜移默化的作用,已在部分群体中造成了思维定势、心理沉淀:似乎警察都不是好人,尽干坏事。这些舆论偏见不仅毁坏了民警的形象,更加造成了民警的心灵创伤。

          三、保护人民警察权益的对策

          客观地分析,由于警察工作的特殊性,警察权益不受到侵犯是不可能的,应该说我们努力的方向是怎样将民警受到的侵犯降至最低。

         (一)提高民警执法能力,增强法治意识

          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这是客观现实,所以我们应该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努力提高民警执法能力,来减少和避免执法权益受到侵害。具体应提高民警三方面的能力:

          1、提高语言表达能力。首先要说得过,要会以理服人,能讲出道理来,因为不会说话很有可能被群众蔑视或者激怒当事人;
    其次是讲话要讲艺术,常言道:“一句话能把人说得跳起来,也能把人说得笑出来”,我们要把握对方的具体情况,在处置中注意说话的艺术,不同的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讲究说话的艺术就是善于通过语言表达能力消除对方紧张的情绪,通过强有力的说服力感化对方,使现场氛围被自己所化解和控制。

          2、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大练兵活动,加强技巧训练和战略战术训练,学会防范技术,学会使用各种警械具的技能,提高实战技能。其次我们要根据处置不同的事情、针对不同的对象,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如带好必要的防身装备、警械具,同时更重要的是做好防范的心理准备比如遇到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醉酒或精神病患者、正在打斗的现场等等,要时刻保持戒备心理,以防突然遭受的不法侵害。注重结合警务实战加强对警察的教育训练,增强警察素质,提升警察的自我保护能力。

          3、提高情绪上的调节能力。在任何时候,要想到我们不是当事人,不能把自己绞到与当事人的冲突中去,因此要避免急躁和冲动,注意调节、稳定自己的情绪。如果由于当事人的不讲道理,不听劝阻,不服从处理而产生急躁情绪,从语言与行为上表现出来,就可能把矛盾转向自己,从而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任何时候都不能因为自己不慎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和矛盾更加激化,因此要培养自己有较好的心理素质,随时控制和调节好自己的情绪。

         (二)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维权工作机制

          1、建立联动反应机制。一旦发生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情况,上级部门及时协调指挥后续警力支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民警受到伤害;

          2、充分发挥督察职能。对于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督察部门不仅要将其作为加强内部监督的重要渠道,也要将其作为维护民警正当权益的最直接手段。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真相,站在保护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的立场上,耐心听取有关民警的陈述、解释和申辩,真正做到查处内部问题不手软、维护民警正当权益不退让

          3、加强心理疏导作用。公安民警在忍受侵害行为造成的身体伤害的同时,也承受着心理上带来的思想压力和精神损失,开展心理疏导的意义在于缓解民警的紧张情绪,消除被诬告、被伤害的怨气。我们应该定期为民警进行心理疏导,让民警排解心中的怨气和压抑的情绪,正面进行引导,使民警能够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更加轻松的投入到执法活动中去。

         (三)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执法权威

          从根本上讲,人民警察正当的执法权益保护的实现靠的是法律保障。立法机关和有立法权的部门应当在我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为公安民警这个特殊群体的执法权威和合法权益的维护,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民警的执法范围,严禁“非警务活动”的出现。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增加设立诬陷、殴打和杀害警察的相关罪名。同时,对《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配套规定要予以完备,使之与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与警察权益保护形势相适应。明确规定妨碍公正执法、殴打、诬告、恶意投诉、侮辱谩骂民警等行为的处罚标准,当公安民警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真正做到维权活动有法可依,充分体现依法执法,依法维权的立法理念。

         (四)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我们要扭转公安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就要变被动为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交流、合作,利用其信息资源平台,为公安宣传工作服务。加大对公安民警优秀事迹的报道,树立光辉形象,借助新闻媒体加大正面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打击对民警进行不法侵害和恶意投诉行为的案件,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道,诬告陷害民警、恶意投诉、妨碍执行公务以及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五)加强公安经费保障

          近年来,大批的警用装备得以充实基层,一些先进的警用科技得以应用,这些不仅大幅提高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也为警察权益保护提供了所需硬件。通过配齐配足必要的防护性、约束性装备,确保处置事件时能够做到有备而来,减少和避免民警受到伤害。适当提高民警的经济待遇是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物质保障。积极探索改进公安经费保障的新机制,保障公安经费,改善警务装备,提高民警待遇,必将极大增强警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密切与改善警民关系

          走群众路线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内在要求,警民关系是保障和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群众基础。当前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离我们的期望还有一段距离,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原则,在加强正规化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工作,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人民警察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是社会稳定的客观条件,人民警察的权益保护与社会的稳定应该是同等存在的。民警的权益保护是否得到解决是我们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因为无论我们的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警察总会担任重要角色,没有警察就不会有安定的社会局面,所以人民警察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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