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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现状 [某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20-03-20 07:41:3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社区矫正的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会矫正是一种顺应国家刑罚发展趋势,并适应我国刑罚文明发展需要,促进受刑人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的积极刑罚措施。

      XX市作为全省首批试点县市之一,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进行试点工作以来,积极主动并且有效地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并为维护我市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今年常德市已“XX模式”将该项工作全面铺开。为使该项工作更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我们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进行了一些调查,发现了一些问题,希望引起上级部门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做法

      2008年我市被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确定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县市以来,我局在探索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规范,在规范中重提升,坚持立足实际,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整合社区资源,规范运作方式,密切联系相关各部门,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稳步推进。截止今年4月份,全市已接收到社区矫正对象102人,解除矫正对象67人,现在册矫正对象35名,其中管制1人,缓刑14人,假释7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剥夺政治权利11人。其接茬的社区矫正对象无重新犯罪、无脱管、无漏管。我们的做法是:

      ⒈健全组织,理顺体制,配强人员。常德市确定我市为试点工作单位后,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首先分别成立了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形成了党委政府为领导,司法行政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其次我们建立了以专职队伍为主体,以志愿者为补充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XX市委、市政府通过下发《关于加强公安助理员、司法助理员、综治助理员选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全市11个司法所均配备了3名司法助理员。市政法委、司法局明确其中一名司法助理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确定各派出所管段民警作为社区矫正联络员,各社区治调主任为社区矫正负责人,解决了专职队伍构成问题。同时全市还选聘了121名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教师、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的近亲属作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辅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⒉制定制度,理清职责,落实责任。我们根据国家及省厅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了《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XX市关于加强社区矫正衔接管理监督工作的规定》、《XX市社区矫正工作细则》、《XX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XX市社区矫正工作流程》、《XX市社区矫正工作手册》《XX市社区矫正对象行为规范》等文件,为接收矫正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工作依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主动提请政法委多次与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进行协商,就衔接、执法、审判、监督等工作达成了共识,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落实了工作任务,制定了工作流程,明确了考评细则,另外还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协作解决了经费保障、特困救济,帮助就业等困难和问题。

       ⒊注重质量,狠抓落实,突出实效。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运行中,我市着重从“三个适应”入手,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有序运行。一是工作力量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探索的要求。为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工作水平,一年多来,共组织人员参加省级业务培训2次16人,市级培训2次344人,参训率达到100%。同时还利用全市综治维稳骨干培训会议、司法行政工作调度会等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司法助理员进行社区矫正业务培训。为了落实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为此我们建立了“五帮一”的监管帮教模式,即一名矫正对象由司法助理员、调解主任、管段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矫正对象亲属各1名组成的监管帮教小组。二是制度设计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要求。(1)接收解除做到无缝化。接收矫正对象时登记、报到、当场签署社区矫正保证书、宣告书、监护协议书,做到不漏接一人,达到接矫手续完备、接收率100%的标准,同时认真做好宣告和社区矫正对象的首次教育谈话,全面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制定了每个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解除矫正时,对每名期满解矫的对象进行解矫宣告,实现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无缝衔接。(2)日常教育做到经常化。我们通过以矫正对象的集中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努力提高矫正效果。针对刑罚种类不同,选择一些针对性强的法律知识,实行专题化教育,对公益劳动,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不少于12小时公益劳动,街道社区以老年公寓为平台,乡镇(村)以敬老院为平台开展公益劳动。市级矫正机构为此确立了三大基地,将XX社会福利院作为我市的公益劳动基地,将洞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置帮教基地,将XX监狱作为警示教育基地。引导矫正对象就业,解决其生活出路,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在劳动基地帮助孤寡老人,整修老年公寓。一年多来,共推荐5名矫正对象到基地就业工作,对于表现良好的对象,根据奖惩办法予以加分和提出行政奖励。对个别不严格遵守纪律的对象则予以扣分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3)档案管理做到规范化。按照矫正工作的程序要求和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在省厅未下发统一的文书表格前,我们便统一在全市制定了30多份文书、表格,建立了统一的工作台帐。省厅下发了统一的文书表格后,我们又按省厅的要求统一制定了矫正对象正档、副档卷宗样式,按照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落实“一人二档”,全面记录了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犯罪性质、社会关系以及现实表现。同时还规范了谈话内容、思想汇报、走访情况、公益劳动、集体教育、个别谈话、监护人协议等工作档案,对每名矫正对象建立起了详实的工作资料库。各试点单位矫正对象建档率、基础工作建档率均达100%。三是帮扶解困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长效的要求。试点以来,我们对5名矫正对象给予了警告处分,1名矫正对象被评为矫正积极份子。在严格执行《湖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解决其实际困难。对身体有疾病的矫正对象,免除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及参加公益劳动,对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妥善办理低保手续,目前全市共有5名矫正对象享受了低保待遇。对有就业愿望的,由劳动部门定期通报劳动就业信息,并在统一组织的劳动岗位推荐会上有针对性的进行推荐。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开展司法行政机关干警与矫正对象“一帮一”结对帮教活动。如将矫正对象陈超免费送到常德市技工学校学习,协助矫正对象刘林开办了摩托车修理店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法规制度,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和研究。自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依靠各级各部门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工作中,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⒈没有统一法律,配套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现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开展该项工作的内容、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工作职责没有明晰,有关矫正档案资料没有详细说明,这些问题让我们在工作中不能准确的把握,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跨省市犯罪或流动人口犯罪的矫正对象的交接不到位、脱管、漏管的现象发生。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⒉矫正队伍人才匮乏,管理模式经验化。矫正工作的主要特点体现为工作性质和对象的特殊性上,不同于其他工作,因而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首先,现有的矫正工作人员是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由于缺少专业的矫正警察,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现有的工作人员经过简单的以会代训的方式匆匆培训上岗。其自身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粗糙;
    有的不能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其自身的法律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其次,由于矫正工作要求有一支稳定的合格的志愿者队伍,而目前既能够开展社区工作又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也十分稀少。再次,由于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存在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目前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的心理专家为零。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⒊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但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单位。在大多数矫正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是县级市,就业岗位有限,其多数矫正对象的生存就需要走出去谋求职业。而这些就业的单位大多是私营企业,工作时间长,不容易请假。有的矫正对象以不好请假、请假要扣工资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奖惩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由于没有强制权力,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矫正工作人员面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在原本还不完善的基础上又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⒋人力保障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矫正工作是一项实施刑罚的日常工作,其工作经费、警械设备、人员保障必不可少,缺少了这些保障,那么矫正工作的执行力度和深度就会受到制约。根据两高两院的通知精神,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是由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而我市的司法所虽然经过近两年的的规范化创建,人力有所增强,但整体力量仍旧薄弱,由于人员的不足极度制约了工作的进程。社区矫正是一项十分具体、细致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省司法厅《关于展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中已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但由于我市自开展矫正工作以来尚未有专项经费,使这项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三、开展矫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为了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及对策:

      ⒈科学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快立法步骤,制定《社区矫正法》。要尽快适应社区矫正这个新事物,及时修改和补充《刑法》,增加社区矫正相关内容。根据近几年社区矫正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尽快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矫正内容、矫正程序、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⒉尽快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适时进行队伍培训是保证矫正质量的首要前提。加强社区矫正队伍的培训,主要是立足工作需要,以健全组织机构、扩大读物规模、强化管理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为重点,切实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司法所要保证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抓好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工作,市级抓好矫正执法者的培训,乡镇、街道抓好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此外,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的心理。

      ⒊规范社区矫正衔接协调机制。继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XX监狱的协调配合,积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从法院、公安、监狱机关向司法所的移交工作。分类做好外出务工矫正对象的“托管”工作。加强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对矫正工作的配合,共同行使对矫正工作的管理。

      ⒋尽快对司法行政机关立法授权。司法行政部门是行政机关,工作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避免法律空白而出现工作漏洞,在制定《社区矫正法》中,应赋予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无故不参加矫正活动、脱管或违法对抗时,可以行使必要的强制管理手段,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

      ⒌积极做好经费保障。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⒍探索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工作。招揽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专业人才,更有利于矫正犯罪人心理方面的问题。每个区县(市)都应于当度人民医院协商聘请1-2位心理医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疾病治疗。

        ⒎加强社区矫正宣传工作。收集整理成功有效的教育个案,总结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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