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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_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时间:2020-04-10 07:41:5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关系的调控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政府,这是由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微观层面上看是企业的问题,从宏观层面上看是整个社会的问题。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立足点不在于个别企业,社会问题必须由政府来解决,在于整个社会要有一个有利于形成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在现阶段,主要应该通过政府主导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来维持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政府的政策可以对市场行为发挥调节作用,也能够对市场机制的作用结果进行纠正。政府要树立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以公平合理为政府制定劳动政策的出发点,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制度、政策和经济调控等手段来调控劳动关系,以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作用,为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提供相关的制度保障,同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需要政府其他机关单位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好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和督办。住建部门要发挥好对建筑领域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管控职能,防止建筑领域出现工资拖欠行为;
    安监部门应当发挥其对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督促本行业工资支付足额及时发放。交通部门应当负责本行业领域内发包的项目工程和相关企业,对本领域的工程具有约束力,有效制止劳资纠纷。水电部门负责本领域发包的水电工程项目和企业。国土部门负责本领域发包的项目工程等。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联动处理用工纠纷。  

    二是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及配套措施。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部分劳动法律法规,为实践中处理劳动争议、调整劳动关系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已经颁发的法律在实践中发现了不足和缺陷,有的缺乏配套措施,需要修改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问题新动态新情况的出现,有必要制订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处理应急情况。而现实生活中群体性劳动关系冲突往往是由于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渠道不畅所致。因此,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集体争议处理机制,强化集体争议处理的法制建设,在集体争议的处理原则、处理期限、处理机构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是解决劳资冲突、实现劳资合作的重要手段。       

    三是建立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组织、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方协商机制。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产物,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作为职工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者,工会要严格履行《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法》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工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工会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立脚点,也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必须加强工会的自主性建设。企业的工会领导成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杜绝行政任命或资方委派工会主席的做法。企业的工会要带领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应该决定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让职工真正成为主人翁。       

    建立起真正的集体谈判制度,将集体谈判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集体谈判有效促使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停工、怠工、罢工等冲突产生的消极影响,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维护产业和平和社会稳定。集体谈判可以通过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来预防和化解矛盾,可以将因利益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理性、有序协商解决的范围之中,减少政府的社会治理成本。政府在集体谈判中尽量减少直接介入,将集体谈判交由劳资双方自主地进行,政府作为“仲裁员”发挥作用。       

    确立和维护劳动者的罢工权,只有将罢工合法化和规范化,才能防止经济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变为政治冲突,防止一个企业或行业的矛盾和冲突演变为社会的不安定。那种工人动辄上街、堵公交、围政府,甚至堵高速路,一有问题就把矛头伸向政府,都是因为工人与企业的矛盾难以在企业内部得到解决的结果。正因为如此,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被看作是对冲突的一种管理形式。         

          四是构建立体化的劳动关系矛盾化解机制。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其他力量对劳动关系矛盾的化解作用,形成立体化的协同作用的矛盾化解机制。加大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对企业劳动关系运行的检查、监督、以及矛盾的评判裁决作用;
    充分发挥政府信访部门以及人大、省市工会等机构和团体的信访处室接待及信访投诉、与有关部门沟通以及督查、督办中的作用;
    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发生、演变时的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各方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作用;
    合理利用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裁决等。此外,新闻媒体虽然不直接参与矛盾的调解、裁判等,但是它的批评、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对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责任主体进行曝光,对社会能够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建立起各方面既单独有效运转又互相协调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机制,即一个能够容纳矛盾冲突又能够协调和均衡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的多方位多层次的机制,以及时应对劳动关系的矛盾,使劳动关系矛盾的化解处于有序的立体机制运转中。防止用强制手段解决劳动关系的矛盾。    

          五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力产权确立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与核心内容。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是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前提,劳动关系根本上是利益关系,提高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与资方平等对话的权利,就必须保障劳动者的利益。让劳动者实现有尊严的体面的劳动,公平地分享劳动成果,主要从两方面入手,健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以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指企业职工工资随经济效益提高并与其他有关因素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的制度化的运行方式,是通过制度安排和设计,使职工工资保持一种长期的、常规的、动态的、持续的增长趋势。其中,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重要配套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要求”;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化解劳资矛盾必然选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等劳动者关心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社会保险制度有效地实行并且具备基本的保障水平,才能使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劳动者在企业和社会得到应有的待遇和认可,他们会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发挥出来,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样不仅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而且使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这种良性循环也必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六是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企业的社会责任蕴涵着守法、互信互利、公平正义等原则。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企业受国家法律政策以及社会道德的约束,是社会赋予企业发展机遇,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存与发展环境,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有立足于社会需求,其产品和服务只有外化为社会产品时,才能实现其经营目标,实现赢利。因此,企业只有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进行民主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合理的工资、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等,才能使企业具有持久竞争力,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条件。在企业外部,依法、诚信经营,处理好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等关系,不危害社会成员、生态环境、公民社会的安全等,促进社会繁荣稳定及可持续发展。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激励企业自主改善劳动关系,是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机制的一个契机。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劳动关系并不是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使矛盾和冲突有一个正常的化解渠道。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有时还可能比较激烈,但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平等协商机制加以解决,我们要通过设立规则,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机制,让这些因利益而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能够容纳在制度框架下,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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