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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5篇

    时间:2023-10-04 16:44:0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申请人:元现中,又名,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林州市原康镇三宗庙村东岗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5篇,供大家参考。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15篇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

    申请人:元现中,又名,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林州市原康镇三宗庙村东岗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刑终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公开、公正地再次进行审理,改判申请人元现中无罪。

    申请理由:

    一、关于本案产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赡养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任赵云与被告人元现中之母任受苏系姐弟关系。其中任赵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赵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谁在村内传言任赵云不是父母亲生,任赵云因此性情大变。1980年左右,任赵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仅8岁时)到任赵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赵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惨无人道的丢到自家院内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发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任赵云的母亲赵黑妞的压制下,一家人才忍气吞声,没有报案。从此任赵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横行,无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为老人任海兵的赡养和房产问题,家庭战火再次爆燃。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为摆脱赡养老人的责任和霸占老人的房产,与父亲任海兵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亲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记恨于心。仇怨为此加深。

    3、之后,无论兄弟姐妹谁家赡养老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与谁家结仇吵闹,导致同住本村的几个弟兄谁也不敢去照顾老人的生活。无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爱苏家中,由任爱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将仇怨目标转向了任爱苏、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骂槐上门大闹,其间作为外甥的元现中也曾因为姥爷的生活问题与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争吵过。这所有的一切就为本案的产生埋下了一根一触即燃的导火线。元现中也就因此成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体对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执行中,元云芹就曾当着林州市法院执行人员的面放话:元伏金只要帮着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让他们住进监狱,就不再诬赖元伏金一家。这就说明,本案的产生,纯粹就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诬赖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结果,元现中作为元伏金的独子在其中是首当其冲。

    二、关于本案两起打架事件的事实

    1、关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实。本事件的真实情况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截然不同。事实上是那天下午6时许,元现中带着父亲元伏金去原康,路过栗园岭时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边谈话。不久,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骑着三轮车路过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轮车将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车上的元现中别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远处停好后,接着便是破口大骂。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带的镢头将元现中砸翻在地。在随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赵云的揪打过程中,元云芹逃离了现场。随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报了警。紧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制止了此事,并将任赵云和元现中二人抬到了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元现中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谈及任何伤情。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真实事实于不顾,偏听偏信,武断认定元现中将元云芹夫妻打伤,此显然不当。

    首先,元现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现场?为什么要在现场?此事实不清,难道元现中等人有先见之明,能够预见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过此地?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仅从元云芹、任赵云的陈述及任富红、李文增的证言来看,元云芹、任赵云夫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根本没有时间

    也没有机会还手反击。那么,元现中是如何翻倒在现场的呢?又如何会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呢?难道是元现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据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轮车停在元现中所用的摩托车正前方,元现中的摩托车翻倒在地。这一场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点基本常识的都会清楚是三轮车拦住了摩托车,并把摩托车别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实,原审法院却为何认定是元现中等人拦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该现场照片没有随卷递送?还是原审法院对此照片故意视若未见?还是原审法官的知识太过深奥,其思维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证人任富红虽然曾经证明“看到三、四个人在路边打任赵云。”但事实上,任富云当时并没有路过现场,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况,甚至连元云芹是谁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赵云再三唆使诱导下才到案作证的。其后,任富红多次到原审法院反映其作证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经不真实的证言,但原审法院却不予理睬。迫于无奈,为了澄清事实,任富红又专门写了一份材料证明当时自己作证的真实情况反映递交原审法院,但原审法官仍然漠然视之,拒不理睬(附证据一)。原审法院法官的这一态度,明显是在漠视案情,蔑视法律,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味道。

    最后,关于证人李文增的证言,这明显是个人假证、伪证。

    1、证人李文增与任赵云、元云芹、元现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识,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往来,他们所居住的村庄也都是相距较远。

    2、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证的时间至少也应该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无人证实李文增曾路过现场。

    4、李文增何许人也,卷宗中无法明示。

    5、据李文增陈述,他是偶然路过。

    那么,无论是元云芹夫妻,还是原康派出所,还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当时现场曾经有一个偶然路过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审理而挺身作证呢?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吗?李文增作证究间是被传作证呢?还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当事人拉来作证呢?这些问题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实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确定,李文增在没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况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经过,他也不会也没有机会去作证的。这是事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当时真的受伤,并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原康派出所当时接警后为何就不立案侦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发生后,才予一并侦查?2、这次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如何能够当然证明元云芹的眼伤是在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这一法医学鉴定的时间与事件的发生时间中间尚有几个月的时间呢。3、原审判决书中十分明确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现中也曾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并致害人也十分确定,但为何在处理时却对此只字不提?难道法律规定打伤元现中的侵害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这样的情况,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倾斜了吧。

    总之,就本起事件来说,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证据证明元现中打伤了元云芹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就相当然的武断认定元云芹的眼伤是元现中所致,此显属不当。同时在处理本案的同时,未予处理元现中遭受的伤害,未予追究伤害元现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也明显不妥。

    2、关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实存有三处疑点:首先是关于指使的问题,其次就是所谓被害人元云芹的受伤部位,第三就是关于鉴定的问题。原审判决在这三处事实上,认定不妥。

    首先关于指使的问题。在这一焦点问题上,本案只有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现中找他们让他们帮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证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赵云在内都没有证明是元现中指使让打架的。仅就宋军华、宋志华弟兄二人的证言来看,表面上如出一辙,细节处却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时,宋志华和宋军华二人是亲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极大。如此证据,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元现中指使打架,明显不妥。

    事实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为元现中的小女儿刚满月不久,又正好是刚过大年初一,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到元现中家中玩,闹着要喝女儿的满月酒。喝酒期间,提出了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不赡养老人,又不让其他弟兄赡养老人的情况,宋氏二弟兄听后有点气愤,说要见到他们夫妻后笑话笑话他们。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带了几个人来到元现中家中(其中有元现中认识的,也有元现中不认识的),说是要笑话一下任、元夫妻,元现中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听其自然。随后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此情况,又怎能说是元现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会选择这天的,因为按照林州风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关键日子。也就是说,从常理上来讲,元现中即使想打架,也不会在大年初三这天约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现中在这天约其弟兄打架,明显不真实、不客观。

    其次,关于元云芹的受伤部位,本案全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体现是何人伤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证据包括元云芹的陈述在内只是证明了宋军华殴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确实没有伤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桡骨如何受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实,在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根本就没有受伤,更不可能骨折。针对此让我们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陈述:

    ①被害人任赵云陈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发现身上带的钥匙和1000元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后,只找到了钥匙和打火机,没有找到钱。”在他的陈述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伤的情况,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伤一事(附证据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陈述:“其和丈夫回到家开门时,发现钥匙和身上装的1000地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只找到了钥匙,没有找到钱。”作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陈述时同样也没有任何言语提及右手腕部位受伤。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打架已经结束那么长时间,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伤,元云芹会真的没有任何感觉和反应?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经感觉到右手腕部位受伤疼痛,元云芹会真的忍痛不向紧随其到现场找钥匙和现金的丈夫任赵云说一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机关报案时,为何对此不作任何陈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骨折,难道到那时元云芹仍然没有任何感觉?难道人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真的就不会有疼痛的感觉?简直不可思议(附证据2)。

    ③据元云芹的同村人证实:20xx年春节前后至元现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内期间,双手腕臂表现自然正常利索,尚能双手端起沉重的大铁锅,没有发现其有不正常现象(附证据3)。

    上述事实,陈述及证据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受伤,更没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伤及右手桡骨。原审判决对元云芹的右桡骨究竟是否受伤,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何人所伤等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就是关于本事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申请人认为该法医学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事实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时候就曾因玩耍而受伤缺损,弯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档案中的拍片中显示的却是一张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显的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元现中及其辩护人曾多次提到这一情况,并再三强烈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部进行重新鉴定。但原一、二审法院却均不予理睬。这一情况表明作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视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正当的诉讼权利这一社会现状,同时这一不作为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关于相关程序的规定。为此,申请人在此再次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桡骨部位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并要求在鉴定时有申请人在场。本案一旦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真实的法医学鉴定,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本案在证据上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更不能确实证明元现中伤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参与了殴打。

    2、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伤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元现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拦住任赵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当时的现场照片却能证明当时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轮车挡住了元现中的摩托车的去路,并将元现中的摩托车别倒在路旁。

    4、任富红的证言是受任赵云的唆使诱导所出示的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见附件1)。

    5、李文增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实属伪证。他没有理由,也没有机会出现在证人席上。他作为证人出现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现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与元云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如此证言,不仅不能采信,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20xx年2月3日发生的事件是元现中指使所致。作为亲兄弟的宋志华、宋军华二人的供述有着明显的串供迹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其证言印证,而所谓受害人任赵云在陈述中也仅是怀疑。怀疑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这是常识。

    6、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更没有证据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过程中所致。

    7、本案判决中所依据的两份法医学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能准确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确实证明元云芹的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分别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两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当然证明元云芹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元现中所致。

    故此,原审判决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主观臆断,相当然地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有罪判决,此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审判程序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公正性和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地再次审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请人:元现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红的证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

    3、王爱梅、任保军、任保云的证言各一份,共三份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1年1月11日(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xxxx1)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xxx向x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xxx现金xx万元(xx元)。x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x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x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x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x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xxx占50%,投资30万元xx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xxx、xxx到庭证实:其同原告x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x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xxx在明知x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x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x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x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xxxx1)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xxx以及xxx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3

    申请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满城县人,汉族,原系xx市xx区xx乡乡长。xx年5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满释放,现居住于xx市xx区政府宿舍。联系电话: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保刑终字第xx号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1、两级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申请人担任xx市xx区xx乡乡长期间,于xx年x月x日给本乡xx村发放占地补偿款时,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请人个人名义存入东风路邮政储蓄所。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门给付的超出土地标准部分补偿款,目的是用于本乡学校校舍的修缮,该行为是经过xx乡党委书记赵同良、担任乡长的申请人以及乡里其他领导干部共同研究确定的。以申请人名义存入储蓄所,原因之一是该款是账外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花销方便,二是因为申请人是乡长。

    xx区人民法院以及负责二审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申请人认为这一认定存在错误。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据为己有的行为。申请人既无将公款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也没有公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上述事实为贪污。具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请人名义存储,但是,存款是担任土地所会计的xx办理的,存折也是他负责保管。申请人个人无法支取使用该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头xx修路外,还有部分用于乡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务开支。申请人从来没有从该存折支取任何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第三、该存款是乡里主要领导和会计等人都了解的公开事情,申请人怎么可能据为己有?

    xx年19月申请人为了帮助堂妹xx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将xx元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了农行裕华路办事处xx储蓄所,同年12月26日为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又将该xxx元转存到xx县xx信用社。两级法院认定申请人该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申请人为了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将土地所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但是,存折同样是由土地所会计xx掌管,该存款凭折支取,申请人没有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也没有进行非法活动,更未进行盈利活动,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归土地所所有。事实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换了一个存放方式而已,银行储蓄是可以随时支取的,所以不会影响到公款的使用。

    2、本案关键证据没有出示质证

    在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取了作为证据的几份存折,办案人员把与案件无关的申请人个人存折还给了本人,把作为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为证据予以扣押。存折的户头、存款数额、交易记录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该存折是从会计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项目有乡政府的会计账目可以证实是用于公务,没有归个人使用,存折的提出来源和支取项目足以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和挪用公款。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这些重要证据。

    3、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本案证人赵同良,时任xx乡党委书记,他在一审庭审前曾亲自书写证词,证明申请人没有贪污行为。判决认定了申请人曾经从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给包工头xx,这一事实证明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务目的,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作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请人将截流款据为己有,怎么会由单位会计掌管存折?

    4、本案有新证据证明原判据有错误

    xx年元月10日,当年担任xx乡土地所会计的xx为申请人出具了书面证言,证明申请人担任乡长期间,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申请人个人没有掌管存折,个人没有支取使用过存折上的款项。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特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4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

    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已错再错,执法犯法,因为申诉人在开庭时没有某某起诉申诉人的起诉状,开庭时没有人到庭来质证申诉人,法院凭什么证据、理由、法律来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请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第二条,被害人某某的陈述都没有说申诉人打她,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结公安伪造一个假鉴定,这个假鉴定没有说申诉人打伤某某哪一个部位构成轻伤,这个伤害罪是法院诬陷的,申诉人多次申请公安要把申诉人拿去鉴定,公安为什么不让鉴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结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申诉人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市人民法院045号判决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号驳回通知书及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维护法律尊严。

    申诉人:某某某

    20xx年5月25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5

    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市长。

    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恢复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

    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156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

    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恢复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情况下,没有支持该项请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请求,明显违背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精神赔偿。

    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千方百计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居乐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背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天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请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此致

    申请人:某某某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XXX对被申请人XXX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XXX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XXX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债务属于贷款债务。根据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XXX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XXX与再审被申请人XXX之间债务存在贷款行为。被申请人XXX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XXX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的贷款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11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12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03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11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11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11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12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12)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12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12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2)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8

    申诉人:郑xx_(原审被告人郑xx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xx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xx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xx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xx相撞的后果。对此,郭xx不但不表歉意,还态度恶劣,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xx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xx,因郑xx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xx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xx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xx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xx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9

    申请再审人:ZZ,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NN,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ZZ、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NN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8日作出的(20__)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ZZ个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__年3月20日ZZ还钱给NN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ZZ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NN拒不承认。申请人ZZ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ZZ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二)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借款1216.5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1216.5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ZZ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__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且录像证据显示NN根本就没给ZZ这390万保证金。

    ①20__年8月18日NN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NN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NN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ZZ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ZZ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NN。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ZZ承诺给NN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ZZ已让NN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__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ZZ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ZZ和NN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NN根本就没给ZZ。

    “ZZ: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NN: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ZZ: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NN: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NN包括借给ZZ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这就充分说明了NN和ZZ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1216.5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ZZ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NN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1216.5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二、[同泽置业公司担保部分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20__年9月16日保证书上借款1216.5万的合同有效,缺乏有效证据证明。

    1、通过被申请人NN二审提交的20__年8月25日ZZ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1196.5万元,这一事实与NN一审提交的20__年9月16日ZZ写的保证书上1216.5万借款相互矛盾,说明主债务1216.5万元不真实。

    2、通过原审查明应当扣除的220万和已还过的48.5万元,还有948万借款来看,被申请人NN明知ZZ没欠那么多,并已还了几十万的情况下,非旦不予扣除,还变本加历的让ZZ写下1216.5万借款,这就充分说明了他欺诈的故意,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综上,NN采用欺诈的方式,把原没有1216.5万的债务让ZZ写了下来,并让同泽置业公司担保,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同泽置业公司财产的目的,其行为依《合同法》第52条第4款之规定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20__年9月16日保证书上1216.5万的借款合同显属无效合同。因此,对本案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主合同无效。

    (二)原判决“NN在同泽置业为其债权提供担保时,未审查该公司章程,未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该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从而判处承担二分之一的过错”显属太轻。

    从NN让ZZ写保证书的录像可知,承诺书是NN一个人口述让ZZ照写,是NN主动提出让同泽置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欺骗公司担保的行为,并不像一、二审说的仅是没有审查相关章程或股东决议,本案的担保书均是在NN一人策划下制作的,所以公司担保是被欺骗的情况下产生的,判决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太重。

    (三)原判决超出被申请人NN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NN起诉申请人同泽置业的是借款,原判决申请人同泽置业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明显超越了借款关系的诉讼请求范围。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0

    申请人:胡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x

    地址:__x市工农路__号__室 电话: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__ 职务:行长

    住所地:__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__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号民事判决书和__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____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____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____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____)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____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____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胡__

    年 月 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1

    再审申请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2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XXXX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XX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xx)碑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XX号住房一套,归原告XXX所有,原告XX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刘花娥

    代书人:权元,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民事调解书》复印件5份;

    3、《民事申诉书》副本5份。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3

    申诉人:某某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市西办事处某某村某某组62号,农民。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原某某市人民法院)。

    被申诉人: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原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诉案由:因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书和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监字第01号通知书及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9号通知书,该刑事判决书,及驳回通知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诉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审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桂毕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

    2、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刑字第01号通知。

    3、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xx)桂毕中刑监字第11号通知。

    4、请求省高院依法判处申诉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诉人承担。

    5、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枉法判决,执法犯法。

    被申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1日,某某请背箩背泥巴倒在申诉人的宅基地里,申诉人找某某说理,某某便与申诉人争吵,双方发生抓扯,两人倒在地上(某某年龄比申诉人小,身体比申诉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某某给法院和公安什么好处,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实及伪造的"证据,追究了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就枉法判决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诉人不服就申诉到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搞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已错再错,执法犯法,因为申诉人在开庭时没有某某起诉申诉人的起诉状,开庭时没有人到庭来质证申诉人,法院凭什么证据、理由、法律来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请看某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第二页最后第二条,被害人某某的陈述都没有说申诉人打她,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勾结公安伪造一个假鉴定,这个假鉴定没有说申诉人打伤某某哪一个部位构成轻伤,这个伤害罪是法院诬陷的,申诉人多次申请公安要把申诉人拿去鉴定,公安为什么不让鉴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结枉法判申诉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为什么要枉法判申诉人。申诉人特依法提出再审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某某市人民法院045号判决和某某市人民法院01号驳回通知书及某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维护法律尊严。

    申诉人:某某某

    20xx年5月25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4

    申请再审人: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法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____份,证据目录及证据____份。

    申请再审人签名盖章: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再审的申请书篇15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5月25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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