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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的调研报告六篇

    时间:2021-02-10 13:10:1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篇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需“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黑恶势力在不同时代、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为此,必须要精准分析、因时制宜。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人身安全、公共秩序、个人权利的诉求日益明显,黑恶势力作为平安社会的毒瘤,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秩序。同时,涉黑“保护伞”的出现助长了黑恶风气,更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基于此,《通知》将这次专项斗争提到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基层治理、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向黑恶势力“开刀”的勇气和决心。同时,在实际运行中也利于在社会上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震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扫黑除恶是时代所需,更具有突出的时代意义。

    根据**县的地域条件,结合本院历年审理的案件情况,本文将简单分析发生在**县地域范围内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特点及一些易转化为黑恶犯罪的恶性案件。

    一、关于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猥亵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县地域、经济、文化、民族风情等地域性特点情况分析,结合本院历年审理案件分析,**县区域范围内尚未发现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有:

    一是**县人口少,流动人口少,各民族居住分散,难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团伙。六排镇人口相对集中,常驻人口也仅仅三万多人,县城范围较窄,大街小巷皆是熟人,抬头不见低头见。类似团伙性犯罪现象难以形成,或者极易被发现,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雏形难以形成。

    二是**县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体系。**“云榜模式”、“一村一警”等模式在**县得到了有效的执行。同时作为先进经验向全国推广,这是**县对社会治安有效管理的创新,也是**县自我完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举措。**县作为广西乃至全国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县的称号是全县综治单位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取得的硕果。

    三是**县较为落后的社会发展,让涉黑团伙难以支撑。**县除了龙滩水电站和林业发展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产业外,其他产业相对发展落后。加之外来人口少,经济发展突破口少,又缺乏外来投资,使得涉黑社会组织难以生根发芽,缺乏经济基础。

    二、关于涉恶势力犯罪的情况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三个基本特征:

    (一)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二)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三)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恶势力”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组织的相对固定性、行为的多次违法性、危害的社会影响性以及发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性。

    **县已经出现了多起恶势力犯罪。根据本院历年审理刑事案件情况,以下几类案件易转为恶势力组织犯罪。

    1.宗族势力性质的恶性犯罪事件,易转化为恶势力组织犯罪。在本院审理的恶性犯罪案件中,发现寻衅滋事案件较容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如多人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的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在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
    或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严重扰乱和破坏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此类危害性大,突发性和不可控制性高。例如本院审理的**县六排镇都隆村某姓宗族势力的犯罪团伙,涉案9名某姓被告人为了垄断在该村域内的运输行业,采取阻拦车辆、挖路等方式排挤其他外来人员进入运输。通过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形式,打击、报复外来人员,以达到垄断该村域运输行业的目的。

    2.聚众斗殴等团伙性犯罪频繁发生,性质恶劣。

    本院审理的多数聚众斗殴案件,犯罪手段凶残,影响恶劣。此类犯罪参与人数多,规模大,有时还有持械斗殴,在区域范围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多次聚众斗殴,给交通和社会秩序造成混乱。例如聚众斗殴罪。

    如刚审理的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超过十人,由琐事引发,后双方共计四十余人持刀、钢管、木棒对欧。并在交通要道上打群架,造成交通混乱,群众恐慌;
    双方人员也不同程度受伤,影响恶劣,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类型案件极易转化为恶势力犯罪案件,因参与聚众斗殴人员常常纠集在一起,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或者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3.以村集体为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阻碍国家政策方针在农村基层的贯彻、落实。

    **县属于少数民族人员集散地,且少数民族多以团居方式居住在一起。出现违背集体意愿的事情发生,往往就变成家族式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活动破坏性大,多数出现在土地权属纠纷、集体利益纠纷、区域性琐事纠纷等方面引发,事件一旦发生就出现群体性事件,且有基础大的优势。这类犯罪极易煽动、组织,通过群体性行动挑战法律底线。如果出现犯罪就是恶性集体犯罪,严重就演变为恶势力犯罪。

    三、法院对涉黑恶性质犯罪的司法建议

    1.司法机关联动执法,强力打击犯罪分子。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民警、村级警务助理、基层党组织等要及时排查矛盾纠纷源点,并逐级上报处置。司法机关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动的,要坚决予以处置,体现法律的威严。尤其要加大对违法宗族活动的打击力度,但亦注重慎重处理群体性事件。对于被煽动人员以调解和教育为主,打击为辅。严格控制事态升级和发酵,将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不给宗族势力以介入机会。而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事件,公检法要及时计入,并开展联动配合,将案件做扎实;
    让那些涉黑恶势力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能够予以有罪判决。做到在回应社会关注震慑的同时,展现法律严惩犯罪的决心。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部门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力度,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委挂职,强化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员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继续推进和执行“一村一警”等模式,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基层选举的公平公正。加强图书室等农村村民活动场所建设,将农民的兴趣从参与宗族活动中吸引到健康丰富的娱乐休闲活动中来。

    3.加大法律、政策的宣传力度。司法机关多深入基层,送法下乡,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使他们认清违法犯罪的危害,共同营造一个学法、懂法、守法并且用法的良好环境。多在校园开展法制宣传,在教育学生的同时,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达到共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

    四、法院落实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具体行动

    1.依法履职,严格审判。法院在注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做好政治站位的同时,要依法履职,用法律手段,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威严。对于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于移送的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依法判处;
    做到不拔高也不降低对于涉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并在量刑时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已经认定的危害社会安定的黑恶势力犯罪,要坚决严惩,从重处罚,铲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

    2.开展巡回审判。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不仅限于在法院机关开庭审判,还有将一些案发性高的民事案件、典型的犯罪案件拿到案发地进行开庭审判。做到以案说法,实践教育,使得以一案教育一方,积极展现法院对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

    3.强化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与组织部、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做到整治黑恶,震慑犯罪、扩大影响、鼓舞群众。建议请示报告制度,派人负责对涉黑恶势力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政法委报告,确保案件审判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二】

    按照中央、省、市、县及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安排部署,**县人民法院精心谋划、严密组织、快速行动,采取过硬措施,扎扎实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确保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

    一、提高站位,凝聚共识,强化扫黑除恶组织保障

    县法院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首要的重大政治任务予以落实。成立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军为组长,两名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在刑事审判庭设立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扫黑除恶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先后8次分别召开党组专题会议和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及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中央及省市县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搞懂弄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髓要义,搞懂弄通12种黑恶势力表现。研究出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为全院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了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强化措施,加强协调,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

    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专题会议、台账、线索移送等长效机制,明确并压实工作责任,做到聚焦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精细,审理打击精准。一是对扫黑除恶案件进行集中梳理。建立扫黑除恶案件专案合账,专人负责涉黑涉恶案件的收集、整理,及时准确填报数据;
    统一将涉黑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对2018年以来的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组织卖淫等已经审结的生效裁判案件,按照县委政法委提出的“十必查”和县扫黑办提出的“一案三查”工作机制,进行严格排查。二是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判工作的横向联系。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办理机制,发现“保护伞”及相关犯罪线索的,及时移交办理;
    对案情重大的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审理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提前作好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会议制度和案件会商制度功能,协同解决具体问题。三是建立线索排查工作制度。围绕审判、执行工作,全方位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排查工作,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院各部门移交的涉黑涉恶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11月6日,我院配合省林业厅异地用警,对兴林镇朝阳村、兴林村、大荒沟村、孟家沟村涉林违法案件进行打击,目前已刑事拘留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三、严格标准,明确重点,确保扫黑除恶打击更精准

    县法院坚持将打击的重点对准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卖淫、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对存在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强行发包、欺行霸市、非法占地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案件重点打击并及时报送并备案。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关于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依法、准确、及时、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刑事审判法官担任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做到不枉不纵、不拔高不降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做到实体公正兼顾程序公正,力争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精品案。

    四、健全组织,整顿作风,铸造扫黑除恶的坚强堡垒

    县法院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入党风廉政建设,并作为党务工作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加大在职党支部的整顿力度,做到以点带线、由线及面,逐步将各党支部打造成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坚强战斗堡垒,增强党支部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鼓励、支持并要求党员干部都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坚决同黑恶势力作斗争,不断凝聚强大正能量。

    五、广开渠道,强化宣传,营造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

    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坚决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县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张贴宣传海报、举报公告,设立举报箱;
    在本院机关大楼前悬挂宣传条幅;
    通过led显示屏实时滚动播放宣传标语;
    利用法院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官方微博、官方网站推送12类涉黑犯罪行为及举报电话、举报地址,鼓励群众踊跃举报线索,大力营造同仇敌忾、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治站位立场不坚定。认识度重视度不够。

    二是部门协调工作有待加强,部门之间有效协调不够,没有有效整合。

    三是宣传力度有待加强,没有在社会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架构体系。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举措、最扎实的作风,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审判水平。充实刑事审判团队力量,注重理论学习,精准掌握相关法律规定,提高刑事审判法官的专业化审判技能,以过硬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质效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新浪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全方位宣传扫黑除恶相关知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村霸”、恶势力、“保护伞”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营造扫黑除恶的强大声势。

    四是坚持依法审理,保证办案质量。在办案过程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运用信息化手段缩短办案周期,对涉黑涉恶案件逐步形成统一的证据裁判标准,把每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并继续坚持以案查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是建立长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建立涉黑涉恶案件工作台账和报备机制,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及上级法院报告,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动向,增强扫黑除恶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审理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要求,我院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积极开展专项斗争。我作为分管政治部工作的院党组成员,结合政工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加强宣传教育的专题调研。

    一、抓好学习教育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院政治部充分发挥宣传发动优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依托党组中心组学习、全院干警周五集中学习和党支部集中学习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扫黑除恶相关文件和讲话精神,教育广大干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宣传党和政府打击黑恶势力的坚定决心,广泛宣传黑恶势力犯罪的种种表现。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党组带头学习。每周一党组中心组学习,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核心要义特别是关于扫黑除恶方面的重要论述,在检察工作中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通读省院杨景海检察长和市院闫绪安检察长分别在省、市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会上的讲话。

    全院集中学习。每周五上午组织全院干警进行集中学习,政治部部长传达学习全国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精神,带领大家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传达到基层的每一位干警。

    支部党员学习。依托基层党组织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向深入,各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集中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和各级讲话精神,并结合岗位实际,深入研讨交流。

    二、加强动员部署

    按照全国、全省和全市专项斗争有效、有序开展开展,根据区委和晋中市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院专项斗争实施意见,并组织全院干警召开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宣布方案,明确通过三年努力,实现依法从严从快惩治涉黑涉恶犯罪,从根本上遏制全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一批涉黑涉恶案件,建立防范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的工作目标;
    立足全区实际,聚焦涉黑涉恶突出的重点区域、行业,重点打击16类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重点;
    动员部署,坚持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并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加强立案监督和线索的查找、移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布置安排,注重协调配合、加强舆论引导的工作要求。

    三、创新宣传教育

    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败斗争的重要论述,按照市委、区委要求,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教育,以加强纪律建设为重点,以政法干警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典型案例,深刻剖析其违法违纪的原因和制度、监督上的缺失,认清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汲取深刻教训,确保廉政教育常抓不懈、廉洁司法警钟长鸣,促使全院干警进一步提升党性修养,增强自律意识,提高廉洁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一是深化学习教育,重温制度规定。

    1、深化《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原文、写心得,做笔记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深化《准则》、《条例》的学习教育,推动全院检察干警,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学深学透,切实增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要求每人撰写一篇心得。

    2、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论述的学习教育,进一步强化中央政法委“四个一律”、省委政法委“六个严禁”、市委政法委“八条禁令”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严格规范司法行为,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行为。

    3、坚决拥护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市院的决定,做到不传谣、不信谣、不妄议。

    二是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1、上好警示教育课。6月8日,邀请区纪委常委、监察委员会委员郑晋芳为全院干警讲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警示教育课做了题为“尊崇党章,严格守纪,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专题讲。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增强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廉政意识。

    2、观看一部警示教育电教片。组织观看一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系列电教片,让广大干警对照案例谈危害、找原因、提对策,通过反面典型的剖析,以案释纪、以案明纪、以案宣纪,使广大干警受到震撼和触动,畏纪知止。

    3、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分批次组织全院干警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纪律教育,强化警示和震慑效果,让广大干警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警醒,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广大干警自觉从意识上“不敢腐”、“不想腐”。

    三是用好“第一种形态”,强化制度建设。

    1、开展廉政谈话活动,以严格遵守党纪条规为内容,院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所分管部门的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督促广大干警做好表率、廉洁自律,履行好检察工作职责。

    2、做一次廉政承诺,公开做出廉政承诺,认真签订《坚守廉洁自律、不做黑恶势力“保护伞”承诺书》。

    3、强化制度建设。深入查找剖析检察领域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产生原因,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更加管用实用的监督制约手段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干警作风建设的规章制度,拓宽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纪律作风和执法司法活动督导检查,建立完善防止腐败问题发生和反弹的长效机制。

    此外,积极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利用局域网,及时发布反腐倡廉动态、案例通报、党纪党规等廉政教育信息,为干警学习提供便利,制作了廉洁从检宣传灯箱86个,发挥了潜移默化作用。组织了迎‘七一’赴延安梁家河红色革命教育,重温入党誓词,坚定干警理想信念。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通过“两微一端”及时宣传专项斗争相关政策要求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专项斗争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为专项斗争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开展“以案说法”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崇法尚德的良好风气,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弘扬司法正气,保持司法廉洁。

    【篇四】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和省人大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中旬对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主要工作情况

    市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人大决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坚决有力的态度和措施,对群众反响强烈、深恶痛绝的黑恶犯罪掀起了凌厉攻势,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打掉涉恶犯罪团伙13个,破获涉黑涉恶案件9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4人。

    (一)深入动员,提高政治站位。市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市扫黑除恶工作;
    市公安部门通过召开局党委会、科所队长会、全局民警会,原原本本传达学习习总书记重要批示和省人大决定以及市委书记的讲话精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的大事来抓,要求全体公安民警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忠诚履责。

    (二)强化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我市成立了由副市长、公安局长牵头负责,党委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同时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设立扫黑办,强化专项斗争的指挥协调和督导推进。并将刑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升格为副科级,抽调精兵强将,充实尖刀力量。将扫黑除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警种部门及派出所,做到定时间、定任务、定质效,自上而下全面推进,并将扫黑除恶纳入每月实绩考核。

    (三)铁腕严打,持续高压整治。市公安部门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重拳出击,主动作为。一是深入彻查线索。把线索核查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突破口。截止8月底,公安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批转、自行摸排的334条线索,按照“一线一卷”进行归档,始终坚持把一般性线索当案件侦办,把重点线索当大案经营,一查到底,做到条条有落实。二是依法打击农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乡霸村霸实施严厉打击,全面净化农村治安环境。净潭乡五条村支部书记石某无故多次殴打村民,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马湾镇榨屋村支部书记张某、蒋湖村支部书记郑某先后因殴打他人被治安拘留,形成了强力震慑。三是依法围剿黑恶势力团伙。按照“主动进攻、除恶务尽”的原则,对摸排掌握的黑恶势力团伙,实行局领导挂帅侦办,整合刑侦、技侦、网安、特警、情报等相关警种力量、资源,合力攻坚。今年大年初三凌晨,4名蒙面男子冲进皂市文墩村1组村民张某家中打砸砍人,张某两根手指被砍断,影响极其恶劣。经过两个多月连续奋战,成功破获这起因车辆被别车,蓄意报复,雇凶伤人案,打掉一涉恶势力团伙;
    在办理某音乐会场强迫交易案件时,深挖犯罪,成功打掉以杨某为首的涉恶犯罪团伙,破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件多起。四是依法清扫毒赌黄黑恶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从黑恶势力易于染指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入手,全面加强常态化巡查防控和区域性清查整治,及时铲除黑恶滋生温床。共破获涉毒案件36起,刑拘40人;
    捣毁黄赌窝点183个,刑事拘留23人,华侨城、沿河街等治安乱点得到有效整治,有力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四)完善机制,提高打击实效。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科学整合资源,积极借力协作,凝聚最强斗争合力。一是完善宣传合作机制。建立报纸、电台、电视、网站联系合作机制,做到宣传阵地全覆盖,每天有宣传、每周有战果、每月有专报,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彰显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念。二是建立法治保障机制。成立了扫黑除恶执法服务队,落实专案专人,全程指导、服务侦查办案。主动加强与检、法部门的沟通协商,及时通报情况,最大限度消除办案分歧,统一执法认识和司法尺度,确保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建立纪监协作机制。市局与市纪委监委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动和双向核查反馈机制,明确协作配合职责,将扫黑除恶、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扫黑除恶斗争前期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有欠缺、公安机关与扫黑除恶其他成员单位的常态化协作机制还没有得到有效运行、线索核查还有待加强、扫黑警力不足,打击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对扫黑除恶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群众,采取以案说法、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方式,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知识和政策措施,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的主动性,形成全民参与扫黑除恶斗争的局面。

    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办案,扎实开展线索摸排,深挖彻查,出重拳、下重手,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确保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平稳。

    【篇五】

    今年以来,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形势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稳定的切实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和司法办案人员,如何提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我们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正确认识和抓好落实。

    一、充分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是黑恶势力,确保的是社会稳定,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自觉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坚决打赢这场硬仗,要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政法工作会议、检察长会议精神,树牢“四个意识”,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党委政府和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要零容忍,确保打准、打狠、打出声威和实效,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从源头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深刻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内涵要求

    在全面深化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提出“扫黑除恶”的政治任务,这是党和政府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社会治安状况的好坏是影响群众安全感最直接的因素,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是其中最为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为了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滋扰,党和政府持续开展了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的蔓延势头。当前,“打黑除恶”已上升为“扫黑除恶”,虽有一字之差,但却意味着专项斗争在广度、深度、力度上的进一步加强,其内涵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广度上内容范围扩大。首先明确了打击重点,比如,明确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等等作为打击重点。此外,“扫黑除恶”不仅要打击犯罪行为,而且要打击违法行为,因为黑恶势力有时游走于犯罪与违法之间,兼采“硬暴力”和“软暴力”,必须予以全面打击。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深度上向纵深发展。不仅要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而且要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要做到“两个结合”:其一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相结合;
    其二是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黑恶势力的存在,与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扫黑除恶”与反腐倡廉、与基层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标本兼治之效。以往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多地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来考虑,而此次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被视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之举和治本之策。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力度上前所未有的加大。继续坚持依法严打的原则,强调要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对于每一起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案件,要深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对发现的每一个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线索,不管涉及到谁,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仅要整合多部门力量,而且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强大合力。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公检法机关、政府各部门等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治安、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协同管治。对于打击不力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

    二、提高认定办理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

    (一)、要依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审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立法解释》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所以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研判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根据《立法解释》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1)为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形成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寻求非法保护、增强犯罪能力等实施的;
    (2)按照该组织的纪律规约、组织惯例实施的;
    (3)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推挥、参与实施的;
    (4)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5)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二)、要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但是,“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因此,根据《立法解释》规定,(1)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2)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要提高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质量。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检察机关要准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1)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2)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有效运用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以令人信服的办案质量,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3)要加强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4)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扫黑除恶强大合力。推动建立扫黑除恶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问题线索快速移送、反馈机制,确保对每起黑恶犯罪案件及时深挖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审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犯罪案件,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充分体现刑罚的个别化。同时要防止片面强调从宽或者从严,切实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1)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所犯具体罪行的严重程度,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同时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2)对于不属于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以及一般参加者,确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要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情节的,要依法酌情从宽处理。(3)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要依法从轻、减轻、从宽处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4)积极参与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综合治理,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使办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六】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随后各省、市委相继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部署,一场浩浩荡荡的扫黑除恶斗争正以雷霆万钧之势在全国各地有序开展。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现对武穴市人民检察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7件43人黑恶势力案件,已提起公诉的有6件34人,另外1件正在办理中。涉案的43人中,有7人是未成年人犯罪;
    这些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暴力型,主要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部分涉及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组织卖淫罪。有的黑恶势力团伙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设赌抽头渔利,甚至在民警查获时使用暴力妨害公务或者为了非法获利通过非法拘禁控制妇女,组织卖淫;
    有的蔑视社会管理秩序,逞凶斗狠,使用暴力随意殴打他人。

    二、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国家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更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在受理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中,虽然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总量并不大,人数也不多,但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凡有黑恶势力存在的地方,往往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被破坏,群众没有安全感。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少数执法人员、政府官员纵黑、包黑、或与黑恶势力相勾结,既增加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难度,又使得基层政权被黑恶势力渗透,严重危害基层政权,威胁着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如何准确认定黑恶势力

    在办理具体案件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使得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难,我们要严格按照《立法解释》及《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辨别黑恶势力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既不放过任何一起黑恶势力犯罪,又不能为了追求扫黑除恶成果,将一般刑事犯罪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真正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一)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立法解释》及《刑法》规定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人数众多,分工明确,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经济特征”(有经济实力支撑,且大都是通过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行为特征”(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和“危害性特征”(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对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由于在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明显,所以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根据立法本意,认真辨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趋向隐蔽化,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打击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行为特征往往更加隐蔽。实施犯罪时除了使用暴力性、胁迫性较明显的手段外,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比如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哄闹、聚众扰乱等手段。

    (二)依法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恶势力”团伙和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没有明显的性质转变的节点。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扼杀在萌芽阶段的有效途径。《立法解释》规定:(1)“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者黄赌毒等。(2)“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四、关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广泛宣传,提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识

    当前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其重视,下了狠心和功夫进行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专项斗争,但是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具体的工作单位,这种意识逐级减弱,很多工作人员和一些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并未充分了解。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充分发挥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同时要凝聚各方力量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充分发挥部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联动作用,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策精神,同时依托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毫不动摇地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化程度较高,又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破坏力较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具有极强的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的能力,严重侵蚀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要坚持依法严惩,对黑恶势力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于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要深挖其背后的腐败,务必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和“保护伞”,铲除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1、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意识。协助公安机关研判涉黑涉恶行为性质、取证方向,辨别违法与犯罪界限,促进公安机关集中优势力量,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指导个案证据标准,补救证据瑕疵,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最大限度将证据确定,把问题解决在侦查环节。

    2、加强审查批捕工作。按照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依法及时作出批捕决定,凡是符合逮捕条件的涉黑涉恶案件,应当依法从快批捕。

    3、加强审查起诉工作。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把书面审查与调查复核结合起来,通过现场走访、复勘、审查询问录像、复核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的方式,完善证据体系,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与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
    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为避免涉案人员互通口风,保证案件质量,尽量避免取保候审,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从快起诉,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主办检察官在理清案件事实,核实有关证据,拿出处理意见后,部门内部及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群策群力,查漏补缺;
    坚持快审快结,对涉案人员事实不清的案件进行分案,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犯罪事实清楚的另一部分涉案人员快速办理起诉至法院。

    4、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强化监督职能,一旦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先行审查强制措施、羁押情况、询问笔录、涉案款物扣押等文书,力争在辩护人阅卷前及时补正瑕疵,降低办案阻力,减小舆情风险。

    (三)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纪检监察的工作衔接与配合,建立线索排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以往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存在涉黑涉恶及“保护伞”进行摸底排查,对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实行每案必查,“一案双查”,涉及“保护伞”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其他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姑息。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定期碰头交流涉黑涉恶案件基本情况,并及时介入重大黑恶势力案件。与公安、法院互通信息,就涉黑涉恶案件认定标准、证据标准、追漏追赃工作开展等问题进行磋商,寻求共识,便于案件准确定性、快速处理。

    (四)对黑恶势力犯罪既“打早打小”又“打准打实”

    牢固树立“将每一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都办成铁案”的理念,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将其扼杀在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摇篮中,决不允许其坐大成势,同时又要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以什么罪名起诉,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集团或团伙认定标准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处理,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从而把法律落到实处,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五)及时“充电”,提升办案能力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广大办案干警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增强法律适应,提升准确快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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