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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简答分析案例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时间:2020-09-07 12:13:4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法学(2)》简答分析案例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08) 盗传必究 一、简答题 1. 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分)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2分) 2.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2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2分)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2分) (4)主观方面是故意。(2分) 3.简述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钔售的管理制度。(2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2分)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2分)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2分) 4.简述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其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答: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4分)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分) (2)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39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3分)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
    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3分) 5.简述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和他人人身:(2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2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分) 6.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答: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j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分) (2)犯罪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的对象既包括钱财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诈骗罪的对象则仅限于钱财。(2分) (3)构成犯罪的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是采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称的方法进行欺骗;
    诈骗罪行为人则可以用任何方法进行诈骗。(3分) (4)犯罪数额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不以诈骗财物数额较大为要件;
    诈骗罪则必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3分) (5)犯罪目的不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可以是追求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质性利益;
    诈骗罪行为人的目的则仅限于非法占有物质性利益(公私财物)。(2分) 7. 简述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便火车i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使用过程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3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2分) (3)本罪的主体是二般主体。(2分) (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1分) 8. 简述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其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答: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分) 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3分)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3分)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2分) 9.简述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要区别。

    答:(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和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4分) (2)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4分)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4分) 10. 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2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2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分)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出卖谋利的目的。(2分) 11. 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答: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分)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3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1分)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1分) 二、分析案例 1.案情:
    胡某,男,40岁,农民。

    胡某到刘某承包的鱼塘中挑水浇地时双方发生争执,刘某骂胡某脸皮厚并将胡某的一只水桶砸烂。胡某说:“你砸烂了我的桶,你要赔我。”随即向刘家方向走去,刘某尾随其后。快到刘某家时,刘某捡起一块小石子向胡某扔去,击中胡某的小腿。胡某停下,刘某上前对着胡某的腹部又打了两拳。胡某对围观的群众说:“大家看到了,是他先打我。”刘某说:“我打了你怎么样?想要桶?休想!”刘某一边说一边转身向家中走去。见刘某要走,胡某便举起手中的竹扁担朝刘某打去,刚好打中刘某的头部。刘某当即倒地,头上流血不止。胡某见此情景,慌忙叫上围观的群众一同将刘某送往医院。因医院较远,刘某被送到医院时已因流血过多死亡。胡某随即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说明了整个事情经过。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分) (2)胡某因受到刘某的打骂而用竹扁担打刘并造成刘某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其行为显然已构成犯罪。(2分) (3)胡某明知用竹扁担打人会致人受伤,却因气忿而故意为之,因而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3分) (4)胡某打刘只是气头上的行为,并无预谋和准备,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刘某死亡的心理,当发现刘某倒地且头上流血不止时便急忙送刘某往医院,显然胡某的行为是且只是想伤害刘某而非杀害刘某,刘某的死亡是由于受伤过重所致,因而胡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5分) (5)胡某向派出所投案并说明事实情况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一般自首的规定,属于自首,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2.案情:
    张某,男,35岁,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2010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12月刑满释放。

    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驾车在街上揽活时,遇到15岁的卖淫女李某。张某便停车与李某谈起“生意”。谈妥后,张某让李某上车,李某却要张某先给钱然后才上车。两人僵持了一会儿,李某说“那就算了”,转身就走。张某立即下车,一把抓住李某的头发,并说“拿我开心啊?今天就是不给钱,你也要陪老子玩玩!”,然后将李某强行塞进车内,锁上车门,将车开到郊外。停车后,张某要李某脱衣服,李某不干,并抽了张某一耳光。张某无比恼怒,便用一只手使劲掐住李某的脖子,另一只手脱下自己和李某的衣裤,与李某发生了性行为。由于张某用力过度,当其放开李某准备穿衣时才发现李某已窒息死亡。张某随即将李某拖下车扔在路旁后驾车逃离。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2分) (2)强奸罪的概念: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分) (3)在李某不准备向其卖淫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劫持李某并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构成强奸罪。(4分) (4)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张某使用暴力手段实施强奸造成的,属于提高法定刑标准的情形,不应单独定罪。因而张某的行为只构成一罪,不构成数罪。(2分) (5)张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强奸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属于累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依照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4分) 3. 案情:
    钟某,男,28岁,矿山工人。

    钟某与女青年李某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李某离开钟某而与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钟某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李某。钟某用自己工作使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一天晚上,钟某发现李某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定好时间后放置在李某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李某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钟某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李某,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经查,事发时钟某正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钟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⑴钟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2分)(判断错误者全题不得分) ⑵钟某为了杀害李某,在电影场这样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不仅造成李某死亡,而且造成周围群众受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因而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6分) ⑶钟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但由于该行为与爆炸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依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5分) ⑷钟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所犯爆炸罪作出判决,并将新罪所判刑罚与前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3分) 4.案情:
    李某,男,25岁,无业。

    方某,女,20岁,无业。

    张某,女,19岁,无业。

    李某嫖娼时结识了卖淫女方某、张某,在得知她们的“顾客”中有些人很有钱后,便与方某、张某商议,利用方某、张某的“生意”弄钱。2017年2月的一天,由张某电话联系、方某出面,将事主马某约到了张某的租住地。马某一到,等候在此的李某即持刀对马某进行威胁,逼迫马某交出了手表、手机和钱包。当李某发现马某的钱包内仅有3000余元现金,每人只分得1000元时,很是失望,于是等方某、张某拿钱离开以后,李某便将马某用胶带捆绑起来,然后给马某之妻打电话,让她拿10万元来换人,否则将“废了”马某。次日,李某按约定取回8万元后将马某放走。经查,李某此时尚处于缓刑考验期限内。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李某、方某、张某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方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李某的行为构成 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处罚。(2分) (2)李某、方某、张某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持刀威胁,劫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因而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共同犯罪。(4分) (3)李某在方某、张某走后,将被害人捆绑起来,然后以被害人为人质,向被害人之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因而其行为叉单独构成绑架罪。(3分) (4)李某在缓珊考验期限内,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剐构成了抢劫罪和绑架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合并处罚。(3分> (5)方某、张某参与共同抢劫,构成抢劫罪,应当分别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综观全案情况,方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分) 5. 案情:
    李某,男,15岁,某校学生。

    李某与同学吴某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扭打起来。李某被吴某打倒在地,头碰到水泥地面,磕出一个大包。李某极为恼怒,从地上爬起来后便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刃长8cm)猛地向吴某腹部捅去,致使吴某脾脏被刺破(法医鉴定为重伤),倒地休克。李某随后扬长而去。吴某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一个月后痊愈。李某被抓获后主动交待,一个月以前在同学王某家,以“过家家”为名与王某之妹(13岁)发生过性行为,离开时还偷拿了王某一台照 相机,卖后获款800余元,经查属实。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2分) (2)李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强奸的行为负刑事责任。(2分) (3)李某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却不计后果,将吴某捅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2分) (4)李某明知其同学王某之妹不满14周岁,而采取哄骗手段与之发生性行为,其行为符合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特征,因而构成强奸罪。(2分) (5)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特征,但因其不满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主体条件,因而不构成盗窃罪。(2分) (6)李某出于不同的故意,实施不同的犯罪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分);
    鉴于李某所犯强奸罪是其自己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因而在对其强奸罪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分) (7)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6.案情:
    吴某,男,17岁,无业。

    200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发现吴某有向他人兜售毒品的嫌疑(后经查证属实),但在侦查过程中,吴某突然失踪。原来,吴某觉得转手买卖赚钱不多,便于7月12日从云南省某地偷偷出境到缅甸境内,购买了一些海洛因,准备“赚大钱”。当吴某携带毒品回到国内乘车前往昆明时,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吴某见势不妙,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押送其下车的公安人员扎伤后逃跑,但随即就被抓获。经检验,吴某所带的毒品共6000克,纯度为80%。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吴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⑴吴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2分) ⑵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兜售毒品,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2分) ⑶吴某偷越国(边)境,将国家禁止进口的毒品偷带回国,准备在国内贩卖,既违反了海关法规,也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其行为完全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特征,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数量应以查实的6000克海洛因计算,不以纯度80%折算。(4分) ⑷吴某采用暴力手段逃跑的行为包含在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内,属于提高法定刑的情形,不应另行定罪。(2分) ⑸吴某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与走私毒品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不应单独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2分) ⑹吴某出于两个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1分) ⑺吴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不能适用死刑。(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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