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文大全 个人文档 实用范文 讲话致辞 实用工具 心得体会 哲学范文 总结范文 范文大全 报告 合同 文书 信函 实用
  • 汇报体会
  • 节日庆典
  • 礼仪
  • 毕业论文
  • 评语寄语
  • 导游词
  • 口号大全
  • 其他范文
  • 百花范文网 > 实用范文 > 口号大全 > 【XX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XX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09-15 12:08:2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XX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XX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XX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X政办发〔2020〕X号)和《XX市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政发〔2020〕X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有效应对公共安全风险挑战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平战结合、协调运行”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
    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充分依托现有资源,进行补充、完善,避免重复建设;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区域内产业布局、风险和灾害特点等情况,遵循“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标‘全灾种、大应急’需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行业保领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担突击重任,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管先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作智囊”的基本思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区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是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镇(开发区、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及单位是同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负责统筹、规划、指导、督促相关类别、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镇(开发区、街道)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体力量。区政府、镇(开发区、街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对标“全灾种、大应急”任务需求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区政府、区各专项应急机构、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着眼应对相应类别突发事件处置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配备专门人员和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处置各行业领域(事故灾害、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级主要建设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支队伍人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称为“ XX区××队”(××指专业类别)。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建,着眼“全灾种”“大应急”任务,主要负责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

    (二)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队。由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建,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衍生事件处置工作。

    (三)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队。由区住建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包含地震)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建筑物安全鉴定、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四)区燃气事故应急队。由区住建局牵头,XX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队。由市公安局XX分局负责牵头组建,主要负责道路交通车辆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开展交通管控、疏导工作。

    (六)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七)区供电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区发改局联系国网XX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八)区交通运输应急队。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设施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和事发地区公路抢通,以及人员转移、救灾物资和危险货物的调运和保障等工作。

    (九)区环境事件应急队。由XX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

    (十)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队。由区交通运输局联系XX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区内通航水域的水上搜救和水上溢油污染、水上危险化学品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区供水事故应急队。由区水利局牵头,先行集团、江河港武水务(XX)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组建,主要负责保障 XX区城镇正常供水,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严重水质污染或其它重大安全因素造成的突发性饮用水事件。

    (十二)区地下管网应急队。由区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区水利局等单位参与组建,主要负责XX区城市地下管网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三)区抗洪抢险应急队。由区水利局牵头,区人武部、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区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由强降雨导致的城市内涝道路排水等工作。

    (十四)区地质灾害应急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牵头,协同雪堰镇政府等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本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五)区森林火灾应急队。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协同雪堰镇、太湖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等单位组建。参与开展本区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六)区扫雪除冰应急队。由区城管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住建局配合组建,主要负责在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开展重点地区、道路、桥梁路面扫雪除冰工作。

    (十七)区医疗卫生应急队。由区卫健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八)区动物疫情应急队。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开展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十九)区食品安全应急队。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会同区卫健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应急调查处理。

    (二十)区药品医疗器械应急队。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十一)区治安管理应急队。由市公安局XX分局牵头组建,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二十二)区粮食和物资保障应急队。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原粮组织、加工、配送、保供工作以及应急救灾物资组织、调运和保障工作。

    (二十三)区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急队。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二十四)区突发事件舆情应急队。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XX分局参与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新闻发布,网络应对,舆情管控。

    第十条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区、镇(开发区、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武部门,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协同训练,做好军队人员参加抢险救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确保发生大灾大难时,军地协调有序,指挥顺畅、联动高效。

    第十一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镇(开发区、街道)要整合各类应急资源,依托政府专职消防员、民兵和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综合执法人员、医务人员、物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大力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镇(开发区、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称为“××镇(开发区、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要积极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基层网格员等“一员多能”的应急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实际,积极组建不同类型的应急救援队伍或专业小分队,或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十二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级应急管理、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民政部门依法做好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智库力量。镇(开发区、街道)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才担任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贯彻“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的应急工作原则。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救援的规定;
    承担本单位和各应急指挥机构指派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全面掌握救援工作所涉及的各种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调等具体内容,熟悉所担负任务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设施条件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熟悉掌握应急知识、救援技能和使用救援工具及装备,组织和参加业务训练,定期进行演练;

    (三)积极做好应急准备,维护和保养好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及时补充更新救援器材和物资,确保其性能良好,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专项指挥机构的指令,迅速集结、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安全有序、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五)处置突发事件后,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实战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灾害事故救援专业队伍业务训练、演练和培训工作;

    (二)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生物灾害、水上事故、环境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三)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四)承担区、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二)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三)承担区、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时,遵循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协同和科学用兵的原则,快速、精确、协调、高效地应对突发灾害。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的任务如下:
    (一)参与解救、转移或疏散受灾受困人员;

    (二)参与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三)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建筑、轨道交通等工程应急抢修;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火灾、自然灾害、水上搜救、医疗救护等抢险救灾工作;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公安部门参与应对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六)排除或者控制其他危重险情、灾情;

    (七)必要时,协助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八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对现场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四)承担区、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区、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建议;

    (二)参与突发事件调查评估;

    (三)参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四)承担区、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本区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救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应急救援力量编成方案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部门和单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或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区、镇(开发区、街道)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依托国家、省、市和本区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如下工作制度: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根据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出动报备制度。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在信息登记地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救援任务,确定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应根据灾难地应急救援需求(人员、专业、装备等)和就近的原则,由所跨行政区域上级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上级或跨区域应急救援任务时,须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应急救援开展情况向负责指挥调度的部门报告。

    (四)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开展培训。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调用和指挥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委、政府的要求,指挥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主管部门(单位)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实施调度,同时接受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和各镇(开发区、街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协调联动机制实施调度指挥;
    事故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应立即根据应急预案规定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其他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挥。

    第三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1)发生突发事件,接到本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指令时;

    (2)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3)接到本级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时;

    (4)接到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令时。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实施现场指挥和前期处置。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已成立的,队伍负责人参加现场指挥部并服从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现场指挥部未成立的,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规定和救援规范要求,立即开展救援。如有多支应急救援队伍一同参与救援,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迅速协商成立临时指挥部,由消防救援队伍或主要参战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临时指挥长,制定救援行动方案,实施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所有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三十三条  区、镇(开发区、街道)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三十五条  区、镇(开发区、街道)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投入。

    灾害发生地镇(开发区、街道)应当协助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及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饮食、住宿、供水、供电、供暖、医疗和卫生防病等必需的保障工作。军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原则上由组建单位承担。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经费采取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三十六条  区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要联合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将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区、镇(开发区、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工作,建立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补偿机制,用于支持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装备物资采购与维护、技能培训、社会服务、人身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XX分局、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灾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对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应急车辆免缴过路费、停车费。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九条  事发地镇(开发区、街道)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四十条  建立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援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必要补偿。

    第四十一条  应急救援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补贴、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鼓励应急救援队伍在执行救援任务前,为参与救援的人员购买意外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二条  区、镇(开发区、街道)应按规定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依法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镇(开发区、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可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学习资料
    • 语录
    • 生肖
    • 解梦
    • 十二星座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