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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2-10-05 10:20:0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国企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重要讲话精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进一步规范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5〕44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或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遵循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坚持科学决策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党委会研究前置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坚持依权责边界决策原则。公司“三重一大”决策进一步明确各决策主体“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范围,细化决策的具体内容,并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有关事项予以量化。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职代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各司其职,务实高效。

    (六)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集体决策相结合决策机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听取员工意见,不能少数人或者个人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修订和完善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公司所属企业是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代管公司。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五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影响公司战略方向、企业发展、资产安全及队伍建设、改革发展稳定等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由公司党委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经公司党委会讨论并决定或决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工作部署和决定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其在公司的全面落实。

    2.研究公司党的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

    3.研究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4.研究公司党委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决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其重要工作部署。审议通过公司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有关事项。

    5.讨论公司纪委提交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并做出决定或决议。

    6.讨论和研究公司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

    7.讨论所属基层党组织提交的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并做出决定或决议。

    8.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9.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提出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研究决定对所属基层党组织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

    10.研究需经公司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的主要事项: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公司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从思想、政治、组织上保证公司任务完成的措施。

    4.公司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

    5.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特别是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6.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二)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1.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

    2.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需同时由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1.企业改制、重组、退出等涉及职工分流的安置方案。

    2.涉及员工工资、住房、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会决定事项

    1.决定或批准公司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务工作负责人的任免和奖惩,决定或批准公司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会、共青团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2.公司中层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3.公司投资企业董事、监事人选推荐。

    (二)公司党委会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建议事项:

    1.公司助理级领导人员的推荐。

    2.公司董事会内设机构、行政业务部门正副职的推荐。

    3.公司投资企业(三级一类企业行政正职除外)经营层正副职、总经理助理级人选的推荐。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的事项

    1.根据集团党委的提名或建议,公司经理层成员的聘任、解聘。

    2.根据公司党委会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解聘。

    3.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4.根据公司党委会建议,委派或者更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推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依法决定的事项

    1.通报拟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

    2.根据公司党委会的建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本部行政业务部门正副职。

    3.根据公司党委会的建议,研究聘任或解聘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经营层领导班子成员。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公司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由公司党委会审议的重要项目安排

    1.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经营计划、年度并购项目容量计划、生产费用计划、财务预决算、资本运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xx投资:xx(含)以上;xx投资:xx(含)以上;xx发电投资:xx(含)以上;xx投资:xxMW(含)以上;重特大,且金额在xx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结合现有xx项目,企业总投资在xx元(含)以上的结合现有电厂供冷、供热项目。

    3.股权收购项目。xx项目拟收购项目总投资或总资产在xx元(含)以上,其他xx项目拟收购项目总投资或总资产在xx亿元(含)以上。

    4.其他类型的投资、收购项目。总投资在xx万元(含)

    以上的xx项目、xx项目、与主业相关的项目;总投资xx万元(含)以上的储能项目。

    5.已发生费用在xx万(含)以上的前期项目终止,或损失金额在xx万(含)以上的资产核销。

    6.所有资本化类投资项目、各类参股项目。

    7.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由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要项目安排

    1.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内重要投资项目(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其它投资项目),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xx%。

    2.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xx%。

    3.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授信额度以上的单项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的融资。

    4.单项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xx%且不超过xx%的担保,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xx%,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xx%。

    (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的重要项目安排

    1.需要交纳保证金的投标项目。

    2.涉及公司整体发展的战略型项目立项(前期项目立项)。

    3.并购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签署预收购协议;并购项目收购方案。

    4.项目投资建设方案。

    5.已发生费用的前期项目终止。

    第八条公司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党委会审议的大额度资金支付

    1.提供xx万元及以上的委托贷款(含向xx系统内企业和xx系统外企业)。

    2.对所属企业拨付股权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

    3.对所属企业临时往来款及管理经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

    4.xx万元及以上的分配税后利润支出。

    5.xx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建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新建、改扩建工程支出(含小型基建和项目前期费、信息化建设支出等)、技改支出等。

    6.xx万元及以上的科技研发、宣传经费支出。

    7.xx万元及以上的拨付经费和票据往来资金。

    8.xx万元及以上的咨询、审计、劳务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其他支出。

    9.所有对外捐赠支出、扶贫支出,所有股权收购资金。

    第三章“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九条会议决策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的形式,按照各自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报集团审批的要上报集团审批。

    1.公司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议题主办部门和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负责部门,应根据相应议事规则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对议题进行审核把关。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十条按照《******xxx公司委员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清单及程序》规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委会要事先审议,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

    第十一条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根据各自议事规则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决策,应符合集团公司和xx公司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规定。重要人事任免均应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第十三条涉及重要项目安排事项决策,应符合集团公司和xx公司有关项目投资决策的制度规定。需出具法律意见的,应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论证或公司其他专业会议研究的,应经有关会议研究并修改完善后,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涉及大额资金支付决策,支付事项应已经按规定完成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事项原则上只限于公司系统内,不对系统外企业办理委托贷款。

    第十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原则上只限于公司系统内,不对系统外企业办理担保。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决策前必经程序:

    1.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出方案。公司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议讨论。

    2.充分论证,开展评估。重要项目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议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融资、资本运营类议案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担保类议案应提供相关企业财务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计划、公司累计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对公司整体相关情况的影响分析等;改制及资产、股权处置类项目提供审计、评估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集体讨论。党委会、董事会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进行。

    4.法律审查。按照集团公司和xx公司有关法律审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临时决策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重大危机的情况时,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会、总经理临时决定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分别向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应当在事后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定。

    第十九条决策会议应遵循的其它规定

    1.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所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编写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上签名。董事会以会议纪要及决议提出批准意见,完成项目投资决策。

    2.讨论决定问题时,决策会议应当符合党委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一般最后发表意见,不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对于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

    3.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的决定要编写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程和议题、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等内容。

    4.决策会议应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决策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作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时间和方式等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6.实行回避原则。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出现时进行回避。

    7.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事项和需保密的会议内

    容,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外泄。

    第四章组织实施、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

    1.决策做出后,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和落实部门。

    2.参与决策的个人对公司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3.负责落实决策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向有关会议进行汇报,遇特殊情况及时请示研究。

    4.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决策监督

    1.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制定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2.除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应作为党务公开、厂务公开内容适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公司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4.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接受集团公司、公司监事会监督检查。

    5.公司纪委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6.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制度。通过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7.公司对所属企业的“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监督检查方式是:

    (1)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对所属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

    (2)所属企业监事会对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党委结合每年对各单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及处理

    1.公司纪委履行违反三重一大工作程序的责任追究职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构调查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2.对于违反“三重一大”制度,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制度要求,追究责任。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决策的。(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独断决策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3.责任追究要依据集体和个人的职责范围,确定集体责任或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属于集体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在集体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领导者的责任。责任追究要依据“三重一大”决策的程序,从议题方案的提出、议题的论证、议题的研究决定,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

    4.对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种类进行追究:

    (1)本人写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经济处罚。

    (4)责令辞职或免职。

    (5)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责任追究要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人员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由公司党委做决定发布实施。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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