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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时代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3-01-17 10:30:3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文/魏瑞媛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吉首)

    [提要]科技水平的高速发展使得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开始转向更加短平快的节奏。短视频的出现适应信息消费场景的碎片化,实现对接用户的需求,短视频平台也随之涌现出来。与此同时,也滋生很多法律问题,比如关于短视频原创作者的版权保护问题,一时落后于短视频的发展速度,很多版权纠纷问题纷至沓来,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给予原创者维权支撑,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有待进步和完善。

    (一)什么是短视频。短视频适合人们在短时间或者说是碎片时间用新媒体播放用来放松、快速接收消息的高频推送的视屏内容,短到几秒长到几分钟不等。大数据会根据不同人的喜好,在后台做算术分析,推送浏览者平时经常观看的同类型短视频。短视频平台的内容丰富,从技能分享、化妆穿搭、社会热点、幽默搞怪等不同的主题多样化推送,只要你浏览过,大数据就能获取到你的兴趣点从而为你提供更多视频,以此来抓住你的眼球,增加用户。现如今比较热门的短视频平台有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腾讯旗下的微信和QQ也增加了短视频浏览功能,还有一些视频播放平台,如腾讯视频、优酷视频、芒果TV等,也有短视频浏览板块。大数据时代,流量就意味着资本,这些短视频平台的出现和发展,一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娱乐渠道;
    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很多法律问题。

    (二)短视频流行的原因。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科技水平的提高,我国于2014年正式踏入了4G时代,因此以移动网络为基础的短视频,乘时代之风得以兴盛。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得人们的心态也受到了影响,相对于几十集才讲明白故事的电视剧,短视频可以在一分钟不到的时间内,给人们一个故事的开头、高潮和结局,甚至有些短视频只有15秒的时间,就可以让用户看到搞笑、煽情或是热血的片段。同时,短视频容易传播,视觉冲击力大,传播参与者既有围观心态,又有自我诉求表露,如此一来,自然就乐此不疲地沉浸其中了。此外,短视频的制作成本低廉,生产过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一部手机就可以搞定。短视频平台的不断增加,使得短视频传播渠道越来越多,一定程度上也为短视频的流行提供支持。

    (三)短视频发展现状及问题。当下的短视频平台已经沦为了跟风抄袭的重灾区。一些优质的短视频没有经过原创者的同意就被搬运和剪辑,“搬运工”和“剪刀手”的存在,使得很多原创者的版权遭到侵犯。为了吸引流量,有的短视频被这些人“掐头去尾”、断章取义,重复上传到不同的短视频平台,有时不仅给观众留下一头雾水,还会给原创者带来很多烦恼,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创作环境,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当前,很多短视频内容同质化严重,只要一个短视频火了起来,很快就有一串跟风模仿者,创新性不够。另外,有的视频平台只顾短期盈利,缺乏长期规划,平台的很多监管和保护措施做得不到位,在什么人都能拍视频的今天,对于平台筛选义务的要求就需要更加严格。现如今短视频的用户不仅仅是成年人,还有很多未成年人,有些网红为了博取眼球、吸引流量,上传一些低俗或不良内容,还有甚者在直播时说话没有分寸,传递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作品概括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原来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足可见,短视频的版权也被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之中。同时,《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具体惩罚标准。《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也有具体的规定。自《民法典》实施以来,《侵权责任法》就不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依次规定了网络侵权制度的一般规定、通知规则、反通知规则及知道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主要增加并完善了如下内容:第一,明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第二,规定了采取必要措施的考量因素,即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
    第三,提出了转通知义务;
    第四,增加反通知规则;
    第五,完善了知道规则,将原来的“知道”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第六,增加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除上述法律法规以外,《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几种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的情形,但是对其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以上规定都体现了对原创作者著作权的一种保护。

    (一)法律规范不完善。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短视频著作权保护还不够完善,关于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中也仅仅是对其在“作品”这一含义内给予了一种肯定,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当前对于短视频著作权的相关规定,除《民法典》《著作权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之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年1月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对于短视频平台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希望平台方能够加强内容管理,履行相关的职责。但是这些规范和细则相对于法律法规而言,效力较低。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公布了《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自2019年1月到2021年5月,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成功“通知-删除”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可见,在当前短视频界,版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有些视频平台本着保收益的心态,对于一些短视频上传审查并不严格,而一些短视频创作者为了吸引流量,忽略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以至于造成短视频模仿和二创抄袭严重。鉴于短视频行业在娱乐行业中占比越来越大,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规范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提高人们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二)平台责任、义务难界定。短视频的上传需要经过短视频平台这一媒介,因此作为传播枢纽站的短视频平台有义务对所提供的短视频进行审核。除了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外,关于视频的原创性审核明显难度过大且不好界定,尤其是在当下众多短视频争奇斗妍的情形下。因此,对于短视频平台给予具体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版权的保护。另外,不得不提的是,为了促进互联网公司的发展,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避风港原则”,有些平台为了吸引流量,获得高收益,往往会利用这一原则避开著作权保护,但是这样损害的是原创者的利益。不能仅仅依靠“通知-删除”就了事,这样便易了平台行事,但是容易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因此,事前的审核、事中的应对以及事后的规范,缺一不可。

    (三)独立创作者维权难。当前短视频的创作者和传播者多是个人或者小团队,当然也有一些发展成规模的网红公司,但是整体来看,还是个人和小团队居多。通过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搜索案例分析,笔者发现,与上述现象相反的是,提起诉讼的往往是法人和法人之间,很少有自然人作为独立主体诉讼。其中的原因大致分为两点:其一,很多自然人会选择将短视频的版权出让给平台,平台来提起诉讼,一方面平台作为法人有一定的维权实力;
    另一方面平台比起自然人更容易找到侵权者的信息。其二,对于自然人来说,没有平台的帮助想要找到侵权者是比较困难的,网络世界很多东西一隐藏就很难发现,可能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且就维权来说,能获得的赔偿也往往不及法人之间的博弈。归根到底还是独立创作者的力量比较弱小,维权成本高。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对于短视频的规范不够明确具体,应进一步细化或者重新出台相关的条文,尤其是针对“视听作品”的定义,什么样的作品可以保护,应当进一步明确。另外,通过搜索案例发现,在实务中很多法官判案时对于“适当引用”的定义不明确,二创时对原创视频的剪辑在什么情况下没有侵犯原创者的著作权,需要有一个明晰的说明。

    (二)平台加强自我管理。从长远来看,短视频平台要想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管理水平,提高管理能力,不能为了获益而失去社会责任感。当前对于视频的审查还不够严格,一方面可能是运营成本过高,短视频平台自身也在发展完善中;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短视频平台较多,平台竞争的时候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忽略了很多东西。但是随着现如今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推进,版权保护被纳入了国家法治建设的蓝图,企业不能依靠外界的干涉才能进步,还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为广大用户提供一个风朗气清的体验环境。

    (三)社会形成监管体系。12426版权监测中心成立于2016年8月,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依法进行网络监管,背后依托的技术单位是冠勇科技,冠勇科技在“剑网行动”和“净网行动”中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持。由于我国是个超级大国,国家的治理能力有限,但是平台之间可以自发形成监管体系,通过成立协会组织等方式,平台之间互相监督、共同进步,不失为一个提高短视频行业发展的方法和途径。

    (四)提高全民著作权保护意识。一个国家想要发展,提高全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是不可避免的,保护每一份智力成果,不仅是对创作者的尊重,也是对整个行业发展的保护。短视频的创作虽然不像电影、电视剧那样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它同样凝结了创作者和他背后团队的心血,有一个采访视频曾经记录了一个短视频创作的过程,从写稿、定稿到拍摄,每一次的推翻和重来,都意味着成品得来的不容易。如果纵容这种“剪刀手”现象的存在,无疑是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那么整个短视频行业又怎么能健康地发展呢。因此,提高全民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著作权教育宣传,不仅有利于眼下,更会得益于未来。

    综上,相对于国外来说,当前国人的版权意识有些薄弱,但是这不能成为盗版的借口,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只是为了一个行业的发展,更是对整个国家大有裨益。当前短视频行业的著作权保护已经被重视起来,相信未来会更加完善,大数据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希望人们可以正确看待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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