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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虚假新闻治理的域外法律路径借鉴

    时间:2023-01-26 09:21:0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邢张睿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随着互联网普及程度的提高,虚假新闻的危害范围也会随之扩大。我国虽然在刑法上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虚假新闻有所规制,但是大数据时代虚假新闻的危害形式也被拓宽,尤其是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期,虚假新闻不仅事关诸如版权、个人信息等私权安全,更是关乎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关切到我国在国际舆论社会的话语权及影响力。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相关法律间的联动,加深新闻业态圈的治理深度,加快民众信息素养的整体提高,以此降低网络舆情风险。

    虚假新闻早已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知名在线词典“Cambridge Dictionary”将虚假新闻定义为“虚假故事,似乎是新闻,在互联网上传播或使用其他媒体传播,通常是为了影响政治观点或作为玩笑而创建的”;
    [1]“Dictionary”将虚假新闻定义为“虚假新闻故事,通常具有耸人听闻的性质,其创建目的是为了广泛分享或散布,以产生收益,或促进或贬低公众人物,政治运动,公司等”。[2]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闻聚合类平台利用算法推荐,在掌握用户偏好及习惯的前提下精准勾勒用户画像,有针对性地发布平台新闻,由此在特定领域迅速传播,产生更为强大的舆情破坏力,以此打破原有的新闻生态平衡。

    虚假新闻具有如下危害特征:

    1.危害影响巨大化

    后真相时代,社会情绪的影响力空前扩大,事实退居次要地位,人们越来越急于关心的不再是真相,而是立场、态度和情感。[3]一方面,人们对于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追求已经不再居于中心地位,事实的错位与舆论的倒戈反倒是新闻报道价值来源的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虚假新闻善于抓住人们的非理性感知,而人们的感知将会是冲击舆论价值观念的主要来源。网络的普及加快了舆论的传播速度,虚假新闻的传播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网络犯罪上升、版权作品侵权等危害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而加剧。新型冠状病毒的大流行更是导致虚假新闻的影响空前绝后,致使世界各国24小时不停歇地对舆情进行监控,加重了国家对于虚假新闻治理的负担。

    新媒体环境下任何危害的呈现都伴随数据化传播的风险,数字技术发展为传媒行业的转型提供了支撑。传统的新闻通过报纸、杂志等有形介质进行传播,由于介质固定加之经费有限,以往的新闻报道力求客观真实,此种情况下传播虚假新闻的成本较高,虚假新闻出现较少且传播局限于一定范围。但是新闻聚合类平台的大量出现,使传播介质趋于无形化和数据化,使侵权成本降低、侵权难度变易、侵权幅度加大。大数据时代虚假新闻的产出渠道多样,数量众多且不易识别,司法领域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困境。

    3.危害形式隐匿化

    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改时将第5条第2款“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告别以往时事新闻不具有著作权的“一刀切”局面。但是由于现下新闻转载、抄袭等现象过于猖獗,权利人无从得知是否被侵权,加之多重转载导致版权溯源不清晰,虚假新闻伴随着著作权侵害而出现隐匿化趋势。不仅如此,近年来人工智能作品接连出现,其所创作的新闻作品是否隐含歧视也具有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的新闻生产应当体现信息正义的价值观念,不得将技术人员的隐性偏见植入智能新闻出产的过程中。

    由于虚假新闻的产生、传播及影响不同,各国在管理机构、适用法律、惩治强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同时,虚假新闻的概念并不是孤立的,在一定程度上与虚假信息、诽谤和网络犯罪等概念有所关联,所以涉及到相关行为的域外法律也将纳入探讨范围。本文按照域外法律对虚假新闻规制的来源不同,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

    1.出台专项法律案

    法国在2018年11月通过了关于虚假新闻的《反对操纵信息法》,[4]该法将“虚假新闻”定义为“不准确的指控或指责,或虚假地报道事实的新闻,目的是改变投票的诚意”。更具体地说,它旨在针对竞选活动期间的任何投票活动对媒体制定严格的规定。该立法赋予当局权力,可以在选举期之前的三个月内删除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的虚假内容,甚至阻止发布该内容的网站活动。

    肯尼亚于2018年5月颁布了《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法》,其中包含“虚假发布”和“虚假信息发布”两种行为。编造传播假新闻和仇恨言论的行为可处以500万肯尼亚先令的罚款,或处以两年监禁,或者两者兼施。[5]

    新加坡于2019年5月通过对虚假新闻的专门立法,即《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该法案注重维护国家内部的公共秩序稳定,禁止散布危害安全的虚假信息,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人处以高额罚款,甚至处以监禁。如果“恶意行为人”分享虚假信息,则将被处以最高37 000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如果使用“不真实的在线帐户或漫游器”分享虚假信息,罚款将跃升至74 000美元,并可能被判入狱十年。[6]

    马来西亚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虚假新闻的《反假新闻行业释义法律案》,将一系列与虚假新闻有关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涵盖“任何完全或部分不实的新闻、资讯、数据或报告,包括文章、图片、音频或其他任何能够传达文字或概念的形式”。“任何恶意制造、传播、转发假新闻的人,最高可被判6年监禁并处以最高50万林吉特(约合81.3万元人民币)的罚款。”[7]2021年1月12日因新冠疫情的影响马来西亚制定了《紧急状态(基本权力)第2号条例》,规定虚假消息是与新冠疫情或宣布紧急状态有关的全部或部分错误的任何新闻、信息、数据或报告,无论是特征、视觉效果或录音形式,还是任何能够暗示文字或想法的形式,违反该法令的人将被判处三年徒刑和/或罚款。该法令允许警察访问包括密码和加密代码在内的计算机数据。[8]

    枇杷(Eriobotrya japonica)又名卢橘,属蔷薇科枇杷属植物,是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的小型亚热带常绿果树。枇杷原产于我国东南部,在我国已经有了2 200多年的栽培历史,主要分布在华东、中南和西南地区[1],另外在日本、西班牙、土耳其、巴西等国家也有种植和栽培[2]。枇杷的果实、核仁、叶子、花均可入药,具有润肺止咳、降逆止呕的作用[3]。目前已经从枇杷中分离出黄酮类、酚类、萜类和苦杏仁苷等成分,其药理作用主要集中在抗氧化、抗炎止咳、抑菌、抗肿瘤、保护胃黏膜、降血糖和抗过敏等方面。本文对枇杷主要生物活性成分及药理作用进行全面深入的概括,以期为枇杷资源的综合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及参考。

    2.修改现有法律

    俄罗斯于2019年3月通过了《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护法》的第31-FZ号修正案,规定了生产和传播可信赖信息的法律标准。该法保证信息的自由传播,除非其目的是“进行战争宣传,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以及传播将会导致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其他信息”。[9]在发现虚假新闻的情况下,俄罗斯的各个国家机构都有权向监督大众媒体的联邦法定机构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阻止此类信息的分发。

    3.适用现有法律

    埃及政府试图通过援引三项法律来规制虚假新闻。2018年第180号《新闻和媒体管理法》第4条,授予最高媒体委员会禁止和中止发布、广播或运营任何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信息的新闻及其媒体。2018年关于反对网络犯罪的第175号法律第7条,赋予调查机关阻止或中止以埃及为基础的网站或外国网站的内容(这些网站的内容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或国民经济的权利)。埃及《刑法》和1937年第58号法律及其修正案规定,任何人故意在国外散布有关该国内部的虚假信息或谣言,可能会削弱该国的金融信誉,损害国家利益的,可处以六个月至五年的徒刑和罚款。

    日本通过定义互联网提供商的责任来寻求对虚假新闻的管理。2001年《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法》规定,互联网提供商在阻止他人传播侵权信息时免于承担责任。如果提供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通过其服务分发信息而无正当理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则提供者可能会屏蔽该信息,发送者的行为将不承担责任。

    加拿大通过刑法寻求对虚假新闻进行监管。《加拿大刑法》第181条规定,任何人故意发布其知道是虚假的陈述、故事或新闻,并给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均属犯罪,该罪的最高刑罚是监禁两年。此外,第318条和第319条中的“仇恨宣传”规定可用于处理煽动仇恨的虚假新闻,第300条中的“诽谤”条款也可禁止人们故意发布旨在侮辱他人或可能损害某人声誉的虚假新闻。

    1.以综合立法为主专门立法为辅

    不同国家规制虚假新闻的法律皆有不同,部分国家在原有法律基础上新增相关规定,如俄罗斯和白俄罗斯;
    少部分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加强对本国的保护,如新加坡、马来西亚;
    大部分国家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诽谤、网络犯罪、虚假信息等客体对虚假新闻进行规制。此外,有些国家也在加紧针对虚假新闻展开立法活动,如欧盟在2021年1月26日提出了增加赞助政治内容(“政治广告”)透明度的倡议和其他支持措施的提案。阿根廷也拟创建一个虚假新闻验证委员会,负责检测、识别、标记和防止在全国大选期间通过数字媒体暴露的虚假新闻。

    2.惩治手段严厉

    由于虚假新闻的影响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社情舆论和网络安全,各国逐渐加强了对其规制。相较于马来西亚以规制虚假新闻为手段专门出台法律案,其他国家更注重以刑事手段惩治虚假新闻行为。新加坡规定,如果在像Facebook这样的平台传播错误信息,可面临最高74 000美元的罚款和最高十年监禁,这一处罚强度位于各国之首。马来西亚临时出台的第2号条例将扩大行政机关对于虚假新闻的审查力度,包括密码及加密代码在内的计算机数据。

    3.注重网络环境治理

    虚假新闻的规制一般侧重于网络环境下的整体规制。相较于传统的有形载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虚假新闻造谣成本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社交平台的影响效果尤为显著。同时,某些虚假新闻会伴随阴谋论的极端目的,并以此破坏现有政治格局,借由互联网推崇带有偏激价值观的言论。由此而言,无论是哪种模式下的法律,都较为注重虚假新闻在互联网领域的治理。

    1.宏观视角:通过网络及数据安全加强虚假新闻的整体治理

    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第219条第2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但是大数据时代下的虚假新闻创新了形式和手段,刑法规制需要和其他法律相互联动以此加强对虚假新闻的整体打击。2017年《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2款禁止在网上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制造或散布干扰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虚假新闻。2021年《数据安全法》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和责任。现阶段的虚假新闻多是以网络发布、传播和扩散,因此规制虚假新闻也是变相维护我国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以此加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网络话语权和数据话语权。

    2.中观视角:构建知识产权、隐私和互联网的综合治理

    虚假新闻的危害不仅局限于新闻业,新闻作品可能因虚假新闻的原创性和真实性过低影响权利人的可版权性,导致版权权属不明晰、版权来源不清晰、版权质量无保证、版权侵权难解决等一系列衍生问题。此外,虚假新闻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为不完整甚至是错误严重影响涉事主体的隐私及个人声誉,并涉及相关主体的脱敏信息处理责任。因此,加强《刑法》与《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法律的相互联动,完善版权、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治理,形成顶层设计整体治理、重点领域针对治理的局面。

    3.微观视角:拓宽虚假新闻多元治理方式

    加强技术赋能治理。构建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基础的新闻生产方式,通过时间戳技术可以为新闻生产的追溯提供原始信息,以其独特的不可篡改特征为新闻出产打上专属印记,快速识别并确定虚假新闻的来源。利用区块链技术改变传统的业务评价机制,推广新闻聚合类平台与产业链其他主体的智能合约交易,保障安全性的同时深度挖掘新闻的后续价值,改变单一的盈利模式并以此提高从业者的薪资福利,自发提升从业质量和从业价值,减少数据流量背后的虚假新闻生产。

    提升社会监督治理。单纯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是最佳选择。一方面,法律的强制力会在部分程度上减低新闻创作的动力和激情;
    另一方面,过重的法律义务会阻碍言论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实现,不利于大众传媒的在线言论自由。社会监督治理的方式可以辅助法律的实施,提升虚假新闻多元化治理层次,通过加强平台的认证与审查机制,拓宽不同社交平台的监督举报方式,提升专业机构审查与平台自我的审查能力,[10]以此弥补不同传媒平台对于虚假新闻算法规制的隐形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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