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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FT模式下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时间:2023-06-29 12:25:0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肖海 刘磊

    (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江西 南昌 330013)

    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中文名为“非同质化代币/通行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加密的特殊数字资产。非同质化代币不同于一般法币不能进行简单分割和互相置换,例如特殊的社交软件账号、独特的网络游戏资产等。NFT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特殊的加密合约将自身数据和交易数据存储于现有区块链,其通行证不可再进行拆分,是表示该项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代币令牌[1]。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非同质化”的,彼此间不能简单等量交换,若要进行交易需要使用其他货币进行结算[2]。NFT不是虚拟货币,而是一种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加密的数字通行证(大量的图片、文字、视频甚至音频都已经被NFT化,且任何可以数字化的作品都可以成为NFT,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形式的NFT走进公众视野)[3]。

    2.1 登记确权效率高

    NFT运作模式得益于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储存和查阅上的优势,可以快速登记、确权,简化版权认证过程,降低登记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其使用的区块链技术通过哈希算法可快速建立独一无二的哈希值和相应的数据区块,将时间戳、哈希树根值等关键信息存储于此。每个区块之间相互串联,只需满足区块访问条件和提供访问密钥就可以快速查看区块信息。通过审查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交易记录和身份认证密钥,就能在低廉成本下为NFT版权方和其版权管理机构提供详细可靠的版权数据,极大缩短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流程,同时提供强效力的版权登记凭证[4]。

    2.2 数据审查速度快

    NFT的数字存储机制采用去中心化、智能合约审核、可溯源性的区块链技术来构建。对于NFT作品来说,每一次新生数据的上链和交易数据的变更都有所有参与方共同审查和记录,这代表其数据可信性极高;
    加之可溯源性良好,每一次版权流转的过程都能够被有效且准确的记录,形成一条连续性的数据区块链[5]。对于版权交易方来说,只需通过向版权持有人获取私钥即可查询关键版权信息,来确认版权归属的准确与否和流转过程,从而评估其购买风险和作品价值;
    而对于管理平台来说,审查数据时也无需大规模抓取网络数据,只需要对关键流转信息进行审查即可完成对该数字版权从创作到登记再到多次交易流转的全程数据溯源,实现高效快捷的数据审查和结算。

    2.3 参与方地位对等

    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占有大量作品数据的平台和用户之间毫无对等性可言,平台方依靠对于数据的垄断,往往能够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借助于NFT的运作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创作者与平台间相对平等的地位。NFT化的作品发布平台能够提供现有平台不能提供的数据公开记录、监控等,同时具有版权交易功能。NFT所采用的分布式账册和全程追溯特性也能够保障创作者一定的独立地位,避免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形成对创作者的绝对优势地位,侵害创作者的版权收益[6]。而版权的浏览、交易的数据记录都可以由创作者查阅和溯源,客观上可以降低对于平台方的依赖。小微作品创作者也可也通过NFT的便捷查阅功能实现对于自己名下版权的控制和管理,获得更为对等的信息和更透明的交易过程,避免“霸王条款”出现,从而在作者平台之间形成互相合作、互相牵制的对等地位。

    2.4 数据可信赖性强

    上述NFT运作模式的三大优点相互结合造就了其极高的数据可信赖性。作品的版权数据存储于区块链并加盖时间戳和数字签名,通过公私钥的模式能够给版权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信用依靠。公钥由平台提供,私钥则由版权所有人自己设定,并附加加密数字签名作为验证手段,二者的结合才能促成交易的达成。版权交易发生时,版权所有人在购买者支付相应对价后通过将私钥交付给购买者转移作品的所有权。之后购买者利用私钥访问加密区块信息,智能合约则会开始执行,完成交易过程。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的全过程和版权信息的变更数据都会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实现交易数据的分布式存储。这种由网络参与者整体提供的信息公证的信用性具有极高的可信赖性,也可以预见NFT所代表的信用模式会成为网络时代的下一个主流。

    3.1 版权登记效果难以满足需求

    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定规定,一旦作品完成,无论创作者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取得的必要程序。此情形之下版权自动产生,给了创作者相当的便利,但是在实际的版权维权中,版权登记制度仍然是解决作品版权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权所需的初步证据之一。在我国版权管理机构中,版权登记自提交到获得凭证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登记费用约为每件300元。但是各级版权管理机构只对登记流程进行形式审查,致使版权登记证书在版权纠纷中起到的作用有限,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进行认定。登记成本较高、耗时较长、流程烦琐、证明效力不理想等都是现存版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中也曾将版权登记制度纳入修改范围,但是其登记范围、保护力度、收费标准和流程时间长短等关键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未能修改成功。总而言之,目前的版权登记制度仍难以满足当前网络环境下飞速发展的版权登记需要,亟待引入新的技术机制解决困境。

    3.2 数字版权侵权审查执行乏力

    目前我国数字版权立法主要存在于以下法律中:一,《著作权法》《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相关规定的法律;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三,《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四,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
    五,《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7]。我国针对版权保护出台了各项、各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近年来也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在具体的规制手段上还有所欠缺,对于数字版权保护这一特殊领域更是如此。在实践中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修订于2013年,时过境迁,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世界高速发展的当下。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媒介,如今数字作品的流转方式、传播介质、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都发生极大变化,甚至完全革新。当前的法律规制手段面对版权保护需求往往缺乏执行力,难以取得良好执行效果。在面临数字版权侵权案件时也缺乏高效的执行手段,使得大量侵权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来改善这一现状是极为必要且迫切的。

    3.3 小微作品作者缺乏对等地位

    当今社会,网络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作品发表平台。因为作品本身体量较小,创作者面对繁杂且耗时长的登记程序和相对高额的登记费用,往往缺乏主动登记的能力和意愿,继而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证明上的困难,影响网络作品版权的交易效率。此外,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缺乏也是导致小微作品版权交易困难的一大原因。大量创作者创作专业化水平低、作品体量小,缺少专业的版权管理和代理人进行维护。在以上问题的影响之下,小微作品创作者自然也难以从网络平台有效获取版权收益。在目前的数字出版模式中,平台方相对创作者享有绝对优势,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等十分严重,甚至是单向透明。交易过程和关键数据都不公开,作品创作者难以从平台商手中获取合理的版权收益。小微版权创作者在面对平台或第三方侵权时往往无能为力,不得已对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视而不见。在各大创作平台各自为战,对外互相攻讦、对内压迫创作者的局面下,原作者面临的侵权行为不仅来自第三方,还有可能就来自于平台本身。作者对等地位的缺乏势必导致对权利的侵害。

    3.4 网络版权交易缺乏信用保障

    目前艺术品网络交易市场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信用保障体系的空缺。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当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快速,数字艺术作品在版权交易流转上呈现出空前的繁荣。但是当前的网络版权交易中信用体系的缺失,成为制约版权交易发展的瓶颈。在传播媒介多样化且高度发展的今天,同一作品的版权往往被创作者细分为数个不同类型的独立授权,导致艺术创作者本身难以明确版权维护情况。加之集中化模式下构建的交易中介机构本身的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更加深了著作权人和购买人对艺术作品现存版权状态的不明晰情况。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避免自身承担责任,往往规定自己拥有交易数据的最终解释权,更加剧了这种混乱不明的情况。而艺术创作者必然对平台出具的如浏览数据等关系到收益分成的凭证产生怀疑,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网络版权交易市场的繁荣发展。在艺术品网络交易市场中大量“真假混卖”“一物数卖”的恶劣情形,也难以监管,买卖双方也缺乏有效的信用保障和相互监管能力。

    4.1 建立以上链化为核心的登记模式

    建立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NFT化版权制度可借助于区块链技术,将哈希树根植和时间戳数值都用于版权的登记。每当新区块的数据完成上传打包之时区块链系统都会加盖时间戳用以记录当前数据写入时间,每笔交易记录都会被哈希树进行数字签名同时加盖时间戳,再将哈希算法得出的根值存储于当前区块头部。通过数据溯源,用户可以追溯该区块中任意一项版权交易记录和当前状态,从而实现对数据版权的完整监控和溯源[8]。而通过区块链技术里完整翔实的数据记录和严密的身份认证,创作者可以完整的记录整个创作过程,并且通过基于区块链密码学的连续数字令牌和加盖的时间戳为创作过程中的任意时间节点提供创作者身份证明和创作记录,而上传的所有NTF都拥有合约所赋予的唯一的不可更改的token ID标识。如此建立起来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式的数字版权登记制度不仅能够降低登记注册成本,还能极大地增强版权登记地效力,为版权方维权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且相对于传统的登记模式,NFT运作机制的瞬间记录上链可以缩短登记时间,降低登记期间泄露风险,也可在第一时间查看版权记录状态,增加全过程透明度。

    早在2016年,美国Blockai公司就筹措资金开启了网络区块链版权服务,在其版权系统中,用户上传的文件会在进行作品加密验证记录之后加盖专属的永久性时间戳,并生成可留存版权证书。该公司服务通过比特币进行结算,单次登记费用仅约0.5美元,受到大量艺术创作者的欢迎。我国版权保护中心在推动建设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体系中也采取区块链技术,以类似逻辑将版权数据通过加密算法改写成一组链式结构的数据,再通过数字密码学实现不可随意篡改的分布式区块链账本数据。

    NFT运作模式利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快捷且廉价地为数字作品提供登记接入渠道,并在此基础上拓展版权运营维护和交易结算等服务[9]。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还需要进行总体性把握,尤其针对成本收益与技术效用最大化这两方面,但应当承认的是,该技术还是为版权管理成本的降低提供了一种潜力极大的选择。

    4.2 引入以关键值为索引的审查方式

    我国数字版权目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数字作品归属认定难、管理难,二是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版权方救济难,这也是数字版权保护在现实执行中的一大痛点。无论是版权方还是监管机构往往都要面临侵权证据难以获取、侵权救济难以开展、是否侵权难以认定的问题。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了适用规则,但受限于技术本身的发展情况,电子证据搜集和认定还存在较大困难。而NFT采用的区块链新技术能够解决目前技术层面的限制。

    将NFT运作模式引入到数字版权管理服务领域,建立NFT模式的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平台,将有利于实现版权交易关键数据的全程追溯,为法律取证和执行提供技术支撑和结论依据,也能将原本烦琐漫长的多步骤审查简化为NFT式的关键数据核查,无论是流程上的缩短还是难度的降低都对事实的认定有极大帮助。如果结合前文建立的数字版权登记模式,改变当前侵权审查模式,通过对NFT关键数据的审查,其侵权审查模式的效力和效率都能大幅提高。这几乎解决了目前立法和执法上的困境,如此一来,立法人员在立法时所考虑的管理难度和现实执行问题都得以减弱,大幅降低了司法人员在实际中面临的难度

    4.3 保障以对等性为标准的作者地位

    当前数字版权体制下,作品创作者地位与平台严重不对等。缺乏独立地位的创作者在面临侵权行为时缺乏维护权益的意愿与能力。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保障创作者的独立地位。而小微作品NFT化之后通过区块链技术化为分布式数据,存储于去中心化的网络数字节点。其存储程序便捷、费用低廉,对网络创作者极为友好。如果创作者或者购买者想要追溯意见作品的版权信息,只需要在作品所在的平台调取交易数据即可,对创作者来说能够有效监督自己作品的版权去向,对有意愿购买者来说也可以仔细甄别作品的版权信息和交易记录,避免出现侵权纠纷,能够有效促进小微作品的版权保护和交易与传播。在用户之间进行数字版权的直接交易,产生的版权收益也可也借助智能合约直接分配至版权方手中,实现一个更加公平的收益分配方案。NFT交易平台相较于传统数字作品平台来说,自身并没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也无法私自篡改分布式账册,相当于提供了一个创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交易渠道,无需第三方的过多参与,自然也避免了来自第三方的潜在风险。同时,区块链平台上完善的规则和相对独立的创作者地位使得创作者可以摆脱牵制而保持相对独立的创作者话语权,对创作者本身和小微作品市场的发展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4.4 助推以公信力为引领的数字信用

    NFT运作模式提供的信用保障可以在无需权威第三方介入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也能简便安全地进行价值交换和信息交易。NFT解决网络版权交易的信用问题主要得益于区块链数字签名机制的作用。比特币创始人通过密码学组合技术和点对点式分布技术创建了一套数据共识机制,即POW工作量证明机制,该机制能够解决与网络第三方交易的信用问题。因为所有的用户交易都需要公钥和私钥配合解密完成,其中公钥作为平台账户,私钥作为加密数据的时间签名工具,继而得以实现区块链转账交易的安全进行。所有的区块链账户持有人都拥有属于自己的公钥,当用户发生交易时,用户需要使用个人公钥和当时私钥为转账对象和交易签署一个即时的数据签名,然后交易记录会被广播至全区块链用户,通过大量的区块链节点对该交易信息加以储存。借助于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已经转移至买方的交易数据是全网独一无二的,不会存在于任何其他账户之中,确保买方的利益。此外,得益于区块链的高度加密算法和其独特的“分布式账册”,也保障了版权数据不受篡改。在面对一些更为复杂的所有权纠纷情况时,NFT模式也可以设计为多种机制来满足需求,比如在多人共同所有情况下可以设定为需要多方同时进行联合签名才能够完成该项交易。这就使得个人账户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影响“分布式账册”,每一次数据的变动都能够被准确保存和全程追溯,版权归属和交易信息被全面系统地无法篡改地记录下来,并且能被各方所认知。解决了网络交易双方乃至第三方的相互信任问题。

    上述机制相结合能够解决网络数据节点之间以及用户之间的信任问题,有学者认为未来NFT信用体系会是与血亲信用、贵金属信用、央行纸币信用并列的第四大信用。我国也同样认识到了区块链技术对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巨大价值。2017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其指出了区块链未来对于贸易供应链条上的多种交易数据存储的潜力,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个人投资者也能够通过查看其真实数据来评判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促进投资的高效化和合理化。如果能够引入NFT运作模式加强数字版权的公信力,继而助推建立新的数字信用体系,对于整个数字作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以联盟链为重点发展区块链服务平台建设。方兴未艾的区块链技术也必将改变数字版权的表现形式,这种改变使数字版权面临更繁多纷乱的挑战,也带来了解决问题的全新可能性,如何顺应时代发展、引入全新技术手段将会成为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建设的关键问题。作为数字版权和区块链技术深度融合产物的NFT,为数字版权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解决机制。新问题和旧体系的矛盾要求我们拥抱未来,发掘NFT运作模式的应用潜力和价值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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