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文大全 个人文档 实用范文 讲话致辞 实用工具 心得体会 哲学范文 总结范文 范文大全 报告 合同 文书 信函 实用
  • 情书
  • 检讨书
  • 委托书
  • 保证书
  • 承诺书
  • 证明
  • 倡议书
  • 公证书
  • 悔过书
  • 意向书
  • 担保书
  • 请假条
  • 百花范文网 > 文书 > 证明 >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时间:2021-02-03 09:05:0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一 通 三 防 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年 月 目 录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通风管理 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9 第三节 测风管理 14 第四节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16 第五节 角联巷道管理 17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 18 第七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 23 第三章 瓦斯管理 29 第一节 岗位责任 29 第二节 瓦检员交接班管理 34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35 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38 第五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40 第五节 “一炮三检”制度 46 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46 第七节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49 第四章 瓦斯抽放 52 第一节 钻孔开工验收 52 第二节 钻孔施工管理 53 第三节 钻孔施工质量验收 54 第四节 钻孔封工验收 56 第五节 钻场现场管理 58 第六节 抽放工程验收管理 63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路巡查管理 67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抽放管理 68 第七节 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70 第八节 回采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75 第九节 瓦斯抽放管件管理 80 第十节 灾害治理计划考核 82 第十一节 综采工作面拆除瓦斯管路管理制度 84 第十二节 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规定 86 第五章 瓦斯防治达标评价 87 第一节 总则 87 第二节 瓦斯抽采评价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88 第三节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90 第四节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97 第五节 瓦斯防治例会制度 99 第六节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9 第七节 考核奖惩制度 100 第八节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102 附件一:区域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0 附件二:掘进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1 附件三: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113 第六章 综合防尘 11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4 第二节 职责划分 119 第三节 区队防尘管理 122 区队综合防尘职责及防尘区域划分 132 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33 第一节 总则 133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133 第三节 地面防灭火规定 134 第四节 外因火灾防治规定 137 第五节 内因火灾的一般防治规定 143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145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阻化剂及封堵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148 第八节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149 第九节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151 第十节 注氮防灭火管理 155 第十一节 注浆防灭火管理 157 第十二节 火灾应急管理 159 第十三节 火区管理 162 第十四节 煤矿煤层自燃危险指标评价体系 165 工业分析及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结果 166 第八章 其他管理规定 171 第一节 “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 171 第二节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 173 第三节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74 第九章 其它 175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体系,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瓦斯综合治理,加强通风安全技术攻关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完善并优化通风、防灭火、防尘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提高矿井综合抗灾能力和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标准》、《矿业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际,制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为了保证“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特成立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体系领导小组:
    组 长:总 经 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区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选煤厂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号煤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一通三防”政策、规定、规范,制定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级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二号煤矿瓦斯治理规划和瓦斯抽采利用方案,组织重大“一通三防”科研项目的攻关,对区队“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矿井是“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矿井管理机构,执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及技术规范,落实各级人员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组织实施“一通三防”工作,按规定完善矿井“一通三防”系统,开展瓦斯抽采工作,搞好现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矿井各级领导及单位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总经理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确定矿井“一通三防”队伍的人员配置,安排解决有关“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和装备,安排有关“一通三防”工程纳入矿井生产计划,审定矿井“一通三防”工程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2、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编制“一通三防”总体规划和年度瓦斯防治、抽采利用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有关“一通三防”科研工作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3、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4、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5、通风部对矿井的“一通三防”负具体工作部署责任。负责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督导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6、相关部室和区队对分管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管理责任。

    7、“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由通风部、通风队、抽放队组成。对全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严格执行矿井“一通三防”领导小组制定的施工设计及安全组织措施,坚决杜绝矿井“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全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 “一通三防”办公室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同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给领导及时准确安排指挥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1、每月开好“一通三防”例会,认真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布置好下阶段的重点工作。

    2、深入实际,抓好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经常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和排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及时处理。

    3、搞好检测监控,设备、传感器安设位置正确,信号畅通,数据传输迅速准确,监控人员坚守岗位,及时向领导反映和处理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一通三防”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督查有验收,并建档。

    5、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第一思想,对瓦斯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分析,并把分析与处理结果上报公司。

    6、“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包括矿有关分管领导、部室和区队人员),实行参会人员签到制度。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会议列出的“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填写三联单,隐患整改采取闭合管理办法处理。

    7、矿井进行巷道贯通、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章 通风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核定结果及时上报矿业公司,禁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二条 矿井必须保持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必须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微风及无风作业,并根据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及时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

    第三条 需要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队实施,其它任何单位不得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五条 矿井及各地点的风量计算,必须符合《规程》及《陕西陕煤黄陵矿业公司风量计算办法》的规定,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和硐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m/s) 最低 最高 无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0.25 6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0.25 4 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0.15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六条 矿井每月应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每季度对主扇反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定一次外部漏风,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5年进行一次主扇性能测定,及时掌握通风网路阻力分配及主要通风机工作状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的措施。矿井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主扇性能、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通风网络解算,制定方案调整通风系统。

    第七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八条 进行工作面设计时必须优先考虑通风的需要,采掘工作面都应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确实有困难,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且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第九条 各巷道施工及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完善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测、瓦斯抽放等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按《规程》的要求及时封闭采空区。

    第十条 每旬必须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根据测风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矿井有效风量不能低于87%,漏风率不能大于5%,负压不能超过2940pa,否则,必须查明原因,报总工程师组织处理。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测风、调风。测定结果按旬报送矿有关领导及部门,按月报送矿业公司。

    第十一条 矿井应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矿井各基层单位要按照通风部设计方案安设局部通风机,保证各项配套设施齐全、完好,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运行。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三条 矿井应加强通风安全仪器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定期标校。

    第十四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井巷维修计划,加强巷道维修,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2/3。进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部分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足够风量时,经公司批准,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新鲜风流。

    第二节 局部通风管理 第十六条 掘进巷道或硐室开工前,通风部对局部通风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程内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掘进工作面均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必须使用2×45KW对旋风机,采用Ф1000mm的风筒及相关附属装置,短距离掘进工作面或其他掘进面,局部通风不使用2×45KW风机的必须向通风部申请,并经总工程师同意,否则不得掘进。

    第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20m,风机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不得小于300mm。安装地点的全负压供风量除满足风机的吸风量外,还要满足巷道的最低风速要求。

    局部通风机安装完毕,应由矿通风部、机电部、安监部检查风机的安装是否符合《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规定,否则严禁使用。

    第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且必须经矿培训合格,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局部风机要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发现局扇风流循环,必须立即将局扇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风机运转,进行处理。

    局部风机使用单位每天必须对风机进行一次自动切换试验,试验参加人员为该工作面风机看护工、安监员、瓦检员及电工,并同时由试验人员签字和做好风机切换记录(现场保管备查),每缺一次试验罚款500元(记录不全视为未切换)。

    第十九条 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后,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工作面电源,设置栅栏和警戒,警戒人员要在现场交接班,严禁任何人进入停风区,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必须先采取瓦斯排放措施。

    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24小时以上时,必须撤出停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封闭,并设点检查瓦斯,同时还必须切断通向停风区的水管、轨道及其它导体。

    第二十条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排放瓦斯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执行,严禁无计划停电停风,严禁有人作业时断开或撤换风筒,否则,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筒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风筒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否则不得组织生产。风筒必须靠顶、靠帮,吊挂平直,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风筒要逢环必挂,接头严密,要反压边,无破口、反接头等现象,每处罚款200元;
    风筒拐弯处设弯头,不得拐死弯,否则处罚2000元;
    异径风筒连接必须设置过渡节,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风筒须保持整洁,不得有粉尘、喷浆料及其他污渍,每发现一节罚款200元;
    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岩巷不得大于10m,煤巷和半煤岩不得大于7m,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井下煤仓上下口严禁使用局扇供风。煤仓上、下口未形成全负压通风前,煤仓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备用风机或使对旋式局部风机单级运转,否则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二十三条 变频局部通风机使用时,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风机运转频率,必须根据通风部要求进行频率调整,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造成其他事故的,追查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挂牌管理,风筒每缺一个编号牌,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应填写局部通风机的型号、功率、风筒长度、所在巷道供风量、风机吸入风量、风机出口风量、填写时间和填写人姓名等,由测风员每次测风后及时填写,否则每缺一项对通风队罚款200元。使用单位不得对牌板内容随意更改,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两台同等能力的对旋风机,均采用双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且实现自动切换,即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另一台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达不到要求的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掘进工作面局部风机必须与瓦斯电、风电、风机切换设施做到“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生产。局部通风机“三专、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由机电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瓦斯电闭锁”由信息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在两台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二十六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另一台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方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罚款10000元。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自动切换、风电闭锁,否则不得生产。

    第二十七条 风机风电闭锁试验由机电部每十天(时间为:每月的1、11、21日)组织使用单位机电负责人和当班安监员、风机看护工一起试验一次。

    试验完成后,参加试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好试验记录,并在《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风机切换及风电闭锁试验记录由机电部保存。因局扇不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不能正常运行而导致瓦斯事故,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瓦斯电闭锁管理一般要求: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瓦斯闭锁功能:当瓦斯超限达到了断电值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
    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复电值后,自动解锁。

    2、采掘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断电瓦斯浓度及复电瓦斯浓度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供电设计进行安设。根据其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信息化办公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并通知监测监控人员对瓦斯闭锁进行调整。

    5、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作业。

    6、每十天必须对瓦斯超限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

    第二十九条 瓦斯电试验责任单位要求如下:
    1、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接入、监督以及断电检查试验,每月给矿业公司通风部上报瓦斯断电报表。

    2、通风部:协助信息办负责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的管理工作,协调通风队、采掘区队每月按瓦斯断电计划按期正常进行瓦斯断电试验。

    3、安监部:每次瓦斯断电试验派出安监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4、机电部:负责整个瓦斯断电范围内设备的检查工作。

    5、通风队:负责瓦斯断电试验的标气准备和井下传感器瓦斯断电充气的工作以及瓦斯断电记录保存的工作。

    6、采掘区队:负责整个瓦斯断电开关及电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及记录保存工作,每个掘进面施工完成后把记录交至信息化办公室存档。

    7、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设计由机电部设计。

    第三十条 瓦斯断电试验过程及步骤:
    矿井局部通风机瓦斯断电每十五天进行一次(早班实施),时间为每月的1、16日。

    1、每次试验前通风队必须把标气冲入井下实验标气瓶或者气袋。

    2、每次试验早8:30时进行,由信息化办公室牵头组织,通风队标气实验员、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采掘区队机电队长等有关人员在井口信息站集合一同参加。

    3、严格按信息办制定的《瓦斯电闭锁试验》程序进行,试验后所有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并由信息办备存原始记录。

    因瓦斯电闭锁不能正常使用而导致采掘工作面瓦斯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部室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甩开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不用,一旦查出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0元,并按矿定一级“三违”严处。

    第三十二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凡不具备瓦斯电闭锁的开关严禁入井。

    第三节 测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通风队负责全矿井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量,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定。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部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通风队每月6、16、26日进行矿井全面测风,测风结束后三天内必须完成报表的编制工作,报矿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后,送总经理、总工程师、通风部各一份。每月以报表形式报矿业公司通风部。当矿井通风发生较大变化量,应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测风不及时,每次对通风队罚款2000元,报表每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要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
    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出口风量、入口风量及全压总回风量。

    第三十五条 辅运大巷、胶带大巷、回风大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平直、无拐弯,巷道顶板无高冒区,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 断面平整无凸凹(1平米范围内不大于10mm),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95%,测风站处粘贴瓷砖。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采用砖砌,长度不低于4m,墙面必须保证平直(每平米凹凸不大于10mm),墙耳呈流线型。

    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测风员姓名填写到测风牌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楚。

    第三十六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台帐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部门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记录牌板每缺少一次或不及时填写记录,对通风队罚款1000元,发现测风中弄虚作假,对通风队罚款5000元,对测风员罚款2000元。

    第三十七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

    第四节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第三十八条 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矿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书面通知通风部、安监部、掘进队及与贯通有关的单位,并每天通报贯通距离。

    两条对掘巷道贯通时,炮掘巷道在贯通相距20米前,综掘煤巷在相距50米前,必须停止一条巷道的掘进工作,停掘巷道必须正常通风。掘进的巷道生产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巷道的瓦斯和通风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和通风正常时,方可进行掘进作业。否则,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后,应立即编制贯通施工措施,贯通措施中明确巷道名称,确定贯通位置和时间、警戒位置、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贯通各事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

    矿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后,应加强贯通两侧巷道的通风和瓦斯管理工作,制定贯通后的通风管理措施,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矿总工程师要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召开专题会议,会审贯通措施,并做好会议记录,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措施要求。

    第四十条 一般巷道贯通时,应由矿通风部门领导现场指挥,矿生产、安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参与现场指挥。与采空区、老窑和不明情况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先进行探测,并由矿山救护队现场协助,情况不明或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时,严禁贯通作业。

    必须加强贯通地点的瓦斯检查和巷道维护,并设好警戒。只有在通风良好,瓦斯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贯通。

    第四十一条 贯通后,矿通风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整、完善通风系统,防止瓦斯积聚。只有在风流稳定,巷道风速符合规定,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由矿通风队负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正常检查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

    第四十三条 长期停工或报废的巷道,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并定期检查密闭完好情况及密闭外风流中瓦斯浓度。盲巷的封闭,密闭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矿通风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开启已封闭的盲巷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先排放盲巷内的瓦斯。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0.8%,其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方可进入或施工。

    第四十五条 矿通风队应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并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记录不全,每处罚款2000元。

    第五节 角联巷道管理 第四十六条 矿井通风角联巷道即连接并联巷道之间的联络巷。矿井中的废弃巷道、盲巷和与采空区联通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要尽量减少角联通风。

    井下一般尽量减少角联通风地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不得在角联风路上。

    第四十七条 在角联通风的相关巷道内应安装风速传感器,以保证风流正常通风。

    在角联风的相关巷道内,控制影响通风断面的施工,施工时要编制安全措施,保证角联巷道内风流不紊乱。

    第四十八条 通风队应在各角联巷道内挂设瓦斯检查牌板、风量牌板,风流方向标志。

    每月在瓦斯设置点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检查路线及时间次数,在每月的风量分配计划中明确角联巷道配风风量。

    第四十九条 瓦检人员每班对角联巷道内瓦斯、二氧化碳、温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上一班进行对照,(误差不超过±0.1%)。发现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变化大时,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和通风部,及时处理。检查中弄虚作假,处罚通风队10000元,不及时填写牌板,每次处罚通风队500元。

    第五十条 每10天由测风员负责,对角联巷道进行风流、风向测量一次,及时填入现场的牌板。最低风速不低于《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风量不得小于计划风量。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井下通风设施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通风设施管理的划分。

    1、通风队负责全矿风门、中央回风大巷与胶带大巷及辅运大巷之间联络巷通风设施的建造及维护工作,负责中央回风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与胶带大巷之间风门内及靠近回风巷一侧的卫生,负责综采工作面辅运巷风筒的吊挂及维护工作。

    2、皮带队负责胶带大巷与辅运大巷之间通风设施内外的文明卫生,负责胶带大巷与中央回风大巷之间通风设施靠近胶带大巷一侧的文明卫生。

    3、综采队负责综采工作面范围内风门内外的文明卫生,并负责辅运巷风机的看护工作。

    4、掘进队负责掘进工作面及所属巷道范围内风门的看护及文明卫生工作(掘进工作面联络巷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
    负责其他通风设施的施工、安装、维护、看护工作。

    5、其他区域有临时工程,需要通行风门时,由施工单位对该处风门临时看护,并负责内外文明卫生。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施工,通风设施构筑时,必须制定施工措施,明确设施的规格尺寸和技术要求,确保设施施工质量,并填写施工记录。设施建造完毕,经通风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管理单位,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返工。

    第五十三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拆除,必须经通风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变或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进行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00-100000元。

    第五十四条 井下风门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矿井主要通风系统必须使用自动风门,自动风门前安装防撞装置,使用木质风门必须经通风部同意。

    2、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的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进回风巷道之间需设风门时,同时设反向风门,其数量不少于两道(自动风门除外)。

    3、风门前后5米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按照责任划分处罚相关单位300元。

    4、所有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不能同时敞开(自动风门小风门必须设置闭锁装置),主要风门、进回风巷间风门必须安设开停监控装置,具备声光报警功并能与监测监控系统联网。风门上设警示版和推拉标志,风门墙垛上设置风门管理牌板,实行挂牌管理。风门缺少闭锁装置每处罚款1000元,缺少标志和管理牌板一处罚款500元,管理牌板填写错误一处罚款100元。

    5、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和挡风帘,过车风门要设底坎,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6、风门墙体过电缆和管路时,电缆、管路孔要堵严,并用水泥抹平,保证与整体墙面一致,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7、墙垛周边要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四周要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否则罚款200元。

    8、风门墙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施工时要挂线施工,墙体厚度不少于0.5m,且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必须抹面,不抹面的要进行勾缝。墙体漏风,每处罚款1000元,未抹面、勾缝,罚款1000元。

    9、墙垛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

    10、煤巷风门前后5m范围内有条件时,必须喷砼和注水泥浆进行加固处理。

    第五十五条 永久密闭墙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永久密闭组合墙为两道2m混凝土墙中间填充5m黄土或粉煤灰浆。

    2、密闭墙前、后5米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
    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3、密闭墙前无瓦斯积聚,永久密闭墙必须设置“U”型压差计对内外压力进行检测,否则罚款300元。

    4、密闭墙周边要掏槽,见硬底硬帮且不小于0.5m,闭墙附近不得留有浮煤,墙面抹不少于0.1米的裙边。

    5、密闭墙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采空区密闭墙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各类孔采用2寸铁管,外露部分通过球阀进行封堵。

    6、墙面平整(1米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
    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墙体要进行喷浆处理,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

    7、密闭墙前要设栅栏、警标、说明牌板等。牌板统一吊挂在栅栏正中,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8、密闭墙附近5m范围内巷道必须进行喷浆加固封堵处理。

    第五十六条 调节风窗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风门施工、独立通风硐室、控风墙等设施必须安设正规调节风窗,不准采用木杠、风帘和墙上开孔等方式代替控风,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

    2、调节风窗必须采用插板式,调节灵活可靠,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3、调节风窗要定期检查维护,不得损坏,周边不得漏风,否则每处罚款300元。

    4、调节风窗必须挂牌管理,牌板要填写清楚规格、过风量等信息,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风桥施工、管理、维护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桥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发现一处漏风,罚款1000元。

    3、风桥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否则按照责任单位划分每处罚款300元。

    4、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成流线型,坡度小于30°。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要见实帮、实底,要填实、结实。

    6、风桥上下不准设风门和其它调风设施,控风设施必须按照通风部要求设定,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

    7、盘区大巷采用立体交叉风桥,两巷之间岩(煤)柱厚度不小5米。

    第五十八条 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并建立通风设施管理记录,与现场相符。通风设施的增减必须及时反映在通风系统图上。通风设施由通风队建立,台账不全,一次罚款500元;
    通风系统图上通风设施必须全部标注,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通风设施应实行分级分区检查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帐。各级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安排人员处理,确保通风设施的完好。

    第六十条 防爆门、防火门应由责任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不得出现漏风、变形、损坏等情况,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一条 皮带运输机及刮板运输机要尽量避免跨风门、风桥墙体、挡风墙等通风设施,如果不能避免时,必须提前向通风部申请,并做好可靠的防止风流短路设施,设施要定期维护,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二条 通风设施遭到重大损坏,由通风部组织安监部及可能肇事的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对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破坏通风设施进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第七节 通风仪器仪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种“一通三防”仪器仪表均由通风队统一保管、发放,并存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防止碰撞。通风队必须建立各类仪器仪表管理台帐,发给个人使用的要登记。各类仪表未经队长、分管副队长批准不得随便转借。台账不齐全,每处罚款50元;
    私自转借,每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个人使用的仪表,由本人管理,使用要加强爱护,严禁其它人乱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负责。用前仔细检查仪表是否完好,发现异常及时修理或更换,严禁非专业人员乱拆乱卸,否则,由此造成的仪表损坏,由本人赔偿;
    本人使用的仪表,不得私自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否则,每次罚款300元。

    第六十五条 仪表小的维修工作,由通风队仪表维修室工作人员维修,对较大的故障,不能修理的仪表要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修理,不得影响工作;
    各种仪器仪表要按照规定日期进行标校,保证仪器的精度满足要求;
    各类仪表要有足够数量的备用品,使用坏不能修理的仪表,每年清查一次,并打报告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报废。

    第六十六条 仪器、仪表标校遵守以下规定:
    1、安全仪器、仪表的计量检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

    2、仪器标校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方可上岗。标校室要保持干净卫生,保证室内环境能满足检定环境条件要求。

    3、建立各种仪器、仪表的管理台帐,使用台帐及仪器仪表的检修记录,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于计量检定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按规定时间存档,并由专人统一保管。

    4、计量标校人员对安全仪表要严格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认真填写检定记录卡,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准确无误,不得乱涂乱划。

    5、对于超过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校正仪,标校员不得提供给使用和有权拒绝提供使用。

    6、对于检定不符合计量检定标准的安全仪表,严禁发放使用并提交处理意见或报废申请,做好记录,否则要追究检定人员的责任。

    7、各种仪器检定周期要严格执行计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光学瓦斯检定器每年要由集团公司计量检定部门或指定部门检定校正一次;
    瓦斯传感器每七天进行一次检验校正;
    风表每半年校正一次,其它各类安全仪表要严格按照其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第六十七条 光学瓦斯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仪器由通风队统一保管(正在使用的除外),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环境中,防止碰撞。

    2、通风队建立仪器管理台帐和回收台帐,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并按《规程》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正在使用的仪器要及时维修校正,保证其完好,校正数据应记录清晰完整,并妥善保管;
    仪器要有符合《规程》规定的备用品,对不合格的仪器及时进行报废。

    3、发放的仪器实行专人专机,严禁多人共用一台仪器,否则没人罚款200元;
    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否则每次处罚使用者300元。

    4、经检修后的仪器必须色谱清晰,各部位螺丝紧固,气流畅通不漏气,经标校后达到使用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5、在进行仪器维修时要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达到技术要求,并认真填写维修记录卡,字迹要工整清晰,数据记录准确无误。

    6、发现人为损坏仪器的,一经发现,应按实际损伤情况予以赔偿。

    7、仪器发放、标校室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工作时间内严禁脱岗、干私活等工作以外的事情,并保持仪器维修室和发放室干净整洁。

    第六十八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由通风队统一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并放在通风良好干燥的地方。

    2、通风队建立管理台帐,记清仪器的名称、型号、厂家、在册数量、使用数量、备用数量等内容,并定期检查其完好情况。

    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检测仪应按照其校验周期进行校验,校验记录应清晰完整并妥善保存。便携仪应有足够的备用品,发现不合格的要打报告及时报废。

    4、便携仪发放由行政部在灯房执行,发放时要凭牌、按编号发放,不得随意乱发或转借他人使用。

    5、发出和收回的便携仪要在记录本上记清领交人的姓名、日期、时间,做到记录清楚有据可查,凡当日不交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交接班时要将本班仪器的收发情况交接清楚,防止丢失仪器。

    6、便携仪使用归还时必须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现象,每次罚款500元,并照价赔偿。

    第六十九条 自救器采购、保管、收发遵守以下规定:
    1、我矿选用自救器为Zyx30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2、自救器由通风部根据矿入井人数,定期报计划给供应部,由供应部负责采购,由供应部与通风部共同验收,并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其备用量不少于200台。

    3、自救器由通风队领取,负责维修和定期校验,并负责日常管理;
    由行政部负责保管、收发。

    4、在自救器发放过程中,必须确保每台自救器都为完好,否则严禁使用。

    5、更换自救器需由更换人所在单位签字盖章,并持损坏自救器到通风队确认、签字,方可进行更换。

    第七十条 自救器维护、保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救器严禁受潮,切勿倒立、侧置。

    2、贮存时温度为0~40℃,并远离热源,无腐蚀性物质,通风应干燥良好。

    3、自救器佩戴中应避免碰撞,以防漏气而失效。

    4、自救器在使用中,由通风队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重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测;
    若发现气密检测中有泄漏时应视为报废,报废的自救器由通风队负责登记建立台帐,然后交供应部统一保管,不准外借或丢失。

    5、通风队必须制定自救器气密性检测操作规程。

    6、由安监部不定期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井佩戴不合格自救器的人员,每人按100元处罚。

    7、新入矿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进行佩戴自救器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七十一条 矿用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使用条件如下:
    1、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是一种在灾害引起大气污染和缺氧状况下,提供给人们呼吸的仪器。工作人员在煤矿井下开采作业中发生瓦斯爆炸,火灾或瓦斯突出等自然灾害时可及时佩带,安全撤离灾区。

    2、当矿工遇有灾变预兆,一氧化碳有害气体增加、火灾、煤尘爆炸和瓦斯爆炸时,应立即佩戴自救器进行逃生脱险。

    3、佩戴逃生过程中,若出现口干、舌燥、喉咙干呛、口具温度偏高或阻力稍大晨则属正常现象,佩戴者千万不可因此取掉鼻夹而呼吸外界气体,否则,偷吸外界气体后在短时间内将会失去知觉而死亡。

    4、若发现自救器下壳碰瘪后过滤器取不出来时,可连同下外壳一起戴上,虽然此时阻力较大,但不影响正常佩戴。

    5、当遇灾变佩戴自救器脱险时,切不可猛跑,而要匀速行走。

    6、入井人员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合格后方可佩戴。

    7、自救器库存有效期为5年,使用期为3年。

    第七十二条 自救器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自救器到货后,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具有安全标志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2、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3、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4、自救器在使用时要注意爱惜,如不慎丢失、故意损坏或私自打开自救器者一律按原价赔偿。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擦干净。

    5、凡是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年的,应予以报废。凡是携带过期或破坏的自救器不得入井。

    6、自救器外壳的气密性要定期检查,随身携带的自救器,每月检查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季检查一次,受到碰伤,有漏气可能的自救器,随时进行检查。

    7、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三章 瓦斯管理 第一节 岗位责任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瓦斯防治各项工作,矿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总 经 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各区队队长、机修车间主任、选煤厂厂长 为了加强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特别成立瓦斯防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瓦斯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岗位责任如下:
    组 长: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瓦斯防治先关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宣传、落实瓦斯治理政策和标准,并对矿井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生产系统业务范围内综合瓦斯治理措施、计划、工程的具体实施,合理调整采掘布局,为矿井瓦斯治理创造条件。加强对本系统干部、职工的瓦斯防治知识培训工作。

    总工程师:负责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采掘部署,组织、编制、审核、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瓦斯防治应急预案等瓦斯防治技术工作,配备瓦斯防治专业人员,审批瓦斯防治专项费用。制定和落实瓦斯防治各项管理制度。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治理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组织、督查、处理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漏洞和隐患,并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进行安全监察工作,考核瓦斯防治各项工作。

    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矿井瓦斯抽采设备采购、发放,安装。保障抽采设备正常运转,监督抽采设备日常管理及设备供电管理工作。按照瓦斯防治要求修订本系统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工会主席:认真宣传瓦斯防治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守相关制度,搞好瓦斯防治工作。审查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通风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分管瓦斯治理方面技术工作,组织审核瓦斯治理作业计划,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督查瓦斯防治作业计划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掌握矿井抽放设施、监控系统情况以及井下工作地点瓦斯涌出情况,对瓦斯治理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思路或办法。根据瓦斯治理发生的新情况和新工艺、新技术要求,主持搞好重大课题研究。

    值班矿领导:负责协调当班瓦斯防治工作,解决瓦斯防治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各职能部室责任如下:
    通风部:
    1、认真贯彻执行瓦斯、油型气防治工作法规、政策、制度;
    负责制定矿井瓦斯防治的各项制度、措施;
    编制瓦斯防治计划,督促相关区队按期完成计划。

    2、审阅瓦斯、抽放、监测监控报表。

    3、做好瓦斯抽放系统及钻孔的设计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瓦斯抽放的日常业务管理。

    4、监督检查通风、抽放设施的工程质量和运行情况,做好盲巷管理、巷道贯通管理、瓦斯排放管理。

    5、负责瓦斯防治工作所需材料、费用的申报、经办。并监督使用情况。

    6、组织检查涉及瓦斯防治计划完成进度、工程质量、设施完好情况。对违规、违章者进行处罚。

    机电部:
    1、教育、培训从事机电工作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防治方面知识。

    2、加强瓦斯防治相关设备运行和设备供电的管理工作。

    3、做好矿井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杜绝失爆及违章操作电气设备现象。

    信息化办公室:
    1、认真填写监测监控运行和异常情况记录,及时掌握采掘进度、监控探头位置,保证能够及时准确反映井下各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

    2、及时解决地面、井下监测系统存在的各种故障,当井下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通知相关部室及区队,提前采取措施。做好井下各区域瓦斯防治工作。

    3、做好与通风部的协作工作,保证井下监测设备能够覆盖整个瓦斯防治区域,并保证监测及时、准确。

    调度室:
    1、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瓦斯防治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矿井瓦斯防治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协调相关工作。

    2、教育工人保护瓦斯治理设施、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和抽放系统。

    3、学习瓦斯防治相关知识,做好自身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协调工作。

    生产部:
    1、采掘设计优先考虑瓦斯治理工作。

    2、协助通风部做好采掘工作面的瓦斯防治工作。

    3、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瓦斯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安监部:
    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监督、检查各部门业务建立健全。

    2、监督瓦斯防治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督促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对瓦斯防治现场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查处理。

    供应部:
    1、负责瓦斯防治工作设备的购、发放,相关设备、器材必需符合煤矿瓦斯等级要求和矿井设备防爆要求,严把进货质量关。

    2、对瓦斯防治所需材料、设备必需按通风部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供应。

    第四条 各基层区队责任如下:
    采掘队:
    1、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防治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移交手续,并且负责管好用好。

    2、采掘队要按通风部要求做好自身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并将通风部下达的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3、回采工作面从安装移交之日起,为本工作面服务的瓦斯治理设施由综采队使用、管理、维护、回收。并确保在使用期间完好达标。

    4、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要按通风部相关要求,做好工作面瓦斯防治设施的安装和维护。并达到通风部要求标准,保证瓦斯防治各项工程顺利完工。

    5、采掘单位要做好对职工进行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以及瓦斯防治设施使用流程和维护要点。

    6、采掘队作业人员要服从瓦检员、安检员的指挥,不违章作业。

    通风队:
    1、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工作,完善全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分配风量,及时堵塞漏风。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建造和维护工作,负责矿井通风系统调整现场落实。准确填写各类通风、瓦斯报表。

    2、负责矿井油型气富集区、采掘工作面及系统的瓦斯检测情况,做好各区域的瓦斯防治探孔检测和验收工作。

    3、做好高瓦斯区域的现场管理工作,负责瓦斯便携仪、瓦斯传感器的标校工作 瓦斯抽放队:
    1、负责矿井瓦斯防治的主要工作,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抽放系统、设备维护到位和系统的检查工作,确保抽放区域抽放参数准确有效。

    2、根据通风部要求,合理规划钻孔施工方案,及时制定瓦斯抽采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防治各项工程的施工和质量。

    3、负责对井下各瓦斯防治区域的精细化管理工作,对瓦斯防治重点区域进行专人、挂牌管理。

    4、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所需材料的申报、领取、发放、回收工作。

    5、负责全矿井钻孔封孔工作。

    第二节 瓦检员交接班管理 第五条 配备有专职瓦检员的地点,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其中采掘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在采掘工作面现场指定位置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

    瓦检员不得因任何原因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凡未在规定地点交接班,交接双方瓦检员均按脱岗处理。并各处罚1000元。

    第六条 瓦检员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各点气体及“一通三防”设施情况、煤尘情况、当班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应注意事项等交接清楚,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不清,未填交接班记录者处罚200元。

    第七条 交接班方式:交班和接班的两名瓦检员相互在对方瓦检手册上,填写好交接记录,并用工作面电话同时向通风调度、通风队汇报,双方签字后方可完成交接班。未进行电话汇报的瓦检员处罚1000元,视为未交接班。

    第八条 交接班期间,若上一班瓦斯隐患未排除,交班的瓦检员在该点监护时,接班瓦员必须在监护点接班,继续监护,交班后的瓦检员必需在征得通风调度同意后方可离开。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者处罚500元 第九条 瓦检员在本班造成的后果应该主动承担,不应推诿。

    第十条 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无瓦斯检查记录者,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一条 瓦检员交班升井后,应认真填写瓦斯台帐,将记录手册、瓦检器交回通风队统一管理。未填记录者一次处罚200元,未交瓦检器者一次处罚200元。

    第三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瓦检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瓦检员操作规程》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和“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等制度。瓦检员未持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十三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通风队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规定巡回检查路线图表,明确各地点瓦斯检查、汇报的具体时间以及交接班地点、时间,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并随生产地点变化及时修改。未按指定编制检查计划,一次处罚区队1000元。

    第十四条 瓦斯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巷、瓦斯抽放钻场、高冒点、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有人作业的地点、临时停工的地点、采空区密闭前以及临时安排需要检查的地点。若出现巡查不到位,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内容:瓦斯、CO2浓度,温度及其它要求检查的气体浓度。发现缺项或未按要求检查者,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次数: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钻场、抽放硐室等地点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每班3次,备用、无人工作的工作面、使用的机电设备处及其它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异常的地点应每小时检查一次或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次数,并安设瓦斯监测传感器或报警仪。对井下各硐室、密闭、栅栏及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附近等地点的检查次数,应在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中明确规定。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次数。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十七条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的巡回检查路线及时间,对分管区域的通风、瓦斯、抽放系统、煤尘、安全监测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点的记录牌及检查台帐,数字要做到“三对照”,还必须通知现场工作人员,通风设施情况与瓦斯检查情况一并汇报通风调度室。瓦检员对分管范围情况检查不清者,罚款200元;
    未按要求向通风部汇报者,一次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及安监员必须责令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停止工作,断电撤人,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等待处理意见。矿通风部门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瓦检员及安监员未责令现场停止作业者,罚款1000元;
    瓦检员未及时汇报现场问题,一次罚款500元。生产单位瓦斯超限作业,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

    第十九条 遇到瓦斯涌出异常,需要瓦检员盯点监护时,通风队应立即安排别的瓦检员检查该区域其它地点的瓦斯。瓦检员未盯点监护,罚款1000元;
    通风调度及通风队未及时安排,处罚1000元。

    第二十条 处理瓦斯积聚或异常情况时,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瓦检员及跟班领导的指挥,严禁违章作业。拒不听从者罚款1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井下瓦斯牌板必须保留三个小班的检查记录,并且三个小班采用不同颜色填写,要求字迹清晰。牌板无记录一次处罚300元;
    用同色笔填写牌板及字迹不清晰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下井的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监员、抽放巡道工、打钻工流动电钳工、放炮员、采煤机司机、防爆车司机都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对经过路线和作业场所仔细检查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者,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 发现瓦斯超限隐瞒不报者,牵头部门应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瓦检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提前离开采掘工作面,不得干与瓦检无关的工作,时刻注意区域内的瓦斯情况,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和虚报瓦斯,否则按黄陵矿业公司“二十条”红线处理。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瓦检仪器必须完好,及时维修校正。未携带光学瓦检器者,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瓦检器附件不全者,发现一处处罚100元;
    井下私自拆除瓦检器者,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六条 矿通风部门应加强对瓦检员的管理,必须严格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及时检查瓦检员上岗及交接班情况,防止瓦检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四节 瓦斯排放制度 第二十七条 矿井因停电、检修、故障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使全矿井或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启封盲巷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瓦斯排放。无措施私自启封盲巷,排放瓦斯的单位,发现一次处罚5万-10万,造成事故的,由通风部组织进行追查。

    第二十八条 编制排放瓦斯措施时,必须根据不同地点的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严禁使用“通用”措施。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每一名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学习贯彻,责人落实到人,并签字备查。未对职工进行学习的单位,不得进行瓦斯排放。

    第二十九条 瓦斯排放要实行分级管理,限量排放。

    1、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3%以上,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排放,并要有妥善的杜绝火源的安全措施,在独头巷道排放瓦斯时应有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安全措施。

    2、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1.5~3%之间,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人员、施工队干部和安监员一起进行排放。

    3、排放区内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由跟班区队干部组织当班瓦检员、安监员、通风工和电钳工一起排放。

    4、长距离独头巷道停风时间较长,瓦斯浓度不明确时,应按瓦斯浓度3%以上排放规定进行排放。擅自违章排放者,罚款10000元,造成事故的由通风部组织追查。

    第三十条 排放瓦斯前必须先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向独头巷道送入有限的风量,控制风量,逐步排放积聚的瓦斯,确保回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未对风机环境瓦斯进行检查,擅自开启通风机者,处罚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排放瓦斯时,瓦检员应在独头巷道回风流与全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浓度,并在此悬挂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时,应指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的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道排出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浓度均不超限。未悬挂报警仪者,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应可靠运转,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在排放3%以上瓦斯时必须有备用风机,并且在1分钟内能够启动运转。

    第三十三条 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一切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防止非排放人员入内。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发现一处未切断电源,不得进行瓦斯排放。

    第三十四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才可恢复局部通风机的正常通风。

    第三十五条 独头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并汇报调度室,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五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坚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确保矿井顺利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着力解决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有效控制和杜绝瓦斯超限,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通风管理达到系统合理、风量配置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瓦斯管理做到各生产环节瓦斯管理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监控系统达到在线运行率100 %、监控覆盖率100 %、迅速处置率100 % ;管理方面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奖罚严明、督查到位的长效机制。

    2、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对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制定防范措施,杜绝瓦斯超限。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零超限”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特成立 “瓦斯零超限”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各区队队长 机修车间主任 选煤厂厂长 为了加强瓦斯“零超限”各项工作的落实,特成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1、按照“一通三防”管理要求,严格通风设施的建造、管理及定期巡查,确保通风设施的可靠、稳定;
    定期进行风量测定,确保各采、掘面,硐室,风量配备合理。

    有关单位要做好瓦斯检查数据、瓦斯监测数据库、瓦斯抽放量、钻孔进尺、钻孔施工图、相关报表等基础资料的建档备案记录工作,各报表要按照制度严格审查、审批,并报相关部室备案。

    2、坚持先抽后掘、先抽后采、以抽定掘、以抽定采、多措多举、应抽尽抽,将高瓦斯矿井抽采为低瓦斯开采的原则进行瓦斯防治。矿井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65%以上,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

    3、坚持瓦斯抽采的精细化管理,认真开展瓦斯抽放效果评价工作,必须做到抽采达标。

    每个钻孔抽放过程必须建立钻孔全生命周期管理台账,按照井下测定的单个钻孔抽放浓度等参数,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做好档案的规整。

    4、必须完成年度的瓦斯抽采量和钻孔进尺计划。合理安排每月钻孔施工计划,保证全年钻孔施工量的完成。

    5、严格做好油型气的防治工作。认真执行《掘进工作面底板探测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确保探测钻孔始终超前采面300m。

    6、严格按0.8%作为超限浓度进行瓦斯管理。同时加强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工瓦斯检测工作。

    7、加强瓦斯检查员的培训工作,瓦检员必须经过瓦检员学习培训后,方可下井作业。增加瓦斯检查员的责任感和业务素养,认真落实瓦检员巡回检查制度,确保井下的安全生产。

    8、重视加强监测系统的管理,必须保证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数据准确。

    9、机电部在为新开巷道做机电设计时,必须为监测监控系统提供专用电源,而且必须在供电图上标明监测系统电源开关及瓦斯超限断电范围。

    第四十条 矿井瓦斯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1、采煤工作面的回风流,工作面上、下隅角瓦斯浓度按照0.65%进行管理,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瓦斯浓度按照0.6%进行管理。

    2、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按照0.75%进行管理。

    3、其他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按照0.8%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瓦斯超限”范围界定执行以下标准:
    1、对于管理工作不到位,抽放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合理,风量配备不充足或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维修调校不及时出现故障及生产作业过程中放炮、割煤等人为原因造成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界定为“瓦斯超限事故”。

    2、对于矿井生产安全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停风、停电、瓦斯排放、反风演习、瓦斯电实验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原则上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但必须制定措施,并记录在案。

    3、对于非瓦斯浓度引起的瓦斯传感器数值超过规定值而发生的误报警,界定为瓦斯超限,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并制定相应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瓦斯超限汇报执行以下标准:
    1、当井下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时,跟班队长、瓦检员、安监员必须立即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分别向矿调度室、通风调度报告,并按照调度指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瓦斯检查员的指挥。

    2、当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时,调度室通知值班矿领导、通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部、通风队及其他相关单位,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经理组织处理。

    3、当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上时,调度室通知值班矿领导、总经理、通风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长,通风部、通风队及其他相关单位,并及时汇报矿业公司调度室,由总经理指挥,矿业公司救护队组织排放。

    4、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5、矿井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进行确认,并按照以上条款进行汇报。

    第四十三条 瓦斯超限追究制度如下:
    1、凡是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在24h内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

    2、必须严格执行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制度。瓦斯浓度超限并低于3%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经理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
    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超限事故由总经理负责追查处理。

    3、参加事故追查的部门和人员包括通风部、安监部、通风队、发生超限事故的生产单位负责人、现场瓦检员、安监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4、追查时,当事人要如实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的全过程,严禁弄虚作假,并做好笔录,对不积极配合的当事人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事故追查必须查清瓦斯超限时间、地点、原因、采取的措施,事故追查内容应整理保存。

    5、每次瓦斯超限,必须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落实事故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编制事故追查报告。

    6、瓦斯事故追查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矿井其它区队应按防范措施对所在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追查处理结果要由矿通风、安监部门保存备查。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矿业公司。

    第四十四条 瓦斯超限处罚执行以下标准:
    1、矿领导按照上级单位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罚责任单位100000元,由此造成的上级单位对矿井的罚款,由责任单位承担。

    3、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期间只发放生活费,下同)处罚,并罚款5000元。

    4、给予责任单位跟班干部罚款50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5、给予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6、通风调度员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按程序处理,对其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并离岗培训;
    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7、信息办调度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查看系统,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查明报警原因,否则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8、调度员发现问题,必须通知井下作业区域撤人,查明原因,同时按照汇报程序进行汇报,否则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2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9、对超限区域的瓦检员、安监员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并对主管部门领导罚款5000元,取消当月奖金。

    10、视情节给以其他相关责任人2000-10000元的罚款。

    11、取消责任单位季度风险抵押。

    12、一月内在同一地点连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两次按以上规定加倍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免职。

    第五节 “一炮三检”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都必须有检查瓦斯牌,并将检查结果告知附近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瓦斯管理,防止气体超限,对防止沼气爆炸有很大作用。

    第四十七条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矿井必须有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测仪器,对检查次数都必须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 放炮前要严格执行检查瓦斯的制度。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使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放炮后,应再次检查瓦斯,确认气体不超限,工作人员方可进。

    第六节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并按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监测工,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监测人员都必须经过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经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五十条 矿井应有监测中心室、装置维修室、库房、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发放、维修等工作场所。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设备功能正常,按时打印日报表、重点采掘工作面应有24小时变化曲线。

    第五十一条 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等都要符合《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是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及超限、断电、报警浓度和控制区域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 瓦斯断电控制系统安装后,机电部、通风部、安监部应联合进行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瓦检员应每班检查负责区域的监测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五十四条 信息办监测的维护和通风队负责装置和仪器标校。甲烷断电仪必须每旬进行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断电仪超限断电功能进行调试,并填写检查测试记录。

    第五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专人负责收发,发放前必须检查其零件、电源或电压欠压值是否合格,不符合规定严禁发放使用。每周必须标校一次。每班领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应首先检查有无损坏或欠电压显示现象,如有问题,应及时更换,如果标校一次不及时,对标校人员进行2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发生警报器、断电仪被损坏、监测电缆被砸断等事故时未及时汇报处理的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于故意破坏或盗窃监测装置及其零部 第五十七条 井下监测装件事故的,应严肃处理,进行1000元罚款处理。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必须在8小时内修复,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

    第五十八条 各种数据传感器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第五十九条 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0.8%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六十条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只允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监测系统管理部门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检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和季报表、检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等,对监测的结果进行记录,如未记录,对记录人员罚款500元。

    第六十二条 各种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备用率不得低于20%,装置下井完好率必须达到100%,装置待修率不得超过20%,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待修率不得超过10%。

    第六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瓦斯传感器和光瓦进行标校,当瓦斯传感器的数值和光瓦的数值超过0.1%的浓度时必须对瓦斯传感器进行更换,同时必须把相差的数据填写在传感器和光瓦的对照牌板上,不按时测定填写牌板,一次罚款1000元。

    第六十四条 瓦斯传感器由通风队每周定期标校一次,由瓦斯检查员定期更换,通风队具体负责。

    第七节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第六十五条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患,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特制定《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第六十六条 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
    瓦斯浓度较大,瓦斯浓度变化幅度较大;
    瓦斯浓度逐渐增大;
    打钻时喷孔、顶钻等特殊现象。   第六十七条 通风、瓦斯异常情况的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检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和调度室,并汇报至通风部,由通风部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队、通风部及总工程师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通风部接到井下瓦斯异常情况后,必须立即入井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⑴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 0.6%,不超过 0.8%时,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跟班领导及调度室,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0.8%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值班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通风部、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值班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第六十八条 通风、瓦斯分析   1、矿井每月由通风部对井下瓦斯变化、抽采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2、井下通风、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进行分析:
    (1)分析重点:
    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
     风量异常变化时;
    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幅度较大时;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
    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发生位移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 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

    (2)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测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时,要分析以下内容:  ① 通风系统情况:通风机独立回风系统、风量变化、通 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② 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

    ③ 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落煤量等;

    ④ 底板油型气富集情况等。

    (3)分析方法:
    ①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 通风部、 生产部、地测部、通风队、瓦斯抽放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的分析小组,对通风、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   ② 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  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通风、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定期分析法:由通风部每月对井下通风、瓦斯情况进行分析,并由总工程师进行审核。

    ③ 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瓦斯浓度、 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十九条 地测部、通风部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

    第四章 瓦斯抽放 第一节 钻孔开工验收 通风部根据矿上生产接续情况,负责钻孔施工设计工作,相关设计图纸必须要经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将钻孔施工方案复印件移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钻孔施工前必须向通风部以书面形式提出钻孔施工验收申请,待通风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具体验收项目及标准如下:
    第一条、钻机无故障、维护到位。钻杆累计长度必须大于钻场最长钻孔3米以上。钻机压柱数量:MKD-3200使用4根,剩余型号钻机为自带压柱。防倒绳必须紧固、有效。开关等电器设备无失爆。

    第二条、钻场抽采系统、监测系统到位。抽采系统必须与放喷装置连接,成孔必须经放水器与抽采系统相连,要求系统无积水、漏气。每个施工钻场必需安设甲烷传感器。悬挂于施工点下风侧,距帮不小于0.2m,距顶板不大于0.3m,并实现瓦斯电闭锁功能。

    第三条、钻场供排水、压风管路到位。供排水管、压风管及电缆必须靠帮吊挂平直,杜绝漏水、漏风、缆线缠绕现象。钻场底板必须提前施工好水沟、水池,并在钻场底板铺设风筒布、皮带,风筒布周围垫高,控制积水不乱流。

    第四条、施工钻场上风侧必需配备消防器材(1把消防锨、2个消防桶、1把消防斧、1个沙箱、2个8kg灭火器),并保证工具无损坏,灭火器无失效。

    第五条、钻孔施工前必须实行挂牌、定置管理,悬挂钻场编号牌、钻孔施工设计图纸或参数表、钻孔抽采浓度检测牌板。对设备按照施工顺序放置,开关、钻杆、封孔材料等必须上架码放。配件及相关记录本由专用柜(箱)存放。

    第六条、施工钻场相关记录本必须齐全。具体:交接班记录(注明:施工人员、当班工作量、交接班人员、异常情况)、设备维护记录(注明:设备名称、维护人员、设备工况、维护周期)、钻孔施工记录(注明:钻孔瓦斯变化情况、钻孔岩性变化情况)。保证一个钻场一套记录。

    第二节 钻孔施工管理 第七条、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施工,钻孔施工前, 对钻孔施工位置进行标点,采用坡度规进行钻孔放线,钻孔开孔角度偏差不超过±1°,终孔位置要达到设计层位。擅自变更设计参数,发现一次处罚10000元;
    钻孔施工参数误差大于±1°的,发现一处处罚500元。

    第八条、钻孔施工前需检查钻场环境,顶、帮、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须小于0.6%,检查压柱是否牢靠。防喷装置安装到位,使用风力排渣时要安装防尘装置。并保证抽放系统连接到位。钻场施工现场未悬挂甲烷传感器或瓦斯便携仪,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压柱未打牢靠,发现一处处罚500元;
    防喷、防尘装置不到位,抽放系统不到位,一旦发现责令停止打钻,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待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
    防喷、防尘装置使用、维护不到位,一旦发现处罚500元。

    第九条、每个钻孔施工过程中,要实时详细记录钻孔施工情况,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班次、钻场编号、钻孔编号、钻孔类型、夹角、倾角(仰角)、斜长、瓦斯浓度(每隔12m测定一次)、孔内岩性变化等,并记清钻孔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记录不请、缺项,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十条、 钻孔施工时,孔口水采用防喷孔装置引入钻场水池,上、下注水器期间的水采用水渠和铺设的风筒布引入钻场水池,杜绝钻场水乱流。钻孔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喷孔、顶钻、夹钻、遇岩、遇水等异常情况时,严禁拔出钻杆,要立即使用防喷孔装置和抽采系统进行临时抽采,并报通风调度及做好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钻孔施工时,本煤层、底板钻孔施工期间,每隔50m冲洗一次钻孔,冲洗时间不得低于5分钟;
    钻孔施工完毕后,高位、本煤层、底板钻孔必须使用水力或风力冲洗,高位钻孔不得低于5分钟,本煤层及底板钻孔不得低于10分钟。保证孔壁干净、光滑。

    第十二条、 钻孔在施工过程中的钻渣,采用编织袋及时收装,靠帮码放整齐,煤渣在有运输系统时,可以直接上系统,岩渣严禁上系统。

    第十三条、每班钻孔施工结束后,当班钻工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工作,项目包括:钻渣码放、设备卫生、管线整理、工具收纳、填写记录。

    第三节 钻孔施工质量验收 第十四条、钻孔施工验收由通风队瓦检员、安监员、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在钻孔施工现场共同验收,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验收记录,不得瞒报、虚报、弄虚作假,通风部随机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按照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对参与验收人员立即开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通风部提供的钻孔设计进行打钻,当现场钻孔施工与设计存在问题时,施工单位必须向通风部以书面形式提出情况说明,由通风部现场确认后拿出解决方案。未经通风部同意擅自修改钻孔施工设计的,由通风部组织追查,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0元。并处罚单位负责人1000元。

    第十六条、钻孔验收人员除验收孔深外,必须同时验收钻孔夹角、倾角、钻孔位置、钻孔冲洗等情况。深度验收采用清点拆除钻杆的方法,夹角和倾角验收采用坡度规实际测量,钻孔冲洗必须保证孔内无煤、岩屑。瓦检员要检查孔内瓦斯浓度、是否有油气味、孔内压力等情况。瓦检员未检测孔内瓦斯,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钻孔施工现场无记录或记录不全,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十七条、钻孔施工完毕后,由打钻机长联系本采掘工作面瓦检员,瓦检员在现场先审验每班汇报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再进行清点退杆验收。未经瓦检员验收,打钻人员私自退杆的,该钻孔进尺视为无效进尺,发现一次私自退杆的罚款施工单位1000元,当班机长500元。。

    第十八条、钻孔抽钻验收结束后,瓦检员根据钻孔验收情况向通风调度如实汇报,调度室按汇报情况填写钻孔施工记录台帐。瓦检员将验收单交通风队及时存档,每月由通风部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根。各单位实际施工量以现场钻孔验收单统计数量为准。瓦检员未及时上交验孔单,发现一张处罚通风队500元 第十九条、通风部将定期对验收过的钻孔进行二次随机抽查,当抽查情况与验收单内容不符时,由通风部组织追查,并对钻孔施工、验收单位各处罚5000元,对施工、验收人员每人处罚500元. 第四节 钻孔封工验收 第二十条、钻孔封孔长度:“边掘边抽”钻孔封孔深度为6米,本煤层瓦斯预抽钻孔为15米,顶、底板及高位裂隙抽采钻孔为12米。“边掘边抽”钻孔封孔保证成一个孔,封一个孔,抽一个孔。剩余类型钻孔采取专人统一封孔,专人封的孔必需在成孔后72小时内完成封孔,在此期间必需将钻孔进行临时抽采。并保证气密性。未及时封孔的,发现一个处罚500元 第二十一条、钻孔封孔前必须保证封孔段孔壁光滑,无煤、岩屑。否则封孔人员必须进行二次冲洗。封孔长度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封孔管外漏200-300mm。未进行冲洗封孔或冲洗不彻底,发现一个处罚1000元;
    钻场钻孔未连接抽放,发现一个处罚500元;
    封孔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并按报废孔对待;
    封孔不严,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并按报废孔对待。

    第二十二条、钻孔封孔过程中。“边掘边抽”钻孔使用防水马丽散封孔,剩余类型钻孔全部采用水泥加封孔料注浆封孔,且必须带压封孔。封孔剂使用配比、用量符合产品使用要求,保证封孔质量且封孔剂不严重外流。封孔后封孔剂外流、浪费严重,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二十三条、综采工作面顺槽钻场底板孔二次封孔,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距离工作面10m范围内时要对钻孔进行封闭,封闭前必须对钻场内顶、底板钻孔的浓度、压力等情况进行检测,并报至通风部,经通风部同意后方可施工,封孔时必须使用注浆带压封孔。当班瓦检员进行现场封孔流程监督。凡是未经通风部同意私自封闭钻孔的,一次罚款1000元,队长、技术员各罚款300元;
    瓦检员未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二十四条、综采工作面顺槽钻场底板孔二次封孔。要保证封孔长度,封闭段末端延伸至工作面煤层底板下方,确保工作面生产期间不发生底板油型气、瓦斯从孔内涌出,因封闭钻孔不严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通风部将定期对井下现场封孔流程进行监督、抽查,通钻孔封孔未按设计要求或封孔验收漏气的每处处罚1000元。

    第二十六条 钻孔抽采报废考核标准如下:
    (一)综采工作面报废钻孔划分:
    1、胶带巷距工作面切眼60m范围内的本煤层预抽钻孔;

    2、回风巷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的高位钻孔及底板钻孔。

    (二)掘进面工作面报废钻孔划分:
    1、无压力无浓度的底板抽采钻孔;

    2、贯通切割保护煤柱的“边掘边抽”钻孔;

    3、贯穿回风大巷的本煤层钻孔及“边掘边抽”钻孔;

    以上钻孔现场有抽放队进行确认,严格按照汇报程序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经通风部同意后,方可进行封孔。

    (三)报废后钻孔封孔工艺 1、上行钻孔封孔工艺:采用马丽散进行封堵,封堵长度不得小于3m。

    2、下行钻孔封孔工艺:采用水泥注浆全封堵;

    3、平行孔:本煤层钻孔采用马丽散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
    贯穿保护煤柱及回风巷的边掘边抽钻孔和本煤层钻孔,采用水泥注浆全封堵。

    第五节 钻场现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井下各施工钻场管理分工:回采工作面顺槽钻场维护、检测、拆除及精细化工作由瓦斯抽放队负责实施;
    掘进工作面“边掘边抽”钻场维护、精细化工作由该巷道掘进单位负责实施,掘进工作面钻孔检测工作由通风队瓦检员实施。当巷道掘进完毕后,由通风部组织瓦斯抽放队、掘进队进行钻场管理移交。移交单要由三方签字确认,移交后巷道内钻场、系统管理由瓦斯抽放队负责。

    第二十八条 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钻场施工尺寸、间距严格按设计进行,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钻场规格、间距与设计不符,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放水工每班放水前必须首先检查钻场,检查钻场周边顶板支护情况、钻孔阀门开闭情况、抽放胶管堵塞和漏气情况。在检查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操作放水,放水时严禁无汇报关闭干系统控制阀门,或已汇报通风调度但长时间关闭干系统控制阀门。发现一次无汇报关闭或已汇报但长时间关闭系统控制阀门,处罚责任者5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第三十条 巡道工每班测流前必须检查钻孔抽放情况、钻孔周边密封情况,钻孔周边和连接处是否存在漏气。在检查完毕确定无误后,方可按测流程序操作测流。检测结束后,要注明巷道名称、钻场编号、钻孔编号。及时更新钻场瓦斯监测牌板内容。巡道工漏检、假检,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抽放队队干和技术员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钻场阀门开启及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放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未建立相关记录,处罚5000元;
    记录不全,每次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钻场执行以下标准:
    1、钻场20米范围内无杂物、地面整平、无积尘、积水. 2、工作面胶带巷钻场处,加设皮带过桥,过桥两端安装护栏,护栏长度不得小于钻场长度。

    2、底板孔支管连接要求横平竖直,每个支管接头上喉箍或法兰盘,喉箍公丝头朝下,且紧固有效,无漏气。

    3、钻场周围做护栏,宽*宽1000mm*1800mm。

    4、高位孔钻场连接汇集器必需使用φ225管径,孔口至放水器所有支管弯曲弧度统一。

    5、底板孔、高位孔每个类型钻孔至少要加设一个孔板流量计和配套U型压差计,要求连接方式符合产品使用要求。未加设流量计或U型压差计损坏,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7、底板孔、高位孔要分类编号,支管要喷钻孔类型(高位:G-;底板D-;本煤层B- 尺寸16*50mm)、气流方向,喷号位置要同一、醒目,尺寸为60*150mm。

    8、每个钻场必须悬挂钻场编号牌、瓦斯检查牌、钻孔瓦斯检测牌。

    第三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边掘边抽”钻场执行以下标准:
    1、钻场区域内底板平整,施工钻场底板铺设风筒布,钻场周围加设护栏。

    2、钻场放水器上架摆放。放水器、水池与巷帮距离统一, 3、钻孔支管连接要求横平竖直,每个支管接头上喉箍或法兰盘,喉箍公丝头朝下,且紧固有效,无漏气。

    4、每个钻场至少要加设一个孔板流量计和配套U型压差计,要求连接方式符合产品使用要求。

    5、底板孔、高位孔要分类编号,支管要喷钻孔类型、气流方向,喷号位置要同一、醒目,尺寸为16*50mm 6、每个钻场必须悬挂钻场编号牌、瓦斯检查牌、钻孔瓦斯检测牌。

    第三十四条 通风部定期组织对钻场进行全面检查,具体考核细则如下:
    1、所有钻场开工验收时未达到标准的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对每处处罚500元;
    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打钻,否则处罚2000元。钻孔施工前,供、排水、压风、抽采系统未形成的或未按照规定施工的,处罚1000元。

    2、钻场相关牌板;
    每个钻场牌板按照钻场编号牌、钻孔抽采监测牌、钻场瓦斯检查牌吊挂,缺少一块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牌板内容未及时更新,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牌板未加设边框,吊挂混乱,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牌板卫生差,字迹不清,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3、钻场设施摆放:放水器必须上架摆放,钻场材料必须上架码放。放水器未上架,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支管连接混乱,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支管连接漏气,发现一处处罚500元。钻场设施损毁,发现一处处罚300元。

    4、钻场文明卫生:施工钻场无积水,钻渣及时清理,摆放整齐。钻场、设备无积尘、积油。电缆、水管吊挂整齐。抽采钻场无杂物。钻场要安装护栏。不符合以上标准,发现一处处罚300元。

    5、钻孔施工前未叫瓦检复查角度,开孔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该钻孔按报废处理,并罚款500元。钻孔施工严格执行放线定角度,未见中线及角度线或放线痕迹的,处罚300元. 6、现场无施工记录或记录不全,记录本干净,字迹工整。填写及时准确,否则,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未做记录的处罚1000元。

    7、抽采钻场阀门必需按要求开启,严禁私自关小或打开公职阀门。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8、钻孔施工未能达到工作面覆盖标准(超前20m)时,必须停工整改,立即施工钻孔,达到相关要求。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掘进,期间造成的掘进停止,由施工单位自己负责。

    9、皮带巷钻场未设置过桥的一处处罚500元,施工期间未设置皮带防护装置的一处处罚500元,有特殊情况需向通风部汇报。

    10、施工现场无钻场管理牌板、材料管理牌板、现场物资码放混乱的处罚500元。

    11、未设置传感器或悬挂便携仪或传感器、便携仪未能正常工作的,发现一处处罚300元;
    压柱未打牢靠,为挂防倒绳,处罚500元。

    12、冲孔不彻底,钻孔按报废处理且罚款1000元,验收该钻孔的责任人罚款500元。

    13、封孔未按设计要求或封孔验收漏气的,每个处罚1000元;
    封孔后钻孔、管路连接未按要求执行,每次处罚500元;
    钻孔连接配件缺失一处处罚100元;
    钻孔未编号一处处罚100元。

    14、发现未下护孔管或虚报护孔管下设长度,处罚施工单位2000元,施工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瓦检员200元。并限期补下,到期仍未下的2倍罚金处罚;

    15、掘进工作面瓦检每班必须带负压测正头两帮钻场钻孔瓦斯浓度,漏检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6、施工钻孔前施工方通知瓦检,瓦检必须复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要求放线,漏检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

    17、底板钻孔施工完成后,下护孔管过程中,瓦检必须在现场监督,并在验孔单上如实填写,弄虚作假者,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验收单位各500元。

    第六节 抽放工程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必须依照《陕西黄陵二号煤矿瓦斯抽放管理细则》要求,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队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按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保证措施执行到位。

    第三十六条 抽放管路敷设时,施工队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敷设,敷设完毕后由施工队通知通风部、机电部、安监部、生产部、调度室、瓦抽抽放队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抽放设计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队上报验收单,经相关科室及矿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重新铺设直到合格为止。

    第三十七条 瓦斯抽放钻场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抽放钻场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施工。施工完毕后,由生产部牵头,组织通风部、安监部、调度室、瓦斯抽放队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每班二次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

    第三十九条 钻孔施工队在每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施工牌板,牌板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

    第四十条 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与通风部联系。经通风部、生产部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通风部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总工程师同意后,施工单位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数不予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风部,由通风部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验收过程中,必须对钻孔深度、角度认真验收,钻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一项不符合,则不予验收。验收人员验收过程中必须清点清楚钻杆数目,不得谎报、虚报钻孔深度。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

    第四十三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施工队一份、通风队一份。

    第四十四条 瓦斯抽放其它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验收单,对于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不计入抽放工程完成任务工程量。

    第四十五条 瓦斯管路必须执行以下标准:
    1、瓦斯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较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必需经调平工序,弯曲时角度不能小于50°,掘进期间安装管路时,要提前预留直角吊片,并保证每根瓦斯管不少于2个吊挂点。当瓦斯管长度小于3米时,可使用一个吊挂点。缺一个吊挂点,发现一处处罚500元;

    2、矿井抽放主系统沿回风巷道或矿车、人员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在行人道安装,起吊挂高度不应小于1.8米,并固定在巷帮。管路与顶板、巷帮距离保证维护方便,保证瓦斯管法兰外沿距顶、帮不小于0.1米。

    3、瓦斯管管径从主系统至干管路至支管依次减小,管径在发生变化时,必需加设过渡节。管路在低洼处必须加设系统气水分离器和自动放水器,当系统水量较大时,要挖池设泵抽排。放水器间距不大于500米。未按要求加设放水器,发现一处处罚500元。

    4、瓦斯主、干管路在分叉处必须加设控制阀门、除渣器。要求阀门、除渣器接头与管径匹配。顺槽管路安装过程必须每隔350米加设一个等管径三通,靠近工作面三通需安装等管径阀门及护网,并随着工作面掘进或回采依次前移。剩余三通使用堵板封堵。未按要求加设阀门、除渣器,三通的,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并限期整改。

    5、瓦斯管在跨越巷道、交叉口时,必须保障高度尽可能接近巷道顶板,保证管路下方行车、行人,及抽放管路安全。管路底沿距地面不低于2.5米。当高度无法满足过车或行人时,应用适当管径软管过度连接,且保证软管平直、无漏气、接头紧密、保护到位。发现软管漏气,处罚500元。

    6、瓦斯管不得与电缆同侧吊挂,发现同侧吊挂,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7、抽放管路要有良好的气密性,并采取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防冻(地面)措施。在经过施工段的抽放管路,由施工单位向通风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并对管路进行360度保护,保护措施必须经通风部现场验收通过方可施工,违者处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由通风部组织追查,并处罚10000-50000元。

    8、瓦斯管在倾斜巷道吊挂时,应采取卡子将管路固定在支架或巷帮,防止管路下滑。并按照每月不低于2次巡查。未进行巡查的,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9、瓦斯管在连接、或堆放时必需保证离地不小于300mm,防止底鼓损坏管路、被水侵泡及避免杂物进入管路内。否则,发现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10、管路连接时,接头必需加密封圈,螺丝必需上满且做好防腐处理。瓦斯管接头未加密封圈,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11、系统形成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加设防爆装置、V锥流量计、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CO传感器、除渣器,安装位置必需便于测量和维护,高度过高的,要加工梯子。未加设梯子处罚500元,监测设备未及时加设,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12、瓦斯管必需编号管理,要求编号醒目,统一为PE管编白字,不锈钢管编红字黄底红字,喷在每根瓦斯管下气侧,编号内容(CF-000 ←QL QL→),尺寸为60*150mm,抽放辅助设施必需挂牌管理。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13、抽放管路在经过巷道、三岔口要加设限高标志牌,管路下方吊挂危险源告知牌。管路要注明抽放区域。未加设的,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五节 瓦斯抽放管路巡查管理 第四十六条 井下瓦斯抽放系统按区域责任单位划分,每个区域管路检查保证每班检查一次抽放系统,综采队生产期间拆瓦斯管路不得超过20m,否则,发现一次处罚500元。矿井主回风井瓦斯管每月不得少于4次检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当发现有人破坏管路或管路出现较大故障时,要立即处理并汇报。

    第四十七条 管路检查工要重点检查各区域控制阀门、垃圾箱。及时回收,各处所有管件,做到不乱丢乱放。对于自己回收不了的材料,要及时汇报区队,区队及时安排人员回收。井下各区域管件必须及时回收,未及时回收的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四十八条 巡道工进入钻场内工作的时候,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并随时检查钻场内瓦斯等气体,气体超过规定时,应停止进入,并报通风调度。未及时汇报者,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四十九条 防止瓦斯检测仪受潮和在井下打开瓦斯检测仪进行检查修理。

    第五十条 经常清理和润滑抽放瓦斯管路的阀门(包括采空区闭墙阀门),以确保阀门使用灵活,发现一处不能正常使用一次处罚200-500元。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整主干管路的抽放负压,否则罚款2000元。

    第五十二条 抽放系统的检查与维护的主要工作有:
    1、检查瓦斯泵运转情况,以及处理存在问题。

    2、检查抽放管路有无漏气。

    3、检查各抽放地点的抽放参数。

    4、对抽放管路上的放水装置及时维护和放水。

    5、回采工作面掌握瓦斯管路回收情况。杜绝管路积压不及时回收。

    6、检测、记录掘进工作面“边掘边抽”钻孔参数。

    7、抽采系统参数发生异常变化时,必须及时报通风调度,并查明原因。否则处罚区队1000元。

    第五十三条 做到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漏洞、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否则每处罚款500元。

    第五十四条 抽放系统的垃圾箱每天必须清理一次,必须做到系统无病运转,发现管路堵塞,每次罚款500元。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抽放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为了确保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抽放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特作如下分工:
    1、综采队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回风巷原抽采瓦斯管路及管件的拆卸和运输工作,保证回收率不低于95%;

    (2)综采工作面上隅角的封堵工作;

    (3)负责抽放立管、木垛的运送和抽放立管的安装,立管处打点柱、木垛工作;

    (4)回风巷拉底,确保埋管落地并实施防护措施;

    (5)埋管抽放管路的断开和封堵。

    (6)运送Φ225mm瓦斯管,并负责埋管管路的铺设及连接;

    (7)上隅角抽放管路的三通管件的安装与前移;

    (8)上隅角抽放系统与埋管抽放系统的对接工作;

    (9)两趟埋管抽放管路三通的编号工作。

    2、通风队负责对采空区温度、气体成分监控,并定期采样分析。(防灭火) 第五十六条 埋管抽放安装执行以下标准:
    1、埋管抽放采用前进迈步式,抽放最大距离不得小于12m,(具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2、两趟埋管抽放管路必须并排沿底板靠帮铺设。

    3、抽放立管连接三通时保持与工作面顶板距离500mm,吸气孔向采空区偏右10°。

    4、回风巷根据顶板情况退锚索、锚杆,立管前后不得退锚索、锚杆。

    5、立管位于切顶线处,先打点柱,后用木垛进行防护,木垛规格为1.2m×1.2m,采用扒钉稳固连接,要求与顶接实,必须用木楔子垫实,点柱不得少于4根,并贴紧木垛。

    6、埋管抽放水平管路保护要求:沿Φ225mm管路铺设两层道木,同时每隔800mm斜立一根1.5m的半圆木,半圆木与底板夹角60°,半圆木与道木、道木与道木之间必须用扒钉稳固。

    7、对两趟埋管抽放管路三通处分别进行编号管理,如1-1、1-2、2-1、2-2……。

    8、在埋管管路与主管路连接之间安设垃圾箱,每天对垃圾箱进行清理。

    9、凡在埋管中,不执行以上标准,每处罚款500元。

    第七节 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第五十七条 职责划分如下:
    1、通风部负责工作面掘进期间瓦斯治理方案的设计,瓦斯治理协调以及现场管理,并负责钻孔台帐和钻孔参数变化分析工作。

    2、安监部负责监督工作面掘进期间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3、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工作面掘进期间底板瓦斯抽采钻孔、底板油型气涌出情况进行监测。

    4、瓦检员负责底板瓦斯抽采钻孔的检测,通风部负责钻孔的写实和抽放管路的巡查工作。

    5、掘进队负责工作面掘进期间钻场、钻孔的施工;
    负责瓦斯管路的延伸及维护;
    负责钻场的精细化管理工作;
    负责应急设施的准备及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统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1、掘进队要定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做到管路无漏气、无积水。管路一处漏气处罚500元;
    管路积水严重,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2、掘进工作面瓦斯管路延伸至设备列车外端,管路末端加堵板,并从堵板延伸出不少于两根直径2.5寸丝头短管,作为工作面应急瓦斯抽采使用,并负责应急系统的维护工作。掘进工作面系统末端未安设丝头堵板,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3)掘进队在工作面准备油型气涌出应急设施,包括抽采收集罩、连接软管等,确定应急设施距工作面的位置,并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应急设施损坏、不全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探测钻孔遵循“逢掘必探”原则,每天检修时间在工作面迎头利用液压钻实施,每天一个循环,施工两组探孔,每组两个,每个钻孔水平超前距离不小于每天掘进进尺,当工作面日进度超过超前距离时,必须进行下一循环探测。

    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由施工单位做好底板孔施工记录,并要有跟班队长、瓦检员、安检员签字确认。当班未施工探孔或施工探孔数目不够,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并责令停产补打探孔;
    探孔施工记录未填写或填写记录不全,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六十条 当班瓦检员对探孔内瓦斯浓度、气体压力、气体成分等情况进行检测并在瓦斯检查卡上做好记录,同时填写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检查牌、危险区域告知牌,将检测结果汇报通风调度。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检查牌未及时填写,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瓦检员未汇报探孔施工情况的,发现一次处罚200元。瓦检员假报探孔施工情况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按“三违”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班安监员全面监督底板探孔的施工情况,未进行底板探孔施工的,不得掘进,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如未汇报,按照“三违”处理。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按“先探后掘”原则补充有关底板油型气探测相关措施,其中包括瓦斯抽放管道的铺设、油型气应急处治方案等,并贯彻执行。

    第六十三条 当检测发现有油型气涌出征兆(有煤油味,气体浓度、压力较高)时,瓦检员应通知该班安监员及跟班队长,按“三员连签”管理规定,停止工作面作业,汇报调度室,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当检测到油型气涌出征兆时,施工单位未听从瓦检员指挥,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长2000元;
    处罚施工单位20000元。

    第六十四条 对能及时发现并控制油型气涌出,在油型气事故防范上有突出表现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油型气治理中,违反规定,造成涌出事故的按重大事故进行追查。

    第六十五条 对不需进行油型气底板探测的掘进工作面,由施工单位向通风部申请,经批准后可不进行探测。

    第六十六条 当工作面底板探孔瓦斯浓度较高时,通风部要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在巷道布置钻场,安排掘进队施工“边掘边抽”钻孔,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20米,并根据瓦斯情况及时调整钻孔数量及参数。

    第六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先抽、先抽后掘、不抽不掘”的生产原则,采取以抽采为主的油型气治理方法。工作面施工底板抽采孔,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钻孔施工由掘进队负责施工,施工现场标准要符合相关规定。

    2、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巷道掘进至钻场位置时,必须无条件进行钻场施工。钻场施工完成后,应安排人员进行钻孔施工,严禁钻孔施工滞后,否则不得生产,由安监员进行监督。钻场间距、钻孔参数需要变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报通风部批复,擅自更改钻场间距、钻孔参数的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

    3、所有钻孔必须利用风力排渣施工,并做好降尘工作。钻孔施工期未进行降尘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并责令停止打钻,现场整改。

    4、施工前抽放管路必须连接到位,防喷孔和防尘安装到位,填写好各种记录牌板,安检员负责监督执行,否则不准开工。

    5、施工地点的下风侧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施工过程中发现钻孔内瓦斯浓度升高,有压力现象,立即停止施工并连管进行抽放。在施工地点瓦斯浓度低于0.5%,钻孔内无瓦斯压力现象方可继续施工,安检员、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6、掘进工作面设备列车距离工作面超前支架距离应大于60m,方便钻场钻孔施工及钻机挪移。

    第六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油型气应急管理如下:
    1、当掘进工作面出现底板大量瓦斯涌出,工作面及回风流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6%时,立即停止生产。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和跟班队长组织人员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涌出点用收集罩扣盖并连入抽放系统进行抽放。

    2、通风部每日安排人员对所施工的钻孔进行检查,若发现有钻孔出现喷孔现象,立即进行汇报。对于工作面正头以外的钻场,视钻孔瓦斯浓度的大小,给予关小处理;
    对于工作面正头的钻孔,无论其浓度多大,必须进行抽采。

    3、掘进队负责应急物资管理,应急物资不能挪作他用,否则每次罚款2000元。

    第六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油型气区域时执行以下生产管理规定:
    1、当掘进工作面瓦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生产,进行瓦斯治理工作:
    ① 工作面底板出现瓦斯大量涌出,风流瓦斯达到0.6%;

    ② 两巷底板孔出现瓦斯喷出现象(钻孔压力超过20kpa);

    ③ 工作面局部出现瓦斯积聚现象。

    2、工作面要恢复生产,必须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部室参与共同验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① 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低于0.5%;

    ② 两巷及工作面底板孔无瓦斯压力现象(钻孔压力小于5kpa);

    ③ 工作面无瓦斯积聚现象。

    第七十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油型气区域时执行以下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1、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保证完好可靠,各类传感器吊挂位置符合规定,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输真实可靠。

    2、当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6%时实现断电。

    3、信息化办公室每半个月对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确保系统灵敏可靠。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在过油型气区域时执行以下机电管理规定:
    1、掘进队加强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管理,机电部每天安排专人检查,杜绝失爆。

    2、掘进队对掘进工作面风机必须按“双三专”进行管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切换必须正常。

    现场监测 3、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距工作面正头最近的抽采钻场钻孔瓦斯浓度和有无瓦斯压力现象进行检测;
    发现异常变化时,及时汇报至通风调度。

    4、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6%立即停止生产并汇报通风调度及矿调度室。

    5、掘进工作面在施工超前底板抽采钻孔时,发现孔内瓦斯喷出,立即停止生产并连接该孔进行抽放,并汇报通风调度。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治理各项措施,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处罚相关单位10万元,并按照《“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
    若造成工作面大面积瓦斯喷出,处罚相关单位20万元,并按“一通三防”重大涉险事故进行追查。

    第八节 回采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第七十三条 抽放队巡道工每班对顺槽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高位、底板孔瓦斯浓度、有无瓦斯压力、系统负压、钻场距工作面距离进行检测、记录,并报通风调度;
    瓦检员每班对工作面进风流、切眼、回风流、上隅角瓦斯浓度进行检测;
    每班对支架前底板瓦斯溢出情况进行巡查汇报,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以上各地点每班检查三次并做好记录,升井后统一交至通风调度存档。

    第七十四条 巡道工在检查过程中,若发现钻孔内瓦斯浓度变化、钻孔有压力现象、底板有大量瓦斯涌出等,立即汇报通风调度,通风部、抽放队、通风队立即安排人员现场查看确定处理方案。未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在生产期间,回风巷内停止一切工作,严禁有人,并切断回风巷内一切电源。此项工作由当班安检员负责。

    第七十六条 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6%立即停止生产并汇报通风调度。

    第七十七条 工作面必须坚持“逢采必探、先探先抽、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的生产原则。在工作面由综采队沿推采方向布置超前底板探放孔8个,钻孔开口位置间距30m,垂深15m以上,水平距离26m,探孔始终超前煤壁10m以上,每推进30m施工8个探孔。

    工作面未施工底板孔,责令其停产补打,并处罚5000元,单位主管承担20%;
    探孔未按设计数目或参数施工,发现一次处罚处罚2000元,单位主管承担20%。

    第七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在施工超前底板孔时,发现孔内瓦斯喷出,当天立即停止生产并并将钻孔接如工作面应急管路进行抽放,然后在其附近补打钻孔。

    第七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底板钻孔必须执行以下标准:
    1、所有钻孔必须利用风力排渣。

    2、施工前应急抽放管路必须连接到位,防喷孔和防尘装置到位,瓦检员、安检员负责监督执行,否则不准施工。

    3、施工地点的下风侧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施工过程中发现钻孔内瓦斯浓度升高,有压力现象,立即停止施工并连管进行抽放。在施工地点瓦斯浓度低于0.5%,钻孔内无瓦斯压力现象方可继续施工,安检员、瓦检员负责监督检查。

    4、抽放队负责两巷高位孔和底板孔施工,综采队负责工作面超前底板探测孔施工。

    第八十条 抽放系统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抽放队负责两巷抽放管路、钻孔连接的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做到管路无漏气、无积水,两顺槽管路末端应急抽放系统接入点留设到位。

    2、抽放队巡道工负责所有底板孔的放水工作,严禁钻孔水进入抽放管路,以防影响抽放效果。

    3、综采队负责工作面应急抽采系统的管理,分别从回风、胶带巷接入抽采系统。覆盖整个工作面,保证总阀门24小时常开,应急抽放系统及备用物资到位,保证支管无脱节漏气。管路变形、漏气、断开、应急抽放罩数量、摆放位置、损坏变形,发现一处罚款500元,并责令现场整改,未整改者,瓦检员责令工作面停止生产(报通风调度和生产调度,说明原因),直至整改完毕。。

    4、综采队负责工作面应急设施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类设施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满足应急使用。

    第八十一条 回采工作面过油型气区域时监测监控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工作面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保证完好可靠,各类传感器吊挂位置符合规定,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输真实可靠。

    2、当工作面回风流及上隅角瓦斯浓度达到0.6%时预警,达到0.8%时实现断电。

    3、信息化办公室每月1日、16日对工作面瓦斯传感器进行断电试验并做好记录,确保系统灵敏可靠。

    第八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过油型气区域时机电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综采队加强工作面电气设备管理,机电部每天安排专人检查,杜绝失爆。

    2、工作面在生产期间必须切断回风巷所有电源,严禁人员进入回风巷作业。

    3、综采队对辅运巷风机必须按“双三专”进行管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自动切换必须正常。

    第八十三条 回采工作面过油型气区域时生产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当工作面瓦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生产,进行瓦斯治理工作:
    (1)工作面底板出现瓦斯大量涌出,进风流瓦斯达到0.4%时预警;

    (2)架间瓦斯达到0.6%,上隅角瓦斯达到0.6%,回风流达到0.65%;

    (3)两巷或一巷底板孔出现瓦斯喷出现象;

    (4)工作面超前探孔出现喷孔现象。

    2、工作面要恢复生产,必须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部室参与共同验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恢复生产:
    (1)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低于0.5%;

    (2)两巷及工作面底板孔无瓦斯压力现象;

    (3)上隅角、架间瓦斯浓度低于0.6%。

    第八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过油型气区域时应急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当工作面出现底板大量瓦斯涌出,工作面及回风流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65%时,立即停止生产,切断电源。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和跟班队长组织综采队职工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涌出点用收集罩扣盖并连入抽放系统进行抽放,并报通风调度。

    2、巡道工、瓦检员在巡回检查胶带、辅运、回风底板孔过程中,若发现有钻孔出现喷孔现象,要及时报通风调度。并采取集中负压对瓦斯喷出钻孔进行抽放。

    3、综采队负责应急物资管理,应急物资不能损坏、挪作他用。

    第八十五条 其它规定:
    1、通风部负责工作面底板孔台帐日常管理和钻孔参数变化分析工作,负责瓦斯治理方案的设计以及现场管理。

    2、通风队、安监部安排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瓦检员、安检员负责工作面瓦斯检查和安全工作。

    3、通风队安排跟班队长在工作面进行跟班。

    4、在瓦斯治理期间,抽放队组织人员优先进行工作面瓦斯治理工作,综采队必须全力配合。

    5、综采队在施工工作面底板超前钻孔时,通风部安排专人跟班,并对各孔瓦斯浓度和压力现象进行记录,以便决定工作面能否正常生产。

    第九节 瓦斯抽放管件管理 第八十六条 职责划分如下:
    1、供应部是全矿瓦斯管件材料的采购、供货部门,其它任何单位无权采购。

    2、通风部负责全矿瓦斯管件的调拨、使用、日常监管。

    3、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区域内的瓦斯管件的安装、维护和回收工作。

    第八十七条 管道装、运期间管理标准:
    1、由施工单位负责将地面瓦斯管道及配件进行装车,必须用倒链和钢绞线对管道进行绑扎,以防管道在运输期间脱落,运输队司机和施工单位现场检查管道是否完好、绑扎是否牢固,双方确认后方可进行运输。装车期间导致损坏的管道及配件由施工单位承担,按照损坏件材料单价的双倍进行处罚,每次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1000元; 2、运输队负责瓦斯管道及配件装车后运输工作,车辆装运管道及配件行驶到指定卸车地点时,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接,如发现管道损坏,则由运输队承担,按照损坏件材料单价的双倍进行处罚,每次并对运输队主管处罚1000元;

    3、井下瓦斯管件卸车地点由施工单位指定,卸车时应人工逐根卸车,严禁“一车倒”,并码放整齐。搬运时,严禁使用程玲拖拽。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第八十九条 管道安装期间管理标准:
    1、施工单位待运输管道及配件到达指定地点进行卸车时,导致管道及配件损坏,按照损坏件材料单价的双倍进行处罚,每次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1000元;

    2、管道安装吊挂期间,导致管道及配件损坏,按照损坏件材料单价的双倍进行处罚,每次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1000元;

    3、管道在安装吊挂期间,多余的配件材料要及时回收,如未及时回收,每件按原材料的单价进行处罚,每次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500元。

    第九十条 管道回收期间管理标准:
    1、每个综采工作面回采前,由通风部材料员向综采队移交停采线至切眼所有的瓦斯管道和管件,并做好移交记录,由双方留存;

    2、综采队负责本工作面瓦斯管道拆卸,瓦斯管路、及吊挂配件的回收和集中码放管理;

    3、综采工作面瓦斯管道、快速接头、三通在拆卸和运输时必须保证其完好率达到100%,回收率达到100%;
    瓦斯管道少回收一米罚款5000元;
    三通少回收一个罚款2000元;
    吊挂配件回收率需达到80%以上,回收率达不到要求时,按照材料单价的双倍进行处罚,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500-2000元;

    4、在拆卸瓦斯管道时,因螺丝生锈或其他原因,锯断管路接头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5、在回收过程中,因对瓦斯管道保护不到位,致使瓦斯管道和法兰破损的,每损坏一处,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6、如发现管道、三通损坏致使不能复用,按照材料单价双倍进行处罚,并对责任单位主管处罚500-2000元;

    7、通风部每月根据综采队推进度对回收瓦斯管道及配件进行清点验收,当月进行考核并在每月通风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九十一条 其它规定 1、通风部和各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瓦斯管道和配件的管理工作,通风部建立瓦斯管道管理台账,每月在井下核实一次。

    2、综采工作面瓦斯管道安装由矿上指定单位进行安装,掘进工作面瓦斯管道安装由各掘进队自己进行安装。

    3、瓦斯管道在安装前,通风部提供设计图纸,按照设计要求一次性提供够管路和配件,在安装途中丢失管路或配件,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费用。

    4、瓦斯管道在运输期间严禁用运输机、皮带拉运,如发现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并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 5、通风部每月对各使用瓦斯管道的单位考核一次。

    第十节 灾害治理计划考核 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根治”瓦斯规划》,切实搞好矿井灾害治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矿业公司相关要求,特制订矿井灾害治理计划考核办法,望各单位和外协单位认真执行。

    第九十二条 考核内容:
    1、瓦斯治理钻孔施工量 考核单位:承担瓦斯治理钻孔施工的各区队。

    2、瓦斯抽放量 考核单位:瓦斯抽放队。

    第九十三条 考核办法:
    1、根据矿业公司月度灾害治理计划,结合二号煤矿生产实际,将每月灾害治理计划分类型、分地点下发至各区队。

    2、各区队灾害治理计划分月考核,按月、季度兑现。抽放队未完成月度钻孔施工量,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0%,未完成月度瓦斯抽放量,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5%;其他区队未完成月度钻孔施工量,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0%;未完成季度灾害治理计划的区队,下浮区队本季度兑现风险抵押金的50%。

    3、生产服务公司灾害治理计划分月考核,按月度兑现。未完成月度灾害治理计划,罚施工单位10万元。

    第九十四条 考核说明:
    1、通风部按照公司灾害治理计划和矿井生产计划,在每月月底下发下月灾害治理计划,季度灾害治理计划以月度累计为准。

    2、底板探孔施工完成后由采、掘工作面瓦检员、安监员、班长进行联合确认、签字,并由瓦检员汇报至通风调度。其余抽采钻孔由瓦检员进行验收,验收单一式二份,通风队与施工单位各存一份,通风队按照验孔单记录建立钻孔施工台账,瓦检员验孔后必须电话汇报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做好相关记录。

    3、月底考核按照通风队、通风调度记录确定各区队钻孔完成量,并通知各区队,各单位如有异议,持本单位钻孔验收单进行核对。

    4、每个季度内,若单月灾害治理计划未完成,其余月度超额完成,保证季度总量完成,可视为季度灾害治理计划完成。

    5、月、季度考核工作由通风部执行,对本矿区队,将钻孔完成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交人力资源部执行,对未完成灾害治理计划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工资扣除;
    季度考核由通风部出具结果,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由安监部执行。对外协单位,将钻孔完成情况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执行。

    6、各单位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月灾害治理计划,必须说明原因,由总工程师签字后,由通风部变更灾害治理计划。

    7、通风部根据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实时调整灾害治理计划,并作为当月考核依据。

    8、因灾害治理计划未完成所扣发的工资、风险抵押、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十一节 综采工作面拆除瓦斯管路管理制度 第九十五条 职责划分 1、综采队负责综采工作面现场瓦斯管道的拆除、连接及回收工作。

    2、现场瓦检员、安监员负责对瓦斯管道拆除工作流程进行监督和现场瓦斯检查工作。

    3、现场瓦检员负责瓦斯管道拆除过程中,上隅角临时措施的执行,综采队做好配合工作。

    4、现场由瓦检员通知泵站人员开、停泵,严格执行一人通知瓦斯抽放泵站。

    第九十六条 拆除步骤 1、拆除瓦斯管路前,综采队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安监员必须共同现场确认,明确拆除瓦斯管道的时间、拆除长度,以及确认上隅角封堵等措施是否采取到位。

    2、现场确认单填写完成后,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工作。未进行 3、上隅角瓦斯管道拆除时,钢圈风筒必须先延伸至待拆除位置,瓦斯管道断开后,先安设护网后连接钢圈风筒,保证上隅角瓦斯抽采的连续性,然后拆除、回收管道;

    高位管道拆除时,断开瓦斯管道,先加设堵盖,确保后续钻场的抽采连续,然后拆除、回收管道。

    第九十七条 具体要求 1、拆除瓦斯管道过程中,综采队跟班队长或班长必须在现场监督,尽量缩短工作面停抽时间。

    2、上隅角及高位瓦斯抽放管道严禁同时拆除,一趟瓦斯管道正常抽放后,方可进行另一趟瓦斯管道的拆除,严禁两趟管道同时拆除。

    3、瓦检员对拆除瓦斯管道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保证拆除瓦斯管道过程中上隅角瓦斯浓度不超限。瓦检员有事离开时,安监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十八条 其它规定 1、跟班人员未在现场,不得进行拆除工作,私自拆除瓦斯管道,一次性处罚综采队5000元,主管队长、跟班队长、班长各占20%的罚款,并按“三违”进行处理。

    2、瓦斯管道拆除过程中无综采队跟班队长及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不得进行拆除,否则处罚综采队5000元。

    3、在拆除过程中损坏管道的,按照《瓦斯抽放管件管理办法》执行。

    4、未按照以上办法执行,造成上隅角瓦斯超限,按照《瓦斯超限管理制度》追查相关责任。

    第十二节 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九条 瓦斯抽放队要加强瓦斯抽放泵站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抽放泵运行正常,泵站各系统每半个月倒泵运行一次。倒泵前必须向通风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申请要注明倒泵时间、影响抽采区域、预计使用计时间。未进行申请,私自倒泵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第一百条 在有计划停泵、倒泵前,抽放队必编制停泵、倒泵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毕后方可实施,凡是未编制措施进行停泵、倒泵的,一次处罚区队1000元,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遇到突发情况需要停泵、倒泵时,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内容包括:停泵时间、倒泵情况、开启时间、影响范围等,通风调度要报通风部值班人员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突发情况未向通风部请示,进行停泵、倒泵的,一次罚款区队2000元,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抽放队私自进行停泵、倒泵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章 瓦斯防治达标评价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国家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及《煤矿瓦斯预防治理暂行规定》(陕煤化司发[2013]835号)要求,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等相关规定、标准,确保矿井能够达到预期的抽采效果,消除采掘期间瓦斯超限现象,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瓦斯防治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第二条 瓦斯防治达标评价工作体系适用于本矿范围内应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等工作地点。

    第三条 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第四条 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确保瓦斯抽采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

    第二节 瓦斯抽采评价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瓦斯抽采评价领导小组如下: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区队队长 机修车间主任 选煤厂厂长 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仵胜利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瓦斯抽采评价领导小组责任制:
    1、总经理:为本矿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矿井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批准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

    2、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和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组织落实瓦斯抽采相关工程、做好地质构造探测、瓦斯地质图等相关的图纸绘制工作。组织抽采工程施工、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应用、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平衡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组织抽采达标工程验收。

    3、生产副总经理:负责按照批准的设计优先安排瓦斯抽采工程,确保瓦斯抽采达标工程按时完成。

    4、机电副总经理:负责矿井抽采系统供电管理和抽采机电设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可靠。

    5、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督促矿业矿有关领导和部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岗位责任制,监督、检查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瓦斯抽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6、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工作,组织编写、审定、检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开展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组织抽采达标工程验收。

    7、采、掘副总工程师:负责按照批准的瓦斯抽采工程设计优先组织瓦斯抽采工程施工。

    8、通风部部长: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瓦斯抽采技术工作,组织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审定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组织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进行审查,对所属矿业矿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程进行验收和考核。组织科技攻关,进行瓦斯抽采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9、安监部部长:监督矿有关部门落实瓦斯抽采达标岗位责任制,检查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对瓦斯抽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追查分析和处理。

    10、生产调度室主任:调度和督促瓦斯抽采工程施工、隐患问题治理,及时传达、通报上级领导、部门和矿领导有关瓦斯抽采工作的指示。

    第七条 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制:
    1、通风部: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绘制煤层瓦斯地质图等,审查瓦斯抽采相关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抽采达标工程验收。

    2、地测部:负责提供探测的地质构造、油气井资料。

    3、机电部:负责抽采系统供电管理和抽采机电设备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运转正常、可靠。

    4、供应部:负责抽采材料、设备的供应、采购,确保按时供应。

    5、人力资源部:负责通风部和抽放队人员配置,配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员工,并保证工资待遇。

    6、抽放队: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工程、抽采管路工程施工,抽采系统管理、维护,瓦斯抽采参数测定等,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等。

    第三节 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第八条 我矿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矿井,矿井采区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

    第九条 我矿属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第十条 地面瓦斯泵站要求做到:
    1、地面泵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有围墙保护。其距矿井进、回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必须有防雷电、防火灾、防冻、防洪涝等设施。

    2、地面泵站和泵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站房顶不小于3m,放空管管径应不小于泵站进、排气口管径。

    3、应选用循环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应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

    4、抽采泵要有双回供电线路,泵站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5、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6、泵站附近进气管道系统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7、泵站给排水应符合如下规定:泵站要建有供水系统。泵站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必须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
    泵站内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的,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

    8、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做好记录。当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9、抽采瓦斯泵必须保证连续运转,特殊情况需要停泵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0、抽采瓦斯泵实行挂牌管理,写明运行、完好、待修。

    11、瓦斯泵站属要害部门,必须执行进出登记制度,闲人免进。值班人员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泵站,值班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抽采泵运转时,必须对泵的供水流量、温度及泵轴温等进行监测监控,出现异常,能自动报警。抽采泵进气侧主管路内应安设流量、负压、浓度、温度等传感器。固定泵站在瓦斯泵上方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为0.5%。

    第十二条 瓦斯抽采规模必须能满足矿井抽采达标需要,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且不少于15%的富裕能力;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第十三条 矿井在进行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的超前与接替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并编制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需要进行煤层预抽瓦斯的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效果验收,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的选取及方案选择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设计应遵照“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本着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必保、抽采平衡” 总体工作要求,依据《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矿井实际测得的抽放半径等参数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采取预抽煤层高瓦斯区域措施的,首先要对预抽区域的瓦斯含量(压力)进行实测或计算,然后根据预抽区域煤层特性(孔隙率、透气性系数)、开采设计、通风设计、钻孔抽采有效半径等,进行区域抽采设计。抽采设计要明确钻孔密度、钻孔终孔直径、主干管管径、预抽时间等。预抽时间应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含量)、可解吸瓦斯量来确定,但不少于6个月。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满足规定的指标要求,工作面回采期间风流瓦斯不超过0.6%。

    第十七条 预抽瓦斯时间不少于抽采设计所确立的预抽时间,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含量)、计算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第十八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施工结束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纸、其他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等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十九条 利用高位钻孔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前四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并抽采系统管路连接。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并且保证两个钻场抽放能力。

    第二十条 在抽采区域、抽采地点在其相应的管路中应安设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等传感器,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抽采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或有自然发火危险地点的瓦斯时,应经常检测抽放管路中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参数。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井下抽采系统旬测制度,检查抽采系统并测定各干、支管路、钻场以及各钻孔的瓦斯浓度、负压和流量等参数.填写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敷设瓦斯抽采管路应做到:
    1、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材、安装,管材要符合阻燃、抗静电、防腐蚀等相关要求,管路安装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2、瓦斯抽采管路要有区别于其它管路的明显标识。

    3、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离度不小于0.3m,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吊挂高度不少于1.8m。

    在倾斜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或支架上。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28°时,管卡间距宜为15~20m;
    在巷道倾角大于28°时,管卡间距宜为10~15m。

    4、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巷压明显地段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和管路保护措施。

    5、在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以及沿管路适当距离(不大于500m)安装放水器。严格执行巡查放水制度,确保抽采管路中不积水。

    6、抽采管路分岔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500m-1000m)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的规格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7、瓦斯抽采管材必须选用金属管路,原有聚乙烯管路每隔1000米安装一节同径的铁质管路并加设接地极,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防止静电造成事故。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漏气率不超过2m3/km,试漏气压要达到0.05~0.1Mpa。

    8、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瓦斯,埋入的瓦斯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连接抽采系统的高压软管,其断面不应小于连接处抽采管断面的0.8倍。

    第二十四条 钻孔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负责打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工程技术人员要对专业人员经常进行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并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2、井下钻孔施工地点,要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孔口300mm下风侧的位置,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处理瓦斯。

    3、钻孔穿顶(底)煤层时,孔口要安设防尘防喷孔装置,以防钻孔喷出的煤粉伤人。

    4、钻孔施工地点,要设置记录牌板,同时要与验孔单相符,验孔单要填写齐全,数字和文字要清楚工整、准确。

    5、钻孔施工完毕,要由瓦检员会同施工单位机长现场验收,开孔位置、角度、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附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封孔。封孔长度:孔口段围岩条件好、构造简单、孔口负压中等,封口长度可取12m;
    孔口段围岩裂隙发育或孔口负压高时,封孔长度可取18m;
    在煤壁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可取12m。

    6、每个钻场必须设置一个考查孔,考查孔口必须设置瓦斯压力、流量、浓度检测装置,连孔后24小时内,抽放浓度不得小于40%,孔口瓦斯压力不得小于13Kpa。

    第二十五条 施工钻场内要悬挂钻孔施工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设计剖面图、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钻孔施工技术要求、钻孔施工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抽采钻场要悬挂钻孔观测牌板,内容包括:钻场编号、钻孔编号、钻孔参数、验收人、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检测日期、检测人姓名等。

    第二十七条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
    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瓦斯抽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图纸: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置、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等;

    报表:抽采工程季、月、日报表,抽采量季、月、日报表;

    记录:抽采工程记录、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站)值班记录;

    台帐:设备台帐、工程管理台帐、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帐;

    报告: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四节 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瓦斯抽采工程按照工程内容不同只有在工程按照设计完工后,才能进行工程验收,分期实施的瓦斯抽采工程,可以分阶段验收。

    第二十九条 抽采瓦斯工程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实施分级验收。

    1、担负一个采区或一个采区以上区域的瓦斯抽采工程,包括地面抽采瓦斯泵站(井下抽采泵站)、抽采瓦斯管路系统、抽采瓦斯巷道工程和抽采瓦斯钻孔工程等,由总经理安排组织专项验收后,向报公司组织验收。

    2、担负一个采掘工作面的抽采瓦斯工程,包括所属的抽采瓦斯管路系统、抽采瓦斯钻场工程和抽采瓦斯钻孔工程等,由总经理安排组织专项验收。

    3、其它抽采瓦斯工程均由瓦斯抽采小组自行按照要求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程序如下:
    1、所有抽采工程施工完成后,瓦斯抽采小组必须按照设计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2、需要公司组织专项验收的瓦斯抽采工程,在瓦斯抽采小组组织验收、整改、满足设计要求后,向公司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类竣工图纸。

    2、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类施工记录、台账和阶段性总结性材料。

    3、与抽采瓦斯工程相关的各种配套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装备情况以及保证该工程正常运转的人员配备情况。

    4、抽采瓦斯工程竣工后的试运转报告(资料、数据),包括主体工程试运转(运行)和安全保证系统的可靠性运转情况。

    5、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后的抽采瓦斯效果验收。

    6、需要公司验收的瓦斯治理工程,矿井需提供已通过矿方组织的验收报告。

    7、验收的方式:对照抽采瓦斯工程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查看资料和实地检查,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只有在瓦斯抽采工程通过验收后,采掘工作面才能进行生产活动。

    第五节 瓦斯防治例会制度 第三十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瓦斯防治例会,会议必须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矿井瓦斯抽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参加。

    第三十四条 瓦斯抽采会议主要内容: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瓦斯抽采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瓦斯抽采工作会议精神;
    调度各类瓦斯抽采工程进度、进展情况,分析工程施工及抽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
    安排布置瓦斯抽采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做到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持续动态平衡,达不到抽采标准,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及时组织针对性会议。

    第六节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以下资料必须纳入技术档案管理:
    1、煤层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瓦斯地质图、瓦斯治理相关的科研报告。

    2、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瓦斯抽采工艺方案设计、瓦斯抽采工程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资料)、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

    3、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等。

    4、瓦斯抽采季、月、日报表,井下各抽采钻场参数测定记录,抽采量台账。

    5、矿井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方案设计。

    6、上报矿业公司或者矿业公司以上的各种报表。

    7、上级有关瓦斯抽采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专项检查文书等。

    8、相关瓦斯抽采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章制度等指导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 需要定期完善的资料要按照相关规定补充、完善,并归档管理;
    纳入技术档案管理的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编号、编制目录,并指定专人负责;
    纳入技术档案管理的资料,一般要求作为永久资料予以保存。未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销毁。

    第七节 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九条 瓦斯抽采达标实行分级考核奖惩,公司领导负责对矿进行考核,本矿负责对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重点考核内容:
    1、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情况,瓦斯抽采管网布置情况,瓦斯抽采方案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检查是否完成矿井瓦斯抽采率,运行是否可靠,矿井采掘工作面是否进行瓦斯抽放。

    2、瓦斯治理工程组织施工情况。

    检查瓦斯治理工程施工队伍能力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工程设计是否做到了“三同时”,瓦斯治理工程是否超前施工。

    3、瓦斯抽采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完成情况。

    检查瓦斯治理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情况,是否根据矿井实际制定“一面一策”标准。生产计划的编制是否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指标。

    4、瓦斯抽采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检查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瓦斯防治例会制度是否按要求定期召开,工程验收是否真实,技术档案是否收集整理。

    5、根据《煤矿瓦斯预防治理暂行规定》要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是否按要求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满足瓦斯治理需要。

    6、瓦斯抽采达标评价情况。

    检查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评价内容是否全面,评价资料是否齐全、准确,瓦斯抽采工艺是否合理,评价是否达标。

    7、现场作业场所的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检查现场瓦斯治理实施情况,是否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节 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未按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则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1)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2)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 /min。

    (4)严禁使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

    2、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还应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3、瓦斯抽采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连续的运行,并建立相关措施和记录。(记录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1)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连续运行的相关措施:瓦斯抽采泵供电措施;
    瓦斯抽采泵安装、检修、维护措施;
    瓦斯抽采泵停、开泵措施;
    管路系统安装、检查、维护措施;
    瓦斯抽采泵及管路系统检测、监控措施;
    瓦斯抽采泵站安全防火措施等。

    (2)瓦斯抽采系统的相关记录:瓦斯抽采泵站外来人员登记记录;
    瓦斯抽采泵运行、检修、维护记录;
    抽采参数测定每小时记录;
    瓦斯抽采泵站司机交接班记录;
    瓦斯抽采泵停、开泵联系、汇报记录;
    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巡回检查记录;
    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安装、维护记录;
    瓦斯抽采管路检查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达到下列条件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制条件。

    1、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2、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3、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第四十四条 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或者不能达到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

    2、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3、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4、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5、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五条 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2、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四十七条 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下列要求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2、一个抽采泵站内瓦斯抽采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
    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3、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4、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除渣装置。

    5、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第四十八条 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1、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2、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3、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第四十九条 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第五十条 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设计技术负责人未审批,或者未按照审批方案施工的;
    瓦斯抽采钻场未建立封孔台账或者台账存在弄虚作假的;
    抽采工程施工完毕,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资料不齐全的,判定为不达标。

    第五十一条 矿井采、掘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区域瓦斯抽采效果评价技术要求如下:
    1、区域瓦斯抽采预抽率不得低于30 %。

    2、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3、区域预抽的区域采掘前,在被预抽范围内至少布置3个测定点,测定点均匀布置。

    第五十二条 井巷揭煤(含反揭煤)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2、瓦斯预抽率η≥35%。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3、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4、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

    5、评判测定点至少布置4个,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第五十三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2、分单元评价,每一预抽评价单元长度不小于100m(小结构采用顺层钻孔的,一次评价)。

    3、瓦斯预抽率η≥30%。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5、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

    6、评判测定点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测定点,布置在预抽钻孔控制条带边界的影响范围内的上、下边界处。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1、措施孔施工后进行反演分析,措施孔有效控制范围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孔底间距达到设计要求,整个预抽区域内钻孔布置均匀,预抽评价单元内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

    2、实行分单元评价,每预抽评价单元走向长度不小于300m。

    3、瓦斯预抽率η≥30%。η=瓦斯抽采量/瓦斯储量。

    瓦斯抽采量:计算η指标值时间段内单元煤体的抽采瓦斯量+评价单元内采取增透措施的钻孔排出瓦斯量(m3)。

    瓦斯储量:单元预抽钻孔控制范围内的煤体储存瓦斯量(m3)。

    4、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且残余瓦斯含量WC<8 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5、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可解吸瓦斯量(m 3/t) 6001~8000 ≤4 8001~10000 ≤3.5 >10000 ≤3 6、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满足表2规定。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60 10≤Q<20 ≥65 20≤Q<30 ≥70 30≤Q<40 ≥75 50≤Q ≥80 7、工作面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0.5%。

    8、评判测定点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布置2个,分别布置在工作面距两巷各三分之一处。各测定点应布置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

    可解吸瓦斯量测定点,沿工作面推进方向每500m至少布置1个测试点。测定位置必须超前工作面100m以上。

    第五十五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矿井瓦斯抽采率(%) 20≤Q<40 ≥55 40≤Q<80 ≥60 80≤Q<160 ≥65 第五十六条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其中:
    ─煤的可解吸瓦斯量,m3/t;

    ─抽采瓦斯后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m3/t;

    ─煤在标准大气压力下的残存瓦斯含量,按下式计算。

    第五十七条 井巷揭煤(含揭煤)区域预抽、煤巷掘进预抽、采煤工作面预抽,预抽效果评价的瓦斯抽采量必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工作面在采掘前必须编制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见附表),由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签后报公司通风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八条 预抽煤层瓦斯时,在煤层瓦斯预抽率达到要求后,进行区域效果检验。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抽采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压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必须采取补孔措施。

    第五十九条 附件:
    附件一:区域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煤矿 区域名称 区域 宽度 走向长度 预抽名称 评价煤层 评价煤层 参数 煤层厚度(m) 原始瓦斯含量(m3/t) 原始瓦斯压力(MPa)       卸压瓦斯预抽措施 措施类型 布孔方式 钻孔数量/钻孔工程量 评价范围 预抽评价 最短预抽时间(d) 残余瓦斯压力(MPa) 残余瓦斯含量(m3/t)    瓦斯量计算 (Q) 预抽率计算(η) 抽采量统计:
    瓦斯储量计算:
      矿总工程师意见 总经理意见 审核: 编制: 年 月 日 附件二:掘进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煤矿 掘进面名称 走向长度 评价煤层 评价单元煤层参数 煤层厚度(m) 原始瓦斯含量(m3/t) 原始瓦斯压力(MPa)       预抽措施 措施 类型 布孔 方式 钻孔控制范围 孔径(mm) 单元孔数 (个) 单元钻孔工程量(万米) 评价单元 单元 编号 单元起点、终点 沿掘进方向单元长度(m)    预抽评价 措施孔最短抽采时间(d) 残余瓦斯压力(MPa) 残余瓦斯含量(m3/t)    瓦斯量计算 (Q) 预抽率计算(η) 风排量计算:
    抽采量统计:
    瓦斯储量计算:
      结论 经预抽评价的煤巷累计进尺 m,共完成评价 次,当前工作面至本次评价单元起点 m,本次评价单元允许掘进进尺 m。

    矿总工程师意见 总经理意见 审核: 编制: 年 月 日 附件三:采煤工作面预抽效果评价报告单 煤矿 工作面 名称 面长 走向长度 评价煤层 评价单元煤层参数 煤层厚度(m) 原始瓦斯含量(m3/t) 原始瓦斯压力(MPa)     预抽措施 措施 类型 布孔 方式 钻孔控制范围 孔径(mm) 单元孔数 (个) 单元钻孔工程量(万米) 评价单元 单元 编号 单元起点、终点 沿回采方向单元长度(m)    预抽评价 措施孔最短抽采时间(d) 残余瓦斯压力(MPa) 残余瓦斯含量(m3/t)    瓦斯量计算 (Q) 预抽率计算(η) 风排量计算:
    抽采量统计:
    瓦斯储量计算:
      结论 经预抽评价的累计退尺 m,共完成评价 次,当前工作面至本次评价单元起点 m,本次评价单元允许退尺 m。

    矿总工程师意见 总经理意见 审核: 编制: 年 月 日 第六章 综合防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矿井必须完善防尘管理与检查制度,按照矿井粉尘冲刷制度的规定,定期对各地点、巷道进行消尘,确保巷道无煤尘堆积、风流中无煤尘浓度超标。各种防尘记录、图纸、台帐齐全,记录准确,矿通风部每周应进行检查。

    第二条 必须健全、建立综合防尘系统。采区和盘区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和建设防尘设施,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第三条 矿井要合理分配防尘区域,建立区域防尘责任制,配齐专、兼职防尘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各项防尘工作。

    第四条 矿井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每月测定一次呼吸性粉尘,每半月测定1次全尘,每半年测定1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SiO2含量,根据测定结果分析尘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岩尘最高浓度不得大于2mg/m3,煤尘最高浓度不得大于4mg/m3,水泥粉尘最高浓度不得大于6 mg/m3)。

    第五条 矿井必须健全和完善防尘管路、三通、喷雾设施、净化水幕及隔爆设施等综合防尘系统,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六条 井下防尘供水系统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井下主要运输大巷、盘区运输巷、盘区回风巷道、输送机转载点、胶带机运输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仓放煤口、掘进与开拓等巷道中要健全和完善防尘供水管路。

    2、中央回风大巷、盘区回风大巷、皮带机运输巷道、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的防尘供水管路要每隔50m设置三通及闸阀,管路完好水压满足要求,其它地点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所有皮带机、刮板机转载点处,均要安装自动喷雾。

    3、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在拆除供水管路时,回风巷水管末端的水头距转载机头不得超过30m,进风风巷水管末端的水头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0m。

    4、防尘供水系统不健全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掘进工作面不得开工。

    5、所有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换供水管路,各施工生产单位要按规定加强供水管路、三通阀门的检查与维护,杜绝跑、冒、滴漏水现象,确保所有施工地点供水管路有足够的水量、水压。

    第七条 净化水幕安装符合如下规定:
    1、井下净化水幕的喷头必须迎着回风流方向,喷雾装置安装不少于3个固定点,确保开启喷雾时喷雾管牢固不能摆动,且喷雾所在平面与巷道中线垂直,不能吊斜,焊接时喷头与圆弧所在平面成45°夹角,防尘喷雾装置的长度随着巷道宽度的不同而改变。

    2、转载点喷雾必须用架子固定,喷雾水管及喷头必须做到不能摆动;
    相对固定的转载喷雾采用地面焊制好的转载喷雾装置,用螺栓固定在转载滚筒一侧;
    距离转载点高度为300mm-500mm为宜,且将喷头要正对煤流线。

    3、喷雾的供风、供水胶管需沿巷帮垂面固定,过长的供风、供水胶管需盘好挂于巷帮合适位置,喷雾电控箱及传感器要在巷道帮固定好,小线要紧贴巷道壁并成直线型。

    4、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内、外喷雾及二次负压除尘装置要正常使用;
    架间喷雾必须正常使用。

    第八条 井下综合防尘管理牌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综合防尘设施必须挂牌管理,对于不悬挂牌板或不及时悬挂牌板的区队每处罚款500元。

    2、综合防尘管理牌板的悬挂及填写要求:
    1)采掘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随着防尘设施的移动而移动,且必须固定在距离防尘设施3米范围内。

    2)牌板要按规定认真填写,一处不按规定填写,或者不及时更新,罚款200元。

    3)牌板要保持清洁整齐,字迹要端正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4)管理牌板必须牢固的固定,且不得被其它物料遮挡。

    5)管理牌板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放炮、喷浆、挪移、洒水等过程中必须加以保护,不得损坏,否则每损坏一块牌板罚款600元。

    第九条 由瓦检员每班监督检查采煤机、掘进机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设施的使用,各转载点均应自动控制喷雾,降低粉尘。

    第十条 选煤厂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和喷雾洒水设施,装运筛选系统的防尘检查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范围。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每周对隔爆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并挂牌版管理。

    第十二条 矿井隔爆设施采用隔爆水棚,其安装的地点为:矿井盘区大巷、回采工作面顺槽,掘进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隔爆水袋的规格为:
    60升/只或者40升/只。

    第十三条 隔爆水棚必须遵守以下安装要求:
    1、主要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400L/m2,辅助隔爆设施的水量必须不小于200L/m2,且要封闭全断面。水量不符合规定值的罚款2000元,未封闭全断面的罚款1000元。

    2、隔爆水袋的排间距为(相邻架管间距)1.2m-3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3、首列水袋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隔爆水棚超距20m以内处罚500元,20-50m罚1000元,大于50m工作面停工。

    4、隔爆水袋的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
    具备条件的水袋必须设置在直线段内。

    5、水袋与巷道的交叉点、转弯点、变坡点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6、隔爆水袋外围要及时冲洗,保持干净,水袋长期不冲洗不擦拭导致水袋表面过脏,处罚500元。

    7、个别隔爆水袋缺少挂钩的要及时补上,破损的隔爆水袋,要及时换掉,缺水的水袋立即进行充水。挂杆、挂环损坏的水袋要及时换新,缺少一个挂钩,或者挂钩脱落罚款责任区队200元;
    水袋缺水,每个罚款300元;
    缺少隔爆水棚管理牌板处罚500元;
    缺少隔爆水棚排数编号牌板,每个处罚200元。

    8、吊挂水袋一端的挂钩必须是直钩,直钩长度为200mm,挂钩角度为75度,袋两边的挂钩应相向吊挂,同一排水袋边沿吊挂平直,水袋悬挂横、竖成线并编号挂牌管理。

    9、水袋的排编号要成一条直线,不得用铁丝、扎带、连网绳等吊挂,必须加工合适的吊挂勾统一吊挂。

    第二节 职责划分 第十四条 矿井综合防尘领导职责如下:
    1、总经理对矿井防尘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确定矿井防尘队伍的人员配置,安排解决有关所需的资金和装备。

    2、总工程师对矿井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组织制定防尘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
    负责组织审查矿井综采、综掘工作面、胶带大巷等防尘系统设计;
    负责综合防尘先进经验、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3、通风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现场管理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审查矿井综采、综掘工作面、胶带大巷等防尘系统设计;
    组织制定防尘规划和防尘技术措施,组织用好防尘安全费用;
    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先进经验、新技术、管理模式、设备改革工作。

    4、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负责,负责落实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尘工作。

    综合防尘管理体系如下图 总经理---对矿井防尘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对矿井防尘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通风副总工程师---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责任 矿 领 导 职 责 谁 谁区 产域 尘谁 谁负 治则 理 通 风 部 机 电 部 安 监 部 企 管 部 供 应 部 人力资源部 通风部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组织基层区队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安监部负责监管区队综合防尘制度、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防尘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并监督落实。

    企管部负责落实综合防尘专用资金。

    供应部负责采购综合防尘的装备、材料。负责职工防尘用品发放工作,按劳保发放标准发放。

    人力资源部落实尘肺病检查、诊断、治疗工作,提供尘肺病人伤残等级鉴定所需医学资料,落实年、月度防尘培训计划。

    机电部负责对矿井供水、供风系统及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符合防尘要求,并负责监管其正常使用。负责协助通风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各区队 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各 部 室 职 责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室责任划分如下:
    1、通风部是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业务的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协助通风副总工程师定期修改综合防尘制度,负责组织年度综合防尘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编制;
    参与审查矿井综采、综掘工作面的防尘系统设计,参与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的综合防尘措施;
    参与新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防尘系统的验收和交接;
    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情况。组织学习综合防尘标准,积极引进、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水平。

    2、安监部负责监管区队综合防尘制度、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措施落实情况,对违反防尘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并监督落实。

    3、企管部负责落实综合防尘专用资金。

    4、供应部负责采购综合防尘的装备、材料。负责职工防尘用品发放工作,按劳保发放标准发放。

    5、人力资源部落实尘肺病检查、诊断、治疗工作,提供尘肺病人伤残等级鉴定所需医学资料,落实年、月度防尘培训计划。

    6、机电部负责对矿井供水、供风系统及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符合防尘要求,并负责监管其正常使用。负责协助通风部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

    7、各区队负责制定本区队的防尘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根据各自区域,建立防尘设施台账及防尘记录;
    负责职工防尘意识的培训工作,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
    协助通风部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并对其进行改进。

    第三节 区队防尘管理 第十六条 通风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粉尘浓度测定;
    测尘时采用粉尘采样器进行测尘,严禁使用误差较大的直读式测尘仪。负责主要回风大巷(中央回风大巷、北二回风大巷、北一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包括副一、二斜井,一、二号辅助运输大巷,北二一、二号辅助运输大巷,北一一号辅运大巷)直管阀门下软管及喷雾的正常使用,以及主要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进回风斜井的巷道冲洗工作。

    1、 副一、二斜井每隔5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常开喷雾,每条大巷6道,共计12道;
    一、二号辅助运输大巷每隔4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常开喷雾,每条大巷8道,共计16道;
    北二一、二号辅助运输大巷每隔4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常开喷雾,每条大巷7道,共计14道;
    北一一号辅运大巷每隔4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常开喷雾,共计16道;
    主要回风大巷每隔400m安设一道全断面常开喷雾,中央回风大巷4道,北二回风大巷3道,北一回风大巷7道,每缺少一道罚款500元(大巷所安装的喷雾均为多喷头喷雾,安装喷嘴前必须对喷雾头,喷雾杆以及供水支管进行排渣清洗,每一道喷雾必须安装有专用的过滤装置)。每道全面喷雾的下风侧100m范围内不得有机电设备接线盒等用电设备。

    2、 安排专职人员对7条大巷的喷雾进行管理,矿井其余人员无权对喷雾进行开关。

    3、为了防止喷雾降水造成路面滑,致使车辆行驶不便,严禁在辅助运输大巷的大于5°斜坡地段安设喷雾。

    4、大巷喷雾要求全部为全断面喷雾,喷雾阀门全部在供水管路一侧,连接水管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吊挂,喷雾杆进行反光处理,并对喷雾进行编号、管理并悬挂管理牌板。

    5、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道每月进行一次巷道洗尘,并进行记录。巷道冲洗标准(以下同)是巷壁四周全面冲洗,冲洗后巷道两帮手擦无灰尘,底板过车无粉尘飞扬。不按照规定进行冲洗罚款1000元,冲洗不彻底罚款500元。

    6、负责全矿井测尘工作,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每半月对井下各测点测定一次粉尘浓度,并做测尘报表,送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部各一份。

    7、井下生产期间,进行不定期测定,粉尘超标的区域必须及时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8、瓦检员应每班对分管区域的净化水幕和喷雾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使用的,工作面停工整改,直至整改完成。瓦检员监督不力,伙同区队人员弄虚作假者,处罚瓦检员200元;
    在瓦检监督到位、并告知区队要使用防尘设施,区队拒不执行时工作面停止生产,且处罚区队1000元,队长200元,跟班队长500元。

    第十七条 抽放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综采工作面施工底板钻孔和在其他地点作业时的防尘工作。

    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施工底板孔时,抽放队必须安设防尘防喷孔装置,不使用防尘防喷孔装置罚款500元。

    2、防尘防喷孔装置风、水管路必须全部连接到位,每班打钻前,必须清理干净。水管连接需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不能乱扔乱放。防尘防喷装置内积灰积泥较多,未及时清理处罚300元;
    风水管路不连接处罚500元;
    不连接应急抽放管路处罚1000元。

    3、抽放队负责综采工作面回风巷施工钻场后方50m巷道、管路的冲洗工作。不冲洗罚款500元,冲洗不彻底罚款300元。

    4、瓦斯泵站检修通道、回风通道每天进行一次冲洗,要求电缆、顶底板、巷道、瓦斯抽放泵积尘厚度不得超过2mm,长度不得大于5m。不冲洗检修通道,回风通道罚款500元,积尘厚度超过规定值罚款1000元。

    第十八条 综采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综采工作面内的综合防尘工作,具体有工作面、辅运巷、胶带巷、回风巷、机头硐室的洒水降尘及喷雾的安装使用的工作。

    1、负责采煤工作面三条顺槽供水管路、喷雾、捕尘网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负责三条顺槽巷道的洒水灭尘,每500米一道全断面喷雾,一道全断面捕尘网。对已安装好的防尘设施,根据推采进度进行前移,在距离巷道口1000米之内时减少防尘设施数量,否则每缺少一道捕尘网罚款500元;
    缺少一道喷雾罚款500元;
    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洒水灭尘罚款500元;
    回风超前不冲洗处罚300元;
    工作面100米以外不冲洗处罚500元(进回风超前100米范围一天一次,100米以外7天一次);
    洒水灭尘不彻底罚款300元。

    2、采煤工作面净化水幕由通风队按照综采队所出的设计进行安装、维护、管理,综采队根据胶带巷净化水幕数量安装全断面捕尘网(胶带巷净化水幕全部为自动净化水幕)。

    辅运巷自动全断面喷雾安装在水仓附近,安设喷雾的水仓处由综采队进行地面硬化。

    胶带巷安设全断面自动喷雾,喷雾与皮带实现联动。所有自动喷雾下方必须硬化,自动喷雾下风侧,安装全断面捕尘网,捕尘网按照规定周期(7天)进行冲洗,捕尘网与喷雾的间距为2m,喷雾头朝向机头向下斜45度。胶带巷必须保证每道净化水幕与底皮带喷雾进行联动,且能够正常使用。

    回风巷回风超前净化水幕必须安装在回风口段,随着采煤面的推进由综采队负责前移,最后一道自动净化水幕安装在一联巷向里20米处,由综采队在下坡处挖好水仓,并安设水泵。其余喷雾安装在回风巷中部靠近水仓处。

    喷雾下方不进行地面硬化每处每次检查罚款1000元;
    捕尘网未按规定周期进行冲洗罚款200元;
    捕尘网一处破洞罚款100元;
    净化水幕不连接水管罚款500元;
    喷头堵塞一个罚款100元;
    传感器感应失灵不及时维护罚款200元;
    自动喷雾电磁阀失修罚款200元;
    触控链条距离皮带超过10cm罚款200元;
    底皮带喷雾数量不足,每道罚款200元。

    3、采煤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喷雾、风水联动喷雾,及外部增压喷雾、支架安设架间喷雾,破碎机出煤口进行顶部封闭并安设自动喷雾,并确保其正常使用。架间喷雾每10架一道,每道架间喷雾必须覆盖全断面,每道架间喷雾3个喷头以上,架间喷雾供水支管上必须加设过滤器。若有一道喷雾不使用处罚500元,喷头都塞一个罚款100元。

    4、胶带巷、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处分别安设一道手动全断面净化水幕,否则罚款500元;
    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喷头堵塞一个罚款100元;
    喷雾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300元。

    5、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的顺槽及机头硐室每天至少一次洒水降尘;
    进、回风顺槽底板湿润的情况下每周进行一次巷道冲洗,如顺槽底板干燥、过车粉尘飞扬时增加洒水次数,确保顺槽底板湿润,并进行记录。不按规定洒水灭尘,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 掘进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掘进工作面及所属巷道的综合防尘工作。

    1、负责掘进工作面各自所管顺槽供水管路、喷雾、捕尘网、防尘罩、除尘风机等综合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工作,负责各自顺槽巷道冲洗工作。未按规定冲洗巷道罚款500元,自动喷雾维护不到位导致喷头堵塞,每处罚款100元;
    传感器不灵敏,每处罚款200元,电磁阀不工作,每处罚款200元,不正常使用喷雾罚款100元。

    2、掘进机必须安设有效的内喷雾、风水联动喷雾以及泡沫除尘装置,距工作面30m范围内必须安设一道全断面净化水幕,距工作面50m范围内安设湿式除尘风机,除尘风机不连接风筒处罚款500元,风筒连接不到位罚款300元,除尘风筒有破口漏风未及时进行修补的罚款300元。30米范围内无全断面净化水幕罚款500元;
    未使用净化水幕罚款300元;
    不使用除尘风机罚款500元。

    3、掘进面各转载点必须安设全封闭防尘罩及转载点喷雾,出煤时开启喷雾装置。无转载点喷雾罚款500元;
    无转载点防尘罩罚款500元,防尘罩破烂无法全封闭的处罚300元。

    4、掘进工作面施工底板钻孔时,必须安设防尘防喷孔装置,并保证风压,每班施工前进行清理,确保防尘防喷孔装置的正常使用和使用效果。打钻期间未使用防尘防喷孔装置罚款500元。

    5、工作面正头至最近的联巷每天冲洗一次,剩余的巷道7天冲洗一次;
    其余巷道每3天冲洗一次,如底板干燥、过车粉尘飞扬时增加洒水次数,确保顺槽底板湿润,并对其进行记录。未按规定进行洒水灭尘罚款500元,洒水不彻底罚款300元。

    6、掘进工作面煤层注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注水孔采用φ42mm钻头施工,封孔采用FKSS-29/40-3型注水封孔器进行封孔。封孔后,封孔器末端与孔口平齐,膨胀端快速接头不能有外露。

    7、掘进工作面喷浆期间必须使用全断面净化水幕,若不使用喷雾进行降尘,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掘进工作面共设计4个钻孔,钻孔平行于巷帮,向掘进方向施工,四个注水孔深度均为10m。

    1#孔距离顶板1.2mm,距离左帮1.2m,2#孔距离顶板1.2m,距离右帮底板1.2m,3#孔距离底板1.5m,距离左帮1.2m,4#孔距离底板1.5m,距离右帮1.2m。

    煤巷迎头每次打完眼后,采用注水封孔器封孔,封孔前必须查看封孔器出水口弹簧微启式安全阀的丝扣露出6个螺纹。封孔结束后,用型号KJ10的高压胶管连接在自制五通阀门上,并将五通阀门与压力流量表连接,然后用KJ10高压胶管与供水管路连接好,开始注水并计时。当注水时间超过4个小时后,停止注水。停止注水后立即打开五通阀门开关,对封孔器进行泄压,待压力完全泄尽,立即抽出封孔器,防止煤体压裂变形后卡住封孔器。

    煤层注水钻孔施工及注水工作在每班早班进行,煤层注水期间,必须指派一名专人负责注水工作,少施工一个注水孔罚款200元,并停止掘进,直到注水孔施工完成且注水时间满4个小时后方可继续生产。

    掘进工作面,未施工注水孔罚款800元,并停止掘进,直至注水孔施工完成且注水时间满4个小时后方可继续掘进。施工注水孔后未进行注水,罚款600元,并停止掘进,直至注水时间满4个小时候方可继续生产。注水时间不足4小时罚款400元,并停止掘进,直至注水时间达到4小时候后方可继续生产。

    掘进队指派的专职注水人员必须如实填写注水台账,不得弄虚作假,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对专职注水人员罚款500元,并停工10天。

    瓦检员负责注水钻孔长度的验收,并对注水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注水工作质量。注水结束后,瓦检员负责将注水孔数、注水孔长度、注水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以及注水方量等情况向通风调度做一一汇报。

    瓦检员在验收注水孔长度和注水时间时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罚款200元,并停工10天。

    第二十条 机电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中央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进回风斜井供水管路以及阀门的正常使用,及本队负责的变电所、配电点的防尘工作。

    1、辅助运输大巷供水压风和回风大巷供水管路每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定期对供水管路、阀门的灵活性、是否锈蚀进行检查,要求管路无漏水,水压满足喷雾雾化要求,阀门灵活可靠。每缺少一个阀门处罚500元,阀门锈死,通知后不及时更换处罚500元。

    2、每天对变电所回风通道、临时配电点巷道进行冲洗, 确保无积尘,空气湿润。变电所回风通道,临时配电点未进行洒水灭尘罚款500元,洒水灭尘不彻底罚款300元。

    第二十一条 皮带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全矿范围内主要皮带大巷供水管路、喷雾、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皮带大巷的巷道冲洗工作,浮煤清理工作及与大巷联通的联巷防尘工作。

    1、自动喷雾必须为全断面喷雾,喷嘴3个以上,喷雾维护维修不及时,致喷头堵塞,每处罚款100元;
    导致传感器失灵罚款200元;
    导致电磁阀不正常工作罚款200元;
    触控链条距离皮带不得超过10cm,超过规定值罚款200元。

    2、胶带大巷每隔400m安设一道自动集中灭尘喷雾和底皮带喷雾,为了保证煤质,胶带大巷的集中灭尘喷雾下方必须安设挡水棚。每缺少一道喷雾罚款500元,无挡水棚罚款200元。

    3、胶带大巷机尾、未封闭的联络巷安装全断面捕尘网及手动喷雾,捕尘网距喷雾为1.5m。未安装喷雾罚款500元;
    未安装捕尘网罚款500元。

    4、在生产期间捕尘网必须全部关闭,喷雾全部开启,巡道人员对喷雾使用情况必须进行记录,确保检修人员能及时处理。捕尘网未关闭,罚款100元;
    喷雾未开启罚款200元;
    无检修记录罚款100元。

    5、每条胶带大巷至少每周冲洗一次,并进行记录,机头、机尾必须每天进行降尘,确保巷道无积尘。每天对捕尘网进行冲洗,确保无堆积粉尘。不按规定进行冲洗罚款500元,冲洗不彻底罚款300元。

    第二十二条 运输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负责辅助运输大巷的洒水工作。

    1、每班安排洒水车对所属巷道进行洒水,每班洒水工作必须在交接班之前进行,确保地面湿润,车辆经过时无粉尘飞扬现象。未对大巷进行洒水罚款1000元;
    洒水不彻底,罚款500元。

    2、洒水时严禁出现跳区段洒水或不使用泵体增压,自然流出洒水,大巷内一段湿润,一段干燥视为跳区段洒水,大巷洒水未覆盖全部底板视为自然流出洒水,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属于弄虚作假现象,处罚区队2000元。

    3、上、下运输的车辆在运送散料时必须用篷布盖好,盖有篷布但盖不严者,车厢必须完好,严禁物料洒落在路上。车辆在排矸运料期间未盖篷布罚款300元;
    篷布未盖严实罚款200元。

    4、洒水车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调度会进行告知,否则按照未洒水进行处罚。

    5、运输队严禁私自关闭大巷内的喷雾,有影响时,必须向通风部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私自关闭喷雾,处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其他区域防尘责任划分及其管理:
    1、巷道使用及管理区域移交时,防尘工作同时移交,并有通风部人员签字。

    2、大巷延伸后的混凝土路面、三合土路面和采煤工作面辅助运输顺槽的洒水工作由运输队负责。

    3、井下工程在开工前,由通风部人员根据作业情况,指定具体位置要求施工单位安设防尘设施,否则不予开工。

    4、井下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湿式喷浆,并在喷浆点的下风侧安装一道全断面喷雾,以供喷浆时使用,严禁粉尘飞扬。喷浆时不使用喷雾处罚1000元并停工。

    5、井下支护时,必须进行湿式打眼,否则处罚1000元并停工。

    6、压风机等发热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在压风机前后20m范围内底板湿润的情况下每班进行1次洒水降尘、降温,如底板干燥、温度高时增加洒水次数,确保底板湿润,温度适中。

    7、各区域的降尘设施现场使用情况,由各区域瓦检员进行监督、检查及落实。通风部安排人员随时对各区域粉尘浓度进行测定。对于防尘上存在的问题,各队必须全力整改,力求各区域降尘效果达到最好。

    8、综合防尘工作必须列入每周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时,应同时检查井下各大巷及工作面的防尘工作和防尘设施。

    9、以上各条例罚款通用于各个区队,可相互参照进行处罚。

    10、下附区队区队综合防尘职责及防尘区域划分 第二十四条 以上处罚条例通用于每个区队,相同的问题处罚额度不同时,以各个区队防尘处罚条例为准。

    区队综合防尘职责及防尘区域划分 负责全矿范围内的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负责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的冲洗工作,以及辅助运输大巷净化水幕的安装使用与维修维护工作。

    负责辅助运输大巷的洒水工作。

    督促并提醒本队职工在洒水灭尘时务必彻底湿润辅运巷底板,在排矸运料期间盖好篷布,防止行车过程中扬起大量的灰粉尘。

    负责变电所、配电点的防尘工作。

    负责中央回风大巷、辅助运输大巷、进回风斜井供水管路和水管支路阀门的安装和维修维护工作。

    负责胶带大巷的防尘灭尘和非行人侧皮带下方浮煤清理工作。

    负责净化水幕、自动集中灭尘喷雾、底皮带喷雾、捕尘门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维修工作。

    负责综采工作面的综合防尘工作。

    负责辅运巷、机头硐室、胶带巷、工作面、回风巷的净化水幕、底皮带喷雾、捕尘网的安装使用以及维护维修工作。

    负责综采工作面施工底板钻孔时的防尘工作。

    施工时使用好孔口除尘器,施工结束后,对钻场附近的瓦斯抽放管路,供排水管路以及巷帮进行冲洗。

    负责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工作。

    负责泡沫除尘装置、除尘风机、净化水幕、转载喷雾、防尘网、防尘罩的安装使用和维修维护。

    通风队 抽放队 综采队 皮带队 机电队 运输队 掘进队 综合防尘 —— 区队职责及防尘区域 各区队负责制定本区队的防尘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根据各自区域,建立防尘设施台账及防尘记录;
    负责职工防尘意识的培训工作,教育职工爱护防尘设施;
    协助通风部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工艺,并对其进行改进。

    区队职责 谁谁区产域尘谁谁负治则理理 第七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矿井防灭火管理遵循的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测预报、综合治理 2) 机构完善、职责明确、管理到位、落实有力 第三条 必须加强全员防灭火知识教育和培训,强化全员防灭火意识,建立专业的防灭火队伍,提高防灭火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救灾、避灾能力。

    第二节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矿井防灭火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党委书记 副组长:副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成 员:各部室部长 区队队长 机修车间主任 选煤厂厂长 为了加强防灭火管理工作,成立防灭火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殷民胜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灭火职责 1)总经理为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所需人、财、物的落实;

    2)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防灭火技术业务工作,负责每年组织生产、通风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矿井火灾防治的安全措施,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方案、措施的实施,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资金的安排使用。

    3)机电副总负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皮带、压风机等机电设备的防灭火工作。

    4)通风副总负责矿井的具体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制定防灭火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
    负责组织审查防灭火安全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每周召开一次防灭火工作例会。

    5)通风部门负责煤炭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6)生产部负责优先选择有利于矿井火灾防治的开拓布置、回采工艺的管理,及时处理受压的煤柱、巷道。

    7)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机械火、摩擦火、电焊的管理。

    8)地测部门负责在地质、测量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因火灾。

    9)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明火管制。

    10)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11)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防灭火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12)调度室负责发生火灾事故后立即启动事故救援预案。

    第三节 地面防灭火规定 第六条 煤管部对地面封闭式煤场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对相关消防、防尘、照明线路、电气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等问题要及时处理,一条不符合规定处罚500元。

    1)储煤场必须安设消防洒水管路,并在煤场内上方棚梁设置喷雾,落煤时要打开喷雾,以防煤尘飞扬,当煤场存煤超10天,要对堆积煤体进行洒水浸湿,以防自然发火。

    2)煤场内必须设置灭火器、消防管路、消防栓、水龙带等消防设施,必须能够覆盖煤仓周围,并定期维护确保处于备用状态。任何人不得带烟火进入煤场。铲车及其他运输车辆进入煤场时必须配备灭火器。

    3)煤场内不得从事明火作业,照明线路要经常检查更换防止老化及产生火花。煤仓必须定期进行清理,无死角,煤场内不得遗留及存放油脂等易燃物。

    4)煤场上部要保持正常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
    如果发现煤仓内温度、瓦斯、一氧化碳浓度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地面煤仓进行电焊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电焊火花掉入煤仓。

    第七条 原煤仓、产品仓分别由皮带队、洗煤厂负责消防及日常防灭火管理工作。

    1)仓内上部沿煤仓周围必须安设洒水喷淋装置,皮带机头溜煤斗处必须设置净化水幕、烟雾传感器,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每发现一处不完好或缺失处罚200元。

    2)煤仓上作业平台必须设消防洒水管路,消防栓,水龙带,并定期检查,处于备用状态。每发现一处不完好或缺失处罚200元。

    3)仓上电火焊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且作业时要将仓内存煤放空,并检测仓内瓦斯情况。不按要求执行的处罚1000元。

    第八条 皮带队、洗煤厂分别对所辖区域内皮带走廊、回煤暗道的防灭火工作负责。每条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1)皮带必须运转正常,不得与托辊、架子摩擦产生高温及火花。

    2)皮带转载处设净化水幕,并定期对皮带走廊进行冲刷除尘,严禁皮带下遗留浮煤。

    3)皮带走廊、回煤暗道内必须设消防管路、消防栓及水龙带并处于备用状态,皮带机头处放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并设置温度及烟雾传感器;
    严禁在皮带走廊、驱动机房携带明火、抽烟。

    4)驱动机房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并对机房进行定期洒水、清扫,防止煤尘堆积,皮带下不得有浮煤,机皮机头设温度及烟雾传感器,机房内的灭火器材及沙箱必须保持完好,数量充足,机房内不得存放油脂、棉纱等易燃物,遗留在地板上的油污必须及时清理。

    第九条 供应部负责地面消防材料库的管理,按要求备足消防器材并建立台账,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挪作他用。油库作为防灭火重点区域,要编制专门的防灭火措施,并报相关单位审批。油库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及供电线路,并有防雷电装置,库内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任何人不得带烟火进入油库区域,并严格遵守车辆进入油库的相关规定。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条 机修车间必须在指定的场区位置进行电火焊作业,作业地点10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性物质,并配有足够的防灭火器材。地面其他区域的电火焊作业必须编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总工程师批准,遵守本规定关于电火焊作业的相关要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300元。

    第十一条 为防止烟火入井,煤场等堆积易燃物地点距离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否则处罚1000元。风井工业广场,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工棚及休息间等,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二条 地面井口房、风井主要通风机房和瓦斯抽放泵站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十三条 每周由安监部组织对矿井地面建筑物进行防灭火安全检查,对供电线路是否老化,是否使用大功率取暖设施,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损坏、过期,消防洒水管网供水是否正常、阀门开启是否灵活,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消防水池供水情况、消防材料库材料是否充足、齐全等进行全面排检,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且要保持不少于200m³的水量,供水压力不低于1Mpa,每支灭火用设备的耗水量不小于50m3/h。

    第十五条 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需要进行的,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报送相关单位审批。

    第四节 外因火灾防治规定 第十六条 井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矿灯。任何人不得穿化纤衣服入井,不能将火柴、烟草带入井下。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严禁在井下用明火和明电照明。

    第十七条 井下车场、井底水泵房、变电所、辅运大巷、胶带运输大巷及与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其他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盘区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由通风队负责日常管理,消防材料库就建在辅运大巷中段一侧,便于材料的运输。库内存放的砂子、粘土及灭火器、常用灭火器材要满足井下消防和防火的需要,并建立台账,消防材料和工具要定期检查和更换,并不得挪作它用。发现一处缺失或不完好处罚200元。

    第十九条 由机电队负责在井下车场、变电所、消防材料库、工作面上下入口、主要联络巷风门入口、皮带巷道机头15m范围内等处设置消防栓且有专门的消防供水管路,每周由安监部组织进行检查,保证供水正常,消防栓完好。发现一处不完好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 进风井口、瓦斯抽放泵站、避难硐室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而且要定期检修。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通道外设防火门和防火栅栏两用门。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通路还需设密闭门。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各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液力偶合器、空气压缩机、放置设备列车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均应按其防火性质,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并按照“谁的区域谁负责”的原则对灭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相关人员要熟悉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从事此类作业,每次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业公司批准并遵守如下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在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并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气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作业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周围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7)施焊作业必须选派瓦检员、安检员在现场进行自始至终的检查与监督。

    8)井下施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瓦检员或专职监管人员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防在盖严的铁筒内,并用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仍,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峒室内。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的洗涤剂。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二十三条 机电部对井下电气及机械设备的防灭火负责。

    1)井下变电所电源采用双回路供电。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在变电所设置避雷器,均埋地敷设,井口附近设2处集中接地,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

    2)井下变压器及低压配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方式。

    3)井下电气设备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地点等级,选用了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设备,其防爆等级选择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对易产生高温、高热和明火的胶带输送机等设备设置温度、烟雾传感器。

    4)矿用电缆敷设由地面35KV变电所10KV配电室馈出柜引至井下主变电所。

    井下主变电所供采煤、掘进工作面移动变电站的电缆选用MYPTJ-8.7/10KV煤矿用移动金属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采煤机电缆选用MCPTJ-1.9/3.3KV采掘机屏蔽监视型橡套软电缆。

    其余动力设备电缆选用MYP-0.66/1.14KV和MYP-0.38/0.66KV煤矿用阻燃移动屏蔽橡套软电缆。

    煤电钻电缆选用MZP-0.3/0.5煤矿用电钻屏蔽橡套电缆。

    井下照明电缆选用MYQ-0.3/0.5煤矿用移动轻型橡套软电缆。

    5)井下中央变压所及中央水泵房电缆敷设采用电缆沟内敷设。其余采用沿巷道吊挂敷设。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所列规定正确敷设。

    电缆之间的连接采用符合其电气性能的防爆接线盒,敷设按《煤矿规程》要求施工。

    6)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设漏电保护装置及短路、过载保护,低压电机应设单相保护。

    7)局扇供电实施“三专”,也即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并对局扇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护。

    8)煤电钻应选用装配有检漏、短路、过载综合保护装置的电钻。

    9)井下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检查、维护、停送电管理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气部分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杜绝电器失爆,要正确运用过负荷继电器与熔断器,采取预防电气设备失控引火的措施。

    10)对井下的机械设备要安装良好,经常检查维修,预防机械摩擦引火,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11)必须制定车辆管理办法,保证井下运输车辆完好,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防止车辆起火。

    12)回风大巷消防供水管路,每100米设一个阀门。通风队保证每1000米设净化水幕,机电队负责供水管路及阀门的日常维护,通风队负责净化水幕的日常维护。

    第二十四条 掘进队长及掘进工程承包单位经理是掘进工作面防灭火第一责任人,按防灭火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防灭火工作。

    1)在钻爆作业的掘进面,只准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变质炸药。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严禁不装或少装炮泥放炮,严禁用矸石、煤粉代替炮泥封堵炮眼,严禁放糊炮、放明炮,以防放炮引起火灾。爆破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315-342条规定。

    2)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机及各配电点处要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3)综掘机割煤时,使用好内外喷雾,在巷道规定位置安设净化水幕,定期对巷道进行冲洗,严禁煤尘堆积。

    4)加强可燃物和油脂管理,洒在底板上的油脂必须清理。剩余油脂,棉沙及油桶必须及时回收到地面。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200元。

    5)皮带巷及溜子道浮煤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托辊润滑,防止皮带跑偏摩擦起火。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200元。

    6)皮带巷下风侧设置烟雾传感器及一氧化碳传感器。

    7)掘进工作面的压风机必须设在有独立通风的巷道内,且有专人看护,压风机处配备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五条 皮带队负责井下主要胶带大巷、皮带、皮带机头硐室的防灭火工作。

    1)必须定期冲刷巷帮,定期清理皮带底部浮煤,杜绝皮带托底摩擦现象,底板粉尘厚度不得超过2mm连续长度不得超过5m;
    转载处要设置喷雾,机头硐室配备灭火器、沙箱等灭火器材且在胶带大巷每50米设置消防洒水阀门,配备20米水龙带并由皮带队负责日常维护和使用。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300元。

    2)选用阻燃抗静电胶带,必须按MTl47-5标准要求设置主机,滚筒、衬垫及非金属材料均抗静电及阻燃,配套的所有电气元器件均隔爆,同时必须安装胶带输送机火灾报警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3)皮带托辊及各运转部位必须润滑,运转灵活,皮带严禁跑偏,防止摩擦起火。

    第二十六条 供应部负责井下爆破材料库的防灭火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

    1)爆炸材料库为独立通风系统,通风队每旬对其风量进行测定,并负责爆破材料库内隔爆水棚的安设及日常管理。

    2)爆炸材料库内不得设置固定照明开关,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得装灯。

    3)库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存。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管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4)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库内雷管和炸药存放方式及存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5)爆炸材料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沙子等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二十七条 井下施工煤层钻孔,使用螺旋或压风排粉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防止摩擦生热而引起瓦斯或煤粉燃烧。

    第五节 内因火灾的一般防治规定 第二十八条 必须建立起防治内因火灾的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 矿井的灾防计划时,应同时制定防止煤层自燃的处理计划,同时应结合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防灭火工程所需的资金、材料要纳入计划,由总工程师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总工程师要做好矿井的生产布局,避免生产过于集中造成采掘接替紧张而引起巷道布置混乱,或生产过于分散而引起的风量分配不均衡,被迫增阻调节而增加通风系统阻力。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及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运输巷和总回风巷宜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进行喷浆处理,且浆皮脱落、产生裂缝时需要在10天内进行补喷。

    第三十三条 在采掘设计中应避免与回风大巷沟通的联络巷,减少综采工作面辅运—胶带之间联络巷数量。

    第三十四条 井下皮带运输巷、盘区辅运巷、盘区回风巷、总回风大巷及硐室全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对于巷道中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严禁使用木板、煤渣充填。

    第三十五条 井下废弃的溜煤眼、机头硐室和风道、横川等存在风压差的巷道如需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其中的浮煤及可燃性物品全部清理干净,对底板松动煤体进行黄土覆盖,对裸露的煤体进行喷浆,同时对巷道闭墙前后进行加强支护和注浆堵漏,以防煤体发火及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三十六条 井下因生产需要排渣时,严禁将含有煤的矸石堆放在联巷、采空区内。若矸石需要排放在井下应制定专门的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防灭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巷道设计必须遵循“三减”原则,即减少大巷开口、减少联巷、减少风桥。

    第三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的防水闸墙、组合闭墙、风桥等通风设施的施工,原则上由矿内施工单位进行,严禁外委和转包。通风设施的施工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九条 凡施工通风设施的回采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对前后10米范围内的顶板进行补强支护,防止压裂而造成漏风。

    第四十条 采工作面必须配备凝胶防灭火装置,综采队必须对装置进行日常的检修和维护,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工作面出现发火征兆时进行注凝胶。设备出现不完好处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 综采工作面不得向采空区和联络巷密闭墙处丢弃油桶、绵纱、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发现一处处罚200元。

    第四十二条 采面顺槽间联络巷闭墙的设计必须首先满足防灭火要求。施工闭墙前必须将其中的浮煤、易燃物等全部清理彻底,严禁将可燃、易燃物品充填进闭墙内。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四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在回采期间要控制好采高,原则上不得留有顶底煤,以减少采空区遗留的浮煤;
    皮带巷底皮带下不得有浮煤,保持干净。

    第四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回撤完毕后,必须在5天内完成采空区临时封闭;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封闭采空区前应对停采线以外巷道围岩进行喷浆封闭,严禁留有浮煤、油桶、绵纱、油脂、枕木、大料、木板等易燃物。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四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的皮带机头硐室、两巷、设备列车处必须备有沙箱、灭火器和灭火工具,灭火器要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

    第四十六条 皮带巷要每天检查皮带跑偏情况,电器设备不得有失爆现象,机械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并加注安全可靠的润滑油,以防摩擦起火。

    第四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严禁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作业。如果确因其它办法无法解决,需要在工作面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作业,严格执行矿业公司【2011】133号文件。

    第四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的压风机严禁放在进风流,应安设在回风斜横川或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联络巷内,并设专人看管。

    第四十九条 皮带巷要设置温度、烟雾传感器,回风巷口和工作面上隅角要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五十条 工作面两顺槽必须按规定设置防火门、隔爆水棚,两顺槽的压风自救管路必须有与盘区注氮系统对接设施,并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气试验。

    第五十一条 通风队每天安排专人对综采工作面所有闭墙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压差进行观测,同时对闭墙的完好程度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汇报处理,若闭墙周边围岩受损由通风部安排对其注浆。

    第五十二条 通风部要对工作面所有闭墙建立档案,从设计、施工和验收入手,实行“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

    第五十三条 采空区漏风供氧是引起煤自燃的重要原因。采空区漏风有两个原因,一是通过工作面漏风,主要是通过进风隅角进,回风隅角漏出;
    二是通过联巷密闭向采空区漏风。

    1)如果发现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冒落不严,必须加强退锚杆(锚索)工作;
    漏风严重时,可安排综采队在工作面每推进50米,在工作面进、回风隅角处各施工一道封堵墙,充填隅角漏风通道。封堵墙沿工作面推进方向下部宽3m,顶部宽1m,沿工作面摆布方向长度,外侧接触煤壁,内侧靠近支架,封堵墙材料为黄土袋。

    2)发现从联络巷密闭及周边煤柱逸出瓦斯时,瓦检员要每班进行观察,并汇报瓦斯情况,通风队要及时对闭墙进行注浆封堵。

    第五十四条 工作面停采或推进速度过慢时要制定防灭火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措施可包括降低抽放负压,减少抽放量,减小工作面风量,注氮等措施。

    第七节 综采工作面阻化剂及封堵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阻化剂喷洒系统必须正常使用,配比浓度必须保证在15%--20%之间。每1000L(或每m3)水,配比工业盐量100kg。

    第五十六条 工作面进行撒盐,每割一刀撒一次,每次撒盐为整个切眼,撒盐量每次不少于100kg。

    第五十七条 工作面生产期间每刀煤过后,阻化剂喷洒一次,保证喷洒到位,每次喷洒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每次移架后,进行一次全切眼撒盐工作。

    第五十八条 综采一队、综采二队每月用工业盐量不得少于25吨,月底通风部进行统计,每少1吨,罚款1000元。

    第五十九条 现场安监员、瓦检员负责监督综采队阻化剂喷洒实施情况,由当班班长在阻化剂使用记录表上填写喷洒记录,安监员、瓦检员签字认可,通风部定期进行检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处罚安检员、瓦检员、当班班长、跟班队长每人500元。

    第六十条 阻化剂使用记录表每月月底交至通风部。

    第六十一条 封堵材料为珍珠岩,严禁使用油桶、木板等可燃性材料封堵,发现1次处罚1000元。

    第六十二条 封堵材料必须在指定位置存放,材料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不得随意放置,一旦发现乱扔乱放,每袋珍珠岩处罚100元。

    第六十三条 珍珠岩一次性给综采队发放500袋(其中300袋为使用数量,按照每日98%回收率进行回收,补充200袋),以后每月给综采队补充珍珠岩200袋。

    第六十四条 若工作面上、下隅角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封堵材料不足,由通风部核实补充。

    第六十五条 因封堵材料回收率达不到要求,导致封堵材料不足,材料费用由综采队承担,并按照材料单价进行加倍处罚。

    第八节 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并采用系统检测和人工取样分析等综合方法开展火灾监测预报工作。

    第六十七条 要合理选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地点,每月月底编制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点设置计划,并报送审批。每周至少对采空区密闭墙、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回风巷、高冒区、与回风大巷沟通的联络巷等其它可能发热地点检查1次,如发现气体异常,应每天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气体成分、检查点温、环境温度、水温、密闭内外压差等。未按照要求检测的每一处处罚500元。

    每月要对预测预报地点总结分析,对重点区域形成趋势线,发现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有关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未及时上报的处罚500元。

    第六十八条 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设计和安装一氧化碳、温度、烟雾等传感器,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实行连续监测,工作面、盘区回风大巷、瓦斯排放管路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第六十九条 必须根据工作面数量及矿井实际配备满足需要的CO报警仪、CO检定管、光学瓦斯测定仪、O2报警仪、CH4报警仪和测温仪(温度计)等仪器正常开展人工检测预报工作,检测参数为CO、O2、CO2、CH4和温度等。

    第七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适应本矿井煤层自然发火的指标体系,发现气体浓度达到临界值或自然发火指标异常时,立即发出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矿井加强防灭火检测装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稳定、数据监测准确、预报及时可靠。

    第七十二条 采空区是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的重点,由通风部制定防灭火方案,通风队负责落实。

    1)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采空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的采空区、曾经发火的地点和每一个密闭墙的具体位置、尺寸、构建材质。采空区和密闭墙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采空区密闭墙管理卡片,图纸和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2)通风队对采空区闭墙进行人工检测并取气样送实验室分析,并建立台账,对每个密闭墙的观测数据要形成全生命周期,每月将数据绘制成曲线图,报通风部及相关领导审阅。

    3)采空区闭墙发现异常时要及时通知通风部及相关领导,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商议处理方案,由通风队按照方案具体实施。

    第九节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束管监测系统基本应用和功能 1)自燃火灾预防功能,通过连续监测煤自燃过程中标志气体组成、浓度变化规律,早期预测预报煤层自然发火程度,防止自然发火和瓦斯爆炸;

    2)通过判断密闭火区的发展情况和火区熄灭程度,为启封火区提供科学数据;

    3)在采用惰气防灭火作业中,跟踪了解作业区惰化情况,为灭火措施提供保障;

    4)束管未敷设到地点,可人工采样检测功能;

    5)报表功能:检测谱图报表,气体含量变化趋势报表等;

    6)联网功能:达到检测数据共享。

    第七十四条 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 1)管路敷设时应尽量使路径短、拐弯少,以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

    2)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穿管。

    3)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4)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方便维护,高度适宜。

    5)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或设置管路夹板,以便于检查维护。

    6)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封闭在一年以下的采空区和有自燃发火征兆的采空区或其它有可能发生自燃发火地点应设置监测点。

    第七十六条 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监测地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采煤工作面监测探头一般布置在采面上隅角端头支架或切顶单体柱后侧,距离底板1.5米;
    采面采空区有自燃发火征兆时,可采用上、下隅角埋管方式,同时加设测温度热电偶进行温度测定。

    第七十七条 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要对整个系统管路进行统一编号,每一条管路必须在测点释放标准气体,详细记录管路的气压值,气体传输时间,并和地面分析的数值进行比较,管路的传输损失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否则应进一步检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七十八条 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

    第七十九条 地面实验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具,室内禁止明火。

    第八十条 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束管的走向,监测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第八十一条 微机监测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八十二条 微机只供束管分析及有关资料打印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十三条 微机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能训练掌握使用方法及色谱仪的维护。设备保修期内严禁私自拆装,系统运转出故障时,须在厂家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维修。

    第八十四条 数据测定前检查设备完好及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的操作规程操作。监测数据应包括O2、N2、CO、CO2、CH4、C2H4、C2H6、C2H2等相关参数。

    第八十五条 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操作规程停机处理。

    第八十六条 每次开机前对分析仪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误差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系统设备按照规定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检验一次。

    第八十七条 必须定期对该系统进行检修、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次分析完毕后,要及时打印结果,并按顺序关机。对操作不当,造成监测数据失实或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进行处罚或赔偿损失。

    第八十八条 根据记录表的数据,由系统自动生成或手工每天在坐标纸上描出各指标气体含量的变化趋势曲线图连同检测到的数据报表报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部审阅签字。

    第八十九条 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部、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理。

    第九十条 如特定气体浓度变化较大有发火迹象,立即向煤矿通风及总工程师等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九十一条 专业维护队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进行必要的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管路进行维护,重新悬挂;

    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对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对滤尘器定时清理,防止堵塞,并按要求悬挂;

    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更换不合格探头。

    第九十二条 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第九十三条 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相对固定测点,每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

    第九十五条 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束管监测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束管监测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九十六条 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十节 注氮防灭火管理 第九十七条 通风队负责井下注氮设备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负责注氮硐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 通风部负责注氮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季、月注氮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氮防灭火效果,研究和改进注氮技术方案,通风队负责制定注氮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九十九条 对放水的采空区、氧气浓度大于7%的采空区和气体异常的采空区必须实施注氮。

    第一百条 制氮机必须安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的巷道内,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设传感器。注氮设备安设地点要求顶板完整、支护良好、无杂物堆积、无淋水和粉尘飞扬的地点,保证安装地点风流畅通,不得妨碍人员作业和行走,尽可能选择在用不可燃材料支护的巷道内。

    第一百零一条 注氮防灭火系统必须完善、可靠,管路等设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输氮管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足够的机械强度,并经过防腐处理。

    2)管路的铺设应尽量减少拐弯,要求平、直、稳,按要求设置三通阀门,并加强软管的管理和维护,严禁漏气、打死褶或被浮煤压埋;严禁在注氮管路上堆放、吊挂他物。对管路分岔处及管路中的阀门要严格管理,经常检查,严禁阀门处漏气及非工作人员随意开、关。注氮结束后,通风队必须及时关闭通向采空区中的管路闸阀,以防止空气串入采空区。

    3)注氮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必须建立注氮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氮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5)制氮机运行期间操作人员要每小时检查注氮机出口的O2、流量、温度等参数,并作好记录,每天对注氮机取样进行化验分析,确保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对注氮硐室检查1次,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6)通风队需定期对注氮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7)注氮机配套的空压机,需按照各省市设备检测检验的要求每年对空压机进行检验,确保设备完好。

    第一百零二条 回采工作面采用随采随注的注氮方式时,要针对采空区氧化带范围实施注氮,一旦工作面回风隅角氧气浓度开始降低,应停止注氮。

    第一百零三条 对完成永久封闭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实施注氮,直至采空区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方可停止注氮。

    第一百零四条 通风队要完善注氮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氮系统图、注氮台帐、注氮设备运转记录等。

    第十一节 注浆防灭火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通风部负责注浆防灭火业务管理,包括编制注浆工程计划,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分析注浆防灭火效果。通风队具体负责注浆工作的开展及注浆安全措施的编制。

    第一百零六条 注浆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必须建立注浆设备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注浆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等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在采取注浆防灭火措施前,必须提前编制注浆安全技术措施,并应包含注浆前疏水和注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一百零八条 注浆前应检查煤柱、闭墙的完好情况,如果存在裂隙要及时用速凝剂、水泥进行抹缝堵漏;
    若缝隙较大则要对巷道、闭墙进行喷浆,待喷浆层固化后方可注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施工的注浆钻孔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的参数,不得私自更改参数,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立即下封孔管并进行封孔,封孔完毕后安装球阀,并关闭球阀,防止钻孔漏风。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注浆前应先用清水对钻孔进行冲洗,并做耐压测试,防止注浆时护孔管脱落。注浆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压力、流量、油温、声响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注浆期间要派专人注意观察附近巷道是否有跑浆及巷道松动情况,发现漏浆要及时停注,并进行封堵,待凝固后方可压注,否则处罚300元,并扣除注浆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注浆钻孔结束标准 单孔注浆压力达到设计终压,泵量<20L/min,稳定20min即可结束单孔注浆。若单孔注浆时出现周边明显渗漏浆严重,则立即对漏浆部位进行封堵,并在原注浆孔1.5m范围重新打孔注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注浆区域前后50m要设置警示牌,车辆行驶到工作区域要鸣笛慢行,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三条 注浆时不得随意停水、停电,必要时必须事先通知,待停止注浆冲洗管路和注浆泵后方可停水、停电,正常注浆结束后必须立即清洗注浆泵和管路。

    第一百一十四条 注浆跟班人员应认真记录压力、注浆量、时间等原始数据,注浆结束后记录好台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注浆现场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文明施工,注浆工作每班结束后必须对现场卫生进行清扫。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矿井要完善注浆防灭火基础资料管理,包括:注浆防灭火系统图、注浆记录、设备运转维修、注浆管路检查维护记录等。

    第十二节 火灾应急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火灾处置 1)现场应急处置方法 发生事故后,工作面班长、瓦检员、安检员立即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到达安全地点后向矿调度室汇报。若撤离有困难时,应及时就近躲入压风自救袋中,等待救援。

    2)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矿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如下工作:
    ①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通知所有预案相关人员到矿调度室集中。

    ②通知变电所切断灾区动力电源。

    ③通知灾区人员由当班班长、瓦检员、安检员组织按避灾路线撤到大巷侯车场,并由班长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④通知运输队到候车点接人并通知带班领导赶到车场设置井下临时指挥中心 3)现场处置 组织救护队迅速赶到灾区抢救遇险人员,并组织医护人员地面抢救伤员。救护队到事故地点进行侦查,查清事故性质、范围、事故危害程度,汇报地面指挥部,为下一步制定方案提供依据。

    火灾现场有害气体降到安全范围、且通风系统正常后,根据制定的处置措施,进行下一步工作。每进行一步工作,都必须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火灾灾变处理 1)调度室建立24h值班制度,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电话时,要问清和记录好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指挥员报告。

    2)处理矿井火灾事故时应遵循下列原则:控制烟雾的蔓延,避免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防止火灾扩大;
    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3)进风井口、井筒、井下车场、主要进风巷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指挥部下达反风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采取风流短路措施减小风流控制火势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部撤出。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反风时,要保证非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先反风,事故区域的主要通风机后反风。

    4)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和煤尘,观测灾区气体和风流变化。当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

    5)灭火工作必须从火源进风侧进行。用水灭火时,水流应从火源外围喷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
    必须有充足的风量和畅通的回风巷,防止水煤气爆炸。

    6)扑灭上、下山巷道火灾时,必须采取防止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的措施。

    7)扑灭硐室火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爆炸材料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他爆炸材料运出,因高温运不出时,应关闭防火门,退至安全地点。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事故。

    8)采用隔绝法封闭火区救灾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时,应设置防爆墙,在防爆墙的掩护下建立永久密闭墙。

    ③ 需要封闭多条巷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封闭顺序。

    ④火区临时封闭后,人员应立即撤出危险区。进入检查或加固密闭墙时,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⑤ 密闭的火区中发生爆炸密闭墙被破坏时,应在较远的安全地点重新建造密闭。

    ⑥ 必要时进行矿井井筒封闭。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井下火灾事故报告制度 1)建立以调度室为中心的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

    2)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上报相关部门并立即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3)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第十三节 火区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汇报通风管理部和总工程师。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直接灭火,无法直接灭火时,立即对火区进行封闭。灭火措施和封闭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火区封闭后,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危险区域,通往火区的各个巷道要设专人警戒,严禁人员入内,24h后允许人员进入检查并加固闭墙。

    2)封闭后要采取闭墙喷浆和均压通风等措施,减少火区漏风。

    3)如果火区内O2、CO、温度等参数没有下降趋势,总工程师要立即组织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矿内每一火区都必须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永久保存。

    火区卡片上要详细记录发火日期、原因、位置、范围、防火墙厚度、建筑材料、灭火处理过程、灌浆量以及空气成分、温度、气压变化等情况,并且要附有火区关系位置图。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井下火区一经封闭,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任何一道闭墙,如确有必要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火区检查须遵守下列规定:
    1)火区检查周期 ①通风队必须指定人员每周认真检查分析已采区、残存火区及相关区域的CO、C02、CH4、O2、C2H4、C2H6、C2H2等,要将自然发火及观测情况汇总成表(周报),经通风队长审阅、报通风部、通风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存档。

    ②新封闭火区的防火墙必须每日检查1次,一氧化碳急剧变化时,每班至少检查1次。所有检查结果,都要记入防火记录簿中。如果发现防火墙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及火区内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③已采区闭墙、已采面进回风和尾巷闭墙内外的气体成分,每周取样分析1次;
    闭墙内外压差每周测定1次。对新发现的异常区域,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取样地点和分析次数。

    2)检查内容和方法 ①检查防火墙上内外压差,分析封闭区内空气压力变化情况。

    ②从回风侧防火墙上的观测管内取气样进行气体成分分析,并测温和观察封闭区内的火情变化。

    ③检查防火墙有无裂缝,有无漏风现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1)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报告,启封报告包括启封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阅后方可执行。

    启封火区报告内容应包括:火区位置、发火日期及原因、火区鉴定资料及依据、火区基本情况、启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闭方案)、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启封火区图(注明火区位置、防火墙位置、通风系统等)。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启封火区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做好把火区的回风直接引入回风巷的准备。火区回风所通过的巷道内不准有人员工作或停留,切断一切非本安电源。

    2)在与火区相连的巷道内应按规定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3)准备好启封火区和重新封闭火区所需要的一切材料设备和灭火器具 4)火区启封前,应先在防火墙外构筑有防火门的锁风墙,启封时关闭防火门,防止大量的新鲜空气流入封闭区使熄灭的火源复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启封前,救护队要在锁风情况下,详细侦察、检查、分析化验火区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和巷道支护情况,确认火区熄灭后,方可启封火区。

    第一百三十条 启封火区时,要逐段恢复通风,并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如有复燃危险,必须立即停止通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启封后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大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

    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

    第十四节 煤矿煤层自燃危险指标评价体系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为有效预防、预测煤层自燃,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开矿实际情况对影响煤层自燃的指标综合考虑进行分析、评价、预测,以便对煤层自燃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做出有效预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自燃危险指标评价 影响煤层自燃的因素主要包括:煤层的自燃倾向性;
    地质条件;
    开采技术条件;
    环境条件。

    1、煤层自燃倾向性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对2号煤层进行了最短自燃发火期的实验。该实验分别对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燃发火标志气体、最短自燃发火期做了实验测定。

    煤样的工业分析及自燃倾向鉴定结果如下所示 工业分析及自燃倾向性等级鉴定结果 项目 工业分析(%) 全硫 St,ad (%) 真相对密度 dTRD 吸氧量 Vd cm³/g干煤 自燃倾向性 Mad Ad Vdaf   1.51 14.05 32.57 1.49 1.47 0.54 Ⅱ类 通过煤样升温氧化实验,发现煤样升温氧化气体产物的规律是,CO出现最早,其次是C2H4,且CO贯穿了煤样的整个氧化过程。当温度升高至41℃的时候出现CO,随着温度的升高浓度逐渐呈上升趋势,当温度升高至100℃的时候CO浓度开始急剧增大,表明煤体开始发生迅速的氧化反应;
    当温度达到117℃时开始出现C2H4、C2H6、C3H8,同样其浓度随着温度的升高而增大;
    煤温在20℃至165℃之间时未发现有C2H2,当温度达到197℃时出现C2H2,表示此时煤体已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

    因此首选的自燃标志气体是CO,可以采用CO的相对量和变化率作为自然趋势预测预报的指标,结合C2H4相对量进行自燃状态预测预报。如果出现CO且浓度持续增加,上升速率加快,则表明煤体的温度已达到100℃,应当发出预警;
    如果检测出C2H4则表明煤体温度至少在129℃以上,此时煤体处于加速氧化的阶段,应立即采取措施应对;
    如果出现C2H2此时煤体温度至少在197℃以上,煤体处于激烈氧化阶段,很快会出现明火。由于2号煤层下部赋存有油型气,油型气内含有C2H6因此不能作为发火标志气体。测得的最短自燃发火期为55天。

    2、煤层赋存条件 煤层赋存条件是煤层自燃危险性的重要指标。我矿主采二号煤层,煤层厚度在2.5~5.1m之间,平均煤厚4.5m,倾角为0°—5°,一般为1°,构造较为单一,开采深度为393-613m,井田范围内不存在陷落柱、火成岩等。因此煤层的赋存条件较好,不易发生火灾。

    3、开采技术条件 (1)矿井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一次采全高综合机械化采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煤层回采率在90%以上。割煤时一般不留顶底煤,采空区遗煤较少,因遗煤大量堆积放热而引起煤体升温导致煤层自燃的概率较小。

    (2)经西安科技大学对我矿综采工作面采空区自燃“三带”进行测定,得出采空区窒息带在170m以后,我矿各工作面月均回采速度在300m左右,而最短自然发火期为55天,因此采空区遗煤将会在尚未发生自燃之前已被甩入窒息带内,极大程度降低自然发火危险性。

    4、环境条件 采空区遗煤所处的环境变化会引起浮煤自燃过程的动态变化。采空区漏风强度,采取的自燃预防性措施以及采空区范围不断动态变化,均对煤层自燃有一定影响。

    (1)通风管理 新鲜风流经回采工作面后,带走工作面的瓦斯、降低工作面温度。通风风流形成风压,导致采煤工作面和采空区之间的风压差,回采工作面和采空区不可避免会存在漏风联系。只要采煤工作面有风流通过, 采空区内冒落岩石的孔隙和裂隙中的气体就必然处于流动状态。对采空区漏风强度的评价通过对下层指标工作面风量和采空区冒落充填情况进行评价来实现。工作面风量越大,漏风通路两端的风压差越大,漏风量就越大。冒落充填情况是决定采空区漏风风路的风阻大小和采空区煤体空隙率的关键因素,冒落充填情况越好,漏风风阻越大,漏风量越小。因此必须优化通风系统,降低通风阻力。我矿综采工作面一般配风量在2000m³/min左右,风量较大,但在回采期间,工作面上下隅角较容易垮落,且在每班回采后均对综采工作面上下隅角进行封堵,降低采空区漏风。因此采空区漏风强度较小,对防灭火工作有利。

    (2)自燃防治因素 预报技术 上隅角设置温度、CO传感器进行监控预报,地面配备束管监测系统定期采样分析。

    防治技术 我矿在综采工作面采用阻化剂喷洒与人工撒盐的方式对自燃发火进行预防,同时在设备列车处配备移动式注胶防灭火装置作为应急装备,各工作面均配备有注氮系统可对采空区进行惰化,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可及时处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百三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煤层自燃危险指标评价 掘进工作面煤层自燃危险指标主要与煤层自燃倾向性,防尘管理,防火设施等相关。

    1、掘进面同属二号煤层,属于Ⅱ类自燃煤层。

    2、粉尘堆积易引起自燃。粉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值,长期不清理易引起煤尘氧化发热自燃。因此掘进工作面应加强工作面的防尘工作,定期对巷道进行冲洗,严禁煤尘堆积。

    3、巷道掘进期间施工的瓦斯抽采钻孔漏风。我矿双巷掘进的巷道,一条作为进风巷,一条作为回风巷,巷道掘进时为治理瓦斯施工抽采钻孔穿过两巷,两侧风压较高,在钻孔内形成风流,易引起钻孔煤体自燃。因此抽采钻孔不用后及时采用注浆封堵的方法对钻孔进行封堵,封闭漏风通道。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大巷煤层自燃危险指标评价 1、煤层自燃倾向性 我矿大巷多布置在2号煤层中,同属Ⅱ类自燃煤层。

    2、浮煤堆积 我矿的胶带、辅运大巷与回风大巷之间设置有联络巷(已封闭),由于受矿压影响,联络巷产生底鼓、片帮、掉顶等现象,堆积有一定浮煤。同时联络巷两侧煤柱受矿压影响严重,煤柱破碎,煤体裂隙内有一定破碎的浮煤堆积,即满足自然发火的浮煤条件。因此必须及时将联络巷打开,并清理浮煤,对巷道进行喷浆支护防止煤体与氧气直接接触,同时对破损的巷道进行注浆封堵煤柱裂隙,包裹破碎煤体,隔绝浮煤与氧气的接触。

    3、氧气供给条件 联络巷两侧的风压过高则漏风强度越大,封闭空间内氧气浓度就越高,给联络巷内破损的煤体氧化提供了充足的氧气,使得煤体氧化得以持续进行。

    4、蓄热条件 联络巷或煤柱裂隙内漏风通道狭小,风流不畅,煤体氧化产生的热量不易扩散,容易形成集聚、升温。

    5、氧化升温状态持续时间 煤体的氧化升温状态持续时间足够长,就会集聚足以引起煤体自燃的热量。因此必须及时对与总回沟通的联络巷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煤体氧化升温,尽早阻止氧化状态的继续。

    因此对与大巷的煤层自燃必须提前采取清渣、支护、喷浆等方式清除浮煤;
    采用注浆的方式阻断煤柱漏风通道,隔绝供氧;
    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报采用注浆或注高分子等手段对自燃隐患进行控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空区煤体自燃危险指标评价 采空区内煤体自燃主要与浮煤堆积、氧气供给、蓄热条件等相关。

    1、浮煤堆积 采空区内的部分巷道在矿压作用下产生底鼓、片帮、冒顶等现象,易造成大量浮煤在巷道内堆积。

    2、氧气供给 采空区内氧气含量的大小直接决定着浮煤的氧化程度,若氧含量低,浮煤得不到足够的氧气使氧化继续,则不会持续产生热量,不引起自燃。若氧气含量充足,浮煤得以持续氧化,则会持续放热。因此必须对采空区闭墙及闭墙周围煤体进行加固封堵裂隙,防止从巷道向采空区内漏风供氧。

    3、蓄热条件 采空区封闭后,内部风流微弱,煤体氧化后产生的热量不易扩散,易积聚在空间内,具有良好的蓄热条件。

    因此在采空区封闭前应将浮煤全部清理干净,对巷道进行注浆加固或喷浆支护,防止煤体受压破碎掉落堆积;
    提高混凝土墙体的抗压强度和密封性能,隔绝氧气供给;
    同时加强对采空区密闭墙的监测,及时发现异常,采用注浆、注氮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对全矿“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编制“一通三防”规程措施,必须符合《规程》、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各“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详细具体,针对性强,不得一概而论。

    第三条 专项措施编写好后由总工程师召集,通风、生产、机电、调度、安监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参加,对编写的技术措施进行会审,会审完毕后,参加会议的人员在措施上签名,写出会审纪要或记录,然后正式打印若干份,分别将措施报送相关矿领导及部门并实施。

    第四条 工程技术人员要随时掌握现场情况,及时编制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严把安全技术关,造成失误,按管理过失进行处理。

    第五条 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完成该图纸的设计绘制、会签工作,并给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进行“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

    第六条 各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一通三防”方面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业务范围内把关,对规程措施进行补充完善。各单位的“一通三防”规程措施会审签字后,开工前规程措施必须提前下发到各有关单位,否则不得开工。

    第七条 规程贯彻要求:开工前,必须组织对作业规程进行学习和贯彻,学习完毕后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及格方可作业,不及格的人员必须重新学习、考试,直到及格,否则不能下井作业。学习贯彻完毕后参加学习的全体人员必须签名。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落实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任何人员发现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与规程措施不符,或规程措施有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时,立即向通风和安监部门汇报,要求进行整改,确保通风安全。

    第九条 重大“一通三防”措施必须上报矿业公司,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处、生产处、安监处、机电处会审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 第十条 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制定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应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隐患排查人员由通风、安监、机电、生产等部门和施工区队组成,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要立即向现场负责人和通风调度室汇报,通风调度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二条 矿通风部对各级部门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整理,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接到“一通三防”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认真组织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 矿井应对“一通三防”隐患整改单位的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验收,不合格的要求继续整改,重大“一通三防”隐患必须停产整改。

    第十五条 矿井每月的“一通三防”例会,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室进行“一通三防”隐患研究分析,制定处理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六条 通风部门应经常查找、分析通风系统隐患,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并抓好隐患整改和落实工作。

    第三节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二号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和研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八条 例会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主持,二号煤矿各部室、区队、外协施工单位主管参加,通风部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一通三防”文件,及上级领导的指示。

    2、各单位总结上月工作,及时反馈工作落实与进展情况,并处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

    3、将近期及本周工作提交例会讨论,并做出决定。

    4、安排部署下月及近期各项工作(以书面形式)。

    5、及时通报各种信息,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6、积极探讨瓦斯治理新技术、新手段。

    第二十条 “一通三防”例会一般每月最后一天召开。各参会单位要严格遵守例会制度,正职按时参加会议,迟到罚款200元,未请假不参加会议,每次罚款500元。

    会后要认真落实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并在下月例会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章 其它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5年3月下发的《陕西黄陵二号煤矿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黄二矿发【2015】45号)废止。

    第三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程》相违背的,或本制度未涉及的相关规定,以国家相关法律和《规程》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一切奖罚资金,都进入二号煤矿安全管理基金。

    相关热词搜索: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 三防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指什么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学习资料
    • 语录
    • 生肖
    • 解梦
    • 十二星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