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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分析思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强化科技

    时间:2020-02-15 07:36:0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温家宝总理多次明确指出,要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部门,加强新形势下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构建法治民政新格局,提升民政系统法制化建设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实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政府行政职能不断转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向前推进。适应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目前的计划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民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能,用依法行政统筹各项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从传统民政向法治民政的历史性跨越。

    (二)民政工作领域不断拓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历来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伴随着社会转型、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要求民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传统领域民政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等新兴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为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多。近年来,全国人大陆续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等一系列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法律,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省市人大也出台了一系列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随着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婚姻法》、《收养法》、《兵役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日益增多。目前,民政部门正在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达87部。此外,还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制订的大量规范性文件。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势必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

    (四)事后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需要做出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等十大类五十多项行政审批(许可)及其行政监察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要求逐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就笔者所在的大连市民政局的情况来看,近年来经市政府多次清理,目前仅保留3项行政许可和1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随着民政审批事项准入门坎的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行政要求不断提高。当前,全国各级地方政府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研究制定下一个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重要发展阶段。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国家民政部提出了建设法治民政的战略任务。依法行政面临的新形势,对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当前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缺乏良好的执法环境。长期以来,民政部门在人们心目中一直是专做赈灾募捐、救孤助残、扶贫帮困、优抚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会福利部门,而不是什么执法部门,甚至有一部分从事民政工作的同志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重说理、轻处罚等偏差。此外,受传统丧葬祭祀习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使殡葬执法遇到了许多困扰;
    受双重管理体制影响而形成的官办色彩浓厚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现状,也给民政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二)执法依据刚性不强,缺乏过硬的执法手段。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
    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三)法制机构建设滞后,缺乏应有的执法力量。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大多数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国家民政部也是去年10月才刚刚成立政策法规司,许多基层民政部门不仅没有法制机构,甚至连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都没有。由于法制工作人员少,机构不健全,专门的执法队伍尚未建立,无法统一规范行政监管、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各项行政行为,难以及时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立法调研、执法培训、检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极大地制约了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很不相适应。

    (四)装备经费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执法条件。外出执法办案离不了车辆、电话、对讲机等交通通信装备和照相、摄像、录音等调查取证设备;
    日常法制宣传、执法培训、立法调研、法律咨询,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也需要行政开支。由于民政部门行政执法经费一直未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没有专项经费保障,执法装(设)备不能及时配备,执法办案所需费用无法例行开支,行政执法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五)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
    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
    有的同志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日常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没有形成制度,执法监察工作尚未有效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有待于进一步向基层延伸。

    三、对进一步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政法制机构。民政法制机构在规划、组织、协调民政法制工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立法调研、普法宣传、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行政救济等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下一步市、县级地方政府落实“大部制”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各省市和县区级民政机关均应设立政策法规处和法制科,并分别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和大队,纳入直属事业单位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要求,统一行使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要努力克服困难,从工作实际出发,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二)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要高度重视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与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按照推进重点、突破难点、科学安排的原则,积极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立法调研,编制切实可行的民政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草案起草工作。由于法律法规的制(修)订程序繁琐、周期较长,民政部门不能消极等待,无所作为,而应紧密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适时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各项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在起草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应明确规定民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避免过分强调联合执法带来的相互推诿、职责不清、难以协调等弊端,树立和维护民政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性。通过发挥立法工作职能,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一方面为拓展民政工作领域、创新民政工作体制扫除法律障碍;
    另一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机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为推动民政事业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民政工作权限法定化、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行为规范化。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形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不断加大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的力度,通过开展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月、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
    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民政各专业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努力适应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教育和引导民政执法人员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肩负起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四)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管理和执法监督制度,统一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和行政执法检查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逐步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监督体系。在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进一步落实民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建立自上而下的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制度和执法质量检查考评机制。平时,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每年年底结合业务工作目标考评,集中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五)落实经费物资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明确规定,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尽快协调解决民政执法专项经费问题。在目前执法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要争取通过内部调剂筹措资金,解决部分急需执法装(设)备的购置费用。为加强民政执法队伍管理,增强民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易识别性,促进民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统一制定全国民政行政执法标志,用于车辆等执法装(设)备的明显标示,并参照城管、劳动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服装的样式和标准,统一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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