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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作文600字【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范文三篇】

    时间:2021-07-01 01:06:3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范文三篇 【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
    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
    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
    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条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一个月(含)以上较长期配备、租用校车的学校,在校车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

    (二)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使用校车的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将情况通报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该学校及其法人代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该校法人代表行政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 1、禁止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2、禁止机动车进入学校。特殊情况要在我校兼职保安的指挥下停在指定位置。

    3、禁止学生擅自檓穿马路。

    4、班主任必须掌握全班过马路学生的基本情况,决不能漏掉一个学生(下午放学后不能留过马路学生打扫卫生或做其它事情,如必须留下来,则由老师必须带学生过马路)。

    5、班主任在中午和下午放学时,放学铃声一响,班主任必须动作迅速地组织学生排队有秩序下楼,以便统一拉绳过马路。班主任把全班路队带到一楼大厅时,让指定路队长负责带不过马路学生到校门。班主任则在一楼大厅看管过马路学生,听从管理人员指令统一带学生过马路。

    6、各班每天必须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平时过马路时一定要慢行,不能跑,要左右看,没车的时候再过去。

    7、值日教师、兼职保安要按要求负责校门及周边秩序管理,严格禁止学生自己擅自过马路。

    8、班主任在下午放学后才可家访。

    9、班主任在下午下班前必须到班级教室清场,督促打扫卫生等所有学生按时回家,待学生全部安全离校后方可下班。

    【三】 一、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二、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三、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四、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

    五、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六、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
    不准多车并行;
    不准勾肩搭背;
    不准撒把骑车;
    不准倒骑车;
    不准在公路上赛车;
    不准骑车带人;
    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七、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八、 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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