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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实施方案】 综合治税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09 16:11:22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XX县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借助部门管理权限和优势,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建立完善的社会综合治税(费)网络。通过对涉税(费)信息合力采集、集中处理及有效利用,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着重解决财税部门单一治税(费)、社会涉税(费)信息不对称、部分行业和部分税种税源控管不到位的问题。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源头控管、方便征管为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建立以“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费)体系。

    (一)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综合治税(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治税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税办),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县综税办设在县财政局。

    (二)制定工作流程 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的流程为:提供信息→采集信息→信息加工→信息应用,即参与社会综合治税(费)的部门(单位)指定专职人员从事社会综合治税(费)信息数据录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相关信息,通过安装在计算机上的数据采集模块进行采集,经网络传输到社会综合治税数据信息交换平台,由社会综合治税数据信息交换平台系统软件对相关信息自动进行识别、分类、比对、汇总,形成可用信息。

    (三)构建信息网络 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信息网络,各治税(费)成员单位均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传递,实现信息共享。县综税办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单位)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人员进行软件操作、工作流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使之能够满足综合治税(费)工作需要。

    三、工作职责 (一)各部门(单位)应提供的涉税(费)信息 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各部门(单位)应分别向县综税办提供如下涉税(费)信息:
    1.县税务局:提供税务户籍管理情况信息、税务非正常户管理情况信息、税务净入库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2.县发改局:提供储备项目调查信息、实施重点项目明细信息、涉及投资方面发文情况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3.县教育局: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举办各种民办学校的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4.县工信局(科技局):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规模企业名单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企业经营情况、科技项目投资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5.县公安局:提供全县网吧统计信息、企业购买火工器材信息、XX县旅馆业情况登记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6.县民政局:提供民政投资项目信息、民办非企业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7.县司法局:提供司法局公证信息、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8.县财政局:提供财政指标文件统计信息、支出科室项目年度计划、其他上级专项或财力安排项目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处置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9.县人力社保局:提供劳动派遣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10.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开垦费信息、探矿权明细信息、土地整理项目规模汇总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11.县环保局:提供环保项目投资统计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12.县住建局:提供建筑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合同备案、建筑工程招投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拆迁补偿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13.县交通运输局:提供各乡镇(街道、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结算信息、农村公路网工程桥梁资金配套情况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14.县水务局: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文情况及项目招投标情况、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等涉税(费)信息。

    15.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局):提供农业项目投资信息、基本农田、动物防疫检疫、畜牧小区建设和草原沙化治理等涉税(费)信息。

    16.县文旅广电局:提供网吧登记情况、文化建设项目信息、文化团体演出登记、体育比赛及体育界知名人士、提供旅行社和旅游网点开发建设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17.县卫生健康局: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统计等涉税(费)信息。

    18.县应急管理局:提供采矿企业和加油站油料储备等涉税(费)信息。

    19.县审计局: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发现的涉税线索等涉税(费)信息。

    20.县市场监管局:提供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统计信息、餐饮业、药店登记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21.县统计局:提供社会人均收入信息、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信息、商贸批发和零售业库存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22.县营商局:提供环评认定信息、货运车辆许可证发放信息、各单位审批项目的依据和收费标准等涉税(费)信息。

    23.医疗保障局:提供居民医保刷卡消费等涉税(费)信息。

    24.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供罚没统计信息、违规砍伐林木罚没收入收缴信息、国有林地承包经营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25.县编委办:提供法人登记单位信息,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机构及在编人员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26.县消防大队:提供娱乐场所、加油站、网吧和餐饮服业行业管理等涉税(费)信息。

    27.县交警大队:提供车辆牌照发放以及车辆户籍管理等涉税(费)信息。

    28.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项目采购、招标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29.县矿管办:提供企业矿产品称重、代收费金等涉税(费)信息。

    30.县金融发展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纳税人的存款资料等情况,人民银行协助财税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的开户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31.县凌河管理局:提供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河道采沙管理等涉税(费)信息。   32.县规划局:提供规划用地许可证信息、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统计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33.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全县电量电费统计信息、产值及用电信息、供电户籍表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34.县烟草专卖局: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涉税(费)信息。

    35.县广播电视台:提供广告收入情况信息等涉税(费)信息。

    36.县经济开发区、服务业集聚区、农产品加工园区、清风岭旅游景区、辽努保局等园(景)区:提供项目建设和园(景)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37.各乡镇(街道、场):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涉税(费)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财税部门提供相关涉税(费)信息,积极配合财税机关做好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

    (二)做好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 委托代征、代扣、代收工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税(费)的重要手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与被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受托方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不得擅自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2)受托方代征税款时必须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并开具完税票证。受托方不出示委托代征税款证书或不开具税收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代征税款。

    (3)受托方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

    2.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内容:
    (1)拥有并使用车辆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车船税,可委托各保险公司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和城市公共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代征。

    (3)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可由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征收。

    (4)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文化演出及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委托民政、文旅广电等部门代征。

    (5)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可由税务机关在核定税收定额时由房屋承租人代扣代缴。

    (6)各集贸市场内的零散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7)依据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税收,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代征。

    (三)部门协税护税职责 各综合治税(费)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堵漏增收,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财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1.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应贯彻“先税(费)后证”原则,即在办理审批、审验、核发证件、出具证明、支付款项过程中,要对所办业务和管理对象的完税(缴费)情况或接受税源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控管。

    2.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并逐步扩大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行业和范围,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推广税控装置。所有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征收付款凭证。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3.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发票或纳税凭证,否则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权、产权的过户手续。

    4.房屋、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办理过户手续。

    5.审计部门应将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是否准确完税作为必审项目。财税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依法将 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征收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

    6.财税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因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导致税款流失的,应向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传递该单位违规信息,相关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财税机关。财税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公安机关要与财税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力度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且不提供担保的,公安机关应配合财税机关阻止其出境。

    8.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财税机关依法实施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工作。

    9.人民法院对财税机关依法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应积极实施。

    10.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手续时,凭财税部门向纳税人发放的相关纳税通知书,待受让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后,方可办理出(转)让手续。

    11.营商环境建设部门办理纳税人工商登记注销时,协助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12.住建部门在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环节,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13.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举报。财税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依法处理;
    财税机关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应当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财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并以社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为依托,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格式、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实现涉税相关信息的共享。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综税办提供有关涉税信息。综税办要及时对涉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并将有关涉税情况及时反馈到财税部门,以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控税源信息,加强征管。

    (二)县综税办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重大问题,研究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以促进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的有序开展。综税办可以通过联合发文、委托协议等方式健全相关部门信息传递机制,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不断完善信息传递的手段和方式。

    (三)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派得力人员负责。综税办及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把政策落实到位,扩大社会综合治税(费)的影响,积极营造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的浓厚氛围。各部门(单位)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开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综税办要定期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涉税(费)信息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政府相关职责并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建立绩效考评机制。由综税办制定《XX县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考核办法》,报县社会综合治税(费)领导小组研究后下发,并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体系。对在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中高度重视、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对社会综合治税(费)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税(费)信息或提供虚假涉税(费)信息的,受托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扣减一定经费。违反 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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