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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方法及相关问答】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

    时间:2020-03-19 16:04:20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升级!1%的发票已开出!暂缓!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延迟进行!但这件事记得提前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要办理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由于疫情原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系统暂缓开通,具体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虽然个税汇缴延期了,但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小伙伴务必要绑定银行卡。

    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前, 这件事记得提前做! 一、绑卡注意事项 1.建议绑定Ⅰ类银行卡2.必须为本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 二、绑卡操作 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web端)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

    (一)个人所得税APP中填报 1.在个人所得税APP的首页选择“个人中心”,并选择“银行卡”。

    2.选择“添加”并填写银行卡信息。

    3. 完成短信认证后,添加银行卡成功。

    4. 银行卡添加完成后,可在“管理”中进行解绑。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web端)中填报 1.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选择“完善个人信息”;

    2.选择“银行卡”,点击右侧“添加”;

    3.添加银行卡信息,完成短信验证后,银行卡即添加成功;

    4.选择需要管理的银行卡,可对已绑定的银行卡进行解绑操作;

    附: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缴税局发布操作手册! 1.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免予汇算清缴,是否意味着起征点提高到了“12万”? 回答:不是。

    大家通俗理解的起征点,应该是任何居民个人都享受的减除费用一年6万元,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无需缴税,已预缴税款可以退税。

    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人不用汇算清缴,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在收到各类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了扣缴义务。

    如果符合这个条件,纳税人本身已经预缴了税款,只是豁免预缴税款之外的差额补税部分,但之前的预缴税款是不退还的。如果起征点是12万,纳税人不应该缴税,则预缴税款是要退还的。

    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纳税人即使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仍然要汇算清缴补税。

    另外,这个免予汇算政策适用期是两年,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起,如果没有新的政策出台,只要有应补税额,不管年综合所得收入是否超过12万,都应办理汇算清缴。

    2. 豁免汇缴义务中的年收入12万元,是毛收入,所得,还是收入额? 回答:毛收入。

    44号公告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条件是“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 明确指出是收入。

    收入、收入额和所得的区别是:
    收入(毛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 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赠=所得 3. 豁免年收入12万元以下人群汇缴义务,我还能否申请退税? 回答:可以。

    该政策只是一个税收优惠,在应补税额不超400元时,可以豁免汇算的程序义务和补税的实体义务。但如果有应退税额,仍然可以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豁免条款的表述:“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并未禁止年度汇算;

    申请退税的表述:“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两者并不冲突。

    4.豁免了汇缴义务,那税款还用不用补缴? 回答:是的。

    这个政策事实上是一个税收优惠。豁免了汇缴的一系列程序义务,收入、扣除无需要汇总,应纳税额无需计算,税款自然无需补缴。

    5.我自已计算时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捐赠后补税不足400元, 还用申报吗? 回答:需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不用补税。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判定纳税人是否需要汇算清缴,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各类收入和扣除信息。如果纳税人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系统无法掌握,可能会判定其需要汇算清缴。

    如果纳税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包括自行申报和委托单位申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最后算出应补税额低于400元,仍然不用补税。

    6.2019年度已按一次性奖金处理,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并入综合所得? 回答:可以 答案是明确的。公告2019年第44号解读:“ 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提示:
    ① 如果选择单独计税,汇算清缴时,原来的一次性奖金信息是不会出现在申报表中的。即如果选择单独计税,以前单独计税的一次性奖金,在汇算清缴时无需操作。

    ② 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需要将一次性奖金填入工资薪金所得,并将原来缴的税额填入已缴税额中实现合并计税。

    7.2019年度多家单位分别申报了一次性奖金,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合并为一笔一次性奖金? 回答:不可以 按照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申报过多笔一次性奖金的,可以保留其中最大的一笔单独计税。其余一次性奖金均需要填入工资薪金所得,并将税额填入已缴税额中实现合并计税。

    8.2019年度没有用过一次性奖金的公式,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拆分一部分收入做一次性奖金申报? 回答:不允许。

    如果2019年度没有使用单独计税公式,视为全部申报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系统里并不体现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拆分收入,会导致汇算清缴时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低于年中预扣预缴时申报的收入,导致数据错误,引发税务机关监控。

    另外,汇算清缴内容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不体现全年一次性奖金。

    (纳税人可能的操作:更正2019年某个属期的工资申报,更正为一次性奖金。注意防范风险,看工资制度、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如果造假,可能涉及法律责任) 9、扣缴义务人是否必须代理单位雇员申报? 回答:不是。

    在员工提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请求后,扣缴单位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代办,二是培训、辅导其完成(注意是辅导其完成)。

    时间要求: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

    (逾期未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不再为其办理。) 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应留存提交书面确认资料的证据。

    遗留问题:纳税人申请代办,扣缴单位未及时办理,纳税人是否还需要承担逾期责任?逾期的滞纳金由谁来承担? 10、如果有换工作的情况,员工是否任选一个单位做汇算清缴? 回答:员工选择扣缴单位申报的前提条件是:在纳税年度,这些扣缴单位都向其支付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

    分两种情况:
    ① 纳税人王某2019年1-6月在A单位工作,7-12月在B本单位工作。则王某可任选一个单位申报。2019年度有多家任职单位,即可选择其中任何一家。

    ② 税人王某2019年1-12月在A单位工作,2020年1月离职跳槽到B单位,则2019年度只有一个任职单位,王某只能选择A单位申报。

    11、委托申报与集中申报的区别 回答:一个是委托中介机构;
    一个是委托纳税年度内任职过的扣缴单位;

    前者可以拒绝委托;
    后者要么接受委托,要么辅导、培训并帮助其完成汇缴;

    前者有偿,后者无偿;

    前者不提供任何的预填服务,需要纳税人将所有信息提供给受托的中介机构;
    后者,系统提供自动计算功能,即提供在本单位的扣缴信息。但纳税人需要提供在其他单位的扣缴信息和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收入信息。

    12、纳税人自行缴纳的三险是否可以扣除? 回答:可以 纳税人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是社会保险均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需要填写缴纳地点。

    个税法第六条: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符合以上定义,可以扣除。

    13、纳税人在2019年补缴以前的三险一金是否可以扣除? 回答:纳税人2019年如果一次性补缴的多年的,视为2019年的支出项目,可以在2019年汇算清缴计算扣除,但是不能超过当年可扣除的限额(根据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的上限),能否全扣要看是否超过限额. 14、纳税人在两省分别缴纳的社保是否允许扣除? 回答:按照社保法规定,两处缴纳社保,退休时无法享受双重待遇,需要对其中一处进行清退处理。

    税法第六条: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两处均为超范围和标准,能否扣除争议较大。

    建议:所有社保交费都由社保机构核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应由社保机构来认定,属于社保机构的职权范围。只要是实际缴纳过的社保交费,都经过了社保机构审核;
    另外,纳税人确有实际支出,对这部分征税,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在没有明确规定前,建议先不作处理。

    15、劳务报酬填写收入时是否包含代开发票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回答:
    增值税是价外税,收入应当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收入中应该扣除发票中的增值税税款,但是不能扣除附加税款。

    附加税款需要在报表第七栏,其他扣除合计中第四项“允许扣除的税费”中填写。

    16、同时存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6万元是否可以选择性扣除? 回答:
    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只要有综合所得,必须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没有综合所得的,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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