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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对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观察与思考:关于冬的观察与思考

    时间:2020-01-24 07:27:3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政务服务方式改革,主要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方式的改革,也包括政府监察部门或受委托的政务服务机构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的改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深化政务服务方式改革是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和现实的着力点。
      丰富多彩的实践,有目共睹的成效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自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政务服务方式改革的势头波澜壮阔,实践丰富多彩。目前,上至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至乡镇政府,主办冠名“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审批办证服务中心”、“行政服务大厅”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为“中心”)已达4100多家,其中省级政府主办的有10家,省会中心城市政府主办的有15家,中等城市政府主办的有220多家。这些中心的政务服务内容涵盖了除宗教、意识形态、涉密等特别事项之外的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些中心还将触角延伸到了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督领域。综观各地中心的建设、运行及其工作成效,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显著特色。

      普遍建设“一厅三网”,显著提高了地方政府政务信息化和政务公开水平。近几年来,为数众多的中心建起了宽敞整洁、环境优美、管理服务电子智能化的政务服务大厅,将行政许可和审批项目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在大厅公示,做到了政务服务场地集中、信息公开透明;建立起了中心公众网、中心办公局域网、链接了党政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办件在网上运行。总体上看,中心普遍成了当地政务信息化和政务公开的“高地”。

      普遍实行“五个一”和“五制”服务模式,显著提高了行政效能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美誉度。在这项改革推开前,数百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分散在政府数十个部门和机构,人们申办这些项目,往往要跑同一城镇的不同地点,往返周折、花工费时、办事成本高。设立中心后,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做到了“推开大厅一扇门,办成所有审批事”,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节约了社会劳工。与此同时,各地中心还普遍实行了“即时办理制”、“承诺办理制”、“联合办理制”、“网上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等快捷高效的审批方式,让服务对象事半功倍。阅读各地报刊的相关报道,人民群众对政府设立中心、实行“五个一”和“五制”服务模式普遍持赞扬态度,对中心的办事效率之高感到惊叹、惊喜,溢美之词跃然纸上。

      普遍实施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活动的实时监督,显著提高了行政监察效能和反腐倡廉工作水平。过去,一些握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力的单位和个人,之所以能够“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作为”,将政府的公共权力滥用和寻租,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活动各自为阵、“暗箱操作”、行政监督难以到位,给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设立中心后,行政许可和行审批的条件、程序等既在中心大厅公开又在中心公众网上公开,申办事项“能办”与“不能办”的信息让服务对象达成了完全对称。“能办”的事没有人再去托关系、找“后门”、花“冤枉钱”了;“不能办”的事如果违规办理就会被问责和追究,因为每一个申办件一旦受理,其全部信息就在中心审批网上公开,有中心的行政监察人员专事“看守”;“快办”与“慢办”在审批软件上也设置了“底线”,一旦办件逾期网页即有显示并给予警告,大厅电子显示屏幕上有通报,也将被问责和追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政府投入巨资在该市行政服务大厅建设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2004年底投入试运行以来,对全市31个部门239项行政许可项目、28个部门197项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以及16个部门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效果十分显著。今年4月,全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现场会在深圳召开。据悉,国务院已明确将深圳市的此项试点成果在全国推广。可以说,网上审批、网上监控,大厅办理、电子监控,这是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在行政监察领域的创新性运用,是行政监察手段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也是政府管理创新的一次成功实践。

      不可回避的矛盾,可供破题的思路

      建立中心,并以此为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方式改革,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提出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以及“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要求等,是直接催生这场政务服务方式变革的法制源头。由于这场改革触及审批权力的运用和监督,因而具有特殊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在看到这场改革方向正确、总体健康、成效显著的同时,正视其不可回避的矛盾,寻求理性合法的解决途径和办法,也就成为深化政务服务方式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当务之急。

      有的中心面临“真办”还是“假办”的矛盾,要“真办”就必须排除阻力和干扰,举党政领导班子之力合力推进。中心“真办”与“假办”的区分标准有两条。第一条看除涉密等特殊事项外的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是否一律进了中心,在中心办理;与此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审批承办人员该进中心的是否都进了中心,在中心办公。第二条看是否实行了“五个一”和“五制”服务模式,是否做到了把该办的审批件快办办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优质服务。现在,个别地方的中心之所以办成了“收发室”,在中心受理申办件后多数还是拿回“原办理单位”去办;之所以造成申办件由中心和政府部门“两头受理”,老百姓拿着申请不知是该跑中心还是该跑“原办理单位”,比不办这个中心更犯愁,就是中心“假办”带来的后果。造成“假办”的原因,最根本的是政府执行力缺失,面对来自部门的阻力妥协退让。考察这样的个别地方所得知的情形是:设立中心之初,政府决心很大,而一旦进入筹办,阻力重重就步步退让。建设政务大厅要拨款,财政部门就说没有钱,一份申请开办经费的报告递过去,二三个月无回音;要在中心建立党团组织,有关部门说“有这个必要吗?”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的项目和人员进中心,这些部门和机构明里暗里予以抵制,进了一些又留了一些。于是乎,“收发室”、“两头受理”、“马拉松式的中心筹建”等现象就发生了。要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真正办好中心,既要有政府决策的勇气,更要有令行禁止、敢于问责的行政执行力,还要有党委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必须举党政领导班子之力合力来办。四川、湖南、江苏等省的一些市县,在筹办中心之初,采取市县长或常务副市县长任中心主任,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中心副主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亲自上阵抓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有的中心面临是“虚设”还是“实设”的矛盾,只有“实设”才有利开展工作。中心“虚设”与“实设”的区别是:对中心的机构性质定性是否准确,中心“三定”(机构、职能、人员编制)是否科学合理,中心的管理服务及监督是否顺畅。目前有的地方将中心定为事业机构,其人员是事业编制,并且人数与中心的服务和监督职能不匹配。由此带来的可作为教训的问题是:第一,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监督主体范畴。《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显然,只有将中心定为行政机关,中心才具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法律资格。第二,事业单位性质的中心不便于实施对行政许可和审批活动的监督。目前,我国各级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其工作人员为聘用人员身份;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身份。实践表明,用中心的聘用人员去监督进驻中心的政府部门的审批人员(公务员)极不顺畅。第三,中心人员编制过紧,不利于提高监督水平。目前,各地对中心的角色普遍设定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服务机关和监督机关。而服务和监督都要求其人员具有政治可靠、熟悉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精通、善于协调的能力素质。而人手过紧,忙于事务,疏于学习,就不易达到这些要求。造成目前有的地方的中心“虚设”的主要原因,是那里的政府出于防止行政机构和人员再度膨胀的考虑,这个出发点没有错。但是,任何一项改革都需要付出成本,这就需要在整个政府机构改革中通盘考虑,新办与削减机构并举,动态平衡,实现总体上不膨胀。在中心“实设”方面,四川省的做法可资借鉴。2006年2月,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颁布的《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全省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为行政机构,为中心“实设”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基础。

      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的使用,存在“集中”和“分散”的矛盾,实现“集中”使用有待大胆突破,依法推进。综观全国政务服务方式改革的实践,目前各地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权仍“分散”由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机构行使,历史性的进步是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及其相关人员进了中心,为行政监察部门运用现代化手段“面对面”监督提供了便利条件。但仍有其弊端:在中心办理许可和审批仍受到其权属部门和机构的掣肘,干扰不少。《行政许可法》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法律,已经为行政许可和审批权的“集中”使用埋下了伏笔。《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这就表明,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把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的行政许可权集中起来,交由行政机构性质的中心来统一行使;随之就可以把各职能部门和机构的审批人员从原单位分离出来,集合成中心的人员。那么,中心就成了实实在在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实施主体,相应地就可以退出监督者的角色,让行政监察部门来行使监督权。大厅就可以挂出两块牌子:“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府政务服务监督中心”。这是一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跨越,目前全国尚无一例,有待破题。但法律对这一制度的设计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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