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8篇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80802【发布文号】[1990]2号【发布日期】1990-05-20【生效日期】1990-06-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1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1990]2号 【发布日期】1990-05-20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文字〔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仪器设备、车辆及图书管理机构等),对本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寿命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统一计划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修保养,以及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负责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向上级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系指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发生的产权转移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增减所必须的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上(省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级为一千元)的仪器设备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占有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凡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本单位财务、设备管理机构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调拨办法。
(一)凡属同一所有制性质,同一预算级次,在本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减或增加帐目。
(二)凡不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实行有偿办法。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单位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方面的国有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或折旧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消费性基金),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对现有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登记造册,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或存封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健全帐、卡,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一)财务机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一级分类设置帐户进行金额核算。
(二)财产管理机构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核算。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进行数量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和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财务和财产管理机构凭批准的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资产,应按分配单位确定的价格或由授受单位按国内统一价格合理作价,也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格作价。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或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组织,会同财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定期进行。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并据以编报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报告表(格式另定)。清理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载从设备购入、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2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14号)
省政府令第214号 2008年10月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 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置。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处置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3
【发布单位】80802 【发布文号】[1990]2号 【发布日期】1990-05-20 【生效日期】199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5月20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
管理局文字〔199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于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而取得的资产。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和我省设在省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本级政府管辖和上级政府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事务。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的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投资和收益权、资产处置权。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及由非经营性向经营性过渡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关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指定机构和人员兼管。
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单位行政负责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总会计师或主管业务负责人负具体领导责任。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财务会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应认真保护,不准毁坏、弃置,不得非法处置、转让。
第八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国有资产受到侵害、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系指单价在二百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财产和单价不足二百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财产。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和品目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制设备;
7、卫生医疗器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被服装具;
15、牲畜;
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
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
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固定资产的实际拥有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其性质、用途和具体品目设备二、三级帐户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一般系指周转金、库存物品(商品)、在制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系指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系批金属、非金属原材料、燃料、试剂,以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财务等项管理工作,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和浪费。贵重稀缺物品应集中保管,定期查对。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权限,进行综合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督促检查,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行使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负责具体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总帐及明细帐管理;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清理、登记、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四)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申报手续;
(五)参与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购置的设备,实施审核、验收等项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产管理机构(包括房产、仪器设备、车辆及图书管理机构等),对本单位占有的资产进行寿命过程(从购置、使用、维护保养到报废)的系统管理,其职责是:
(一)在统一计划下,负责各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修保养,以及进行实物形态明细帐核算和卡片管理;
(二)负责资产的清查盘点,办理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有关申报手续,并负责批准后的具体实施;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执行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登记帐卡,清理盘点,维护保养,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能,提高利用率,并向上级报告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系指通过转让、出售等方式发生的产权转移和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增减所必须的审批决定权。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由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的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屋、土地、车辆以及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上(省级为一万元,地市级为五千元,县级为一千元)的仪器设备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占有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凡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单台(件)价值在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出具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本单位财务、设备管理机构组织技术论证鉴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对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四)国有资产的处置经批准后,方可相应冲减或增加有关帐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分别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调拨办法。
(一)凡属同一所有制性质,同一预算级次,在本系统内部单位之间的资产流动、调拨,实行无偿办法。经批准后,调出、调入双方相应调减或增加帐目。
(二)凡不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条件的资产流动、调拨、变卖,实行有偿办法。
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和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残值收入,归国家所有。由单位专户存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和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方面的国有资产和有收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提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的单位应提取折旧费,提取的占用费或折旧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消费性基金),均属国有资产,必须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合并或改变性质,对现有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登记造册,并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或存封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处置。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健全帐、卡,加强财务核算与实物管理。对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
(一)财务机构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一级分类设置帐户进行金额核算。
(二)财产管理机构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及金额核算。
(三)使用单位及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进行数量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已完工的基建工程和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财务和财产管理机构凭批准的决算、发票和入库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资产,应按分配单位确定的价格或由授受单位按国内统一价格合理作价,也可按评估后确认的价格作价。
对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或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核对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组织,会同财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定期进行。年终要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并据以编报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报告表(格式另定)。清理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详细记载从设备购入、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本单位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5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第35令、第36令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会同监察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组织招租;负责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区政府委托区国资办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1号)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区国资办、监察局统一组织招租,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按《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或者处置,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或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应当由单位内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按照处置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后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具体范围、标准由区财政、国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或由国资部门确认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国资办或者区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根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省财政厅、扬州市财政局要求,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和汇总上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财政国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区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区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区国资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我区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6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可授权同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中涉及预算、财务与会计事项的,按照现行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上缴同级财政管理。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国有资产赠与他人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坏账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七)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
(一)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核上报)、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
2、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处置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
3、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4、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5、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须通过协议转让的国有资产。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资产为主管部门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级专项资产或账面价值特别巨大的资产,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同一主管部门内部之间进行无偿调拨(划转),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审批;跨级次、跨部门的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接收方和划出方主管部门协调一致后,划出方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评估、专项审计、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须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调拨(划转)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而调拨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对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四)部门、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资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单位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函告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的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置换,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置换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土地或房屋产权证明、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
(五)本单位上一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置换协议;
(七)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
(八)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报损,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一)资产报废、报损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等)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的技术鉴定意见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备留电子图文挡案等)。
(七)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等申报,须向审批部门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书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书;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失踪、死亡证明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五)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
(六)其他相关文件或需要说明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经审批部门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申报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造册登记,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公开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办经营实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特种储备物资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7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第35令、第36令和省财政厅《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会同监察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组织招租;负责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十一)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五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第十八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
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区政府委托区国资办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按照《江都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江政发[2009]1号)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区国资办、监察局统一组织招租,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
第二十九条
区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出售、出让、置换、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按《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或者处置,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或淘汰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等,应当由单位内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按照处置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或中介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后专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三十九条
经区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五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国资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具体范围、标准由区财政、国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或由国资部门确认或备案的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第五十一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国资办或者区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区国资办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国资办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资办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清查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区财政局、国资办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七条
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国资办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根据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及时进行批复认定。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六十二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区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依据各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第六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省财政厅、扬州市财政局要求,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和汇总上报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分析,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财政国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十六条
财政国资部门要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 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七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七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投资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由区国资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由区国资办根据需要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根据资产类别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区国资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我区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篇8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14号)
省政府令第214号 2008年10月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在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 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单位已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利用率低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置。未经批准,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处置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三)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终了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六)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也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第三十四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外,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者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2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热词搜索:江都 扬州市 暂行办法 江都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扬州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扬州市江都区国资委招标信息网 扬州市江都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江苏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扬州市国资委下属单位有哪些 扬州市国资委电话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学习资料
- 语录
- 生肖
- 解梦
- 十二星座
-
主题党日活动交流发言8篇
主题党日活动交流发言8篇主题党日活动交流发言篇13月13日,东城区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召开。市委
【活动总结】 日期:2022-12-23
-
2022年4月主题党日活动记录范文15篇
2022年4月主题党日活动记录范文15篇2022年4月主题党日活动记录范文篇1一个崇尚阅读的民族,必然精神饱满、意气风发、活力四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学习
【活动总结】 日期:2022-08-01
-
少先队的光荣历史故事 队前教育-光辉历程
2017-2018学年队前教育1光辉历程一、劳动童子团1924——1927二、三十年代年的中国是一个
【法律文书】 日期:2020-06-23
-
家乡赋|最美的家乡赋
家乡赋 孙传志 今安康市,白河双丰镇,吾之家乡也。三环沃土,山水环抱。其北依山,山系五岭,山
【调研报告】 日期:2020-04-01
-
【人教版1-6年级数学上册知识点精编】1-6年级数学人教版教材
人教版二年级数学上册知识点汇总第一单元长度单位一、米和厘米1、测量物体的长度时,要用统一的标准去测量
【调研报告】 日期:2020-11-08
-
党支部1-12月全年主题党日活动计划表
2022年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计划表序号活动时间活动方式活动内容12022年1月专题学习研讨集中观看2022年新年贺词,积极开展学习研讨交流。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认真对照党章...
【活动总结】 日期:2022-10-14
-
2022年2月份主题党日活动记录5篇
2022年2月份主题党日活动记录5篇2022年2月份主题党日活动记录篇1尊敬的党组织:在今年的开学初,本人积极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在学校教研员的指
【活动总结】 日期:2022-08-12
-
2023年平安校园建设方案13篇
平安校园建设方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我们幼儿园全体教职员工一直把它当作头等大事来抓。领导高度重视,以“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为抓手,建立和规范校园安全工作机制
【规章制度】 日期:2023-11-02
-
医院最佳主题党日活动11篇
医院最佳主题党日活动11篇医院最佳主题党日活动篇1 医院最佳主题党日活动篇2为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
【活动总结】 日期:2022-10-29
-
主题党日活动记录202210篇
主题党日活动记录202210篇主题党日活动记录2022篇1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宣传教育,铭记党的历史,讴歌党的光辉历程,
【活动总结】 日期:2022-08-02
-
正式的晚宴邀请函 公司晚宴邀请函
尊敬的先生 女士: 我公司谨定于xxxx年xx月xx日xx:xx在xxxx店隆重举行xx市xx届xxxx晚宴(宴会地址:xx区xx路xxxx) 敬请届时光临!x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xx有限公司敬邀xxxx年xx月xx日
【简历资料】 日期:2019-08-03
-
一年级新学期目标简短_一年级学生新学期打算
新学期到了,我是一年级下册的小学生了。 上课的时候,我要认真学习,不做小动作,认真听讲。我要认真学习,天天向上,努力学习,耳朵要听老师讲课,眼睛要瞪得大大的看老...
【简历资料】 日期:2019-10-26
-
[信访复查复核制度作用探讨]信访复查复核有用吗
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信访制度的出现并长期存在不是偶然的,虽然一些法学专家认为信访制度具有“人治”
【职场指南】 日期:2020-02-16
-
[党员干部2019年主题教育个人问题检视清单及整改措施2篇] 党员干部
2019年主题教育问题检视清单及整改措施根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
【求职简历】 日期:2019-11-08
-
网络维护工作内容_(精华)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网络系统管理与维护》形考任务1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网络系统管理与维护》形考任务1答案形考任务1理解上网行为管理软件的功能【实训目
【职场指南】 日期:2020-07-17
-
入少先队员改正的缺点有哪些_少先队申请书
敬爱的少先队组织: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继承革命先辈的光荣传统,爱祖国,爱人民,鲜艳的红领巾飘扬在前胸 我叫xx,是一年级(x)班的小学生。每当听到这首...
【简历资料】 日期:2019-07-28
-
党委会与局长办公会的区别_局长办公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x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议事程序,特制定本制度。一、会议形式1、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
【求职简历】 日期:2019-07-30
-
学生会组织部部长竞选稿5篇
学生会组织部部长竞选稿以“三制”为统领推进农村党的建设中共**市委组织部近年来,**市认真落实中央、省和徐州市委的部署,积极适应发展要求,从加强领导体制、运
【求职简历】 日期:2023-11-06
-
如何凝心聚力谋发展【坚定信心谋发展凝心聚力促跨越】
当前,清河正处于在苏北实现赶超跨越基础上全面腾飞的战略机遇期,处于在全市率先实现全面小康基础上率先实
【简历资料】 日期:2020-03-17
-
《铁拳砸碎“黑警伞”》警示教育片观后感
影片深刻剖析了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西派出所原所长张枭杰蜕变堕落的轨迹。观看警示教育片后,做为一名党员教
【简历资料】 日期:2020-08-17
-
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优秀范文】
XX县司法局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度工作计划2021年以来,XX县司法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X中X会精神,认
【其他范文】 日期:2022-08-21
-
2005年文史中心党支部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党支部精神文明建设总结
2005年文史中心党支部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2005年度,北京邮政文史中心认真贯彻了管局党委和机关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完成了管局主管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和中心自定的各项...
【口号大全】 日期:2019-11-11
-
2022在全区征兵工作会上讲话
同志们:刚才,省、市征兵工作会对2021年征兵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详细的要求;何景明部长总结了去年我区征兵工作,并对今年征兵任务进行了部署,请大家下来后,认真抓...
【其他范文】 日期:2022-10-22
-
2022年关于社会主义感悟【精选推荐】
主义代表理念或有完整体系的思想和信念,也可视为实现不同目标的不同方法。若在政治理论中,冠以“主义”此一后缀,往往具有“思想、运动、体制”三种互为相关的内容,以下是...
【其他范文】 日期:2022-09-09
-
县委常委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主持词
县委常委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主持词
【其他范文】 日期:2022-09-11
-
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模板范文2022最新版13篇
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模板范文2021最新版13篇积极分子思想汇报模板范文2021最新版篇1敬爱的党组
【其他范文】 日期:2022-12-13
-
长津湖之水门桥观后感朋友圈4篇
长津湖之水门桥观后感朋友圈4篇长津湖之水门桥观后感朋友圈篇1春节期间,观看了《长津湖之水门桥》。
【其他范文】 日期:2022-12-06
-
【乡镇一学一做工作实施方案】
**镇团委开展“学习总书记讲话做合格共青团员”教育实践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节日庆典】 日期:2019-10-30
-
支部大会决议意见怎么写4篇
支部大会决议意见怎么写4篇支部大会决议意见怎么写篇1尊敬的校团委:我通过接受团委的团章的讲解学习,深入的了解了共青团的性质和历史,再加之作为了21世纪的
【其他范文】 日期:2022-08-17
-
国有企业创新培训模式探析——以南宁高新区直属国有企业为例
周云(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中心,广西南宁530007)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复杂,中
【其他范文】 日期:2023-06-27
-
军转座谈会交流发言4篇
军转座谈会交流发言4篇军转座谈会交流发言篇1大家好,我叫贺丽,2015届选调生,来自康定市委组织部,现在省委编办跟班学习。今天,非常荣幸向大家汇报我的学习收
【发言稿】 日期:2022-10-27
-
12岁生日小寿星发言4篇
12岁生日小寿星发言4篇12岁生日小寿星发言篇1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欢聚在这里,共同庆祝**十二周岁生日。首先,我代表**的父母以
【发言稿】 日期:2022-07-31
-
廉政大会总结发言稿7篇
廉政大会总结发言稿7篇廉政大会总结发言稿篇1各位领导,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表态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一、提高认识,切实
【发言稿】 日期:2022-10-30
-
我最敬佩的人开头_我敬佩的一个人作文20篇2020年
我敬佩的一个人作文20篇 我敬佩的一个人作文一): 我身边有很多值得我们敬佩的人,但我最敬佩的一
【发言稿】 日期:2020-11-10
-
纪委书记工作表态发言4篇
纪委书记工作表态发言4篇纪委书记工作表态发言篇1在镇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全村干部和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为重点,尽职尽责,与时俱
【发言稿】 日期:2022-09-30
-
党员教育培训总结交流发言12篇
党员教育培训总结交流发言12篇党员教育培训总结交流发言篇1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我市〈20XX
【发言稿】 日期:2022-12-19
-
【企业疫情风险控制方案】 2020企业复工疫情方案
企业疫情风险控制方案2020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结汇报3篇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演讲稿】 日期:2020-02-27
-
[钻井队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岗位HSE应知应会试题(1863)]
钻井队队长(副队长、指导员)岗位HSE应知应会试题(判断题:771;单选题:626;多选题:466)
【贺词】 日期:2020-09-23
-
话剧《家》剧本 话剧剧本:爱的空间
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 www damishu cn)人物介绍:刘伟,男,32岁,某购物广
【演讲稿】 日期:2020-01-21
-
五言绝句大全500首古诗_五言绝句144首
五言绝句144首 五言绝句(一): 1《春夜喜雨》唐朝·杜甫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
【祝福语】 日期:2021-03-13
-
2023年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设想优秀3篇
中国行政区划调整方案(设想优秀民政部第二次行政区划研讨会会议内容一、缩省的意义与原则1.意义1)利于减少中间层次中国行政区划层级之多为世界之最,既使管理成本
【周公解梦】 日期:2024-02-20
-
2023年和儿媳妇在一起幸福的句子3篇
和儿媳妇在一起幸福的句子1、假如人生不曾相遇,我还是那个我,偶尔做做梦,然后,开始日复一日的奔波,淹没在这喧嚣的城市里。我不会了解,这个世界还有这样的一个你
【格言】 日期:2023-11-10
-
XX老干局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发展工作情况调研报告:党建调研报告
XX老干局推进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 发展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发展始终是一个充满生
【成语大全】 日期:2020-08-28
-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卓越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卓越贡献 --------------继往开来铸就辉煌 【摘要】改
【成语大全】 日期:2020-03-20
-
信息技术2.0能力点 [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试题题库及参考答案「精编」]
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试题题库及答案(复习资料)一、判断题题库(A为正确,B为错误)
【格言】 日期:2020-11-17
-
党建工作运行机制内容有哪些_构建基层党建工作运行机制探讨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加强和改进县级以下各类党的
【经典阅读】 日期:2020-01-22
-
电大现代教育原理_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现代教育原理》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现代教育原理》形考任务2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二一、多项选择题(共17道试题,共3
【成语大全】 日期:2020-07-20
-
集合推理_七,推理与集合
七推理与集合1 期中考试数学成绩出来了,三个好朋友分别考了88分,92分,95分。他们分别考了多少分
【名人名言】 日期:2020-12-18
-
基层党务工作基本内容_党建基本工作有哪些
党建基本工作有哪些(一) 基层党建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选择了大学生村官这条路,你就与农村基层党
【名人名言】 日期:2020-08-06
-
【2020-2021学年高一英语外研版(2019)选择性必修第一册Unit3Faster,higher,strongerSectionⅠ导学讲义】
Unit3 Faster,higher,stronger背景导学MichaelJordan—Head
【歇后语】 日期:2021-04-19
-
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心得体会3篇
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心得体会3篇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心得体会篇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国家离不开农业农村现代化,要继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乡村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10-29
-
【福生庄隧道坍塌处理方案】 福生庄隧道在哪里
(呼和浩特铁路局大包电气化改造工程指挥部,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50)摘要:文章介绍了福生庄隧道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0-03-05
-
五个一百工程阅读心得体会13篇
五个一百工程阅读心得体会13篇五个一百工程阅读心得体会篇1凡益之道,与时偕行。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12-07
-
城管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9篇
城管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9篇城管系统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1各党支部要召开多种形式的庆七一座谈会,组织广大党员进行座谈,回顾党的光辉历程,畅谈党的丰功伟绩,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10-09
-
发展对象培训主要内容10篇
发展对象培训主要内容10篇发展对象培训主要内容篇1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我有幸参加了__新区区委党校20__年第四期(区级机关)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班。这次的学习
【培训心得体会】 日期:2022-09-24
-
凝聚三种力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心得体会12篇
凝聚三种力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心得体会12篇凝聚三种力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心得体会篇1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指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的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08-31
-
2022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心得7篇
2022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心得7篇2022年全国检察长会议心得篇1眼睛是心灵上的窗户,我们通过眼睛才能看到世间万物,才能看到眼前这美好的一切。拥有一双明亮的眼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10-31
-
在街道深化作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动员会上讲话
在2023年街道深化作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动员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街道深化作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动员会”,这次会议是街道三季度召开的第一场...
【军训心得体会】 日期:2024-03-17
-
全面从严治党的心得体会800字7篇
全面从严治党的心得体会800字7篇全面从严治党的心得体会800字篇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领导
【学习心得体会】 日期:2022-12-14
-
2月教师党员个人思想汇报5篇
2月教师党员个人思想汇报敬爱的党组织:最近这一个月的时间对于我来说是极不平凡的,在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学习了文化部网上党校的相关内容,经过长达40小时的
【教师心得体会】 日期:2023-10-15
-
2024年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意见(38条)(范文推荐)
2023年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六个方面个人检视、相互批评意见:1 理论学习系统性不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深不透,泛泛而学的时候多,深学细照的时候少,特...
【邓小平理论】 日期:2024-03-19
-
2024年交流发言:强化思想理论武装,增强奋进力量(完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民族要走在时代前列,就一刻不能没有理论思维,一刻不能没有思想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实践中形成发展的历程...
【三个代表】 日期:2024-03-19
-
2024年度镇年度县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总结
xx镇20xx年县乡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总结为响应县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进一步激发代表履职活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依法履职水平...
【马克思主义】 日期:2024-03-19
-
“千万工程”经验学习体会(研讨材料)
“千万工程”是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之江大地的生动实践。20年来,“千万工程”先后经历...
【三个代表】 日期:2024-03-19
-
2024年在市政协机关工作总结会议上讲话
同志们:刚才,XX同志对市政协机关20XX年工作进行了很好的总结,很精炼,很到位,可以感受到去年机关工作确实可圈可点。XX同志宣读了表彰决定,机关优秀人员代表、先进集体代...
【邓小平理论】 日期:2024-03-18
-
在全区防汛防涝动员暨河长制工作推进会上讲话提纲【完整版】
区长,各位领导,同志们:汛期已经来临,我区城区防涝工作面临强大考验,形势不容乐观。年初,区城区防涝排渍指挥部已经召开专题调度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网格化管理机...
【马克思主义】 日期:2024-03-18
-
2024年镇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
XX镇作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市区委深化作风建设的最新要求,突出重点推进干部效能提升,坚持不懈推动作风整治工作纵深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
【毛泽东思想】 日期:2024-03-18
-
2024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xx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
【毛泽东思想】 日期:2024-03-18
-
2024年度关于开展新一轮思想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通知(完整)
关于开展新一轮思想状况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各地开展干部职工思想状况大摸底大排查情况上的批示要求和改革教育第二次调度会议精神,有针对性做好队伍教育管...
【三个代表】 日期:2024-03-18
-
2024年公路养护中心主任典型事迹材料(完整文档)
“中心的工作就是心中的事业”——公路养护中心主任典型事迹材料**,男,1976年6月出生,1993年参加工作,2000年4月调入**区交通运输局工作,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
【马克思主义】 日期:202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