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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15篇

    时间:2024-01-09 17:00:1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为有效防范城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15篇,供大家参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15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

    为有效防范城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水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石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县城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提高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水污染事故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故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事故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水污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水污染事故引发的危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水污染事故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康市城市水环境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辖区内因各种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污染及上游地区发生水污染事故而导致污染水体入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一)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应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及时成立石泉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计划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县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石泉分公司、中国移动石泉分公司、中国联通石泉分公司等。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乡(镇)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县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部队的支援。

    (7)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8)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防控及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县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1、水污染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县水污染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水污染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办、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清理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药监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和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讯联络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讯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贸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水环境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组长由县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组织监测,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计划局、民政局、环保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保障,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9、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聘请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学科专家组成,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建立专家信息库意见和建议。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10、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办)、县环保局、广电局及县内各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负责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根据已发生的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水环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较大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一)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进行报告。

    1、水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环保局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水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2、水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水污染事件时,立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发地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报市环保局或省环保厅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应报告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调查核实,可视情核定并报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污染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水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水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水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水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评估内容

    明确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决策咨询

    水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一)预警预报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县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有条件的应建设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二)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水污染事故后,县政府应启动县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市政府应启动市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较大水污染事故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省政府应启动省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一)指挥与协调

    县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中、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三)应急处置

    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以下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6、宣布水污染应急终止,发布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8、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环保局联合发布水污染和应急处置的权威信息。

    2、县环保局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情况。

    3、当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县时,县政府或县环保局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县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三)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对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态环境提出恢复的建议;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

    2、保险理赔

    有可能引发水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发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的事故损害调查队伍。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县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一)组织保障

    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环保局要设立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专家咨询库。建立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水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人员组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队,作为应对水污染事故的常备力量,随时处置水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和指导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分队组成。主要职责:

    (1)组成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4、自来水水质监测队伍。由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供应水质组织监测,指导供水部门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

    5、培训与演练

    环保及相关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提高应对环境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来水监测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监测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监测水平,保证在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水污染事故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技术平台,承担全县水污染事故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 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四)后勤保障

    1、装备和物质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指定部分重点单位建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仓库,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和处置。

    2、经费保障

    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纳入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预算安排,统筹解决。

    (五)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纪律保障

    当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如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正确应对水污染事故。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应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

    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4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校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全园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在突发事件出现后,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建立预警机制,对我园的现有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达到安全标准,防患于未然。

    2、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机制,做到遇事不慌,指挥体系顺畅,应急人员落实到位。

    3、组织指挥机构健全,应急人员落实到位,职责明确,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底,确保师生人员的财产生命安全,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1、统一指挥的原则。学校健全应急事件统一指挥系统。由校长全面指挥,其它领导成员分工合作,各职能部门按其职现范围做好应急的本职工作。

    2、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要统一指挥,统一布控,分级管理,从上到下,各行其是,各负其责、从上层领导到中层干部,从年组长到班主任教师,从后勤到各办公室。人人都有防范意识,层层都有管理网络。

    3、资源整合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做好事前的准备应急工作。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疏散撤离的通道路线、场所。做到:领导指挥到位,组织人员到位,各种设施到位,安全防范到位,通讯信息到位。

    4、及时报警的原则。及时向救护部门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5、责任追究的原则。我园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预防。凡是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层层追究责任。

    总指挥:xxx

    副总指挥:xxx

    成员:教研组长、各班级教师、后勤人员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幼儿园一旦发生火灾,立即起动指挥系统。由通信组向消防中心拔打119,及时发出火警信事号,使消防人员和车辆及时赶到火灾现场,通信组要把火灾的发生和抢求过程情况及时记录和拍摄下来,并及时报道火灾情况,记录火灾的全过程。

    2、保卫组要将现场保护起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配合消防和公安人员,调查火灾的起因,保护好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做好警卫工作。

    3、抢救组要在火情发生后及时切断电源,立即起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组织人员立即抢救学校的贵重物品(如:多媒体设备、财务室的帐目、档案、乐器设备、体育设备等)如有被困师生抢救人员要首先抢救被困人员,但要保证人身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抢救组人员要作好自身的防护准备工作。

    4、运输组要在火情发生后,要将抢救出来的设备物品及时运到安全地带,并配合救护人员将伤员运送到医院进行救护,配合疏散将师生护送到安全地带。

    5、疏散组要在火情发生后,马上组织人员打通疏散通道,并组织师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保证不发生遗留人员。要配合班主任教师清点班级人数如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妥善处理好应急事件,要熟知撤离的范围,路线和场所。

    6、学校的指挥系统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人员到位,组织到位,设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善后处理到位,消防配合到位,确保学校的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幼儿食物中毒事件,一线教师一经发现要立即向领导报告,领导和保健医生要及时赶到现场,根据中毒情况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幼儿送往医院。

    2、幼儿园幼儿的保卫人员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调查中毒原因,并形成书面资料,保存好食品证物,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事情重大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幼儿园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园)师生(幼儿)对食品卫生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夏季天气炎热,注意饮食卫生,教育幼儿不吃零食,不吃发霉食物,不喝生水,把住病从口入关。

    4、幼儿园通信报道组,要及时将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及时记录和拍录,形成资料,归档备案,为调查处理供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5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校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全园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在突发事件出现后,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建立预警机制,对我园的现有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达到安全标准,防患于未然。

    2、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机制,做到遇事不慌,指挥体系顺畅,应急人员落实到位。

    3、组织指挥机构健全,应急人员落实到位,职责明确,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底,确保师生人员的财产生命安全,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1、统一指挥的原则。学校健全应急事件统一指挥系统。由校长全面指挥,其它领导成员分工合作,各职能部门按其职现范围做好应急的本职工作。

    2、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要统一指挥,统一布控,分级管理,从上到下,各行其是,各负其责、从上层领导到中层干部,从年组长到班主任教师,从后勤到各办公室。人人都有防范意识,层层都有管理网络。

    3、资源整合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做好事前的准备应急工作。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疏散撤离的通道路线、场所。做到:领导指挥到位,组织人员到位,各种设施到位,安全防范到位,通讯信息到位。

    4、及时报警的原则。及时向救护部门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5、责任追究的原则。我园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预防。凡是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层层追究责任。

    总指挥:xxx

    副总指挥:xxx

    成员:教研组长、各班级教师、后勤人员

    (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幼儿园一旦发生火灾,立即起动指挥系统。由通信组向消防中心拔打119,及时发出火警信事号,使消防人员和车辆及时赶到火灾现场,通信组要把火灾的发生和抢求过程情况及时记录和拍摄下来,并及时报道火灾情况,记录火灾的全过程。

    2、保卫组要将现场保护起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配合消防和公安人员,调查火灾的起因,保护好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做好警卫工作。

    3、抢救组要在火情发生后及时切断电源,立即起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组织人员立即抢救学校的贵重物品(如:多媒体设备、财务室的帐目、档案、乐器设备、体育设备等)如有被困师生抢救人员要首先抢救被困人员,但要保证人身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抢救组人员要作好自身的防护准备工作。

    4、运输组要在火情发生后,要将抢救出来的设备物品及时运到安全地带,并配合救护人员将伤员运送到医院进行救护,配合疏散将师生护送到安全地带。

    5、疏散组要在火情发生后,马上组织人员打通疏散通道,并组织师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保证不发生遗留人员。要配合班主任教师清点班级人数如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妥善处理好应急事件,要熟知撤离的范围,路线和场所。

    6、学校的指挥系统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人员到位,组织到位,设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善后处理到位,消防配合到位,确保学校的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二)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1、幼儿食物中毒事件,一线教师一经发现要立即向领导报告,领导和保健医生要及时赶到现场,根据中毒情况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幼儿送往医院。

    2、幼儿园幼儿的保卫人员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调查中毒原因,并形成书面资料,保存好食品证物,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事情重大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幼儿园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园)师生(幼儿)对食品卫生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夏季天气炎热,注意饮食卫生,教育幼儿不吃零食,不吃发霉食物,不喝生水,把住病从口入关。

    4、幼儿园通信报道组,要及时将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及时记录和拍录,形成资料,归档备案,为调查处理供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7

    为有效防范城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加强我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和强化我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县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水污染事故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石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我县城市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以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处置工作为重点,建立防范有力、指导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体系,提高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对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和响应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加强对水污染事故源头的监测、监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的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故发生,消除或减轻饮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

    2、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的原则。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事故处置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处置与救援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提高我县的水污染应急反应与处置能力。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际,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水污染事故引发的危害。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水污染事故实行县、乡(镇)、企业三级负责制,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4、坚持依靠科学、快速反应的原则。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与救援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指导,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与救援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6、《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康市城市水环境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石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石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泉县辖区内因各种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污染及上游地区发生水污染事故而导致污染水体入境的预警、处置及善后等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3、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4、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江河水体污染事故。

    (一)应急处置与救援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应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其性质、类别及严重程度,及时成立石泉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由以下部门(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领导组成: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计划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广电局、县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电信石泉分公司、中国移动石泉分公司、中国联通石泉分公司等。

    2、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部署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各乡(镇)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

    (2)指挥我县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和事故责任认定。

    (3)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等技术支持机构。

    (4)督促各职能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置、现场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生产和生活秩序恢复等工作,并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5)统一对外发布事故所造成水体污染和处置的权威信息,负责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办、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6)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城市和部队的支援。

    (7)负责协调启动饮用水备用水源和组织应急饮用水的供应。

    (8)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防控及应急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下设县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工作组。水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各工作组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1、水污染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县水污染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卫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监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在水污染事故发生时,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水污染事故应急与救援预案,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组织开展事故影响评价并提出有关生态环境恢复的意见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应急调查和处置信息;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调查处置组

    污染事故调查处置组内设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

    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调查处置小组组长由县交通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安监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水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及污染现场监测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资料,对事故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判断事故的变化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处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减轻污染及损害。

    3、应急救援处置组

    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办、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民政局、卫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县中队、石泉县消防大队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环境受污染事故伤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清理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监督组

    组长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水利局、药监局和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组织对自来水公司供水水质进行监测;负责污染区和疏散区疾病预防工作和污染区的消毒工作,对疫情进行监测和防治;做好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的准备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组长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和电信石泉分公司、移动石泉分公司、联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讯联络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讯畅通,打击各种违法活动。

    6、后勤生活保障组

    组长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经贸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妥善安排因水环境污染事故转移、疏散群众的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物资工作等。

    7、饮用水供应保障组

    组长由县水利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局、石泉县消防大队、石泉县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启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给,对应急水源水质组织监测,保障市民生活饮用水的供应。

    8、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由县财政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计划局、民政局、环保局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资金和救援资金保障,确保应急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和经费。

    9、专家咨询组

    组长由县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聘请环境监测、环境生态、卫生医学、环境医学、化学工程、市政工程、气象、水利等学科专家组成,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建立专家信息库意见和建议。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提出技术咨询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应急处置结果进行技术评估。

    10、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应急办)、县环保局、广电局及县内各新闻媒体等部门组成,负责水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根据已发生的水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制性,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级):是指发生一般水环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

    2、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发生3人以下死亡。

    (二)较大污染事故(ⅲ级):是指发生较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3、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级):是指对水环境造成重大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四)特别重大污染事故(ⅰ级):是指发生特大水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因发生水环境事故须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3、致使区域生态环境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4、因发生水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一)水污染事件的报告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进行报告。

    1、水污染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环保局及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机构;水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处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在现场执行任务的环保专业人员;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2、水污染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水污染事件时,立刻向当地环保局报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发地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县环保局应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报市环保局或省环保厅报告。需要对污染事故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当水污染事故发生初期无法按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应报告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故的调查核实,可视情核定并报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污染事故,不论事故等级大小,必须及时、准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内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水污染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水污染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水污染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成立由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专业人员、环境评价专家、化学化工专家、水利水文专家、防化专家等相关专家组成水污染事故评估咨询专家组。根据水污染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咨询。

    (一)评估内容

    明确水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水污染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决策咨询

    水污染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决策咨询。

    (一)预警预报

    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方针。县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监测、检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设施,特别要加强对沿江、沿河及水库等重点流域和工业集中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有条件的应建设江河水质自动监测站。对重点污染企业的主要污染点加大监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提高科学化监控和预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按照水环境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二)启动应急预案

    当发布蓝色预警或确认发生一般级别水污染事故后,县政府应启动县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黄色以上级别预警或确认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产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时,市政府应启动市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重大以上级别水污染事故以及较大水污染事故产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时,省政府应启动省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当发布红色预警或确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时,应启动国家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一)指挥与协调

    县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理规程,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地方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下,坚决、迅速的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各种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中、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三)应急处置

    县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以下处置决定:

    1、转移、疏散安全防护距离内的群众,宣传、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对污染水体投放中和、絮凝药剂,减轻污染物的危害。

    3、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4、停止抽取江河水,启动《饮用水源水资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5、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6、宣布水污染应急终止,发布事故处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组织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8、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向下游地区通报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建立应急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建立准确、透明、适度、科学的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制度。由县委宣传部和县环保局联合发布水污染和应急处置的权威信息。

    2、县环保局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情况。

    3、当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到相邻县时,县政府或县环保局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县政府或市环保局。

    对于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向上级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

    (三)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受污染群众的安置和思想稳定工作,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受污染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对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态环境提出恢复的建议;救助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污染群众等。

    2、保险理赔

    有可能引发水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发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现场处置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3、事故损害调查评估。应急办公室负责组建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的事故损害调查队伍。

    事故发生后,调查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损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损害程序、污染过程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损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事故等级从大到小,分别在应急终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内完成,并向县政府做出事故损害评估报告。

    (一)组织保障

    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县环保局要设立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报告、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技术及人力资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专家咨询库。建立县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发生水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成立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咨询组的职责是:

    (1)了解掌握国内外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2)综合评估水污染事故,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3)指导、调整和评估应急处理措施;

    (4)参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总结评估。

    2、现场应急环保专业队伍。由环境监察、环保监测、环保科研人员组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分队,作为应对水污染事故的常备力量,随时处置水环境污染事故,参与和指导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开展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应急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类别、程度、范围;

    (2)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评估及上报工作;

    (3)根据调查结果及专家意见,确定应急处置的技术措施;

    (4)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

    (6)指导环境应急队伍必须经常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3、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部队、消防、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分队组成。主要职责:

    (1)组成抢险队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伤害、威胁的人员;采取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现场。

    (2)负责安排转移、疏散群众生活,筹集和发放救援群众生活物品。

    4、自来水水质监测队伍。由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供应水质组织监测,指导供水部门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

    5、培训与演练

    环保及相关参与应急处置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提高应对环境事故的素质和能力。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来水监测专业人员的日常业务和应急监测业务培训,提高应急监测水平,保证在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进行水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建立水污染事故决策支持与指挥调度技术平台,承担全县水污染事故及相关信息的处理、分析、发布和应急响应等工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 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保障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四)后勤保障

    1、装备和物质保障

    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指定部分重点单位建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仓库,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范和处置。

    2、经费保障

    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是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建设的组成部分,所需经费纳入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预算安排,统筹解决。

    (五)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六)纪律保障

    当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积极采取响应措施,确保及时、有效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如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社会宣传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污染事故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宣传环境应急科普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正确应对水污染事故。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技术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门应急预案)。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本预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及应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8

    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组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发生的重大事件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二)虽不属于重大事件,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设立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姜彪担任,应急电话:。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替补。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首位,细致排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加大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自我防护意识。

    (二)依法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处置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市(州)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一)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国家文物局、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拟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4.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所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信息报送

    (一)基本原则

    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

    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二)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四)指挥和处置

    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起草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处置预案。

    八、附则

    (一)本预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二)本预案由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本预案由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9

    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组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发生的重大事件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二)虽不属于重大事件,但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情况发生实质变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设立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姜彪担任,应急电话:。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替补。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首位,细致排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加大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自我防护意识。

    (二)依法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处置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市(州)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一)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国家文物局、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拟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4.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所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信息报送

    (一)基本原则

    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

    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二)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四)指挥和处置

    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起草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处置预案。

    八、附则

    (一)本预案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二)本预案由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本预案由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0

    1、公共娱乐场所有什么火灾危险性?

    (1)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2)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3)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4)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光顾娱乐场所要注意哪些?

    (1)要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知识。单位组织的消防观摩、逃生演习、消防知识培训,一定要积极参加,平时自己也要多学习一些逃生知识。这样,在灾难到来之际才不会心中无底,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要积极参加扑救并以最快速度报警。在火势已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尽早乘烟雾不大时迅速设法离开,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免中毒昏迷,同时弯腰或匍匐前进向救生通道口转移,假如安全通道被堵,可利用床单、窗帘等连接成绳索直接下滑或利用排水管等建筑物结构中的凸出物下楼。如上述条件不具备,只有发出求救信号等候救援,切不可盲目跳楼。

    (2)进入娱乐场所,自己要有意识地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只顾玩乐,对这些不闻不顾,以致火灾发生时惊慌失措,无路可逃。

    (3)遇险应沉着应付,果断行事。大部分人员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的时候,总是慌乱无章,不知所措,正因为这样,才会导致一些惨案发生,一旦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思考一下以前学过的消防知识,仔细观察出事现场,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逃生工具,紧张有序地逃生。

    3、歌舞厅、卡拉ok厅火灾中如何逃生?

    (1)逃生时必须冷静。由于歌舞厅、卡拉ok厅一般都在晚上营业,并且进出顾客随意性大、密度很高,加上灯光暗淡,失火时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在混乱中发生挤伤踩伤事故。因此,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安全出口方向和采取一些紧急避难措施,才能掌握主动,减少人员伤亡。

    (2)积极寻找多种逃生方法。在发生火灾时,首先应该想到通过安全出口迅速逃生。特别要提醒的是:由于大多数舞厅一般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在逃生的过程中,一旦人们蜂涌而出,极易造成安全出口的堵塞,使人员无法顺利通过而滞留火场,这时就应该克服盲目从众心理,果断放弃从安全出口逃生的想法,选择破窗而出的逃生措施,对设在楼层底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直接从窗口跳出。对于设在二层至三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用手抓住窗台往下滑,以尽量缩小高度,且让双脚先着地。设在高层楼房中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发生火灾时,首先应选择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屋顶和阳台逃生。一旦上述逃生之路被火焰和浓烟封住时,应该选择落水管道和窗户进行逃生。通过窗户逃生时,必须用窗帘或地毯等卷成长条,制成安全绳,用于滑绳自救,绝对不能急于跳楼,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3)寻找避难场所。设在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卡拉0k厅发生火灾,且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势较轻的地方,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互相救助逃生。在歌舞厅、卡拉ok厅进行娱乐活动的青年人比较多,身体素质好,可以互相救助脱离火场,或帮助长者逃生。

    (5)在逃生过程中要防止中毒。由于歌舞厅、卡拉ok厅四壁和顶部有大量的塑料、纤维等装饰物,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产生有毒气体。因此,在逃生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人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服捂住口腔和鼻孔,一时找不到水时,可用饮料来打湿衣服代替,并采用低姿行走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影剧院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如果舞台发生火灾,大火蔓延的主要方向是观众厅,厅内人员要尽量从靠近放映厅的一端掌握时机逃生。

    (2)如果观众厅发生火灾,大火蔓延的主要方向是舞台,其次是放映厅。逃生人员可以利用舞台、放映厅和观众厅的各个出口迅速疏散。

    (3)如果放映厅发生火灾,由于火势对观众厅的威胁不大,逃生人员可以利用舞台和观众厅的各个出口迅速疏散

    (4)发生火灾时,楼上的观众可从疏散门有楼梯向外疏散。楼梯如果被烟雾阻断,在火势不大时,可以从火中冲过去,可避免生命危险。此为,可以利用窗帘布等自制救生器材,开辟疏散通道。

    (5)疏散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切忌互相拥挤、乱跑乱窜。

    (6)疏散时,要尽量靠近承重墙或承重构件部位行走,以防坠物砸伤。特别是观众厅发生火灾时,人员不要在剧场中央停留。

    5、商(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哪些?

    (1)商(市)场具有经营面积大、易燃、可燃物品多(如商场的建筑装饰材料、许多商品本身都是可燃物)、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稍有不慎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会引起场面混乱,疏散困难,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都将受到严重威胁。

    (2)商(市)场除日常照明、夏季排风系统、空调设备等用电外,广告橱窗内常设有霓虹灯、荧光灯及其他装饰灯具,特别在节日期间还将增设彩灯,由于这些电气设备品种数量繁多,线路敷设错综复杂,加之每日使用时间长,容易发生超载、短路及照明灯具烤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的事故。

    (3)有些商(市)场在更新改造时,在营业期间需进行明火作业等,其潜在火灾危险性也较大。

    (4)个别单位的领导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着重经营轻视消防安全的侥幸心理;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人员教育不到位,对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及时,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未真正建立等问题。

    (5)一些商(市)场未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未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和轻便灭火器材。

    6、商场(市场)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每个商场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也时有发生,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2)自制器材逃生。商场(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是比较多的。如“将毛巾、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可制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如果商场(集贸市场)还经营五金等商品,还可以利用各种机用皮带、消防水带、电缆线来开辟逃生通道;穿戴商场(集贸市场)经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以避免烧伤和坠落物资的砸伤。

    (3)利用建筑物逃生。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使用时,要大胆又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容易出现伤亡。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时间。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5)被困人员要克服盲目从众心理,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切忌互相拥挤、乱跑乱窜。

    (6)增强消防意识。进入商场应该先了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位置及是否关闭、是否上锁,查看消防栓、缓降机等各项灭火、避难棋局的位置。

    7、地下商场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要有逃生意识,凡进入地下商场的人员,一定要对其设施和结构布局进行观察,记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2)地下商场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配合工作人员关闭空调系统,停止送风,防止火势扩大。

    (3)采用自救和互救的手段迅速逃生到地面、比兰简、防烟室及其他安全区。

    (4)尽量采用低姿势前进,不要做深呼吸。可能的情况下用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和鼻子,防止烟气进入呼吸道。

    8、宾馆有什么火灾危险性?

    宾馆发生火灾时,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的主要原因有:一部分旅客住在较高的楼层,他们对宾馆的环境和建筑物的内部结构陌生,一旦发生火灾时便惊慌失措,发生行动差错,不按次序疏散,带来严重灾难;绝大多数火灾都在夜间发生,此事多数人已处于熟睡状态,逃难行动拖延的时间长。少数没有睡眠的都在饮酒或娱乐,对火灾反应不敏感,不能及时逃难造成伤亡;发生火灾后,大火、浓烟和高温都迅速扩散,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安全。

    从燃烧试验中知道,正常情况下,大火和浓烟扩散的速度为每秒钟1米。每公斤木材燃烧后约产生5.5立方米浓烟,气中哟一部分岩石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能使人窒息死亡。如果某客房着火,30米长的走廊在30十秒钟内便充满浓烟,不但阻挡视线,而且毒性大,温度高,必然有较多的人受到严重的威胁。

    9、入住宾馆要注意些什么?

    (1)逃生路线图应读懂。宾馆客房的门后一般都贴有“逃生路线图”,它一般是一张印有本楼层平面示意的图纸,本房间的位置和房号均有标志。同时有一个箭头(通常是红色)自房间的位置沿走廊指向最近的疏散部位,在入住宾馆的第一时刻要读懂这张图。

    (2)留意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意外,正常的照明用电会被切断,这些疏散指示标志会显得异常明亮。按照它们的引导,无论在走廊、餐厅还是会议室等公共空间里,都能以最便捷的路线找到出口。

    (3)掌握疏散门的开启方法。疏散途中的门和楼梯间的门都是开向逃生疏散方向的,只要向外用力,就可以方便打开而不至于浪费时间。有的疏散门,加上了一种特殊五金件,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推、撞就可以轻易打开,避免了慌忙之中找扶手的麻烦。

    (4)学会使用防毒面具。较高档的酒店房间中都有防毒面具,要学会如何使用。

    (5)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10、宾馆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熟悉环境。当你在住进宾馆之后,再疲劳你也必须首先搞清疏散通道楼梯与你所住房间的方向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报警器、灭火器的位置等。

    (2)一旦发现火灾,千万不能打开房门观望,因为火灾时容易形成冷热主气对流,使烟火扑面而来。要迅速用水浸湿床单、毛巾等堵塞房门的空隙,防烟气窜入,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待救援。

    (3)要听从宾馆人员的口头引导和广播引导,切不可盲目疏散。

    (4)想办法自救。现在很多宾馆、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宾馆客房内都备有自救缓降器和自救绳,入住时就应向服务员问明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迅速逃生。同时,一般高层宾馆的自身消防硬件设施也比较完善,比如楼梯间都是防烟或封闭的而且距离你所住的房间都不远,只要迅速进入楼梯间大都能活命,一旦脱离险境切记莫重返火场。

    (5)如果不是自己的房间起火,一般来讲自己的房间就是最好的避难地。只要不打开门窗让烟气窜入,大火要想烧穿客房门也需要一段时间。同时,宾馆内的公共厕所、电梯间、楼梯以及袋形走廊末端设置的避难间,也是暂时避难的好去处。

    (6)如果你被浓烟烈火围困之时,千万不要惊慌,更不能盲目跳楼。一定要保持慎静,待在自己的房间,同时采用鲜艳的物品如床单等站在窗口挥动或喊话吸引消防人员来救援。

    11、高校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如果寝室、教室、实验室、会堂、食堂、浴池等着火时,可采用以下方法逃生。

    (1)在疏散过程中,应采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但毛巾与手帕不要超过六层厚)。注意:不要顺风疏散,应迅速逃到上风处躲避烟火的侵害。由于着火时,烟气太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但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时,不应采用匍匐前进方式。

    (2)将浸湿的棉大衣、棉被、门帘子、毛毯、麻袋等遮盖在身上,确定逃生路线后,以最快的速度直接冲出火场,到达安全地点,要捂鼻护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如果走廊或对门、隔壁的火势比较大,无法疏散,可退入一个房间内,将门缝用毛巾、毛毯、棉被、褥子或其它织物封死,防止受热,可不断往上浇水进行冷却。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延长时间的目的。

    (4)发生火灾时,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因为卫生间湿度大,温度低,可用水泼在门上、地上,进行降温,水也可从门缝处向门外喷射,达到降温或控制火势蔓延的目的。

    (5)如果多层楼着火,因楼梯的烟气火势特别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阳台、水溜子、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也可用床单撕成条连接代替,但一端紧拴在牢固采暖系统的管道或散热气片的钩子上(暖气片的钩子)及门窗或其它重物上,在顺着绳索滑下。

    (6)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烟火威胁严重,被迫跳楼时,低层楼可采用此方法逃生,但首先向地面上抛下一些后棉被、沙发垫子,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7)当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阴台、房顶、屋顶或避难层处,向外大声呼叫,敲打金属物件、投掷细软物品、夜间可打手电筒、打火机等物品的声响、光亮,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12、学生宿舍安全防火应注意哪些?

    (l)不要在宿舍使用煤油炉或其他明火煮食品;

    (2)不要随便把灯泡乱拉入蚊帐内照明;

    (3)不要随意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

    (4)不要用蜡烛照明看书,防止看书睡着后碰倒,与可燃物接触引起火灾;

    (5)不要将吹风机和电熨斗放在可燃物上面,用后要拔下插头,以免时间过长造成事故。

    13、何种公共场所尽可能不要前往消费?

    (1)只有单一出入口、安全门上锁之场所。

    (2)位于地下层之场所。

    (3)用易燃物装修之场所。

    (4)安全梯、通道、楼梯等阻塞,消防安全设备不合格之场所。

    (5)防火区域受破坏之场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1

    2019年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WWW.BAIHUAWEN.CN★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 ?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xx)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2

    2019年卫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危害,在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规范地进行应急处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南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及其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影响公众健康的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的中毒事件、影响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放射性危害事件、各种危害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群体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的事件等等。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禽流感暴发;

    2.发生动物间鼠疫,发生布氏菌病和炭疽等流行;

    3.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者多例死亡;

    4.发生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5.发生罕见或者已消灭的传染病;

    6.出现新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10人及以上急性职业病或者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免疫接种、药物预防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者死亡事件;

    7.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8.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危害公众健康的恐怖袭击事件;

    10.放射性污染、丢失放射源和人员受超剂量照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或者中毒事件;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工作原则

    (三)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意识,按照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并实行对可能引发各类突发事件因素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四)统一指挥、属地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发生突发事件的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五)快速有效、减少损失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要不失时机地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研究工作。及时总结控制工作成效,沟通信息,推广经验,完善应急处理技术规范。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处置突发事件。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七)卫生局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由疾病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科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八)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织。分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医疗救护技术指导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组和检测技术指导组。各组由相应的专家组成。

    (九)卫生局组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十)卫生局组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设在卫生防病站。

    四、参与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机构、组织职责

    (十一)卫生局

    1.负责草拟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政府批转执行;

    2.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控制突发事件的蔓延和继续发生;

    3.对医疗救治、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根据取得的经验,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4.组 ?织推动社会心理卫生、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5.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培训;

    6.建立检查制度。督导检查本预案各项措施在平时或者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实施情况。

    (十二)防病机构(含结防所)

    1.做好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2.确认突发事件性质。做出事件的发展趋势报告和评估;

    3.负责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的划定意见。参与对控制疫情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汇总、分析、评估疫情;

    4.建立紧急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相关器械等;

    5.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改进建议;

    6.对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价。负责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传染性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7.具体落实对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8.承担社会心理卫生、卫生宣传教育和预防医学咨询服务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它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10.承担对应急处理单位的技术指导工作。

    (十三)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1.参加突发事件的现场取证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工作;

    2.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或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及有关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防护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监督检查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的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中危害公众健康,造成人员病、死、伤的报告情况;

    6.监督检查公共场所消毒;

    7.监督传染性疾病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环境的消毒的落实情况;

    8.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

    10.依法进行其它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突发事件所涉及病例的报告;

    2.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

    3.负责病房消毒、隔离工作;

    4.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5.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6.协同疾控机构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完成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相关检验物、样品采集等工作;

    7.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

    8.进行疾病及有关防治科学知识的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9.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它防治工作;

    10.建设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门诊、病房。

    (xx)医疗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常备机动队伍。由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等机构进行应急处理。

    1.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事件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2.协助和指导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援、转运和后续治疗;

    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4.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十六)评估和技术指导组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评估和技术指导组,下设突发事件评估组及医疗救护、预防控制和检测三个技术指导组;承担社会心理卫生教育和咨询工作。

    1.突发事件评估组: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预测突发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2.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医院的诊断、救治和医疗单位内医务人员防护、消毒隔离等工作。负责重点病例的诊断。

    3.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小组:指导防止突发事件危害进一步蔓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统计报告、消毒隔离与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4.检测技术指导小组:指导并开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件发生的样本采集、运送和病原学检测等工作。

    (十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心

    1.突发事件发生时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组织工作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现场采样、疫点消毒等工作;迅速查找突发事件原因,并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要求,及时报告。

    (2)提出防治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协助各医疗单位进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救治工作,对密切接触者或相关人员采取有必要的控制措施;全面负责疫点、疫区现场的防疫控制工作。

    2.日常工作

    (1)对传染病疫情和各类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料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疫情和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析、报告,为政府采取预防与控制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收集、整理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突出突发事件的预警功能。

    (2)置备、储存、保管突发事件所需应急设备、药品器械,现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等。

    (3)对相关疾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进行模拟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4)组织开展社会心理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突发事件应急报告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突发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卫生防病机构报告;卫生防病机构应迅速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局和市卫生防病中心;卫生局必须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政府和市卫生局;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十九)卫生防病机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首次报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人员对本规范规定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确认和分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技术管理,网络系统维护,网络人员的指导、培训。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举报、咨询和监督,负责收集、核实、分析辖区内来源于其他渠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 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 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高发地区10 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 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5 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 个月内发现2 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 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 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七)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八)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 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

    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4

    1、公共娱乐场所有什么火灾危险性?

    (1)人员集中,疏散困难,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在火灾的发展阶段人员是很难疏散完毕的,即使是小的火灾事故,也会导致人们惊慌失措、争先逃生、相互拥挤,不能及时疏散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舞厅、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不同于影剧院顾客随意性比较大,有时人员相对集中,密度较大,加上灯光暗淡,一旦起火,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如果通道不畅,极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2)室内装修、装饰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娱乐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如一些影剧院、社堂的屋顶建筑物件是木质物件或钢质结构,舞台结构和木地板是可燃的,加上道具,布景等可燃物最集中;观众厅、天花板和墙面为了满足声学设计音响效果,大多采用可燃材料,火灾荷载大幅度增加,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

    (3)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娱乐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有的灯具表面温度很高,如碘钨灯具的石英玻璃管表面温度可达500℃--700℃,若与幕布、背景等可燃物靠近极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由于用电设备多,连接的电器设备、线路也多,大多数影剧院、礼堂等观众厅的闷顶和舞台线路纵横交错,尚若安装不当,使用不当,很容易引起火灾。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4)发生火灾蔓延快,扑救困难。公共娱乐场所的歌舞厅、影剧院、礼堂等发生火灾,由于建筑跨度大,有的处于垂直或悬挂状态,空间巨大,空气流通,加之采用大量的可燃物料和可燃设备,一旦发生火灾,火势发展速度快,燃烧猛烈,极易造成房屋的倒塌,往往会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2、光顾娱乐场所要注意哪些?

    (1)要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知识。单位组织的消防观摩、逃生演习、消防知识培训,一定要积极参加,平时自己也要多学习一些逃生知识。这样,在灾难到来之际才不会心中无底,发生火灾时,不要惊慌,要积极参加扑救并以最快速度报警。在火势已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应尽早乘烟雾不大时迅速设法离开,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免中毒昏迷,同时弯腰或匍匐前进向救生通道口转移,假如安全通道被堵,可利用床单、窗帘等连接成绳索直接下滑或利用排水管等建筑物结构中的凸出物下楼。如上述条件不具备,只有发出求救信号等候救援,切不可盲目跳楼。

    (2)进入娱乐场所,自己要有意识地了解其内部地形,熟悉所有通道的走向,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只顾玩乐,对这些不闻不顾,以致火灾发生时惊慌失措,无路可逃。

    (3)遇险应沉着应付,果断行事。大部分人员在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的时候,总是慌乱无章,不知所措,正因为这样,才会导致一些惨案发生,一旦遇到火灾等突发性事件,一定要沉着冷静地思考一下以前学过的消防知识,仔细观察出事现场,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逃生工具,紧张有序地逃生。

    3、歌舞厅、卡拉ok厅火灾中如何逃生?

    (1)逃生时必须冷静。由于歌舞厅、卡拉ok厅一般都在晚上营业,并且进出顾客随意性大、密度很高,加上灯光暗淡,失火时容易造成人员拥挤,在混乱中发生挤伤踩伤事故。因此,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安全出口方向和采取一些紧急避难措施,才能掌握主动,减少人员伤亡。

    (2)积极寻找多种逃生方法。在发生火灾时,首先应该想到通过安全出口迅速逃生。特别要提醒的是:由于大多数舞厅一般只有一个安全出口,在逃生的过程中,一旦人们蜂涌而出,极易造成安全出口的堵塞,使人员无法顺利通过而滞留火场,这时就应该克服盲目从众心理,果断放弃从安全出口逃生的想法,选择破窗而出的逃生措施,对设在楼层底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直接从窗口跳出。对于设在二层至三层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可用手抓住窗台往下滑,以尽量缩小高度,且让双脚先着地。设在高层楼房中的歌舞厅,卡拉ok厅发生火灾时,首先应选择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屋顶和阳台逃生。一旦上述逃生之路被火焰和浓烟封住时,应该选择落水管道和窗户进行逃生。通过窗户逃生时,必须用窗帘或地毯等卷成长条,制成安全绳,用于滑绳自救,绝对不能急于跳楼,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3)寻找避难场所。设在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厅、卡拉0k厅发生火灾,且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浓烟堵截,又一时找不到辅助救生设施时,被困人员只有暂时逃向火势较轻的地方,向窗外发出求援信号,等待消防人员营救。

    (4)互相救助逃生。在歌舞厅、卡拉ok厅进行娱乐活动的青年人比较多,身体素质好,可以互相救助脱离火场,或帮助长者逃生。

    (5)在逃生过程中要防止中毒。由于歌舞厅、卡拉ok厅四壁和顶部有大量的塑料、纤维等装饰物,一旦发生火灾,将会产生有毒气体。因此,在逃生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大声呼喊,防止烟雾进人口腔。应采取用水打湿衣服捂住口腔和鼻孔,一时找不到水时,可用饮料来打湿衣服代替,并采用低姿行走或匍匐爬行,以减少烟气对人体的伤害。

    4、影剧院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如果舞台发生火灾,大火蔓延的主要方向是观众厅,厅内人员要尽量从靠近放映厅的一端掌握时机逃生。

    (2)如果观众厅发生火灾,大火蔓延的主要方向是舞台,其次是放映厅。逃生人员可以利用舞台、放映厅和观众厅的各个出口迅速疏散。

    (3)如果放映厅发生火灾,由于火势对观众厅的威胁不大,逃生人员可以利用舞台和观众厅的各个出口迅速疏散

    (4)发生火灾时,楼上的观众可从疏散门有楼梯向外疏散。楼梯如果被烟雾阻断,在火势不大时,可以从火中冲过去,可避免生命危险。此为,可以利用窗帘布等自制救生器材,开辟疏散通道。

    (5)疏散人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切忌互相拥挤、乱跑乱窜。

    (6)疏散时,要尽量靠近承重墙或承重构件部位行走,以防坠物砸伤。特别是观众厅发生火灾时,人员不要在剧场中央停留。

    5、商(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有哪些?

    (1)商(市)场具有经营面积大、易燃、可燃物品多(如商场的建筑装饰材料、许多商品本身都是可燃物)、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稍有不慎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会引起场面混乱,疏散困难,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都将受到严重威胁。

    (2)商(市)场除日常照明、夏季排风系统、空调设备等用电外,广告橱窗内常设有霓虹灯、荧光灯及其他装饰灯具,特别在节日期间还将增设彩灯,由于这些电气设备品种数量繁多,线路敷设错综复杂,加之每日使用时间长,容易发生超载、短路及照明灯具烤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的事故。

    (3)有些商(市)场在更新改造时,在营业期间需进行明火作业等,其潜在火灾危险性也较大。

    (4)个别单位的领导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存在着重经营轻视消防安全的侥幸心理;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人员教育不到位,对火灾隐患的整改不及时,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未真正建立等问题。

    (5)一些商(市)场未按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未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和轻便灭火器材。

    6、商场(市场)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利用疏散通道逃生。每个商场都按规定设有室内楼梯、室外楼梯,有的还设有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发生火灾后,尤其是在火灾初期阶段,这都是逃生的良好通道。在下楼梯时应抓住扶手,以免被人群撞倒。不要乘坐普通电梯逃生,因为发生火灾时,停电也时有发生,无法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

    (2)自制器材逃生。商场(集贸市场)是物资高度集中的场所,商品种类多,发生火灾后,可利用逃生的物资是比较多的。如“将毛巾、口罩浸湿后捂住口、鼻,可制成防烟工具;利用绳索、布匹、床单、地毯、窗帘来开辟逃生通道;如果商场(集贸市场)还经营五金等商品,还可以利用各种机用皮带、消防水带、电缆线来开辟逃生通道;穿戴商场(集贸市场)经营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摩托车头盔、工作服等,以避免烧伤和坠落物资的砸伤。

    (3)利用建筑物逃生。发生火灾时,如上述二种方法都无法逃生,可利用落水管、房屋内外的突出部位、各种门窗以及建筑物的避雷网(线)进行逃生或转移到安全区域再寻找机会逃生。这种逃生方法使用时,要大胆又要细心,特别是老、弱、病、残、妇、幼等人员,切不可盲目行事,否则容易出现伤亡。

    (4)寻找避难处所逃生。在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应积极寻找避难处所。如到室外阳台、楼层平顶等待救援;选择火势、烟雾难以蔓延的房间,关好门窗,堵塞间隙,房间如有水源,要立刻将门、窗和各种可燃物浇湿,以阻止或减缓火势和烟雾的蔓延时间。无论白天或夜晚被困者都应大声呼救,不断发出各种呼救信号,以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帮助自己脱离困境。

    (5)被困人员要克服盲目从众心理,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疏散,切忌互相拥挤、乱跑乱窜。

    (6)增强消防意识。进入商场应该先了解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位置及是否关闭、是否上锁,查看消防栓、缓降机等各项灭火、避难棋局的位置。

    7、地下商场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要有逃生意识,凡进入地下商场的人员,一定要对其设施和结构布局进行观察,记住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

    (2)地下商场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配合工作人员关闭空调系统,停止送风,防止火势扩大。

    (3)采用自救和互救的手段迅速逃生到地面、比兰简、防烟室及其他安全区。

    (4)尽量采用低姿势前进,不要做深呼吸。可能的情况下用湿衣服或毛巾捂住口和鼻子,防止烟气进入呼吸道。

    8、宾馆有什么火灾危险性?

    宾馆发生火灾时,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和健康的主要原因有:一部分旅客住在较高的楼层,他们对宾馆的环境和建筑物的内部结构陌生,一旦发生火灾时便惊慌失措,发生行动差错,不按次序疏散,带来严重灾难;绝大多数火灾都在夜间发生,此事多数人已处于熟睡状态,逃难行动拖延的时间长。少数没有睡眠的都在饮酒或娱乐,对火灾反应不敏感,不能及时逃难造成伤亡;发生火灾后,大火、浓烟和高温都迅速扩散,严重威胁人们生命安全。

    从燃烧试验中知道,正常情况下,大火和浓烟扩散的速度为每秒钟1米。每公斤木材燃烧后约产生5.5立方米浓烟,气中哟一部分岩石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能使人窒息死亡。如果某客房着火,30米长的走廊在30十秒钟内便充满浓烟,不但阻挡视线,而且毒性大,温度高,必然有较多的人受到严重的威胁。

    9、入住宾馆要注意些什么?

    (1)逃生路线图应读懂。宾馆客房的门后一般都贴有“逃生路线图”,它一般是一张印有本楼层平面示意的图纸,本房间的位置和房号均有标志。同时有一个箭头(通常是红色)自房间的位置沿走廊指向最近的疏散部位,在入住宾馆的第一时刻要读懂这张图。

    (2)留意疏散指示标志。在火灾发生时,为了避免更大的意外,正常的照明用电会被切断,这些疏散指示标志会显得异常明亮。按照它们的引导,无论在走廊、餐厅还是会议室等公共空间里,都能以最便捷的路线找到出口。

    (3)掌握疏散门的开启方法。疏散途中的门和楼梯间的门都是开向逃生疏散方向的,只要向外用力,就可以方便打开而不至于浪费时间。有的疏散门,加上了一种特殊五金件,用身体的任何部位推、撞就可以轻易打开,避免了慌忙之中找扶手的麻烦。

    (4)学会使用防毒面具。较高档的酒店房间中都有防毒面具,要学会如何使用。

    (5)遵守宾馆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不要躺在床上吸烟,不要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10、宾馆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1)熟悉环境。当你在住进宾馆之后,再疲劳你也必须首先搞清疏散通道楼梯与你所住房间的方向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报警器、灭火器的位置等。

    (2)一旦发现火灾,千万不能打开房门观望,因为火灾时容易形成冷热主气对流,使烟火扑面而来。要迅速用水浸湿床单、毛巾等堵塞房门的空隙,防烟气窜入,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待救援。

    (3)要听从宾馆人员的口头引导和广播引导,切不可盲目疏散。

    (4)想办法自救。现在很多宾馆、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宾馆客房内都备有自救缓降器和自救绳,入住时就应向服务员问明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迅速逃生。同时,一般高层宾馆的自身消防硬件设施也比较完善,比如楼梯间都是防烟或封闭的而且距离你所住的房间都不远,只要迅速进入楼梯间大都能活命,一旦脱离险境切记莫重返火场。

    (5)如果不是自己的房间起火,一般来讲自己的房间就是最好的避难地。只要不打开门窗让烟气窜入,大火要想烧穿客房门也需要一段时间。同时,宾馆内的公共厕所、电梯间、楼梯以及袋形走廊末端设置的避难间,也是暂时避难的好去处。

    (6)如果你被浓烟烈火围困之时,千万不要惊慌,更不能盲目跳楼。一定要保持慎静,待在自己的房间,同时采用鲜艳的物品如床单等站在窗口挥动或喊话吸引消防人员来救援。

    11、高校发生火灾如何逃生?

    如果寝室、教室、实验室、会堂、食堂、浴池等着火时,可采用以下方法逃生。

    (1)在疏散过程中,应采用湿毛巾或手帕捂住嘴和鼻(但毛巾与手帕不要超过六层厚)。注意:不要顺风疏散,应迅速逃到上风处躲避烟火的侵害。由于着火时,烟气太多聚集在上部空间,向上蔓延快、横向蔓延慢的特点,因此在逃生时,不要直立行走,应弯腰或匍匐前进,但石油液化气或城市煤气火灾时,不应采用匍匐前进方式。

    (2)将浸湿的棉大衣、棉被、门帘子、毛毯、麻袋等遮盖在身上,确定逃生路线后,以最快的速度直接冲出火场,到达安全地点,要捂鼻护口,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3)如果走廊或对门、隔壁的火势比较大,无法疏散,可退入一个房间内,将门缝用毛巾、毛毯、棉被、褥子或其它织物封死,防止受热,可不断往上浇水进行冷却。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延长时间的目的。

    (4)发生火灾时,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因为卫生间湿度大,温度低,可用水泼在门上、地上,进行降温,水也可从门缝处向门外喷射,达到降温或控制火势蔓延的目的。

    (5)如果多层楼着火,因楼梯的烟气火势特别猛烈时,可利用房屋的阳台、水溜子、雨蓬逃生,也可采用绳索、消防水带,也可用床单撕成条连接代替,但一端紧拴在牢固采暖系统的管道或散热气片的钩子上(暖气片的钩子)及门窗或其它重物上,在顺着绳索滑下。

    (6)如无条件采取上述自救办法,而时间又十分紧迫,烟火威胁严重,被迫跳楼时,低层楼可采用此方法逃生,但首先向地面上抛下一些后棉被、沙发垫子,以增加缓冲,然后手扶窗台往下滑,以缩小跳楼高度,并保证双脚首先落地。

    (7)当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阴台、房顶、屋顶或避难层处,向外大声呼叫,敲打金属物件、投掷细软物品、夜间可打手电筒、打火机等物品的声响、光亮,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12、学生宿舍安全防火应注意哪些?

    (l)不要在宿舍使用煤油炉或其他明火煮食品;

    (2)不要随便把灯泡乱拉入蚊帐内照明;

    (3)不要随意乱拉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

    (4)不要用蜡烛照明看书,防止看书睡着后碰倒,与可燃物接触引起火灾;

    (5)不要将吹风机和电熨斗放在可燃物上面,用后要拔下插头,以免时间过长造成事故。

    13、何种公共场所尽可能不要前往消费?

    (1)只有单一出入口、安全门上锁之场所。

    (2)位于地下层之场所。

    (3)用易燃物装修之场所。

    (4)安全梯、通道、楼梯等阻塞,消防安全设备不合格之场所。

    (5)防火区域受破坏之场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篇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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