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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XX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时间:2021-10-15 13:06:57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XX县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XX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指导、发布等工作。

    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甄选、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案例的选择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本单位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选择有关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县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抽选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

    第十一条 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一般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单位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第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经组织专家论证和听取意见后,初步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和其他司法机关等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案例的编纂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初步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县行政区域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CDX加上DC及年度顺序号组成, D代表县市区,C代表案例。

    (二)同一年度内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第十七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四章 案例的发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编纂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单个、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单行本或者年度汇编本形式印制。

    第二十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五章 案例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
    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 案例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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