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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有感5篇

    时间:2021-05-31 01:10:49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篇一】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习近平主席签发第二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1月3日,人民日报)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得到了公务员群体的热烈回应和普遍支持。

    近年来,公务员加班变得越来越频繁,特别是对于一些职能职责相对重要、工作任务相对繁重的部门,“5+2”“白+黑”俨然已经演变为“正常”工作机制。《组织部的灯》等作品也真实反映了当下党员干部吃苦耐劳的实干精神和敬业奉献的优良作风。

    但我们也该清醒地认识到,加班是面对重大紧急任务的应急之举,并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法定工作时间是在综合考虑职业性质、工作强度以及从业人员精力等多种因素后科学设定的。长期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结束工作,绝非单纯的工作任务过重能够解释。

    当下,个别领导干部片面追求政绩,将是否“加班加点”作为衡量公务员“爱岗敬业”与否的标准。一些公务员迫于无奈,下班后虽然没有工作安排,却“稳如泰山”继续留在办公室,以“灯火通明”来标榜工作成绩、获得领导认可。这种常态化的加班模式是典型的“无用功”,徒增了公务员工作负担,影响了公务员正常生活,致使行政效能低下,形成恶性循环,与加班的本意背道而驰。

    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个别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使然,也缘于制度“盲区”助长了这股歪风。修订前的《公务员法》并未对公务员加班性质以及加班应享受的福利待遇进行明确,致使个别领导干部无视《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对下属公务员“特殊要求”“特别对待”。不管有无工作安排一律要求加班,让加班成为一种规矩,进而提高部门“显示度”,装点“政绩册”。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正是弥补了制度的空白,体现了对公务员的厚爱。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讲奉献,另一方面也是普通劳动者,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新《公务员法》使得公务员加班不再“免费”,通过补休或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肯定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劳动成果,这不仅是对公务员为民奉献的认可,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旗帜鲜明地表明“过度加班”不可取,相关制度不值得宣扬,及时纠正了个别领导干部的错误认识,刹住了无节制加班的形式主义。

    新《公务员法》是一场“及时雨”,让非理性、非必要的加班制度没有生存空间,切实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以重实干、重实绩的导向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加班回归本真。

    【篇二】

    根据新修订公务员法,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表述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将非领导职务改造为职级,明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树立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能够激发广大公务员担当作为,强化正向激励的作用。

    消除“堵”点。公务员队伍呈“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职位越少。苦于编制和职数所限,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千军万马往往不得不挤职务这根“独木桥”。而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是指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双梯制”,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使公务员能够做到不晋升职务但可以晋升职级,从而提升待遇。“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消除了公务员向上的“堵”点,畅通了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能使之始终感觉有前途、有奔头。

    淡化“官”念。目前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主要与职务挂钩,职务晋升成为公务员职业发展的唯一阶梯,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实质是适度分离职务与待遇过于紧密的联系,加强职级与待遇的关系,使职级成为公务员的一条独立的职业发展阶梯。那些不能晋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通过晋升职级获得合理的待遇和尊严。“职务与职级并行”是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福音”,使之能够安心基层、安心本职岗位建功立业,保持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促使广大公务员正确看待职务,淡化“官”念,有利于消除官本位现象,定位好“人民公仆”的角色。

    搭“桥”互通。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并没有把二者之间的通道堵死,而是搭设了桥梁,根据公务员个人德、能、勤、绩、廉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职务和职级,使公务员走上更适合自己事业发展、更有利于素能发挥的职业道路。

    马不扬鞭自奋蹄。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激发释放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激情和动力,使之能在新时代担起新使命,谋求新的更大作为。

    【篇三】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使命要有新担当。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重要要求,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监督、激励、保障等制度机制,进一步畅通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确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公务员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让广大公务员事业上更有奔头、工作上更有动力、待遇上更有保障。(人民日报2019年1月3日)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考核和奖励机制。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将公务员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等情况,规定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给予补休或者补助。有利于公务员分享改革红利,增强职业获得感和自豪感,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样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全面贯彻党中央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从严治党,不仅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也保护了党员干部自身,不被贪腐所影响,坠入犯罪的深渊。

    严是爱,督是护。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可以在党员干部队伍中树立正风正气,让不负责、不担当、不作为者有畏惧、生警醒、受惩戒。也让那些正直,有担当的党员干部受到鼓舞,感觉到社会的公正廉明。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增加加强组织监督和公务员个人主动接受监督的规定。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监督惩戒内容。也是对党员干部自身的监督,让他们明确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告诫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踏实干事,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党员干部应清楚明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意义,牢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增强履职能力,强化作风建设,按照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要求保护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不触“红线”,一心为民。

    【篇四】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公务员队伍也不例外。近日,新版《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201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更一步加深了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和管理。(1月2日,中国组织人事报)

    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公务员法为主体,逐步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二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从源头上确保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来源、经历、专业、学历结构得到极大优化。三是极大地促进了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公务员法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基本方略集中体现在了总则中,并贯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各个环节。在总则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好干部标准,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育人,鲜明地提出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同时,在各章节中也充分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最大特色。比如,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将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列为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列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对象,将不得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列为必须遵守的纪律,强化对政治素质的考核培训等,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教育和引导广大公务员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党绝对忠诚,提高政治能力,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新版公务员法的修订与完善,从法律层面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考录选用更加科学,管理监督更加严格,公务员法制体系更加完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篇五】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颁布之际,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公务员法的修订和学习贯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解释(中国组织人事报1月2日)。

    只有最好,没有更好。《公务员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公务员行为准则的法律。从总则到附则,共计18章107条。本次的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上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主要涉及政治要求;
    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有关规定;
    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以及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等进一步明确要求。从政治性、先进性到示范性,为干部成长精准供给。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毋庸置疑,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已然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在促进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素质能力提升等方面作用不言而喻。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务员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等,公务员法的修订可谓是精准施策,护航好干部的成长必要保障。

    卢梭曾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事实上,从2017年4月,党中央正式批准修法工作,到2018年9月,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到12月10日,修订草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再到表决通过。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修订完善公务员法的愿望和期待,对干部成长必然起到助推作用。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非一成不变,法治问题更是需要与时俱进。为此,要让公务员法修订为干部成长精准供给,得各级党委(党组)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得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公务员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得加强学习培训,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为契机,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风建设,把公务员队伍建设的成效作为检验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成效的重要标准,让修订的精髓抵达每个人的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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