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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我国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2),-,副本,2】

    时间:2021-09-09 12:18:04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目 录 引言 1 一、综合执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1 (一)综合执法的概念 1 (二)综合执法特征 1 二、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及其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2 (一)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 2 (二)综合执法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2 三、我国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 四、综合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解决对策 5 [参考文献] 6 论我国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执法,是我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方式。“全能政府”的构建一直是我国长期的目标。公安机关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因缺少严格的法律制约,公安所属的行政职能部门随意开设,从而造成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机构繁多但是却责权不清、行政执法根据多种立法但往往失去其根本执政效力等等不应出现的现象,非常恶劣地影响了行政的执法效率,同时也大不有益于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公安系统的规范程度与人民的生活休戚相关。而对于行政执法主体来说,“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真正生命。”而体现政府执行能力的正式公安系统发挥的作用。政府收到社会支持的办法就是严格执法、利国利民,造福社会。反之, 政府的威信将会因此而下降,则会造成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公安部门在这个时候就凸显了很重要的作用。公安部门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质量会体现我国公安的强大影响力。十八大以来,行政法制建设是我们市场经济的重要担保。但在实际中,执法中仍存在一定问题,现有的行政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综合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综合执法 公安系统 集中执法 关键问题 解决措施 引言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任务越发紧迫。我国政府为了解决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滞后的矛盾,199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至此,我国行政法确立了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制度。

    一、综合执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综合执法的概念 综合执法就是由依法成立或者是被法律授予权利的一种行政机关去行使两个或者由两个以上具有关联的行政机关组织所具有的可以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行政制度。综合执法成为一种在行政管理中常见的的现象,其主要任务是解决现实中因行政机关权责不清,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管理和滥施处罚等问题。

    (二)综合执法特征 综合执法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强制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后,即有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得以全部实现的权力。②相对性。执法的法律关系为双方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为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一方。③经常性。执法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一项经常性、不间断的活动,因此其执法也是一项经常性的活动,在不间断地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发挥作用。④执法与行政的双重性。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既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⑤法定性。它包含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执法主体必须合法;二是其权限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三是执法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⑥单方性。执法是一种引起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双方法律关系的单方行为。

    二、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及其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一)综合执法的有效形式 当今社会,市场管理、工商管理、公安管理等领域是我国主要的执法体现。在其对于形式方面,综合执法在不同方面具有不同的执法内容,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可以划分为行政处罚方面和行政许可方面。尽管在解决当前行政管理范围中政出多门以及,低下的行政效率的问题的办法是突出综合执法的力度,公安系统在社会中各个方面作用,这都体现出了它们极为重要的地位。致使最终可实现行政管理效能的高协调性、高效能性,实现政府管理和个人权利双向的发展稳定。

    因为《行政许可法》的强有力的效力及对此分类的作用,和我国在综合执法中的措施实施,某种意义上取得了很不错的效果。但是在不同执政范围内,行政管理的要求不尽相同,这种划分方法非常利于突出在不相同的行政管理采取的不同侧重是其主要意义。突出公正、确保相对人比多方式处罚,滥用行政权利,侵害相对人利益在群众中更能取得民心;但在行政许可范围内,更为多见得的是没有积极的采取措施,相互推卸,因此我们要更侧重追求效率,来完成行政许可的目的。同时,另一方面综合执法的执法形式一方面是由政府成立综合执法构;另一个是由两个实行共同执法的行政机关组成,分别行使各自的执法权力。

    (二)综合执法在行政过程中的作用 说起综合执法的作用,不得不说在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相对集中的体现所表现的出来的正能量。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实提出要坚持不懈的建设我国法治政府的伟大理想。我国依法行政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定职权的基础之上来实现行政系统的整体效能。行政部门之间各自负责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以,鼓励行政机构的改革,重新的合理分配行政职权是我们改变目前遇到行政执法问题中最根本的途径。不设立空壳行政机关,不让国家设置吃空饷的部门职位,要做到人人有事,不浪费资源的局面。精简机构,优化配置,将原来分散的政权集中成为我国国务院目前的主要任务,确保政权的合理行使。但这是需要长时间发展的过程,并且采取稳定的方式改革是国家政治治理的根本。所以,针对我国目前多部门执法行政的现象尤其明显的领域,重视行政大权的比较集中的行使是非常必要的。综上,综合执法在本质上解决执法机构数量众多,权利使用不规范的现象。

    目前,我国尝试把所有的社会事务都归纳在行政管理的领域内,去进行最大能力范围的细化管理,为了着重加强政府所持有的管理职能。很多行政机构的设置满足了行政执法的需要。当然也存在一些消极方面,比如职权非常的分散,职权范围重叠,职责权限的划分不清 ,极为复杂的多种管理现象也是行政执法的弊端,造成了行政执法作用的贬值体现。在这方面让行政机关减低了执法力度和热情,导致行政管理中的弊端出现,严重加剧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另外使得行政机关更加看重执法过程中的利益,竞争管理,造成了权利的无端滥用,严重的侵犯了我国人民和一些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就成为了其执政的负面作用。

    三、我国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执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就是在设置职权人员等一些方面有着一开始就不成熟的问题。因此,当下,我国不应该将行政集中行使的基础模式设置为综合执法。针对我国当前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既:既有非常分散的行政部门,权力滥用严重。首先:应该明确各个执法部门的责任,行政执法的程序严格化,将行政部门的趋利意识弱化,政府部门执法者的服务意识的培养都是很有力的。所以,我国目前执法不力、重复执法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部门的趋利避繁,法律的漏洞只是其争夺部门权益的掩饰。再者,毫无疑问,许多相互矛盾,重复交叉的地方导致了执法分散。很多临时增设的部门难免存在着对设置岗位不规范,不明确等一些不足,所以,不宜被采用,这仅仅是我国对特殊情况所采用的的过渡性方式。我们可以采取设置执法制度实行时间较久的地区进行试验,重新设置综合性的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撤销旧的没有确实价值的职能部门或取消原来行政职的相应职能权限。然后,如果成功了将其经验推广,树立标准,最终以立法的方式确认。根除我国行政执法中的“滥”与“软”的问题,最终实现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应当全面的利用,市场管理、工商管理、公安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更好的促进我国综合执法的能力。现在我国的综合执法在对行政效率的提高,减少随意出发的现象有了一定色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实施的综合执法还存着诸多问题。综上特归纳如下:
    1.综合执法机关虽然持有的权利很大,但是却在执法范围的规定上存在漏洞,缺少责任落实和规定,致使职权的滥用无约束,人民受到侵害。我国如今依旧缺少行政权执行的绝对严格的规定,再加上毫无力度的监督机制,不够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紧密的拥有较大行政权机关,行政权所导致的后果往往更为严重。同时,在我国如今的实践中机关的设定极不规范,其地位在法律中也明确,经常因为无处合理的争取自身权利而遭到侵害。

    2.目前我国的执法没有明确划分行政机关的职权。整个系统内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任何部门都不可以参与所有行政事务抉择。当然,行政机关的过多设置设置、职权交叉是不可否认的。显然,执法机关多的临时设置及其职权配置没有经过合理的科学论证而产生,其就是由于某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或突出问题设置的。经常把不属于某个部门管辖的事情推给综合执法机关,将其变成一锅大杂烩,带有运动行政色彩。

    3.综合执法机关 人员层次水平没有达标,设置随意。长久以来缺乏严密的法规是我国长期存在的问题。我们设置地方职能以对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设置。综合执法根本是为了消灭这种机构膨胀,职权重叠的现象。如今,我国用科学的手段对各个职能部门进行划分,设置了具体权限,用来实现整体的协调,工作的统一。

    4.我国目前执法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综合执法涉及的领域面广事难,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的执法力量才可以,但是我国却相应的没有完善对执法人员的保障。在当下,前执法人员执法能力还不能够应付其他的领域行业,还没有完全掌握自身的执法范围和在权利范围内的执法能力,这就进一步造成了综合执法的效率低下。

    5.在综合执法中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我国公安系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公安系统,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职业责任。

    公安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综合执法的我具体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属部门。其任务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安全、人民自由权和财产权利,使得公共财产得以保护,预防、阻止和制裁违法行为,使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顺利进行。但是在执法过程中的弊端成为了我国综合执法问题的主要部分主要是:
    (1)公安人员对行政立法的认识不够。有些行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重要性认识不足,总认为行政还是用发指令、批条子更方便,依法办事束手束脚。

    (2)公安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泛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执法中往往以自身利益决定发的对法律制裁的态度,以自己的利益为主体,忽视了我国政法的威严;简略行政执法环节,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一些具体的领导干部持有特权思想以权代法言语威胁,破坏法律的权威。

    (3)公安人员 随意滥用权力,胡乱收取费用、罚款,违返行政现象严重。甚至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采用非法行为针对向相对人,侵犯人权和其合法利益等等一些违法行政的行为。

    (4)存在地方霸权和地域保护主义。不真实的上报当地的违法行为,为犯法人员开脱,造成了及其严重的后果,严重影响了我国行政机关的形象。

    (5)执法主体不集中。这种现象大都因为政权分布分散执法部门对职权权责不清,互相推诱、互相扯皮,造成效率低下。

    6.中国的行政执法走上法制轨道时间较晚。开创了以行政执法是以法律的行使开始的先河是在《行政诉讼法》公布后。任何执法成熟都需要一定的过程,其中必定会存在很多的缺点和错误,我国的行政执法也不例外。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经验、整体素质、工作质量、执法机构、权限、立法等多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执法的行政程序没有统一标准,物质条件落后等等,都可以成为产生我国执法问题的原因。

    7.执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对行政执法的滞后。目前 ,由于很多执政领导还存在着对执法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不够深入,依旧存在着浅薄的法律意识,,在执政方面还有很多不成熟的想法,比如加强人员治理,忽视法律制裁;对官员的约束力不够;缺少法律至上、权力依从法律的理念;依旧存在着地域主义、人情参杂、奢靡之风、享乐主义等等。这些不正当的做法,极为严重的降低了行政执法的严明性、平等性、实效性。

    四、综合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解决对策 行政机关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有令不从,任其一直发展下去,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潜在危险因素已成为最主要的问题。我认为通过下列途径可以达到治理的目的。

    (一)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当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点在于:(1)严把行政队伍进。首先,在文化层次上针对对进入不同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提出不同的要求,加快改善和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其次,改变以往进入执法队伍以后再进行培训的做法,进入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事先接受过三个以上的正规法律培训。再者,对在进入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的政治审查要提高严肃程度。(2)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最终提高其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3)按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4)建立行政执法资格考评认证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只有考评合格,才能继续上岗执法。要严肃处理那些不合格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可以调离,而那些以权谋私的、贪赃枉法的、搞权钱色交易的行政执法人员,更要依法从严处罚。(5)建立岗位的轮换制度。可根据本部门执法的周期、频率、人员状况等因素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确定本部门的轮换制度。

    (二) 继续改革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要求,我党应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进行科学规范,机构设置合理化,优化人员结构,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确实解决层次多人员臃肿、权责脱节、职能交叉、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可通过人员分流、加强廉政建设、编制控制等一系列手段来实现。

    (三) 监督约束机制的积极完善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责任制、损害赔偿制等制度体系来,保证执法行为有错必究、有章可循。强化外部监督力度,除了继续加强党的监督职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以外,还要做到:一要做到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尽早出台相配套的监督法体系;二要加强加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强化对执法的监督力度。

    (四) 加强执法与立法的协调的立法 完善立法应在多方面体现。首先, 使立法的相互冲突尽量减少和避,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其次, 是在立法程序上的扩大。使人们知晓和发表意见,从而取得人民的支持和认同,使法律规范真正成为人们自身的行为规范而不是硬性规定。再次,法律的结构、内容等的完善,使法律具有操作性。这样行政机关可以更效使用法律。最后,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应当给予控制。立法的数量和发展速度已严重影响到执法的效果,法律实效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就是执法效果与立法状态失衡,法应讲究质量,法律并不是越多越好。因此,我们应控制立法的数量,使立法与执法环节处于同步和协调状态。

    (五) 执法人员意识氛围的营造 首先,各级领导在其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的高低是 一个地方行政执法情况的关键,对于群众的重视程度又取决于领导观念是否转变,这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其次,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者是行政执法人员,也是党和政府形象在执法领域的体现者。所以,他们的责任意识强弱是执法效果好坏的的关键要素,因此必须有必要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六)提高自我权利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实践证明:民怕官、不敢告、不知法、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仍很明显,这直接影响到人大、司法、行政等部门监督作用的发挥,在无形中助长了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现象。对此,国家要不断强化民众的权利意识,让民众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其成为有效的权力监督体。

    【参考文献】 [1]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2]刘莘,马怀德,杨惠基主编.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讲话[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5]杨海坤.我国行政执法的现状、困难与对策[J].政治与法律,1996,(1). [6]刘书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行性分析及其对策[J].学习与实践.2002,(8). [7]杨解君.走向法治的缺失言说法理、行政法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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