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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以江苏省苏州市为_灵活就业社保不划算

    时间:2021-09-09 12:18:5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 摘要: 灵活就业的发展与出现,一方面增大了劳动力就业市场整体的活力,促进了经济与就业增长;
    另一方面也令就业的稳定性得到下降,减弱了就业的安全性。针对于这一种情况,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便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之上来。怎样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便关系到了我国的灵活就业能不能顺利、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属于我国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是否能够突破的关键环节。本文以江苏省苏州市为例,对灵活就业的情况与现状实施介绍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江办省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所面临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综合建议。

    关键词: 灵活就业;
    措施;
    社会保障 引言:
    随着国内法制的建设一步步完善,法律问题研究被作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灵活就业人员客观上相对比较缺乏社会保障。对我国正规就业人员来讲,无论是在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上,还是在我国的政策倾斜方面,其社会保障体系均相对稳定。在同等的条件之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就稍显单薄,其有涉及到的法规法律大多数处在较低的法律位阶,把灵活就业人员纳进己经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目前学界研究的比较少,为更好的维持灵活就业人员切身的利益,为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也为推进国内法制社会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研究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法制问题的意义十分重要,这不单能够更好保护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利益,预防腐败,体现中国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政策方针,同时,也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与建立提供强而有力的推助与客观法律保障。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概述 (一)灵活就业的概念以及性质 灵活就业概念范围比较宽泛。因为这既包括各种灵活就业的,不稳定的工作,也包含就业方式灵活,具有保障的工作。既包含正规就业灵活形式,又涵盖非正规机构的非正规就业。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劳动科学研究所对于灵活就业做出了以下界定:第一,以劳动或者经营为目的;
    第二,法律法制政策的监管情况;
    第三,雇员的情况;
    第四,工作的稳定性;
    第五,收入及工作时间;
    第六,社会保护与劳动的责任归属等。笔者对于以上观点保持支持的态度,这不单缩小了原本灵活就业的概念范围,还更加具体科学的对于哪部分算是灵活就业给出相对比较明确的解答。因此,对灵活就业的概念,应当是该部门界定的范围所指出的非正规就业。

    由于灵活就业在内容与形态上具备了很大的复杂性,加上我国还处在经济不发达的状态,经济发展自身不足够创造宽广的就业需求,因此,灵活就业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又因为政府在其就业领域之内的干预,使我国劳动力市场一直无法摆脱其管制,基于国内质量低的灵活就业在就业比例中比较大的国情,有必要研究讨论转型期的灵活就业性质,笔者支持以下观点:第一,灵活就业属于我国市场主体进行自发选择的结果;
    第二,现阶段的灵活就业是“制度边缘”就业并且以面向了社会的弱势群体为主体。第三,灵活就业介于了正规就业与失业间的缓冲层,研究分析好灵活就业的性质与概念,对于在灵活就业之中有可能会发生的各类问题便具有了思想准备,才可以对症下药,在法律层面能给灵活就业人员供以更多的可行法律保障。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与内涵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国家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其面临生活困难、年老、伤残、疾病、失业、死亡、生育、遭遇灾害时,由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与法律,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最基本的生活权利提供补贴与救助的一种制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内涵由以下四个方面要素构成:(1)社会保障最终的责任主体为国家或政府。(2)社会保障属于法律授予灵活就业人员一项基本权利。(3)社会保障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生活遇到困难之时而提供的最基本的物质帮助与社会服务。(4)社会保障是倾斜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再分配政策,具备了一定经济福利性。

    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具备了十分重大的意义:(1)对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健康的运行有利,促进社会保障体制得到完善。(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供给的缺乏,将致使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没有社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往往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进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维护其社会保障权益,使他们可以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不仅有利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发展,更有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 灵活就业人员构成具备层次性与复杂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构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概括:
    (1)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行业:第一是在第三产业之中的服务行业。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最集中的行业。第二是自由职业人员与兼职人员最集中的高科技、文教等行业。

    (2)灵活就业人员来源:第一是在劳动关系上处在弱势的就业群体,如农民工、下岗人员等。第二是在劳动关系上处在强势的就业群体,如技术含量高,文化程度高的人员。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属性:第一是参加过社会保障以后中断的就业人员;
    第二是一直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性 1、 促进灵活就业发展所需 接收灵活就业人员并进到社会保障制度属于促进灵活就业发展所需。随着近几年灵活就业发展,灵活就业已成为了我国城镇的新增就业主要方式,灵活就业凭借其独有的特征为解决国内再就业与就业的问题开辟出一条有效果的道路,为促进灵活就业的绿色发展,就需要建立出适合这一种就业方式的保障制度,清理灵活就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吸收灵活就业人员能够进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者最基本的权益,减少其后顾之忧,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来促进灵活就业的蓬勃发展,更好的去解决国内长久存在的就业问题。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所需 吸收灵活就业人员进到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所需。从社会保障理念看,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就要求了公平性,要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实施保护,保障其最低的生活水平。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不够稳定而且总体的水平比较低,很多人的收入只可以维持他们的最基本生活,有的甚至还达不到最低的生活水平,生活也非常窘迫,他们理所应当获得社会的帮助与关心,共同去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便要求了社会保障为其基本生活提供出最后的一道防线。由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趋势来看,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宽泛。许多国家在初始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之时,保障对象也基本是仅限在了某一些人,保障范围狭窄,之后伴随着社会发展,保障范围才渐渐得到扩大的,越来越多人才逐渐享受到社会保障待遇。因此把灵活就业人员纳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必然要求。

    3、 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所需 吸收灵活就业人员进到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维护灵活就业人员本身权益所需。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分析能够看出,这一些群体许多人员的工作技能单一、收入水平较低、文化程度较低、劳动关系复杂,有的甚至是社会的困难群体与弱势群体,生活水平比较低,还有的甚至没有达到最低的生活标准水准。因此,我们迫切需把灵活就业人员纳进到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来,使正规部门就业人员与灵活就业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真正解除掉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江苏省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江苏省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近年来,苏州市全面推进二、三产业跨越发展,使行业的总量规模、发展质量和水平都有了很大提升。目前,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已突破1万家,其中世界500强企业达90多家。苏州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逐步扩大。以灵活就业人员聚集的服务业为例,2011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4582亿元。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涌人苏州,也迫使苏州市政府不断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

    自1998年5月,苏州市区社保部门在省内率先推出自谋职业人员参保业务,允许自谋职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以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政策经历十多年的推行与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种类的增多。2002年苏州市区自谋职业者可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实施,2010年《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

    (2)参保门槛的降低。在扩大参保险种外,不断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门槛。2005年印发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纳人了正轨,规定参保对象不再区分农村、城镇户口,只要是本市户口均可参保,而2008年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放松了外地户籍人员的参保限制,大大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门槛。

    (3)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2004年起,开始实行市区各社保经办机构全面受理自谋职业人员参保业务,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就近办理与咨询参保业务。2005年起灵活就业期间医疗保险允许中断缴费,并且养老、医疗两大险种可单独参保。2007年,《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内按照一定办法续接缴费。不断完善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措施也促使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让许多自谋职业者有了社会保障。

    (二)江苏省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现行缴费制度不够公平 国务院有关完善公司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的决定中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是20%,其中8%计入了个人账户,退休以后按照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来计发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现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了正式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率为28%,二者相比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率降低了近1/3左右。然而,二者的缴费比率不相同,但二者退休以后的待遇却相同,这就导致了缴多与缴少是一样的不公平的局面。

    从社会保障应该保障公正公平性的角度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大幅度地降低,对于正规的就业人员是极为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相等的缴费基数,不相等的缴费比率,一样的退休待遇。换句话来讲,用不同等过程获取同等结果,俗话讲不患少而患不均,应当要用相等的过程来获得相等的结果。

    2、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对应的社保配套措施 国务院针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江苏省苏州市在我国政策的指导之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出具了一些政策。尤其是《就业促进法》,该法律明确要完善与灵活就业发展所适应的社保政策,从法律的形式方面对于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做出了规定。然而,苏州市灵活就业者的社保问题依然存在,有些方面还特别突出。比方说还有相当量的灵活就业者得不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现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操作性不强,过于原则性,没有对于具体的实施过程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部分用人单位为减少员工的用工成本,通常不给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专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依然未制定。劳动行政机构对于灵活就业者所在的部门执法监督力不够。

    3、缺乏自主性与灵活性 当前苏州市医疗与养老等重要的有关社会保险制度分割在了2000来个统筹单位内运转,现行管理手段及转移政策不适应灵活就业者频繁且流动的所需。灵活就业者流动性较大,不单在同一个城市反复地变动其工作岗位,而且还常常跨地域的流动,以及阶段性的转进非农领域就业。一旦他们离开了原工作的城市,因为政策不统一,条块分割较严重,其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难转回原籍,灵活就业者社保关系的转移十分困难。由于社保关系的接续、异地转移问题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相应导致本人与单位都缺少了参保积极性。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对策与方法 (一)多元化宣传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意愿 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与他们的政策认知有关,因此其社会保险参与意愿直接依赖于政策的宣传,这种宣传不仅需要介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更要帮助灵活就业人员认识到自身可能遭受的社会风险,让他们改变以往的观念,培养其自我保障意识和投人保险的消费习惯。而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人员习惯从网络、电视上获取信息,这种多元化的倾向无疑给政府宣传方式的改革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路径。此外,企业宣传也是灵活就业人员获取社会保险政策信息的一大来源。

    (二)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灵活就业的人员的流动性强,而且流动人员的就业状态不稳定,特别是工作地域经常发生频繁变动,进而导致他们的社会保险关系也相应的频繁转移变动。而现行的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也仅仅是局限于省级统筹,所统筹的层次相对较低。因此,为了能够充分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以尽早实现全国统筹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对社会保险的统筹,一方面能够解决了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在困难及人为设置转移方面的障碍,另一方面能够促成了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在跨地区流动转移中,社会保险关系后待遇的一致性,能够消除灵活就业人员因地区差异所造成的标准与管理不一致的问题,从而保证灵活就业人员不管在什么地方参加社会保险都是一样的。

    (三)政府提供补贴,减少个人的负担比例 为保障灵活就业劳动人员的权益,根据灵活就业者自身的特点,制定出合适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使得灵活就业者首先得到工伤、医疗和养老待遇。建立起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障体系,必须要充分地考虑到中国的经济与国情发展水平,不能建立其一个短期内有效,长期内后患无穷的保障体系。若如此,政策后遗症将会影响到中国社保制度的合理性与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发展。建立起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障体系,在义务与权力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之上,政策设计上需要采取分步走、量力走、小步走的策略。

    (四)构建更为灵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对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尽管社会保险的认知或是意愿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政府的政策需求却是一样的。向服务型政府转型的现实要求更加强调政策供给与政策需求的平衡,而政策的优化更是政府和灵活就业人员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方式方法以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政策需求。考虑专项立法的成本高昂,折中的优化显然更符合我国国情。因此,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方式的特殊性,一是让缴费基数更为灵活,以适应不同层次的灵活就业人员;二是灵活处理转移接续问题,可以更多考虑个人的意愿选择归属地;三是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尤其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不同层次的文化水平和年龄层次。

    四、结语 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属于一项包含了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研究项目。涉及的内容不单包含了本文所述内容,还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动关系的确认等其他内容紧密相关,而且这一些内容同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都一样,均为十分重要的内容。由于本文的选题范围所限,未能把这部分内容结合起来一起研究。而且本文有关灵活就业者社会保障问题的有关研究还停留在了粗浅的研究层面上,仅仅是在完善制度这一方面提出了一些参考与建议。但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作用,为进一步探索与研究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这一问题有所帮助,从而更加好地区保护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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