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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1-06-10 15:43:2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渝综办发[2016]12号)精神,为切实提升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区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成为当前我区社会治理的突出难题。从近年我区发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分析,个别基层基础工作不落实,尤其是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是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的重要原因。为此,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部门依法履职尽责,强化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抓紧抓实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健全完善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严密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发生,切实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切实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推进,整合力量,齐抓共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明确责任,压实责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中央、市里相关要求,完善并坚持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实化卫生计生、综治、公安、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司法、残联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协调辖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

    各镇(街道)要对应建立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卫生计生和综治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科室(办、室)、单位和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强化日常工作督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街道)社会事务管理机构。

    三、着力强化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

    (一)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建要求

    按照规定,每名公安机关列管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须对应建立一个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形成“七帮一”管理模式。组长由患者实际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干部担任,成员包括精神病防治医生、村(社区)民警、民政干部、康复协调员、志愿者和监护人。

    (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成员职责

    1.小组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开展监测、预警、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合理安排小组成员落实定期随访;
    组织小组成员做好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
    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协助监护人或镇(街道)、相关单位送医治疗。

    2.精神病防治医生:定期随访,并做好电子及纸质档案填写,对患者及其监护人进行健康教育、生活技能训练、护理等康复指导;
    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协助监护人或镇(街道)、相关单位送医治疗;
    为患者提供每年至少1次的健康检查;
    在精神科医生指导下指导患者服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协助精神科医生做好应急医疗处置。

    3.村(社区)民警:及时将患者信息录入公安部“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公安机关分类分级动态管控要求开展随访,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协助监护人或镇(街道)、相关单位送医治疗;
    迅速处置患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实施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严防发生恶性案件。

    4.民政干部: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
    按照相关救助政策实施救助,为低保户购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合作医疗、民政救助“一站式”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大的,通过临时救助予以救助;
    做好“三无”及无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户籍地区外患者的送诊、住院治疗、临时救助、护送移交等工作。

    5.康复协调员:定期随访,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
    协助符合条件但未办理精神残疾证的患者办理残疾证;
    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患者救治救助工作;
    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工作,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患者就业。

    6.监护人:积极配合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承担患者日常生活照料看管义务;
    按照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
    引导患者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发现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以及公安派出所报告,配合将患者送至定点收治医院治疗。

    7.志愿者:开展人文关怀、精神慰藉活动,降低患者及家属病耻感,提高治疗依从率;
    加强宣传,促进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营造全社会关心精神疾病患者的良好氛围;
    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和联合服务管理小组组长;
    对患者进行生活技能训练。

    (三)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工作制度

    1.小组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长负责召集,总结前阶段工作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研判,研究解决或提出建议;
    对小组职责以外的有关事项,及时核实情况或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2.定期随访制度。病情稳定患者每月(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每半月,病情不稳定患者每周)至少随访一次,由3名以上小组成员同行并填写随访探视登记表(见附表),动态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控等情况,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并协助做好送医治疗或应急处置工作;
    特殊敏感时期对重点患者实行每日点名,并加大随访力度;
    患者住院期间可电话随访并做好记录,亦可视病情安排探视。

    3.诊断评估制度。协助卫生计生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病情稳定患者每6个月(病情基本稳定和不稳定患者每3个月)至少一次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
    发现患者病情波动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及时报告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办公室,并协助送医治疗和危险性评估。

    4.救治救助制度。帮助患者及家属向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申请救助帮扶政策;
    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监护人申请以将代补政策,督促以奖代补对象履行《有奖监护协议》,促进监护责任落实;
    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康复服务体系,实现住院治疗、社区康复、居家有效衔接。

    5.联合处置制度。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患者肇事肇祸行为,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警并做好先期处置;
    辖区公安派出所要第一时间出警控制事态发展,并通报镇(街道)综合管理小组,由综治办、社会事务管理机构牵头,协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等单位共同开展现场处置、送医救治、善后处理等工作。

    6.信息交换制度。按照1人1档原则,建立健全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档案,并将实时信息及时录入相关系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信息交换,相互通报患者随访、定期诊断评估、病情波动以及肇事肇祸倾向等情况,跟踪核实患者住院、出院等信息并做好登记,确保卫生计生、综治、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一致、实时共享;
    患者离开居住地居住后,原联合服务管理小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镇(街道),并向实际居住地联合服务管理小组提供信息。

    四、严格落实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责任

    各相关单位、镇(街道)要紧紧围绕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建设,细化实化措施,切实落实保障,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对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督导检查,把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平安家庭创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内容,认真落实责任。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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