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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洗钱内控制度_反洗钱内控制度(完整版)

    时间:2021-10-08 20:06:4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第一节机构设置 第三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及省保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对以上工作应指定专人完成。

    1、提请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布置的各项工作内容。

    2、指导各营业部开展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并有记录。

    3、通过会议、集中培训和文件通知的形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

    4、监测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八条 业务一线反洗钱小组在开展客户营销,以及在客户投保、给付过程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及时向反洗钱工作小组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①加强反洗钱相关知识的学习,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辨别能力。

    ②公司各营业部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电话通知风控部,由风控部进行填报,不可瞒报、漏报。在大额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可疑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报至公司反洗钱岗。

    ③各营业部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依法填报反洗钱工作报表,当期有大额及可疑交易情况的须报公司财务部复核后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如无上述情况可直接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空表。

    ④自觉接受检查小组对反洗钱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⑤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检查,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组织的反洗钱工作培训和宣传活动。

    ⑥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部控制基本内容 第一节 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 客户身份识别 一.客户身份识别(订立合同时) l 对于单个识别客户身份,不得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 l 被保险人保险费现金2万元及以上或转账20万元及以上的保险合同(包括已交和续期应交保费) 1. 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 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证件 3. 登记他们的身份基本信息 4.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客户身份识别(解除合同和理赔时) Ø 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1万元及以上的,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凭证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确认身份 Ø 请求赔付保险金时,如1万元及以上 1. 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 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证件 3. 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4. 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客户身份识别(其他情况) Ø 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 Ø 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变化时、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时 Ø 代理人办理的,同时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Ø 委托其他公司销售保险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 客户要求变更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 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 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 公司已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 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 公司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其基本信息的;

    (三) 采取必要措施后,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仍存有怀疑的;

    (四)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 总部客服部、各营业部开户专员负责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工作。客户身份识别可疑情况内部报告流程为:
    (一) 开户专员发现客户身份可疑时,应及时通知业务一线工作小组,并于发现1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告;

    (二) 经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分析确认客户身份可疑的,由专职报送人员填写《保险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表》,经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每季度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将规定范围内的可疑交易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三)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档案以纸质及电子数据方式保存有关资料,以备核查。

    第二节 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1、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单一客户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及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Ø 现金收支:业务员收现金、公司收现金,或公司现金支付、存付 Ø 非现金收支:将现金交付银行柜面或利用银行卡、存折、支票等支付结算工具将保费缴入公司银行账户 2、可疑交易 序号 关键词 描述 1 短期 分散 集中 投保 退保 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2 频繁投保退保 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3 关注业务流程而非保险功能 对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4 大额发票丢失要求退费 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5 投保单信息不真实的 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6 购买与需求不符 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7 与其经济状况不符 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8 短期退保要求转入其他账户 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9 不关注退保损失 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10 超额付费要求返还 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一般为预收保费30%及以上) 11 代付保费资金来源不详 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12 单位退费要求现金或转他处 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13 从非本单位帐缴费 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14 缴费人与投保人等关系不明 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15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 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16 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和给付 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17 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其他人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 其他异常情形 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 “短期”一般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频繁”一般指在30个工作日中累计发生5次以上。

    *“大额发票” 一般指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大额保费” 一般指单笔人民币20万元以上。

    另外,怀疑客户、资金、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相关联的。

    第三节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五条 客户反洗钱风险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风险等级 A 类为名单客户:外国政府要人、国家公布的重点名单等客户;

    B 类为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客户:上报反洗钱中心的客户;

    C 类为身份重点识别客户:识别并留存证件复印件的客户;

    D 类为身份一般识别客户:其他客户。

    第四节 客户身份资料与投保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对客户身份资料和投保记录的保存应遵循公司颁布的《档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十八条 客户身份资料至少保存20 年,其他客户交易记录应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存20 年。

    第十九条 可疑记录及相关的支持材料应当单独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20 年。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执法部门正在办理中的案件,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不受上述保存期限的限制,在案件结束前,不得予以销毁。

    第五节 保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反洗钱的保密工作由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所有工作人员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以及反洗钱工作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于反洗钱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应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授权调阅,对于接触涉密资料的人员及接触时间应有专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协助外部司法及监管机构调查事件和内部公司调查事件,具体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相关卷宗和档案;

    (二) 调查对象的姓名、身份及开户信息;

    (三) 调查对象的资金存取和交易动态情况及各类介质资料;

    (四) 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不可发布的各类合同、协议与事项;

    (五) 对司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的说明和报告及相关内容;

    (六) 尚未公开的调查结果;

    (七) 正在追查中的案件、案情和有关进展材料;

    (八) 通过交易软件调阅和查询的账户资金流向、交易及清算数据;

    (九) 未经批准公开的相关调查谈话和涉及调查讨论的录音资料;

    (十) 注明密级或加注“保密”标识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十一) 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项反洗钱工作的保密期限依据事件性质确定保密期。列入保密范围的反洗钱工作文件资料,如需对任何机构报送和发布有关信息,由产生该文件资料的所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审查,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员工发现反洗钱工作的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所在工作小组。公司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落实具体反洗钱工作的保密责任制和泄密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反洗钱调查的保密措施。未经审批私自对外报送、散布列入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将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理。触犯相关法律犯规者,公司将保留对泄密者的追溯权利。

    第四章 审计稽核 第二十六条 合规岗位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反洗钱岗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操作规范,利用业务监控系统对相关交易进行日常监控,发现异常或可疑交易及时向公司反洗钱工作小组常务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合规岗主要负责对公司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反洗钱稽核工作可采取常规稽核、专项稽核和突击稽核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稽核频次。每半年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执行情况进行内审,出具内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审报告除按内审报告的正常路径进行流转外,应同时报送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章 培训与宣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员工培训体系中,并就反洗钱培训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反洗钱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师资、培训内容、课时安排、参加人员、考试或考核情况、培训效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反洗钱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法律法规;

    (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目前,犯罪分子的洗钱模式及案例分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对营业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重点为如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加强相关人员对洗钱行为的防范意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保监会、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共同对社会进行反洗钱宣传,提高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拟订、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09月06日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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