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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租赁合同

    时间:2019-11-26 00:05:3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林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甲方同意将其享有林地使用权的林地租赁给乙方用于开发,为明确双方权利和认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林地的地点、范围、面积和测量方法 租赁林地地点(小地名)四至界址以林权证为准。实际租赁面积共计:50 亩,范围详见本林权证:
    宗地号 林地小地名 林权证登记面积 (亩) 实际租赁面积 (亩) 第二条 林地租赁期限为四十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不超过林权证的期限。

    第三条 林地租赁价格和现有林木处理办法 甲方将林地出租给乙方,同时也将林地上现有的林木无偿提供给乙方自行处理。林地租金按实际租赁面积计算,每亩100元/年,每十年递增10%,乙方第一次付清林地租金后,林地上现有林木即归乙方所有。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再向乙方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条 林地租金支付办法 (一)林地租金分四期,在双方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期租金,第二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期租金支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次支付前,甲方必须将林权证原件交给乙方。林权证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办理流转手续后归还 (二) 林地租金支付方式按以下方式支付:
    银行转帐:甲方需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转帐所需的书面依据(指户名、帐号、开户行、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的证明和委托书)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保证租赁给乙方的林地符合下列条件:
    (1)林地权属为甲方所有,周边界线清楚。

    (2)无纠纷、争议;
    没有被抵押、查封;
    没有租赁、转包给他方或与他方合作经营等的林地。

    (3)属于经批准的分类经营划定的非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且不属于风水山及坟墓用地。

    (4)甲方需保证当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村委会批准。

    (5)甲方租赁给乙方的林地须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林地、林木流转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甲方无偿提供现有通往出租林地的道路设施给乙方使用,不得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如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由甲方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经过相邻村、组的各种道路出现人为破坏和故意阻塞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3、在乙方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增开或拓宽通往所承租林地的道路须占用土地时,甲方负责理顺各种关系;
    如地上有果树或农作物的,占地、青苗补偿费按乙方与收取补偿方协商(或按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由乙方一次性补清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
    所修的道路双方共同维护,不得毁坏。

    4、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能顺利进场作业和稳定经营,如发生权属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林地等情况的,甲方必须无条件负责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不得在乙方所租赁的林地范围内野外用火、放牧、割草和打柴或修建任何设施,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属甲方以外的单位、个人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6、甲方不得在乙方租赁的林地内开矿、开石、取土不得允准甲方以外的人在承租的林地范围内葬坟,原有的旧坟不得再扩大范围。

    7、协助乙方办理承租林地的林权证过户手续,完善权属登记。

    8、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承租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全部归乙方所有,同时自被征用之日起,甲方必须退还被征用面积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的租金=剩余年限×平均年租金×被征用面积)给乙方,并由甲方从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中优先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的权责 1、按时交纳林地租金;
    落实资金,搞好经营。

    2、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与他方合作经营或转租给他方经营。

    3、乙方在租赁林地内所种植的林木全部归乙方所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 4、乙方租赁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5、乙方租赁林地主要用于营造工业原料林及农业综合开发(含修建必需的房屋、设施用地)如乙方需修建非农林开发用途的建筑物时,须自行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手续。

    第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 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仍不能解决的,乙方可根据可经营林地面积的情况,决定解除合同或将存在权属纠纷、侵权的林地面积从租赁面积中扣除。甲方应按实际租赁面积或扣除面积退回乙方所支付的林地租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皆构成本合同解除的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租赁的林地30 %以上被国家征用,乙方自愿放弃经营的。

    3、因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第八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的,作如下处理:
    1、属国家征地原因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依第五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处理补偿费。

    2、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依法律规定处理。

    4、属租赁期间乙方投资购置的设施、设备、建筑物、种植的林木等归乙方所有,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如甲方给予合理的补偿后归甲方所有。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存留的竹子或林木归甲方所有,造林基地地面以自然萌芽更新植被覆盖为主。

    5、合同期满终止时如甲方继续出租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或受让权。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因甲方出租的林地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约定,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如发生权属纠纷,村民阻挠施工、侵占承租林地等情况,甲方在一个月内未能妥善解决的,因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如在乙方种植后发生上述情况的,甲方除赔偿乙方在此之前对该地块所投入的一切费用的经济损失外,还需赔偿乙方在承包期内经营该林地所应得的收益。

    4、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乙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须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含乙方对该租赁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应得收益) 5、甲方因违约而又不及时向乙方赔偿的,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

    6、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应包括:
    1、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3、其它: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如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履行至本合同期满为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自县级林业部门批准后生效。

    甲方:(签名按指印) 乙方代表:(签名按指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地形图勾绘的甲方租赁林地范围示意图。

    2、《土地所有权证》、《林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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