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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操作指南 协商议事会报送信息模板

    时间:2021-06-17 16:06:46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操作指南 赵守飞专家团队编制 安徽财经大学中国乡村(小岗)振兴研究院 2021年6月 刘街社区村级议事协商创新实验操作实施方案 围绕加强党的领导、畅通参与渠道、激发参与活力、提升议事协商实效等实践问题开展村级议事协商的创新实验,推行党组织引领下的清单化制度运作、积分化制度激励、专项化资金保障的 “党引三化”工作法,加快推动广大村民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的美好家园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加强党组织的引领 1.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切实贯彻“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工作方法,有效提升村党组织对刘街社区乡村治理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有效提升村党组织的群众工作能力。

    2.加强自然村党小组建设和功能性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建引领治理下沉工作,加强自然村党组织对自然村村庄治理的领导。村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以自然村为一线前沿的群众工作,要把党的群众工作做到群众的家门口和心坎里。

    3.在自然村建立“党群之家”(可以和村民议事点、新时代文明实践点共用)公共活动平台,建立“党群之家”例会制度,自然村党小组长组织召开。自然村的所有党员和自然村村民理事会成员没有特殊事务一般都要参加会议。要把党群之家打造为党支部开展宣传引导凝聚教育村民的公共空间平台。同时,创造条件,建设网上党群之间公共空间平台。

    二、 推行“清单化”制度运作 1.在党组织领导下,村民理事会和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每个月都至少召开一次协商议事会,讨论形成“两项清单”,即“问题与需求清单、资源项目清单”。

    2.“两项清单”具体是指:自然村层面和行政村层面存在的问题与需求清单、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本身已经拥有的资源清单和可以整合的社会资源清单、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可以自主完成的项目清单和需要上级相关政府部门支持完成的项目清单。

    3.村民理事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协商讨论形成的“两项清单”,以“问题和需求”为工作导向,挖掘整合创新“资源”,按照“资源项目清单”有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推动满足村合理需求的满足。村两委可以把村工作协商委员会讨论协商出的“项目”委托村民理事会办理,并给予其合理积分激励。

    4.村民委员会要充分调动自身资源去完成项目。对于自身资源无法完成的项目,村民委员会要充分挖掘整合社会资源并向上级相关部门争取资源以推动项目的完成。

    5.村民理事会和村民委员会对于积极争取社会资源和上级政府资源仍然无法完成的项目,要积极向村民解释清楚,争取其理解。

    6.村两委对于村民理事会成员、议事协商志愿者等治理主体的积分要形成“积分清单”。村两委根据“积分清单”形成对相关治理主体表彰的“荣誉清单”。

    7.上述“问题和需求清单、资源项目清单、积分清单和荣誉清单”都要向村民和社会公开,宣传教育引领凝聚群众,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依法监督,形成“清单化”社会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 实施“积分化”制度激励 (一)“村民理事会”的积分 1.“村民理事会”成员的岗位奉献积分和项目积分 “村民理事会”的积分是由村民理事会的户均积分和村民理事会所有成员总积分的加总。

    “村民理事会”所有成员的岗位奉献积分和项目积分按照《“刘街社区“村民理事会”工作积分制管理办法》进行操作。

    2.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理事会”成员积分的收集和整理,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民理事会”成员的积分分数是否合规合理。

    (二)积分结果应用 按照《刘街社区“村民理事会”工作积分制管理办法操作方案》进行操作。

    四、建立“专项化”资金保障 1.建立积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物质)可以由村公益联盟组织捐助、联系帮扶刘街社区单位帮扶资金、村集体收益、上级政府支持资金等构成。专项资金主要用来全镇积分工作相关的工作经费和积分结果应用表彰。

    2.“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村财务程序报销使用。

    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 一、两委会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村党支部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两委会定期召开,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时随时召开。

    三、两委会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成意见。

    四、两委会议题般由党支部选定,村委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也可以提出议题,单村委会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的问题,在两委会召开前都要书面提交党支部,党支部在接到议题的15日内必须召开会议。

    五、两委会的主要内容:
      1、总结前一阶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阶段工作。

      2、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讨论党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议题,并形成决策意见。

      4、研究确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

      六、两委会对重大问题(如宅基地划拨;
    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
    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
    财物分配方案;
    村上的公共项目建设) 提出意见,交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七、两委会人员半年或全年的评议要扩大到村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村民代表要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原则,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办事公道。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授权的以下内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

    四、议事原则。村民代表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所议的内容及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议两公开制度 凡是村级重大事务和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实施。主要内容包括:
    1、新农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租赁情况;

    3、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4、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等的建设情况;

    5、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6、村级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审报;

    7、计划生育、农村低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8、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刘街社区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建设操作方案 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功能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是在村党组织领导并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接受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委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区协商具体事务的村民协商议事常设机构,其是专门负责行政村层面社区协商工作的协商主体。

    二、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组织架构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可以按照1+N+X模式建设组织架构。1是村党支部书记,N是各村民理事会当月轮值成员,X为利益相关者。“X”根据协商事项进行动态调整,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高于20人,随协商事项完毕即告结束。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由村党总支书记或者副书记担任。

    三、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主要任务 1.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接受村两委委托、协助村两委组织召开协商工作。

    2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应充分利用上门探访、电话、QQ群、微信等载体,经常联系村民,了解、掌握社情民意,收集、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研究形成社区协商议题上报村两委。对经过村两委研究同意通过的协商议题,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运作。协商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村民矛盾纠纷相关事务;

    (2) 村庄内公共文体娱乐活动所涉相关事务; (3)村庄内公共环境所涉公众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 (4)村庄公共设施和公共安全防范所涉相关事务; (5)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就业保障、卫生服务、村庄教育等民生问题;

    (6)村民和村民理事会积分相关工作事宜。

    (7)其他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附则 1. 本方案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刘街社区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有序推进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规范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讨论决定村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村庄制度,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由主任主持,其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他人主持。

    第六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村两委认为有重要议题需要协商时,可以决定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理事会的轮值委员出席。经村党组织同意,居住本村的村民、驻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村监督委员会和非本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旁听。

    第八条 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人员。

    第九条 村议事协商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第十一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村民理事会成员或3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提出议题。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口头提出议题的,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

    第十二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将收到的议题提交村两委。村两委受理议题后,应召开两委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审议。经审查决定不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的,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村两委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议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对重大议题的审议,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四条 确定召开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议事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
    1.由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主任或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

    2.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3.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就议题和各方意见发言,组织进行协商 4.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

    第十六条 参会人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得发表与议事无关的言论。

    第十七条 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应予以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
    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议事协商的程序,由镇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召开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各方观点、协商结果等,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二十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予公告并送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由村两委或村两委委托村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社会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相关村庄村民反馈。

    刘街社区村民理事会建设操作方案 一、村民理事会的组建 1.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可以按照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网格)成立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是自然村(村民小组或者网格)层面党组织领导组织党员群众协商议事的社区协商组织和协商平台。

    2.理事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村民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成员的产生可以由村“两委”推荐候选人,然后由自然村(村民小组)户代表推选产生。会长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村民小组协商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推进村民小组协商日常工作,其他理事会成员共同配合会长和副会长开展村民小组协商工作。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3.村民理事会成员要当好“六大员”,即政策法律宣传员、村庄公共事务协商员、村庄公共事务监督员、村庄矛盾纠纷调解员、村庄文化活动组织员、村庄各类事务服务员。

    二、村民理事会的主要任务 4.搜集村民小组民情民意,了解党员群众的需求,反馈给村议事协商委员会;

    5.组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党员群众讨论村民小组公共事务,承接村民小组公益项目的运作,组织村民小组公益活动,收集整理村民的新时代文明实践积分。

    6.调解村民小组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村民小组邻里和谐和邻里互助,维护村民小组和谐稳定。

    7.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倡导文明新风,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庄民风,激发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热情。

    三、村民小组协商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8.凡涉及村民小组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和活动都可以纳入村民小组协商议事范围。村民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9.村民理事会会议每月一般召开一次,会长或者二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鼓励村民理事会利用微信、QQ等虚拟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议事活动。

    10.村民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经村民理事会同意,本村民小组成员和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参加旁听。

    11.村民理事会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12.协商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村民理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小组成员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其意见。

    四、村民小组协商议题 13.党小组成员、村民理事会成员、3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理事会提出议题。

    14.村民小组协商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鼓励建立村民小组实名制QQ群或者微信群,鼓励村民小组成员在线上提出议题。口头提出议题的,村民理事会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

    15.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理事会协商自治范围。属于村民小组成员的私人事务不能成为协商议题。

    五、村民小组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 16.由会长或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

    17.由会长或议题召集人组织议题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理事会成员就议题和各方意见发言。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发表意见。

    18.由参会成员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

    19.参会人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身攻击的言行,不得发表与议事无关的言论。

    20.对意见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应予以搁置,待条件成熟后,可进行二次协商;
    通过二次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两委”,由村“两委”组织协调解决。

    21.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各方观点、协商结果等,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22.会议通过的决议应予公告并送两委备案。

    六、村民小组协商结果的执行 23.村民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由村民理事会负责组织执行或者呈交相关负责组织执行。

    24.对需要村(村庄)落实的事项,村“两委” 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居务公开栏、QQ群、微信号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议事协商结果要及时通过村“两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各相关利益方。对议事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成员,村民理事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5.村议事协商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相关村民小组成员反馈。

    七、村民理事会的运作保障 26.加强对村民理事会会长和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策宣传、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等能力。充分利用村民小组中现有闲置场所建立村民议事点,将其作为村民理事会议事场所。

    27.加强村党组织对村民小组工作的领导。建立村民小组党小组或者派驻党代表;
    村民小组党组织遇党代表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村民理事会开展协商自治活动,发挥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引导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

    附则 28.本规则由村民理事会负责解释。

    29.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村民小组的村民自治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村民小组公益事业发展,达到“村庄美起来、邻里和起来、农家富起来、村民乐起来”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精神,参照《村民理事会建设操作方案》规定,经户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成立村民理事会。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民主管理、依法协商、群众受益”的原则,理事会成员不享有任何特权。理事会成员及其工作开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和村议事协商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理 事 第三条 村民理事会委员(简称理事或者委员)从村民中的党员团员、教师、乡村医生、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农民工、退休公职人员等中推荐,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有代表性,为村民各方面利益的代表;
    二是有公认性,口碑好、威望高,公道正派、群众信任;
    三是有先进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乐于为民办事、甘于奉献;
    四是有稳定性,有管理事务、服务群众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理事可采取村两委推荐、户代表推选方式产生。

    第五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三)有权建议召开理事会。

    (四)有权退出理事会。

    (五)可以或得合理的岗位积分或者劳务补贴。

    第六条 理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村民工作,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公共财产。

    (四)对公共配套设施组织筹款,带头投工投劳。

    (五)合理使用筹款,督促工作进度,严格质量监督。

    (六)当好“五大员”,即政策法律宣传员、村级事务监督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文化活动组织员、各类事务服务员。

    第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理事会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三)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思悔改的。  (四)不珍惜筹款,胡乱开支的;
    对工程质量没有监督到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取消理事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理事资格,须结清所有帐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3-7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自然村的财务开支、公共服务、公益事业、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开展民主协商。

    (二)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村民矛盾纠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

    (三)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级协商,反映自然村群众的利益诉求。

    (四)倡导文明新风,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激发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热情,弥补基层组织力量不足问题;

    (五)村民理事会应发挥在办理公益事业、服务生产生活中的作用。组织村民和各方面筹资筹劳,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改善村容村貌。

    (六)充分发挥村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利用好各项到村的涉农支持补助资金项目,开展公益事业、经济发展等活动。对涉及自然村的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并推行民选、民建、民营和政府支持、政府指导、政府服务相结合的村民自建民主管理新机制。依托村级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委托代理。为村民提供市场信息、生产技术、转移就业、土地流转、生产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七)关爱和扶持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三留守”、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承接和运作社区公益项目。

    第十条 建立向村“两委”和协商委员会报告制度。一般一个月报告一次,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议事协商结果要及时通过村“两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各相关利益方。对议事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村民,村民理事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重要事情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自然村的财务开支、公共服务、公益项目、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会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不同意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民理事会运作资金来源  (一)自然村村民自筹资金和实物。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接受的捐赠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三条 理事会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提供公共服务和开展公益项目费用。

    (二)日常办公费。

    (三)其它正常开支。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原则。实施村民理事会财务行政村代管制度。理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设会计和出纳,坚持会计管帐、出纳管钱,收支有据。理事会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群众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同时接受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审查监督。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上年度财务状况。

    第五章 联系群众制度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要积极为村民服务,收集民情民意,反映村组群众的利益诉求,维护村民权益。每个月轮值选派一名理事会成员参加村议事协商委员会,反映群众需求和意见。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要起领导带头作用,经常走访村民,保持与群众的紧密联系,为村民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与关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需征求自然村村民意见,召开理事会全体成员会议修改完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有效,并向户代表会议和全体村民通报。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报村两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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