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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10-05 11:40:33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坚持党政引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的工作原则,从满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需求出发,发挥家庭养老主导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丰富社会服务内容,优化医疗康复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发挥家庭主导作用。

    1.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市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为老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推行通过网络等信息化手段采集信息,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快递送证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三区。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引导、敦促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将“适老性”建筑标准纳人保障房建设和城市旧房改造,探索对老年人住宅进行改造的服务和补贴政策。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探索将养老义务履行情况纳人干部职工业绩考核中。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依法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三区)

    3.引导基层健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建立和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引导、督促老人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让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和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在我市蔚然成风。畅通维权渠道,开设老年“道德法庭”,处理涉老纠纷。加大老年消费者市场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针对老年人的骗销行为。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强化孝道文化建设,表彰先进典型,在全市进一步形成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文明办,三区)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4.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75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制度,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为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区)

    5.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在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离退休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高龄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全市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区)

    6.健全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老年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城乡“三无”、“五保”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并逐步提高供养标准。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在保障城乡特困对象集中照料服务的基础上,优先收住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失独和7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区)

    7.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镇、社区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三区)

    8.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培育和发展老年人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全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形成更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屏障,减轻遭受意外伤害的老年人家庭经济负担。(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区)

    (三)丰富社会服务内容。

    9.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市场为支撑、医养相融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健全医养在城区、康养在城郊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制机制,全覆盖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努力构建服务内容全面专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运作优质高效、医养融合良性发展、群众普遍认可的服务格局,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完善各项鼓励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日间照料中心、助餐点、助浴点、老年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老年人学习场所、家庭无障碍和适老宜居社区等建设改造,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建立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三区)

    10.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根据不同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探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明确政府保障、补助对象、服务项目、质量要求、供给方式,形成精准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三区)

    11.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养老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养老服务对象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确保老年人得到更加精准、优质、高效的服务。运用评估结果加强养老服务,制定完善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机制;
    建立养老服务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消防、卫生、食品、医疗、设备等安全制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养老服务实施设备养护工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提高养老照料设施的社会使用效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三区)

    12.创新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模式。开辟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已有资源因地制宜建设社区(行政村)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院、老年人互助幸福院。建立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长效机制。鼓励整合资源,集中力量建设示范性的综合养老照护和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已建成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改造和提升。到2020年末,力争设立10处20-50张床位的嵌入式养老院,重点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康复护理、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延伸性服务。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建设单位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验收,指导社区(镇)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社区(镇)统一调配使用。(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三区)

    13.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制。三区、市民政局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院、老年人互助幸福院等级评定和财政奖补制度,确保其可持续运营。公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招标、租赁、承包、购买服务等方式,无偿或优惠交由专业服务组织或老年协会运营。对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财政给予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三区)

    14.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认真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统筹建成以老年人基本情况、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养老服务设施三大基础数据库为核心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府、市场、社区、居民的信息互联互通,促进供需双方对接,增强精准服务能力。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和技术应用,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使用物联网技术,利用智能穿戴设备、生命体征及健康监测管理系统,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三区)

    15.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改造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积极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优先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市民政局,三区)

    16.营造便捷的老年人出行环境。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厕所(厕位)、电梯(残疾人升降轮椅、爬楼车)及盲道,配备轮椅、担架等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三区)

    17.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功能,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老年人互助幸福院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转变;
    依托村(社区)“两委”和农村基层老年协会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立农村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
    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补贴建设农家托养大院,强化互助性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三区)

    (四)积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

    18.加大医养融合发展力度。全面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在合作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定期上门巡诊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条件的医院要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9.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20.促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有效衔接。资助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三区)

    21.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积极做好长期驻外和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22.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将国家、省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基本药品、医疗服务设置、治疗项目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列入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的门诊慢性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严格界定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适用条件。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功能评定、精神病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三区)

    23、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使入住老人享受到养老、医疗一站式服务。推进购买服务,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建立签约医生服务,为其上门提供巡诊访视、健康建议、心理疏导、社区护理等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建设老年人短期照护中心,为家庭短期阶段性无人、无力照料或者短期患病、大病初愈需要专业短期照护与康复的老人,提供喘息性、应急性、康复性的短期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五)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24.深化敬老月活动。各相关单位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各社区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着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将敬老爱老助老纳入“敬老文明号”“工人先锋号”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内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三区)

    25.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切实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办法,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特殊需求,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继续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五优先”(即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者半价优惠服务。车站、机场、医院、景区等场所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常住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农林局、市民政局,三区)

    26.细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给予免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实行接待、审查和指派“三优先”原则,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社区(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三区)

    27.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职业院校、电大、培训机构和老年大学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课程,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各社区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鼓励在社区(镇)单独举办或依托市老年大学,设置老年学校或教学点,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老龄办,三区)

    28.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群开展心理关爱服务。积极推行“时间银行”互助关爱行动,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养老院、老年人互助幸福院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老年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人社局,三区)

    29.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更好为老服务。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家政服务人员、医院护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事养老服务。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素质,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基地,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有失能失智老人的家庭照护者提供免费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扶持发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共同促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各相关单位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并适当予以倾斜。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适当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体育活动和场地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主动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督查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检查、专项督办等方式靠实责任、强化考核。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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