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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制度]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时间:2019-08-05 12:39:32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岗位职责 一、加强对本乡镇成员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本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成员单位工作情况;
    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资料。

    三、负责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上报,并分类分析、调处汇总、上报工作。

    四、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五、做好矛盾纠纷的告知、回访工作。

    六、及时向乡镇矛盾调处领导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七、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严格控制越级上访。

    八、负责组织调解人员的学习、培训、指导工作。

    九、建立健全各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

    十、做好有关资料的管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十一、完成好乡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一)中心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划片分区,明确具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人,形成责任分工一览表,保证做到不留任何空白点。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1)可能引发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
    (2)影响本区域和谐的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矛盾纠纷,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等;
    (3)影响本区域稳定的矛盾纠纷,如村矿村企矛盾等;
    (4)各种安全隐患;
    (5)其他。

    (三)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心的安排和要求,每月至少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四)责任人员要深入到责任区域,深入到群众中间,广泛接触群众,多方位了解掌握情况,做到排查认真细致,情况底清数明,纪录详细具体。

    (五)每次排查结束以后,责任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摸底表》并报矛盾纠纷排查中心。

    二、领导接待制度 (一)、严格执行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班子成员要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群众所反映问题;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原因,明确解决措施和解决时限,并告知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能够现场解决的,班子成员必须作出调处意见,并进行调处。暂不能解决的要责承专人负责解决,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时限和措施。

    (三)、对于信访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复杂问题,或经多次调处仍未妥善解决的纠纷问题,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亲自调处。

    (四)、要制定领导干部接待时间表,轮流接待,对接待群众和所需处理事项要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措施、事后有回音。

    三、调处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限期解决。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所涉及的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会同各村负责人限期进行调处,并上报调处结果。

    (三)、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规定时限内调处不了的上报乡镇矛排中心调处,矛排中心调解不了的上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调处。

    (四)、需要县职能部门配合解决的,要向相关单位及时移送处理建议书,协同调解。

    四、请示汇报制度 (一)、中心对情况较为复杂、了解不全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向分管、包片领导及时请示汇报。

    (二)、中心对情况复杂、难于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案件必须向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时请示汇报。

    (三)、中心每月必须对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向乡镇党委、政府全面汇报一次本月工作。

    (四)、中心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督办的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及调处情况。

    五、告知制度 (一)、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必须要在告知通知书上进行签字。

    (三)、当事人如果对所反映事项的调处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当事人必须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或反映。

    六、回访制度 (一)、中心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一个月组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二)、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调处后回访一次,对情况复杂易造成新的纠纷的至少回访二次。

    (三)、中心对需要回访的事项,必须逐一明确回访责任人,回访对象及具体事项,并明确回访的时限要求。

    (四)回访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访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向中心负责人诉清情况,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五)回访主要了解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满意程度,个人对调处的意见和看法以及对调处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回访责任人必须如实地全面地反映回访了解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七)回访结束后,回访责任人必须及时持回访卡填报中心。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按时排查或隐瞒不报的矛盾纠纷的单位、企业、支部、村委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人推诿扯皮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三)、对重特大矛盾纠纷不请示汇报,擅自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不按期解决或工作不到位、解决不得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党风廉政举报中心岗位职责 一、负责办理全镇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登记事项;

    二、受理群众对村支部、村委领导干部党员以及驻乡镇有关站所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办理上级转办的有关来信来访事宜。

    三、对一般性的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重大信访问题,如有可能越级上访,群体上访可能的及时报告镇党委,逐级上报县有关部门。

    四、对涉及反映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举报,经乡镇主要领导批准,将信访件上转县有关部门。

    五、定期总结本辖区信访问题的特点,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好依据。

    党风廉政举报中心工作制度 一、来信来访处理制度 (一)阅信接访和呈阅制度   1、中心设立专门的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2、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统一管理,并做到当日信访当日阅办,紧急或重要信访随到随办。保持信封、邮票、信页及其他物件的完整,并妥善保管。

      3、接待群众来访要热心、耐心、细心,并做好记录。要按政策规定回答和处理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4、对应由本中心受理的信访件,由负责接待的承办人提出建议,呈中心领导阅批,按领导批示由有关人员办理。

    (二)转交办制度   1、信访问题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属本中心受理的信访,应根据领导批示办理;
    对不高于本中心处理的信访,应根据情况,提出阅处、转办等意见,按程序办理。对转办要求查处的信访件,应经中心负责人批准。

      2、对反映问题严重、线索具体,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信访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非受理范围的信访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信访查办制度 (一)信访案件的调查制度   1、凡属本中心受理需调查的信访,应及时按领导指示要求办理。上级交办报结果、领导批示要求查处、有明显问题需要作出处理的,均要作为信访案件调查处理;
    对情节简单的一般访件,可作侧面了解或调解的办法处理。

      2、对情况紧急,突发的集体上访和反映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经领导批准后,可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3、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证据应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制度   1、对实名举报,中心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优先查处。

    2、对实名举报实行二次反馈。一是在收到举报5日内(节假日顺延)约见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了解举报人要求,签订《双向承诺书》,对来访者当场签订《双向承诺书》。对非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要耐心向举报人解释清楚,并指出正确反映问题的渠道,必要时可帮助联系介绍其去相应的机关和部门。二是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听取举报人意见,并填写《实名举报反馈表》。

    3、反馈形式:一般向举报人当面反馈情况。对举报人年龄较大或其他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上门反馈;
    对在外地工作或外地反映人,可电话通知其来当面反馈,确实无法当面反馈情况的,可电话或信函反馈。

    4、双向承诺内容 举报(申诉)人承诺内容:依照党章条例、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途径、程序、方式信访,遵守信访工作秩序;
    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靠,没有捏造和伪造;
    在核查期间,不采取重复、越级、多头信访等行为;
    对反映的问题应一个月内提供完毕,如有新发生的问题需要补充,应及时与承办机关联系;
    接受党政组织正确处理意见,不提出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要求。

    举报中心承诺:对反映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核,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三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为实名举报者保密;
    对举报有功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5、负责反馈的单位 一般由信访件的承办机关负责反馈和承诺。《实名举报反馈表》及《实名举报双向承诺书》应作为信访案件卷宗必备材料留存。

    (三)重点信访公示制度 1、对下列信访的办理应予公示:
    (1)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联名信或集体访;

    (2)经调查,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出入较大,信访反映人有误解,对被反映人已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信访;

    (3)重复、越级信访,特别是几经处理仍不服的信访老户的信访。

    2、公示的内容: (1)公示办理程序。将从受理到报结反馈的程序,来信来访者须知,信访者的权利、义务,被检举控告者的权利、义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等向信访者公示。

    (2)公示办理时限和承办人。信访受理组织在收信或接访七日内将办理意见、转办情况、承办人员及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一般信访一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信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公示信访办理结果。信访查结后十日内将办理结果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举报人如有异议,可根据情况作补充调查或对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3、公示形式:
    (l)张榜公示。对集体访和涉及群众利益的信访,办理结果落实到位后,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张榜公示。

    (2)会议公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复杂的信访,处理结束后,通过召开一定范围人员参加的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3)通报公示。对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教育意义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以通报形式予以公示。

    (4)媒体公示。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关注的信访,办理结束后,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4、对拟公示的信访问题,可以吸收一至二名信访举报人参与调查。

    5、下列信访问题办理不宜公示:
    (1)涉及机关工作秘密的信访。

    (2)涉及个人隐私的信访。

    三、信访件办结所具备的条件制度 信访案件办结必须符合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做问题问题调查到位、处理落实到位、思想疏导到位。

    对上级交办查报结果信访件,必须按照要求报齐材料。县纪委、监委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报报结材料一式三份。自办信访件,应实行统一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台帐、收集整理办结材料及归档工作。

    四、信访情况报告制度 1、中心每月向县纪委上报一次信访统计报表(于当月25日前报县纪委);
    每季度上报一次季度信访办理情况统计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县纪委信访室)。

    2、信访举报中心每年的信访工作计划、总结和典型经验等应及时报上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县纪检监察机关日常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应及时上报。凡上报的书面材料,必须经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信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来信来访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中心应及时形成“专题信息”材料报有关领导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提供给案件检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异常信访必须在事发当日报县纪检监察机关。

    五、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标管理制度 信访工作统一实行目标管理。要根据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要求和目标管理规划,制订年度达标计划,明确年度信访工作的目标要求。平时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目标管理情况的督查。每年年底在自查的基础上,接受县纪检监察机关的检查考核,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立卷归档制度 1、当年办结的信访问题和信访案件材料,应按《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材料归档要求及式样》要求,及时分类立卷归档。

    2、凡是信访案件(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本中心直接承办的经调查反映的问题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件),必须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但不可一卷多案。除此以外的信访问题材料可以一案一卷、一案多卷或一卷多案。

    3、信访工作的各类文书资料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

    4、所立案卷要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卷内材料排列合理合规,标题简明确切,装订整齐,保管期限划分正确,并用钢笔或毛笔书写,按规定要求移交档案室。

    (三)保密制度 1、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和申诉,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统一登记受理。各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后,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报领导审结,并及时反馈,统一上报,统一管理。

    3、信访件的拆封、登录、呈阅、承办(自办、转办)和审结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不得丢失、泄露,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或个人擅自携带外出。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开或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人员中谈论涉及保密的信访情况。非信访室人员不得接触中心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档案。

    4、检举、控告材料,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严格手续。

    5、被检举控告对象是信访工作人员亲属,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报告领导,申请回避。

    6、要切实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应在保密情况下实施。宣传报道奖励情况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和其他有关情况。

    7、信访人查询信访处理情况时,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和信访件底稿,经核实后方可予以答复,且不得涉及保密的问题。对信访人用电话查询信访办理情况的,可不予回答,并做好解释工作。

    8、作废的信访材料和文件资料要按规定销毁,不得随意丢弃。

    六、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1、每个周一为乡镇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

    2、实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每个接待日安排l名班子成员到信访举报中心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安排表由中心统一编排,并送达每位领导。

    3、接待日内,当值领导要坚持按时到达接待室,遇有特殊情况由当值领导事先通知中心及时调整。

    4、接访值日的领导在接访前,要主动了解近期信访动态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有关要求等情况,做好准备。领导接访时,中心要派人员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如遇重点信访值班领导应亲自督办,确保信访问题处理到位。

    5、中心对领导接待处理群众来访的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存档备查。对重要问题处理的进展情况及结果,要及时向接访领导和分管领导回报。

    七、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

    2、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的责任设定:
    (1)对已发生的重点信访不及时查处,敷衍搪塞,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结的;

    (2)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导致矛盾激化,群众越级上访的;

    (3)已调查过的问题该与群众见面而不见面,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信访者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且应复查而不复查,导致信访者越级信访的;

    (4)对已发生的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不及时组织力量查处,或不做好上访群众稳定工作,导致群众越级集体上访的。

    3、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责任设定: (1)对上级交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无故拖延不办,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查结上报,或对已经确定的正确处理意见不执行,致使案件久拖不决达半年以上的;

    (2)对发生的重点信访不敏感,查处不及时或处理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因查处不力导致越级到市、省集体访、赴京上访的,或者到县集体访达两次以上的;

    (4)对信访老户措施不力,致使老户滞留在上级机关纠缠闹事的;

    (5)对到上级机关的集体访,上级机关通知前去领人做工作,而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不到,致使上访群众在上级机关较长时间滞留的。

    4、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责任设定:
    (1)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导致群众重复越级去京上访,到省、市集体访达两次以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5)泄露信访机密,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对象,致使信访者被打击报复的;

    (6)由于失职渎职行为引发其他越级信访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个中心组织机构设置 财务运行监管中心机构设置:原则上依托乡镇农经站设立。中心主任由乡镇农经站长担任,下设总会计、总出纳各一名、会计数名,所辖村设助理会计(报帐员)一名,全面开展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对农村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便民利民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原则上设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

    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乡(镇)办公室主任担任。中心工作人员为乡(镇)综合办、民政、土地、计生、工青妇、农林水牧等乡(镇)相关部门和站所的工作人员。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机构设置:原则上该中心依托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设立。

    中心主任由乡镇分管政法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为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矛盾纠纷比较多,工作量比较大的乡镇,可适当聘请一部分从事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比较丰富的经验,身体条件又比较好的退休干部和村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举报中心机构设置:该中心与乡镇纪委合署办公。中心主任由乡镇纪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乡镇纪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成员为乡镇纪检委员和土地办、农经站、财政所等站所的人员。

    注:上述四个中心的数量为县纪委的原则性意见,各乡镇可根据自己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四个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必须经乡镇党委会议研究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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