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文大全 个人文档 实用范文 讲话致辞 实用工具 心得体会 哲学范文 总结范文 范文大全 报告 合同 文书 信函 实用
  • 求职简历
  • 简历资料
  • 职场指南
  • 百花范文网 > 个人文档 > 求职简历 > 浅论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浅论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0-04-10 07:49:45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法院  浅论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    

       

    一、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理解  

       

       (一)对司法公正的理解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对纠纷的解决所体现出来的对公平正义原则的符合性,它包括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具体地说,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
    二是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公正的关键词是公正,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它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也是法律至高无上的终极价值。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核心价值和最高价值,是法自身的要求,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核心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具体地说就是,每一个个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免受他所处的这个社会的法律的制裁。  

       (二)对社会稳定的理解  

    关于社会稳定的概念,理论界尚未就“社会稳定”的定义形成权威统一的说法,学者们往往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解。有人以公民政治自由是否得到确切保障来衡量社会是否稳定,有人以社会的整体幸福指数来衡量社会是否稳定,也有人从刑事犯罪率的角度对社会的稳定与否作出评判。应当承认,社会稳定一方面是有客观标准的,是可以测量的;
    另一方面,社会稳定不仅表现为有或无的定性,更为重要的是表现为多或少的定量。社会稳定的程度具有主观感受和评价的性质。“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斯提出的J型曲线理论认为,政治不稳定根源于人们对现实的不满心态,当社会实际满足低于人们的需求期望时,人们便由此产生一种挫折感,进而产生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心态;
    政治稳定与否,取决于人们需求期望与社会满足之间的差距。”[X]应当说,置身于不同角度和位置进行考察,会对社会稳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认为社会稳定是指整个社会处于运转有序,无明显阶级等级差异,较少或不发生恶性事件,民众生活安定舒适,对政府无强烈抵触情绪的状态。由于社会的稳定与意识形态、制度规范、宗教、生产力、社会分工、社会阶层结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流动、人口规模与结构等众多因素相关联,因此,本文将从稳定社会的主要表现这一角度对社会稳定的内涵进行阐释。稳定社会的主要表现:  

    X.存在着一个能够左右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代表一个国家的最根本利益观念、作为其成员的最高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意识形态。在这个共同的意识形态下,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内就可以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X.运行着一套统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因为这些制度规范的产生一开始就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于是它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的特征,制度与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界定,是社会行为所依据的标准,这就保持了个体行为与制度规范之间的一致性。  

    X.社会分工合理化。真正实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同时,因社会分工的合理,社会的整体生产效率保持着均衡的增长,这时人们需求的增长与社会满足之间的差距就不大。  

    X.社会各阶层人员的比例关系呈菱形。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属既得利益者,他们显然不愿意看到社会动荡,而是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  

    X.健全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说现代社会是一辆车,那经济领域的市场运转机制和社会领域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车的两个轮子,前者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的而后者以履行社会公平为宗旨。  

    X.拥有宽松的社会流动环境,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实现理想和改变命运。人口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人口的总需求与社会的总资源之间保持互相满足状态。  

    上述的这些表现也就是社会是否稳定、稳定的程度如何的衡量标准,上述各方面的实现程度就决定了社会稳定的程度。  

       

    二、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社会稳定为司法的公正运行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和内容,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最好保障。另一方面,社会稳定能够促进司法的公正运行并对司法公正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一)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  

    如果说XX—XX年代中国社会的稳定在于“温饱”,在于人们对有法可依,健全法制的期待,那么今天,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确立,随着人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意识的觉醒和提高,人们已深深的体会到严肃执法的重要性。因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施行,须知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危险。法律的施行上若是问题严重,将会使人们丧失信心转而采取过激行为或求助其他一些非法手段,这是“法治”的不幸,更重要的是这必然破坏社会的稳定。  

    之所以说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因为:X.“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X]即这时的一切都处于不稳定之中,也是一种无序状态。于是人们为了过上一种稳定的社会生活便把原本属于他们个人的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司法权等)交给社会联合体(国家)。就其中的司法权而言,出于“自己不吃亏”的心态他们要求司法权必须公正行使,即司法公正。可见,稳定的社会生活的实现是以人们把上述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且它们是公正行使的为前提的,其中包括司法权的公正行使。X.任何事物的稳定都是以相关调控手段的存在和这些手段合理行使为前提的。现代我国社会的调控手段主要有法律、道德、宗教等几种,而因为法律具有普适性和强制性,所以它是众多调控手段中最为重要的,它的合理行使就是司法公正。X.“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期盼,法律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调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作用。”[X]也就是说,人民群众之所以把纠纷诉诸法律,是由于他相信司法,相信司法会给他带来公正的结果。从另一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是人民的整体意志,是人民理性的表现形式,人民群众把纠纷诉诸于法律其实就是诉诸于他们自己的理性,而司法就是对他们的理性的执行。这个“执行”如果是公正的,它就一定是符合人民的理性的;
    就人民而言,一般情况下一件事情符合其理性他的内心就天然的会认同,这就是实现了他们的期盼,而人民的期盼得到实现,社会就没理由不稳定。相反,这个“执行”如果是不公的,它就不再符合人民的理性,不符合人民的理性就是违背人民的整体意志,违背人民整体意志的社会就会陷入断裂对峙状态。X.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组成部分。稳定、和谐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在整个社会确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如此,才能保证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  

       (二)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应有内容  

    司法公正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从经济上看,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经济上的平等必然要求司法上的公正。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其毫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市场竞争。司法公正加强了这种保障,使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X]二是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这是由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矫正和补救,使社会公正得以回归;
    但如果丧失司法公正,整个社会就可能没有公正可言了,当然也绝不可能有社会的稳定。三是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司法公正是切实保护人权的需要,而人权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法律是人权的制度保障,也是人权得以尊重的标志,充分的体现和保护人权则是现代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  

       (三)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保障  

    司法不公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无序的社会必然是不稳定的。任何一种事物要想保持稳定就必须具备三个因素:一是为其设定一套规则,二是有一个执行这个规则的强力,三是这个强力被公正的行使。就现代法治社会而言,这套规则就是法律,这个强力就是司法权。因为社会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组成的,而每个人的欲望、情感、志趣、需求是各不相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于是,如果没有一套统一的规则,那么人们就会也只能是各行其是、无法无天。这时社会就是不稳定的,是混乱不堪的。而有了一套规则,但没有一种强力去执行它的话,这些规则就是一纸空文,社会依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因为这时,如果一个人在其他人都不遵循这些规则的时候而自己对这一切规则都遵循,那么这人便只是让自己做了旁人的牺牲品,必然会使自己受到摧毁;
    从另一方面来讲,一个人如果有足够的保证,知道旁人会遵循这些规则,而他自己却不遵循时,他所寻求的便不是稳定而是动荡,结果便是让暴力毁灭自己的本性。然而有了规则,有了强力,这还不足以使社会实现稳定,它还需要这个强力的公正行使。我想,这是无须论证的,中国古代史上各朝末期的政治混乱、起义频发不是因为它没有规则和强力,而是与强力的不公正行使有密切关联。所以,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才是社会稳定的最好保障。  

       (四)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  

    邓小平同志曾一再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只有稳定,才能发展”。社会稳定意味着:自然而不混乱,和谐而不浮躁;
    凡事都有合适的规则,并按规则而行;
    凡人都有事做,且互不侵犯;
    人们的内心是一种平和的状态。我们不能说社会稳定了司法就是公正的,但社会稳定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则是毋庸置疑的。司法扎根于社会,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稳定能为司法制度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不混乱,司法制度的建立就有了适宜的环境;
    不浮躁,司法制度及司法领域的改革便能坚实的推进并走向完善;
    按规则行事,司法制度能够得以落实和形成惯性;
    互不侵犯,使司法公正变得简单易行。这一切都说明社会稳定将促进司法公正,这就好比是一个人身处一个优雅的环境之中,他多半会被这种优雅气氛感染,并会不自觉的将之内化为自己的品质,从而也变得优雅。  

    当然,社会稳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不断的对司法的公正提出新的要求。如前文所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的稳定表现为不同的形式。那么在不同的时期社会对司法的公正也必然有不同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在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中国梦、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它们对司法公正提出的第一要求就是:健全司法公正相关制度,而且这些制度本身要体现公平。因为司法的运行是以司法相关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制度本身不存在,何谈运行;
    同时,如果制度本身是不公平的,那它运行的结果只能是不公正的。第二个要求是:司法机关自觉主动的接受人民的监督。司法权是光明正大的,不是偷来的,如果司法权是公公正正的行使的,就算把司法权行使的全过程都展现在人民的面前,他们也没有产生怀疑的可能,因为这时的司法权只不过是按照他们的意思在运行,在执行他们的共同意志。而如果司法不接受人民的监督或者对人民的监督设置重重阻碍,这时就算司法实际上是公正的也不能消除人民的合理怀疑。人民心中有怀疑,社会就可能存在不稳定。须知,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不是靠它的秘密运行得到的,而是因为它的正大光明。  

       

    三、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也产生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就司法领域而言有:  

       (一)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  

    执法不严,直接的结果就是解决社会矛盾不彻底,埋下稳定隐患。从执法不严的行为来讲,它是对平等这一法治精神的蔑视和践踏;
    是在直白的宣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
    是对立法权的不尊重,说到底是对人民整体的不尊重,因为立法权的主体就是人民。执法不严,就是以司法者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以法律为准则,“政府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及自由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X]在这种状态下,别指望社会能够稳定,因为暴政一开始,法律就停止了。从执法不严的结果来看,因“执法不严”而得利的那部分人他们内心实际上时刻是恐慌的、担惊受怕的,因为他们知道自己所得之利是非正义的。因“执法不严”而受损的那部分人他们内心则怀着不满、嫉妒甚至仇恨,因为他们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见无论是因此得利抑或受损,人们的内心都不是平和安好的状态,这本身就说明社会不稳定,如果后者内心的仇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就更危险了。  

    在我国,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  

    X.立案阶段执法不严。(X)不破不立。先破案后立案或不破案就不立案,有的把立案报告和侦查终结报告一并送审。立案与结案混同为一。(X)有案不立。由于管辖权不明互相推诿无人立案,案值小“油水不大”不愿立案。  

    X.侦查阶段执法不严。(X)违法取证现象较为普遍。一是对被告人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
    二是调查取证时的“先入为主”。(X)以拘代侦或以捕代侦,把限制人身自由作为一种突破案件的方法和手段,单靠运用强制措施的威力来震慑犯罪侦破案件。  

    X.起诉阶段执法不严。(X)少数案件免诉不当以及免诉后的处理工作不力。对于一些事实不清的案件本应进一步调查,但因一时难以获得突破就直接作免诉处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被免诉后,因公检法之间未配合好,使免诉人员未受到应有的处罚反而继续保留原职。(X)超时限办案。一般表现为利用“退回补充侦查”来延长办案期限。  

    X.审判阶段执法不严。(X)抗诉工作难以开展。一是近年来法院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在一审判决前就已请示过上级法院,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即使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也难以抗诉成功。“二是由于多年来抗诉效果不明显,效力不强,使一些地方抗诉监督意识减弱,产生了不敢抗诉、不想抗诉、甚至放弃抗诉的倾向。”[X](X)适用刑罚的随意性依然存在。  

    X.执行阶段执法不严。一是减刑、假释的条件掌握不严,甚至有花钱买减刑的;
    二是存在“欺软怕硬”的倾向,被执行人比较“强硬”,执行有时就不了了之。  

       (二)监督不到位导致司法腐败  

    一直以来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存在。不可否认,我国现在监督是有的,但这些监督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官方监督在很多时候流于形式,社会监督则缺乏强力、缺少理性。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X]而权力滥用本身就是一种腐败,在司法领域更是如此。“一个共和国,奢侈越少,便越完善”[X],而司法机关的奢侈必然也只能建立在腐败之上,即腐败越多,国家便越不完善,这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为在一个共和国里,如果腐败之风盛行,人心也就随着转向私人利益,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不问社会公共幸福,那社会就会崩溃。进一步说,腐败本身就会造成财富的不平等,但是只有财富的平等才能保持着俭朴,而俭朴又会保持财富的平等,它们互为因果;
    要是民主政治失掉了其中的一个,则其他的一个也必跟着消失。所以腐败就会造成不平等,而不平等对于社会的稳定是百害而无一利的。另外,很大一部分普通民众因为对司法腐败的恐惧,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往往不选择法律而是采取过激的自力救济或求助于其他非法手段,这无疑会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威胁。如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当事人告诉、申诉或上诉采取全方位的“刁难”政策,有关系的快立快办,没关系的拖立不办;
    为亲所动,因情而乱的司法人员也是存在的,这些司法人员非常重视老领导、老上级的“指示”,对于“说情”问题特别重视,从而就偏离了严格执法的方向。司法腐败的存在就会造成审判的不公,不公的审判必然带来群众的不满,这些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三)基层司法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我国基层司法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为冤假错案的存在提供了温床。冤假错案的大量存在无疑会影响社会的稳定。“据XXXX年《法制日报》的报道,贵州省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仅有XX人,占法官总数的X.XX%,大学本科学历的XXXX人,占XX.X%。法官学历构成多数为在职教育。全日制本科仅占大学本科总数的XX.XX%,党校本科占大学本科总数的XX.XX%,其他在职教育占大学本科总数的XX.XX%。据XXXX年官方公布的数据,全国XX万名法官中,约有X.X万名法官第一学历在高中或高中以下,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占法官总数的XX%;
    约有X.X万名法官接受过全日制法学比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XX%;
    剩余的约X.X万人接受过全日制法学专科学历教育,约占法官总数的XX%。”[X]据此可以看出,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官的合格率也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这令法律所要达到的“司法公正”大打折扣。以上数据是就法检系统整体而言的,但是我们知道,我国基层的司法人员占全国司法人员的绝大部分,而大部分案件都是在基层司法机关来处理的,基层司法者队伍的素质不高就很容易造成司法不公。须知不懂法律的人去判案就和不会开车的人去开车一样危险。“当财富、名望和权力在缺少关于如何生活和如何统治他人的智慧与知识时,就充满了不光彩和傲慢的自负,没有比这更腐败的国家形式了。”[XX]  

       

    四、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应有的作为  

       

    社会的稳定有赖于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才是社会稳定的最好保障。而司法机关掌握着国家司法权,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机关就应该做到:  

       (一)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司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就是保障和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保障政治、经济、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这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确保国家长治久安。表现在工作上就是要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  

       (二)贯彻党的法治理念,坚持法律至上  

    如前文所述,稳定的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的建立是以法治的理念深深扎根于绝大多数的民众心底为基础的。而司法的公正运行是法治理念深入民心的最有效途径,因为司法的公正运行过程给相关民众造成的影响远比“法制宣传”等手段要深刻得多,所以,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理当肩负的责任。当然这不是说要求司法机关专门组织相关的贯彻活动,而实际上司法的运行过程本身就是在进行着法治理念的贯彻。法治理念的深入贯彻能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形成较为清晰的法律意识,从而自觉的依法办事,以法维权;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能够树立起来。今天的我国选择了法治,法治就是法律之治、法律至上,那么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机关的一切司法活动就应该以法律为准绳,这样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才能真正走向法治社会。所以,从现阶段来讲,坚持法律至上更多的也就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因为它掌握着国家司法权。  

       (三)尊重当事人,真正做到司法中立  

    一个稳定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同样,司法的良好运行也需要各参与方的彼此尊重。司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即定纷止争、裁判是非,保障人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只有尊重当事人,你才会用心的去听他们的陈述和申辩,于是你对他们的案件事实才会清楚,在清楚的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才会更合理公正。据此司法机关应该做到:X.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彻底解决当事人诉讼难问题,在立案过程中真诚为当事人服务,耐心解答当事人对立案有关问题的疑问,尊重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X.在审判过程中依照程序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等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X.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对于执行中当事人的和解只要合法、自愿就不能非法干涉。同时,司法必须中立。X.绝对禁止司法人员违反法律接触当事人,否则给予严厉处罚;
    X.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释明权等;
    X.在公共场合注意言行举止,避免影响司法的中立形象;
    X.司法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要注意自己的形象,避免引起公众对司法中立的合理怀疑。  

       (四)加强监督  

    目前我国司法监督渠道虽多,形式也不单一,但监督效果并不理想。监督制约是限制公权、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举措,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这就要求司法机关:X.切实落实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分立制约与分权合作,对三机关之间的权力进行合理调整以保证制约与合作的平衡。X.改革法院系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真正确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改革现行的法检系统内的等级体系,以实现司法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
    在这方面我国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值得期待。X.落实信访和申诉制度,各法院定期将所审案件的案件事实和判决内容(法律规定不可公开的除外)向公众公布,以保证普通民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畅通,XXXX年开始我国已有多个省份的法

    相关热词搜索: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学习资料
    • 语录
    • 生肖
    • 解梦
    • 十二星座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