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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调解和好调解书 离婚案件做调解和好工作方法的初探

    时间:2020-02-06 07:42:11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着重调解是离婚民特有的原则。一般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只有当事人愿意调解,法院堵能调解,否则强行调解是违法的;
    只有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这一方面从立法上体现了对婚姻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这也是因离婚案件涉及特定人身家庭关系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多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实践证明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药剂良方。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本身也是把握婚姻关系是否有必要解体的一道屏障,必须严格把关。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这一工作手段,多讲究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以耐心细致的工作尽力挽救濒于破裂的家庭,禁止工作简单化,努力使不正常的家庭走上家庭良性运转的轨道是每个民事审判工作者肩头的重任,笔者认为,在做调解和好工作时,从工作的有效性角度着手,应引导当事人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所认识和老虑:
         一、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诉权
       诉权是公民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当事人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离婚,并不意味着婚姻如何解除的问题,而只是通过当事人提起诉讼,可以反映出这个家庭是有问题的,是有矛盾的,而当事人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就是他们和好的障碍,有问题就要解决,然而如何解决,是否一定要通过家庭解体即离婚才能解决,亦即离婚是否是解决家庭问题的唯一有效方式,需要当事人慎重老虑,因为解决家庭问题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解决方式会出现不同的效果,正确的解决方式应该是:双方先冷静下来,把双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摆出来,看存在哪些问题,剖析一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是谁身上存在的问题:引导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多反省反省自己,多剖析一下自己,多做些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以后要多注重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夫妻间的矛盾就有缓解和消除的可能。引导当事人认识一个和睦、稳定的家庭须建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等的基础之上,这些基础一个缺失就会动摇家庭的稳固。因此,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当事人就应该在哪个环节上多做努力,以妥善消化矛盾,如果遇到问题不是积极地去面对存在的问题,一出现矛盾就上升到离婚,是一个极端的做法,不利于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离婚可能面临的问题

          离婚是一个十分严肃的家庭问题,容不得半点草率,如当事人坚持离婚,应引导当事人对下述三个问题是否确已做了慎重的老虎。

          1、当事人自身应老虑的问题

          就当事人自身而言,如双方选择了离婚,离弃后不排除双方以后再重新组建家庭的可能,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独去生活,其实这是回避生活中矛盾的想法。生活中独身家庭有矛盾是回避不了的。从科学的角度讲,有配偶的人较独身者长寿,因为有个生活伴侣,生活中也就有了感情交流和宣泄的对象,不会受寂寞和孤独困扰,因此更多的人会选择重组建家庭。然而离异后再选择,已是通常所说的“二婚”,有过一次婚变即有了“二婚”这个名份,有重新选择时,其选择面较初婚者而言应是窄了许多,因此可能会有许多的困难。同时,通过大量离婚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一个基本的规律性问题: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而矛盾是递增的,解决问题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的,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原婚家庭里出现的问题是最容易消化的,如果原婚里的问题当事人不愿去面对和解决,很难想象以后如遇到比原婚里问题多的多的问题,解决难度更大的问题,当事人会有加倍的勇气去面对和解决吗?因此,如果新组建的家庭再发生问题怎么办?而有的当事人就由于缺乏慎重,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以致在婚姻问题上步入了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之中。

          2、关于子女问题也是需要当事人摆在重要位置上考虑的问题

          当事人生育子女,就有义务将子女抚养成人,没有人不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在稳定、健全的家庭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然而,当事人如选择离异,将打破一种原有的基于相对稳定而产生的平衡,而是否有必要打破这种平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决定,子女却无从选择,但基于当事人选择的后果受影响最大的却是子女。因为当事人如选择和好,受益最大的是子女,而相反,受伤害最严重的同样是子女,子女以后将生活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里,由于当事人作为成年人已经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而作为其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往往缺乏应付各种问题的能力,包括来自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偏见使这些离婚家庭的孩子往往表现出:孤僻、自卑、内向、不合群,出现人格障碍,甚至违法犯罪等,这就是由于当事人离婚所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我们现实中有些父母往往只注重孩子物质生活方面的满足,好象物质方面的吃、穿、用满足于孩子的要求就是尽到了父母应有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注重对孩子精神因素的培养,殊不知作为一个正在成长中的孩子,精神方面的引导、抚慰甚至对其以后的成长要起到更大的决定作用,如果当事人想抹去子女因父母选择分手而流下的行行热泪,或许多少可以触动一下其父母即双方当事人的理智的神经,激发父母一点情感上的共鸣!因此必要时也需要父母为子女在个人问题上作些牺牲,其价值则在于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庭。

          3、从离异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角度考虑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每个家庭是一个小家庭,小家庭内的矛盾和问题如不在小家庭内消化和解决,如当事人选择离异,则把一些矛盾推向社会,如处置不当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或致两个家庭之间产生隔阂,甚至激化矛盾,从而增加社会矛盾,诱发其他社会问题,同时对计划生育等问题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所以就需要当事人对婚姻有一个高度的负责任的态度,出现了问题要及早地消化和解决,这样,家庭才不至于因矛盾的不断积累而导致夫妻关系的逐渐僵化,甚至推向解体。

          我们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基到原则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钝化矛盾、促进团结、维护社会的稳定,贯彻这个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体现就是要校正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心态,多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子女观,通过大量的务实的和好工作,扭转一些不正常家庭的发展方向,甚至让一些濒临解体的家庭,破镜重圆,从而降低离婚率,实践证明,只要工作到位,方法得当,达到这一工作效果是可能的。在离婚案件中,我们面对的不仅仅是当事人,还是当事人身后子女一双双期盼的眼睛,一个家庭若通过我们的努力走向和睦,对我们而言是一种欣慰,而完全可以通过有效的工作挽救的家庭如在我们手中解体,不能说是罪过,也应该说是一种不负责任!一种对家庭、对子女、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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