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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意见

    时间:2020-07-12 09:31:20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为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33号)、市总河长办《遂宁市贯彻落实<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遂总河长办〔2018〕26号)、县总河长办《射洪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射总河长办发〔2018〕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镇水域管理保护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和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先、保护为主、依法管护,坚持问题导向和“谁污染、谁负责、谁治理”原则,根据实际分类施策,实施更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扎实做好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构建山清水秀、城乡共美的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四川、成渝发展主轴工业强镇主力军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编制完成全镇

    水库等水域(含水库、渠道等)名录,研究提出年度目标、问题、任务(措施)、责任“四张清单”,公示公告镇、村两级新增河长。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镇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到2020年,全镇水库等水域管理责任进一步明晰,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履职到位,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运行,重大问题得到解决;
    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基本完成水库等水域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确保各类水体数量不减少,面积、形态总体稳定,公益性功能不衰减,开发利用有效控制,蓄泄自如,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等要求相适应;
    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等水域水质全面达标,集雨区内汇入水库等水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水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库等水域的重点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与修复。

    二、组织形式

    (三)实施范围。我镇境内无天然的湖泊和湿地。沈水河、海棠溪、柳坝溪等主干河流上的水库、石河堰形成的湖泊,已纳入河长制管理,不再设立湖长。为确保所有水域责任主体明确,做到全镇水域无缝衔接、全面覆盖、网格化管理,结合我镇实际,将全镇已成库容10万立方米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设计输水流量1立方米每秒及以上具有供水任务的渠道补充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以下均简称“水库和渠道”);
    塘坝及其他渠道由各村(社区)根据实际补充纳入当地河长制实施范围。

    (四)组织体系。实行总河长负责制,有关湖长制工作要求纳入河长制工作体制机制,与河长制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落实、统一督查、统一考核。确有必要的,各村(社区)可另行制定相关制度。跨界的水库、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由所在流域的镇、村级河长负责;
    其他水库和渠道,由所在流域的村级河长负责。前期已经设立库长的水库,将库长统一更名为河长。

    (五)工作职责。水库和渠道最高层级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河长对水库和渠道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各级河长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镇政府以及镇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等确定的事项,组织领导相应水库和渠道的管理保护工作;
    牵头制定“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问题、任务(措施)和责任“四张清单”;
    牵头组织整治围垦水库、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等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对跨区域的水库和渠道明晰管理责任,协调关联河流的联防联控;
    对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督导、考核评估和激励问责;
    统筹协调解决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

    水库和渠道联系部门原则上为相应流域的河长联系部门,主要职责参照《青岗镇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10+6+3”重要河流镇级河长工作推进机制执行。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水库和渠道管理保护工作负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责任,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考核职责,统一负责河长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各村(社区)和镇直有关部门是以下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不再单独列出。

    (六)严格水域空间管控

    落实专项经费和技术力量,编制河库管理范围划定实施方案,依法划定水库等水域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依法依规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涪江河道管理范围划定,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镇流域面积20km²以上河流管理范围划定。(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交管办、镇环保办、镇财政所)。

    严格控制水库和渠道的跨越、穿越、临水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依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不利影响。(牵头单位:镇业务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环保办、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交管办、镇综治办、镇派出所)

    涉及水库等水域开发利用的流域、区域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库等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禁未批先建、乱建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发生。(牵头单位:镇环保办,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违法占用水库和渠道水域。严格管控围网养殖、采砂等活动。严格执行巡河制度要求,加强对水库等水域的围网养殖、非法采砂取土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排查。确保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牵头单位:镇业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交管办、镇环保办、镇综治办)

    (七)强化岸线管理保护

    实行水库岸线分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岸线自然形态,逐步恢复岸线生态功能。(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环保办、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交管办、镇综治办、派出所)

    沿水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牵头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集镇办、镇村管所、镇环保办)

    (八)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库和渠道水资源保护。严格水库和渠道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水库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集镇办、镇村管所;
    责任单位:镇财政所、镇工商质量监督所、青岗税务局)

    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加强污染源监管,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库、入渠污染物总量。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应认真排查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水库、渠道水质;
    水质达标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水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逐步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强对水库和渠道周边及入库和入渠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船舶污染等综合防治。(牵头单位:镇环保办;
    责任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镇集镇办、镇交管办、镇畜牧食品站、镇综治办、镇派出所)

    加强水库和渠道汇水范围内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牵头单位:镇集镇办;
    责任单位:镇环保办、镇农业服务中心)

    严格入库和入渠排污口监管,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库、入渠排污口,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标志牌,确保排污口得到有序整治并逐步减少。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排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集镇办、镇环保办、镇村管所、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九)加大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强化水功能水质管护,推进水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水库和入库河流整治。全面依法取缔肥水和网箱养殖,对承包已到期的水库,不再对外承包养殖,推广实施人放天养,还老百姓一库清水。加强饮用水源生态环境管理,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镇环保办;
    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集镇办、镇农业服务中心)

    加强水库、渠道周边污染监管和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改善水环境。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要加强养殖尾水处理,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应用物理和生物措施,实现养殖尾水再利用和达标排放。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水库和渠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水体的流动性。(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镇环保办、镇集镇办)

    (十)开展生态治理与修复

    实施水库和渠道健康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制度、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摸清水库和渠道生态系统状况与社会服务功能状况。加强水库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水库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加强水库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环保办)

    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水库的严格保护。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水库等水域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库还湿、退渔还库,逐步恢复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维护湖库生态环境。

    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因地制宜推进水库等水域生态岸线和库、渠绿化带建设,加快水生生物保护区、河湖公园(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乡村湿地、小微湿地、幸福美丽新村、水美乡村等建设。

    (十一)健全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深入推进“河长+警长”工作机制,在纳入河长制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域设立相应警长,加强行政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侵占水域及乱倒乱倾、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水库和渠道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水库等水域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镇农业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镇派出所、青岗法庭、镇综治办、镇环保办)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湖长制相关工作要求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各村(社区)要一步细化河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充分发挥乡、村两级河长的前沿作用。要落实水库、渠道等水域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确保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镇人民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落实河长制和相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县委、县政府。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一河一档”,完善水库等水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夯实工作基础。科学布设入水库和渠道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依托数字城市,建设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不断完善监测体系和分析评估体系。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水库和渠道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跨行政区域的水库、渠道等水域,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

    (十四)强化分类指导。“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要做到因地施策,科学编制,切实解决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水库和渠道的管理保护方案纳入相应“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专章制定,确有必要的也可另行编制。

    (十五)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社会各界对水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通过公告、公示牌、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鼓励、引导民间环保组织有序参与监督,聘请相关专家学者、生态文明志愿者、政风行风监督员等进行监督和评价,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六)建立长效机制。继续推进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多元化补偿投入机制。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市场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进入,培育壮大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市场主体,健全社会资本投资回报机制。

    (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镇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水库和渠道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人为造成水库和渠道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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