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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现状与防控对策研究

    时间:2021-02-22 15:12:48来源:百花范文网本文已影响

    内容提要: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与以往中央政法委在全国部署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法相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在打击的重点和内容上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了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包括“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打捞领域的黑恶势力以及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十类黑恶势力,同时要求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从上述文件的精神可以看出,与以往“打黑除恶”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将精力和重心几乎全部放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不同,在新时代背景下,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党和政府更加关注通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尤其是要为基层、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创建一个平安、健康、和谐、安定、有序的政治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近年来,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不断飙升,破坏了农村地区的生活秩序,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威胁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安全,本文结合笔者在**年办理的**地区的一起典型的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即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侦办及审理情况,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危害,并结合“枫桥经验”及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重点,对治理和预防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综合治理防控枫桥经验

    一、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当前,黑恶势力犯罪在农村地区有所抬头,部分地方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其特征来看,既保留了该类犯罪的传统特征,同时又随着实践的发展,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成员以农村流动人口、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为主,多以亲情、友情或同乡之情作为情感纽带。

    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成员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一般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无正当职业,且相当一部分人有违法前科或为两劳释放人员。组织成员之间多有一定亲戚、同学或老乡关系,组织领导人员擅长以亲情、友情、兄弟义气等聚拢人心。如在陶氏兄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十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除三名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为中专以上文化外,其余七名成员均为小学或中学文化且均系无业人员,其中有两人曾因吸毒、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有三人曾因聚众斗殴等犯罪被判过刑,有一人曾因行政违法被劳动教养。在该组织中,两名首要分子系亲兄弟,而其中一名组织成员是二人的亲戚,其他成员中许多都是二人的同学、发小或者老乡。

    (二)利用农村地区监管薄弱的现状,大肆占用、掠夺农业资源。

    目前,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动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或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除了实施传统的“黄赌毒”犯罪外,现在又开始利用政府对农村地区监管薄弱的现状,将黑手伸向了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影响最重要,也是最有利可图的土地、矿产等农业资源。如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大经济支柱,一是通过强拆农民房屋、非法占用农民宅基地进行违法建设房地产取得,二是通过非法掠夺、出售“苗窝山”石灰岩矿产资源而获得。

    (三)侵害的行业向经济领域不断扩展。

    在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只要该经济领域有利可图,而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又监管不力,就容易成为黑恶势力侵入的对象。当前,除传统的“黄赌毒”之外,建筑工程、矿产资源、交通运输、娱乐休闲等行业都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夺的重点领域[①]。在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过程中,一开始其涉足的领域还仅仅是建筑工程,之后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组织得到一定的原始积累后,就逐步扩展到了房地产、采矿业等领域。

    (四)原始积累初步完成后,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披上合法化外衣进行伪装。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或组织在经过早期的原始积累,形成一定的经济实力之后,逐步开始转向通过成立公司、企业等形式,披上了合法化外衣进行伪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提高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的能力和反侦查的能力。犯罪组织的组织管理形式与公司的组织管理形式交织在一起,恶势力团伙或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其组织成员同时又是公司员工,经营活动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公司成为犯罪组织的“护身符”[②]。如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早期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争抢建筑工程,获得了资本原始积累,待该组织具备了一定经济实力之后,兄弟二人便先后在上海注册成立了“房美置业有限公司”和“物美房地产公司”,用于非法开发房地产等经营活动,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也就成了公司的管理人员。

    (五)为获取最大利益,对基层政权的拉拢、腐蚀、渗透加剧。

    黑恶势力为攫取非法利益,大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了寻求非法保护而拉拢腐蚀基层政权,或为了占有、侵夺农村各种资源而向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行贿送礼。有了经济基础就开始向上层建筑发展,部分地区出现“村官”的黑恶化和黑恶势力的“村官”化现象[③],此类犯罪已对农村基层政权、基层组织的建设构成了严重威胁,对基层人民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恶劣影响。根据公安机关在陶氏兄弟办公室中扣押的账本显示,该组织为了顺利实施非法经营房地产和非法采矿,以攫取巨额利润,仅2016年一年向当地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镇规划部门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人员等所送现金、购物卡、烟酒等礼品就高达四万余元。

    (六)暴力色彩有所下降,利用软暴力、非暴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

    与过去黑恶势力犯罪直接以打、砸、抢等明显的暴力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同,当前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为了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打击,在行为手段上也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该类犯罪已越来越多的选择采取一些非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手段,如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以及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威慑和恐慌,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等。当然,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手段仍然是此类犯罪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或基础。如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攫取非法利益,在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和违法拆迁的过程中,虽然也有暴力殴打和威胁手段,但多数情况下就是采取纠集一帮在身上“刺龙画凤”的社会闲散人员,长期到被害人家中纠缠、滋扰,进行所谓的谈判和协商,最终致使被害人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迫不得已而同意让出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屋。

    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成因

    近些年恶势力犯罪团伙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所以在农村地区会有渐趋蔓延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政治方面的因素

    1.农村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给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首先,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人口流动加速,农村地区大量劳动力涌入城市,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不断降低,过去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基层政权依靠自身对土地及权益的分配权所建立起来的超强社会控制能力不断弱化,基层政权组织逐步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使得农民不再像过去那样依赖基层政权组织,其权威也在不断下降,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民的失控状态,大大削弱了其预防、遏制犯罪的功能。

    其次,由于农村青壮年群体越来越多的选择到城市务工,造成许多农村地区出现“空巢”现象,日常留在农村生活的人员多以老弱妇孺为主,一方面造成了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组织沟通不畅而进一步削弱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控制力,另一方面也使农村地区对抗和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能力下降。如在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许多村民都是在听说自己房屋被该组织强行扒掉以后才急忙从外地赶回村中。

    最后,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从乡镇政府领导到村委会书记、主任均将经济建设放在首位,忽视了农村治安防范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建设,甚至有部分地区的乡村干部无视农民的利益,为达目的而借当地黑恶势力之手去强迫农民竟成为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客观上纵容了黑恶势力的壮大。例如,在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当地镇政府及村委会有意要建设、打通该村的两条交叉的主干道,陶氏兄弟听说后主动向村委会请缨承建,并承诺帮助镇政府安置原镇政府家属院的家属,并为该村委会建设一个新的办公楼作为村部,代价就是村委会默许陶氏兄弟利用拆迁后的老镇政府原址建设小区和门面房用于出售获利,后陶氏兄弟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强制拆迁村民的原有房屋,实施了大量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和故意毁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获取更大利益,私自扩大拆迁区域和面积,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同时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因此获得了巨额经济利益,自身实力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2.农村基层政权人员的腐败与渎职,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温床。

    农村黑恶势力的迅速蔓延,得益于他们用金钱编织出的庞大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腐败是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虽说并不是所有的团伙或组织都有“保护伞”,但几乎在所有的黑恶势力背后都能找到腐败的影子。在过去的反腐和打黑工作中,农村地区的腐败和渎职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些乡镇、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被黑恶势力拉拢腐蚀,为一些蝇头小利,置群众利益于不顾,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如前所述,陶氏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自身的发展壮大和攫取利益,每年都会向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当地村委会的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而收了钱和物之后的相关公职人员就很难再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多数情况下会对黑恶势力犯罪听之任之。如陶氏兄弟利用乡镇和村庄的土地大搞非法房地产建设,非法占用和强拆村民的房屋和土地,不仅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对此熟视无睹,相关的土地部门、规划部门也是视若不见,表面上是去查了,停工通知书也下了,可房子依旧一天一天的盖了起来。再如,2011年,陶氏兄弟通过当地村书记以每年9万元的价格承包了城头村苗窝山上的320亩山地,承包期为50年,用于种植、养殖、生态采摘、垂钓、休闲娱乐及餐饮度假等,2015年该旅游度假村开工建设,在动工过程中陶氏兄弟发现了山上所蕴藏的巨大的石灰岩矿石资源,此后便萌生了“以山养山”,做无本生意的想法,即通过非法开采山上的石灰岩矿石对外出售获取利益,之后再将部分资金投资在山上建设度假村以便长期营利。随后,陶氏兄弟又利用与当地镇政府的关系以镇政府开发的名义向江苏省申请了城头村现代农业示范园项目,使该度假村的建设摇身一变成了省级农业示范园和丘陵山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陶氏兄弟因此不仅获得了省级财政对兴农基础设施的240万元投资,而且得以在省级农业示范园的光环下,规避了当地群众的监督和一些部门的检查,堂而皇之的从事非法采矿的行当,同时因为该组织每年都向当地村书记、队长纳贡送礼,因此即便在偶尔遇到了当地林业部门的检查时,陶氏兄弟也可以在当地村书记、队长的帮助下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山上与林业局执法部门对抗,得以蒙混过关。

    (二)经济方面的因素

    现阶段,攫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目的和动力。黑恶势力团伙、组织在经济上有很强的贪婪性,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疯狂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恶势力团伙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笼络和吸纳新成员,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来维系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接壤的农村地带,与城市相比,有两大特征容易孳生和吸引黑恶势力犯罪,一是该地区与城市相比,在政府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要明显宽松,便于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黄赌毒”及其他经济犯罪;
    二是该地区的土地、矿产等农业资源相对要比城市丰富的多,有利可图,黑恶势力组织常常会通过贿赂相关监管人员促使其放松监管或者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占、侵吞、垄断该资源或行业,以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陶氏兄弟组织运输车队、挖掘机等,非法开采苗窝山上的石灰岩矿石并出售获利,在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非法开采矿石就达182222.8吨,价值500余万元。

    (三)文化方面的因素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商品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人们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均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趋于功

    利化和物欲化,金钱万能、贪图享乐的思想充斥人们的内心,各种不良价值观风起云涌,对传统价值观形成了巨大冲击[④]。即使是在相对偏远、落后的农村,这种腐朽文化的影响也丝毫没有减弱,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社会原有的朴实、传统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正被逐步蚕食,而被商品经济所固有的唯利值是图、投机取巧、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想所替代,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黑恶势力的形成提供了文化基础,并在客观上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内在营养和精神动力。一些法制观念淡薄、文化水平偏低、无正当职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就容易受该种文化的影响而聚集在一起,采取非法的手段来谋取利益,以满足自己膨胀的个人私欲。

    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

    (一)严重破坏农村经济秩序

    农村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的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占农村资源,垄断或非法控制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利用其组织权势,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等,严重破坏了农村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了农村正常的经营秩序,阻碍了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如自2009年开始,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强抢工程、强占土地、垄断矿产资源,在获取了巨大的非法利益的同时,也对当地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严重破坏农业资源和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终极目的就是最大化的攫取经济利益,因此黑恶势力犯罪分子一旦占有、掌控或垄断了某种农业资源,往往就会采取“竭泽而渔”和不顾后果的方式进行疯狂的开采和利用,从而对当地的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后果和不可估量的损失。陶氏兄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掌控苗窝山以后就开始了疯狂的盗采行为,毁林伐树,凿山取石,造成苗窝周围山区随时存在崩塌的隐患,给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损害。经地质部门评估,苗窝山被非法开采的区域,恢复治理费用高达600余万,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更是不可估量。

    (三)严重破坏农村居民的生活安宁

    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是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一大典型特征。2012年之后,陶氏兄弟在当地非法开发“汇金广场”项目,为了顺利施工,该组织雇佣大批社会闲散人员、流氓分子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拆村民房屋,致使该镇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村民不得不被迫背井离乡到外地租房或投奔亲戚,严重破坏了村民的正常生活。

    (四)严重威胁农村基层政权

    农村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拉拢、腐蚀、渗透和控制,一方面使农村基层政权腐败问题加剧,黑恶势力团伙或组织通过行贿、送礼使基层政权组织人员“为我所用”,成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
    另一方面,一些农村黑恶势力已经不满足于仅停留在经济领域,开始通过干涉、操纵基层选举等手段,直接篡夺基层政权,一旦让这些人成为了当地的村支书、村主任,基层政权也就完成了“黑化”,农村黑恶势力便如虎添翼,可以打着维护村民利益的幌子,胡作非为,鱼肉乡民,欺压百姓,彼时我党在当地农村的施政基础将不复存在。

    (五)严重破坏农村基层的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黑恶势力通过拉拢、腐蚀基层政权组织人员,向基层政权渗透,部分党员干部成为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为谋取利益,不惜与黑恶势力分子同流合污,置人民群众利益于不顾,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激化了干群矛盾。这部分基层干部,虽然官职不大,但因为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威信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2012年,陶氏兄弟在得到当地村委会、镇政府的默许后,肆意强拆村民房屋,违法开发房地产,对外却声称该房地产工程是国家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谁拒绝拆迁和反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谁就是反对党和国家的政策,与政府做对,此后其非法拆迁行为导致该镇村民51户200余人长达6年没有居所,致使民愤四起,村民多次到镇、区政府及市信访中心等部门反映情况和集访,该问题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和有效查处,致使人民群众对此项目系政府项目而深信不疑,从而将不满情绪统统发泄在了党和政府身上。黑恶势力违法获取暴利,却由党和政府为其买单,这是部分基层政府部门不得不深思的一个严重问题。

    四、“枫桥经验”对防控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启示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国务院便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规定了要着重打击基层、农村地区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内的黑恶势力,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因此,在新时代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党和政府更加关注通过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工作净化社会环境,尤其是要为基层、农村地区的人民群众创建平安、健康、和谐、安定、有序的政治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生活环境。通知下发后,各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再次在全国掀起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高潮,抓捕了一大批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和组织,但如果此次扫黑行动仍然停留在打击黑恶势力本身上,那就是对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的误读,因为此次专项斗争与以往的“打黑除恶”相比,虽然仅是一字之差,但在内涵上却发生了重大变化,它绝不再仅仅是强调“打击”本身,而是更加重视“以防为主”和“打防结合”。在“打击”方面,比较容易把握和操作,毕竟我们已经有十余年的打黑实践经验和丰富的理论做支撑,但“预防”工作看起来却是一个更加困难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如何才能做好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预防工作呢?或许我们可以在“枫桥经验”中得到启示。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从其内涵上看,“枫桥经验”的有效发挥依赖于两大基础,一是强有力的基层政权建设,即基层政权组织强硬有力,党政领导带头作用好;
    二是依靠群众,多元化解,综合治理和源头预防。而这两大基础在治理和预防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方面同样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因此,根据前文对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及成因的分析,结合“枫桥经验”及此次“扫黑除恶”工作的重点,笔者认为治理和预防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要加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建设

    事实证明,哪个地方的黑恶势力犯罪问题突出,该地的党委、政府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⑤]。基层党建工作重视不够,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为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就必须加强和巩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

    1.以党建促进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党组织是基层组织建设的核心,是党的基本方针、路线、政策的传达者和执行者,要建设坚强有力的基层政权组织,就必须高度重视基层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等是农村基层组织的带头人,要搞好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建设,加强道德培训,改进农村工作的方式方法,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树立亲民为民的新形象,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十分必要[⑥]。

    2.加强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

    要建设好农村基层组织,人才是关键。只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基层民主选举,选举出自身素质过硬,基层群众认可,能够以身作则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发家致富的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新农村建设的蓝图才能够真正成为现实。近年来,在部分地方的基层组织选举过程中,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和家族财富,通过贿选、威胁等方式篡夺基层政权,使基层政权成为了其谋取私利的工具,大大损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工作,确保基层选举不被地方黑恶势力所掌控,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3.切实提高基层政权的组织、管理能力

    通过思想教育、组织整顿、强化职能等措施,明确基层组织的职责权限,强化基层组织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控制能力,增强自身号召力,使基层政权组织真正成为保护农民利益,发现基层问题、解决基层问题的战斗堡垒。

    (二)要将“扫黑除恶”斗争与治理基层腐败相结合

    如前所述,基层腐败为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孳生提供了土壤,要扫黑就必须要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土壤。实践证明,农村黑恶势力常常通过拉帮结派、请客吃饭、行贿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一些抵抗力弱的基层官员,使其甘愿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从群众的切身感受而言,发生在基层的、身边的腐败影响更深远,对基层政权的权威、威信和形象的损害也更大。正因如此,新时期的“扫黑除恶”工作一再强调“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除了要对涉黑涉恶的受贿、渎职等犯罪依法处罚之外,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将党员干部涉黑涉恶的违纪问题作为执纪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要依靠群众,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是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要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农村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的向政府、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又要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问题积极向纪检部门检举揭发;
    二是要充分调动基层派出所、基层派出法庭、司法所、规划办、国土所、村委会、治保会、民间调解组织等多部门、多手段形成扫黑合力,对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组织作用,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把整治农村治安、打击农村恶势力的斗争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的基础之上,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分化农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

    (四)要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加大在农村地区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农村懂法、守法、用法新风尚的形成,提高农村居民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行为和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通过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依法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丑恶、腐败现象,大力弘扬社会正气,促使良好村风、民风和优良家风的形成,使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失去滋生和蔓延的气候和土壤。

    (五)要处理好“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

    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提出了“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基本要求,既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巨大作用,及早发现,及早打击,将黑恶势力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打早打小”和“除恶务尽”,同时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明确政策界限,依法、准确、有力的惩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①]靳高风:《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类型和发展趋势》,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

    [②]陈银珠:《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传统特征与新特征》,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5月第3期。

    [③]吴蕾:《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特点及打防策略》,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1月。

    [④]屈耀伦、刘慧明:《现阶段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分析》,载《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

    [⑤]荣俊德:《农村恶势力犯罪及其对策研究》,载《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2月第1期。

    [⑥]王金忠:《浅析黑恶势力犯罪的发展特点、打击难点及打击对策》,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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